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3篇 卫生院双向转诊流程图,以供参阅。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1
一、从外院转入
(一)符合下列转入标准的外院患者方可转入我院:
1、转出医院的医务科与我院医务科联系,由我院医务科指定相应的专科医师急诊科值班医师,双方经电话联系共同评估后,认为患者适合转运。
2、我院有诊治转入患者的能力,能为其提供服务。
(二)转入过程:
1、我院专科医师急诊科值班医师接到外院要求转入的请求后:
(1)判断转入的原因:
①紧急医疗状况。
②进一步专科治疗。
③患者家属同意转院。
(2)获得转入患者的基本信息:
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转院的原因。
(3)联系相应病区,安排床位。
2、转出医院负责患者转运期间的安全。
3、对于病情不稳定的患者,须首先在急诊科进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收入相应病房治疗。
4、入院手续见《入院制度》。
二、从本院转出
(一)转出标准:
1、受我院诊治能力及条件限制不能够完成救治的患者。
2、患者病情需专科治疗,如传染病、精神病等。
2、患方强烈要求转院治疗。
(二)转出过程:
1、患方同意或要求转院。
2、由患方或科室主任与转入医院相关科室联系,必要时由医务科与转入医院医务科进行联系。
3、主管医师负责整理患者住院期间病历资料并出具病情介绍等手续。
4、对于危重患者转院,由患者所在的科主任联系办公室安排转运的急救车辆,并负责患者转运期间的安全,根据患者的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观察或监护,在患者病历中做好转院过程中病情记录,并与转入医院做好交接。
3、一般患者的转院参见《双向转诊制度》。
医保患者的转院遵照医保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2
一、工作原则
(一)患者自愿原则
(二)分级管理原则
(三)合理诊疗原则
(四)连续服务原则
(五)科学引导原则
二、双向转诊对象
(一)上转对象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救治的急危重症;
2、受诊疗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例;
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科目的病例;
5、区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二)下转对象
1、急危重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适宜基层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2、诊断明确,需长期康复治疗的慢性病人;
3、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适宜基层后续治疗或康复者;
4、区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5、其他适宜基层后续治疗或康复的病人。
三、双向转诊流程
(一)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转诊原则将符合上转指征的患者转至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
(二)转诊患者持“双向转诊单”到医院就诊。
(三)转诊患者病情稳定后,医院将符合下转指征的患者转回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四、工作职责
(一)区级医疗机构职责
1、成立双向转诊服务科室,确定专人负责,统一协调双向转诊工作,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保证双向转诊工作的顺利开展。
2、医院服务科室负责协调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和联系下转患者工作。安排专科医生接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的患者。
3、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病人实行优先就诊,减少就医环节,一般情况下,上转患者住院应优先考虑。
4、实行资源共享,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检查,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5、将本医院简况、特色、知名专家特长、医疗设备及优恵政策措施编印成册,发至基层责任医生手中,并在转诊信息系统中公开,方便基层责任医生转诊。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汇集、上报、下转接收和落实随访工作任务。
基层责任医生要熟悉区级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等,协助或指导病人联系相关专家,及时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转往区级医疗机构。
对上转患者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对下转患者一般应在48小时内进行随访,要按照区级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做好康复治疗、护理和随访管理,保持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并及时更新档案,规范管理。
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3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医院必须服从市卫生局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无条件收治送达的患者。
(2)医院立即启动院内应急救援预案,动员和调整全院医疗资源,开通“绿色通道”,尽最大可能满足急救的需要。
(3)对医院附近突发公共卫生事什,发现批量患者或毒物接触者涌入,在未接到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指令的情况下,应该一面向上报告,一面先
期处理;特别是在发生了有毒物持续外溢、爆炸、燃烧的`化学事故或群体创伤情况下,除了针对可能的毒物接触予以对应处理外,对伴有外伤、烧伤及化学灼伤的伤病员尽早进行处理(包括清洗、包扎、固定,清刨、止血、抗休克和抗感染治疗等)。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和监护。
(4)除对重危患者(包括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抢救,收住入院(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收住隔离病室)外,对大量涌入的症状不明显或较轻微的有毒化学物接触者,在未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分流和医疗用房不足的情况下,可临时腾出会堂、办公用房等处安排留观。
(5)对于需急诊手术、进入icu抢救、住院或需留观的病人由抢救组组长决定,安排收住相关科室,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6)对所有群体、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或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事件而到医院就诊者,无论是被收住入院,还是被安排留观,都应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做好记录;同时,统一登记造册。
(7)对已接收的,超出本院容纳和救治能力的患者及需转送到定点收治医院或留观医院的传染病患者,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分流和统一调度,并在落实转诊医院的情况下,必须写好简要病历,方能转往指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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