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共3篇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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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共3篇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

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共1

  脱贫攻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现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百分之百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契机,不断优化完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积极主动做好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养老保障问题。 二、政策措施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发〔2016〕3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文件的通知》(宣政办发〔2016〕109号)等精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16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用缴费,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参保缴费条件年满16周岁-59周岁的人员,必须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选择参保缴费,政府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实行多缴多补。具体标准如下: 缴费 档次

  个人缴费

(元∕年) 省财政补贴(元∕年) 市财政补贴 (元∕年) 缴费补贴 多缴多补 一档 100 30

  二档 200 30 5 20 .

  三档 300 30 10 40 四档 400 30 15 60 五档 500 30 20 80 六档 600 30 25 80 七档 700 .

  30 30 80 八档 800 30 35 80 九档 900 30 40 80 十档 1000 30 45 80 十一档 1500 30 50 .

  80 十二档 2000 30 50 80

(三)对于缴费困难的人员,由政府给予缴费资助。 1.重度残疾人。继续由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 2.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继续由市财政按照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3.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享受人员。从2016年起由市财政为其按照100元/人/年标准逐年代缴养老保险费。

4.年满60周岁以上由于未缴费而没有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低保人员,由市财政对其中断缴费年限按100元/人/年标准为其个人缴费,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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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其他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参保缴费,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

(四)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自死亡之日起6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户籍注销等手续后,市财政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三、工作步骤

  按照脱贫攻坚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分步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工作。各阶段工作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每年8月底前)

1.数据反馈。市扶贫办将建档立卡人员按16-59周岁人数、16周岁以下人数、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人数、60周岁以上人数,是否为五保、重点优抚、重残、特困老年人、失独老人、孤儿和重度残疾、智障、重症精神病、重大疾病患者等各类人员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反馈给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将扶贫办提供的贫困户信息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数据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摸清核准贫困户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并分类查清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户和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户基本信息,并将比对结果反馈至各乡镇(街道)。

2.数据核准。各乡镇(街道)根据市人社局反馈的数据,组织社保中心、扶贫办、民政办、残联等部门对数据进行再.

  次核实,主要针对个人信息的准确性、是否符合参保条件、是否已经参保等进行核实,对错误的信息及时更正并反馈至市人社局。

3.宣传动员。各乡镇(街道)在完成数据核准工作之后,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专项部署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让贫困户充分了解参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参保实施阶段(每年8月---10月底)

  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各乡镇(街道)对核实无误的建档立卡人员,按要求填写参保资料,积极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列入精准扶贫措施范围。对新参保的对象要收集齐全个人身份信息,便于制发社会保障卡,同时按相关要求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考核考评阶段(每年12月底)

  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工作将列入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考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民政局要认真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享受低保的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并将名单和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残联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已享受重度残疾补贴的人员进行梳理和审核,并将名单和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人社.

  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扶贫办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各项补贴落实到位,并及时划入社保基金专户。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要主动与扶贫办沟通协调,在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的基础上,对贫困对象的参保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好参保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资源和数据共享,形成合力,全力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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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共2

  积政发〔2011〕23号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

  实施方案

  各行政村、各相关站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10】38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完善我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将新农保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 1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保。

二、参保的基本要求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乡辖区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列入我乡参加新农保范围。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费。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达到60周岁的居民,按规定程序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元/人月。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5元/人月,县财政补贴5元/人月。

(2)缴费补贴。市,县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其中市政府补贴标准为10元/人年,县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 2

  20元/人年、25年/人年,其他缴费补贴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对特殊群体的政策倾斜

(1)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结扎父母的个人缴费补贴,在对应上述各档次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元给与补贴,补贴费用由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缴费,相关资格由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2)对适龄参保年龄段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和五保户,凭有效证件,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即现行最低标准100元/人年)的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为一级残疾人代缴标准为100%,即100元/人;为二级残疾人代缴标准为50%,即50元/人年;为五保户代缴标准为50%,即50元/人年。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相关资格、政府代缴部分由县残联负责审核、缴纳;五保户的相关资格、政府代缴部分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缴纳。

(3)参保登记和缴费

①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需持本人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的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②由所在行政村农保协办员将参保者的相关证件和个人应缴保费、村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一并收集,及时上缴乡劳动保障所,乡劳动保障所经审核、汇总、微机录入等程序后,在规定时限内统一上缴到县农保中心指定专户。

(4)建立个人账户

  县劳动局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

  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5)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③从60周岁开始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所在村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础养老金。按规定参加新农保,60周岁以后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6)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

  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无性别、职业之差,支付终身,但应符合以下领取条件:

①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符合参加新型农保条件的子女(户口在同一户主之下的,户口不在同一户主之下但在同乡或同村居住的)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按年足额缴费的。

  允许这部分人员补缴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③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达15年的。

  鼓励这部分人员长缴多得,个人缴费满15年后仍可继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30元。

④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7)制度衔接

①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于已经参加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②对于已经参加农保、未满60周岁,后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或未转为非农业户籍但已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再参加新农保。其个人账户资金,可按吕政发[2004]11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退保(政府补贴除外),也可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③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④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在16-59周岁的,按国家及我省的规定筹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全部记入新农保个人帐户;村支书、主任的资格、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由组织部门负责审核、缴纳。

  任职期间超过60周岁的,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由组织部门按现金直接发放或委托县农保中心发放。

⑤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

  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根据上级部署,本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自2011年9月16日开始,到2011年11月15日完成,分准备工作阶段、落实工作阶段、待遇发放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9月16日至9月18日)

  由于本次参保要求时间紧,工作量大,广大干部群众对该次参保工作的认识也需要一个过程,只有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才能为有序开展全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打下牢基础,各村重点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1、认真学习领会有关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

2、筹备召开动员大会,各村要在乡动员会议后及时召开村两委,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动员大会。

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村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新农保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积极引导适龄农民参保。

(二)落实工作阶段(9月19日至10月30日) 重点是对照实施方案,扎扎实实的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达到符合参保条件农村居民的全部参保,符合领取条件的无一人漏保,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顺利实施。

1、调查摸底阶段

  以乡派出所户籍人口为基数,结合本村实有人口,详细摸清本村符合参保条件人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一是做好60周岁以上老年人摸底工作,同时,将死亡的,城镇户口的,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在名字后注明具体情况,支部书记、包村干部、协办员签字后于25日前报乡劳保所,摸底登记过程中身份有出入的需带相关证明去派出所完善户籍手续。二是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农业户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摸底参保工作。根据派出所本年龄段人数,对本村符合参保人员进行摸底登记,摸清人员底子,以下两类人员(16周岁以上学生凭在校证明原件,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凭参保手册或缴费单据到劳保所核减)不在参保范围内,单独进行统计,其他人员均可进行参保。

2、参保缴费、待遇落实材料上报阶段

一是以总支、村为单位做好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证件收集、保费收缴、汇总上报。

二是做好60周岁以上人员待遇领取登记,证件收集工作,要做到不漏登一人,不错登一人。

(三)待遇发放阶段(201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1月15日)

  主要抓好待遇的落实和发放,真正把好事办好,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切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1、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审核阶段

  总支、村协管员、劳保所负责对保险领取人员,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各总支、各村协管员会同镇劳保所工作人员将所有领取人员信息,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信息、缴费信息录入微机。审核录入工作要求做到准确无误。

2、公示、待遇发放阶段

  各村将经县农保处复核无误后返还的《参保表》、《待遇领取明细表》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并及时发放养老金。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里成立了新农保工作领导组,全面统筹全乡新农保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督促检查各项涉保工作的落实情况,领导机构如下:

  组 长:刘荣杰(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刘建平(乡纪委书记) 成 员:曹永刚(乡劳保所负责人)

  吕俊平(派出所所长)

  郭智虎(民政所所长)

  刘四儿(计生服务所主任)

  薛祥文(财政所所长)

  各村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建平兼任任,成员曹永刚、李月连、杨芳芳。办公室设在乡劳动社会保障所,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各领导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农保工作。新农保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村协管员为具体责任人,包村干部为监管责任人,全部纳入县农保考核范围进行责任考核。

(二)严格工作纪律。对农保经办人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养老保险基金

  损失的,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除追缴相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外,一并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积翠乡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 抄 报:县政府

  抄 送:县劳动保障局,领导组成员 积翠乡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共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x[x]8号)和《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x[x]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有关“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到“x”末,在全县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x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x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但必须在每年11月底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保费。县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

  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在基本补贴30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参保人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3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对2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超出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负担。

  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1--2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为依据),省、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代缴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

  城乡居民低保(常补)对象和五保户由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 城镇居民落实节育措施的一女户和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户(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并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户,每年为其夫妻各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由县、乡镇财政分别负担25元。

  城乡居民享受国家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由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

  对符合上述几类情况人员,只能按一种享受待遇,不能重复享受,上述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或取消了原待遇将不再享受代缴待遇。

四、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参保人的养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年满60周岁死亡的发放丧葬补助金。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中央确定的标准执行。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丧葬补助金。60周岁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10个月,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支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等支付手续。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根据x【x】57号文的规定,即在x年6月30日之前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应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村(居)协管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劳保所上报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相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运营

  各地要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使用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切实落实本级政府补贴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或延迟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目前暂实行县级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和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建设

  各乡镇(场)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业务量挂构的经费保障机制,由县政府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按照省级数据大集中的模式,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以参保、缴费、领取、查询为主体的便民快捷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完善村(居)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参保信息。

十一、加强领导和政策宣传

  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对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年终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和工作滞后的,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不懈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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