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管理制度5篇 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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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管理制度5篇 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本工程建设,规范施工行为,优化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保证建设方的根本利益,最终实现设计意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的法规、文件。

  第三条施工承包单位除执行本制度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项目管理

  第五条工程施工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法人授权范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二)项目经理资质应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具有承担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管理协调能力和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不得擅离职守。

  (三)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营造和谐的施工关系,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的人员配置应满足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监理机构有权向建设方要求更换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八条承包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包括组织机构、各项制度、管理人员、专职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等有关资料。监理机构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之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改。

  第九条承包单位应坚持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循环(即PDCA)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施工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一)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约定的时间内,承包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内部自审批准工作,并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二)承包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需对其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监理机构进行审核,签认后方可实施;

  (三)对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在开始进行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完成该项工程的方法、施工机械设备及人员的配备与组织、质量管理措施以及进度安排等,报请监理机构审查,认可批准后方能实施;

  (四)承包单位应针对季节编制详细的可行的施工方案,如雨季、冬期施工方案等。

  (五)每一分项工程开始前,均要进行技术交底;由项目经理部主管技术人员编制技术交底书,经项目总工批准后实施,应包括施工方法、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应急方案;未做好技术交底的工序,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对建设单位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并将复测结果报监理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同时做好基桩的保护。

  第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对进场的拟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自检和报验。

  (一)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及设备,应按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采购,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同时应提供齐全有效的质量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等,对于重要的材料,应提交样品,供试验或鉴定,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于本工程;

  (二)凡是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场;

  (三)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四)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后果;

  (五)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材料代换,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认可后方能使用;

  (六)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挠推委。

  (七)材料构配件存放和保管(比如钢筋防锈、水泥防潮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质量;项目经理部应对材料进行标识和有序分类堆放;

  (八)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等,应按合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机械设备、测量及计量器具应进行报验,经监理部同意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权威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有关的质量数据、指标等相关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备案、认可。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应到位,包括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人员及与作业活动有关的测量人员、材料员、试验员必须在岗;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如电焊工、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从事作业活动的操作人员数量必须满足作业活动的需要,相应工种配置能保证作业有序持续进行,不能因人员数量及工种配置不合理而造成停顿。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认真按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是在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专职质检员未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得报监理工程师;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工程具备隐蔽和中间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机构验收,同时应通知建设方和质监部门检查验收,经同意后,方可隐蔽。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根据监理机构提供的旁站监理方案,应当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机构;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进度控制应以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

  第二十二条项目进度控制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由子项目负责人、计划人员、调度人员、作业队长及班组长参加的项目进度控制体系。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目标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上报监理机构和建设方进行审批,并有保证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对施工进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实时实地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对出现的偏差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应不断预测未来的进度状况。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部应认真对进度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的等影响因素进行合理的配置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承包单位应在每周工地例会上以书面形式向建设方和监理机构上报周进度计划,内容应包括:本周进度完成情况(如有未完工程,应说明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下周工作安排等。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在每月25前以书面形式向建设方和监理机构上报月进度计划,内容应包括:本月进度完成情况(如有未完工程,应说明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下月工作安排等。

  第二十八承包人应监理机构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承包单位未经发包人及监理部同意不得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条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第三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六章工程暂停令

  第三十二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理部根据规范及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的授权,对出现下列情况者,将下发工程暂停指令:

  (一)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三)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的;

  (四)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的;

  (五)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继续发展下;

  (六)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七)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八)实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九)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十)其它发生需要暂停施工的情况的。

  第七章工地例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工地例会拟定于每周一上午九点定期举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无变化正常进行;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必须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八章公文往来制度

  第三十四条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监理机构下发的监理工作函件,包括: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有关文件;承包单位如对监理机构下发的文件持有异议,可书面反馈。

  第三十五条对施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应书面提交。

  第九章资料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做好信息传递工作,保证其及时性和准确性,尤其是涉及的工程变更等重要的信息,避免因此而发生不应有的后果。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做到施工资料与工程同步进行,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资料的报审,应符合质监、建设、监理部门的`要求;施工资料的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编制、整理、归档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

  第十章分包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第三十九条在分包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资料报送监理机构审查,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等,经审定后方可进场进行施工。

  第四十条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资料等进行管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项目经理未经允许擅离职守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脱岗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要求更换;不称职的要求更换;

  (二)技术负责人不称职的要求更换;质量检查员不称职的要求更换;

  (三)对于工程隐蔽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承包单位未自检合格进行报验,或自检敷衍存在侥幸心理的,每发生一次处以500元罚款,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在罚款的同时,并对责任人进行更换;对未经允许擅自隐蔽的,责令返工,并处以100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清退出场;

  (四)不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态度恶劣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清退出场,项目经理部负连带责任;

  (五)对违反工地例会制度的,无故迟到5分钟者,罚款50元;无故迟到10分钟者,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0元。实行现金处罚。拒不执行者,取消其参会资格,并视为不称其职,将进行更换处理;

  (六)对违反进度条款者,视情况予以100—5000元罚款;情况严重者,与建设方协商处理;

  (七)拒收监理机构发文的,发生一次处以500元罚款,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罚款的同时并对责任人清退出场;

  (八)施工资料不能与施工同步进行,或报验不及时,或弄虚作假者,每发生一次处以200元罚款,三次(含三次)以上者,要求更换责任人;

  (九)如果施工队伍的操作水平、质量意识、技术能力等综合素质不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则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如果仍维持原状,监理机构将与建设方协商进行处理,直至要求更换施工队伍;

  (十)凡承包单位所属人员违反本制度的,项目经理部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章奖励

  第四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建设方节省了投资,可视情况由建设方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条款后,积极的进行了整改,且效果显著,并在此后未再违反,可酌情将罚金部分或全部退回。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2

  1、为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所采用材料均按国家建材规范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材料决不使用在工程上。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材料员为辅的材料采供组,严格按照标准及质量体系文件规定,严格材料进、出手续,健全材料管理制度,按计划采购、供应。

  3、贯彻执行质量采购控制程序,建立合格分供方名册,通过合格分供方处长期获得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物资。

  4、所有现场材料,半成品均执行质量体系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分门别类堆放,并按先进先用原则进行使用。

  5、工序作业前,对材料进行复验(核查现场材料质量及原始报告),若属不合格,立即禁止使用,搬离施工现场。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3

  1、与业主、监理的协调管理

  1.积极配合业主、监理进行场内的施工准备工作,为他们排忧解难。

  2.及时根据业主工作指令作出进度的调整计划,在进度上有重大提前及延误应及时响业主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响业主提出的建议,要求业主及时解决。

  3.在熟悉图纸的基础上派出具有丰富经验的采购供应人员进行设备材料订购的订购及联系工作。

  4.积极配合业主、监理进行工程修改、方案确定、技术论证并做合理的经济分析,直到满意为止。

  2、与设计单位的'协调管理

  1.本公司设计单位作为本标段的总体设计者,对该项目的设计思路、设计依据、设计意图有深刻的了解,故与设计单位的协调配合是完整体现设计意图,使工程既能满足使用要求,又是费用有所控制的重要手段。

  2.认真熟悉图纸,深刻理会设计图纸意图,在此基础上认真听取设计交底,并做好图纸会审工作。

  3.虚心接受设计单位对工程施工的指导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按图施工的原则,不随意改动图纸,改变设计意图,

  3、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

  1.本装饰工程施工队伍进场后,将同时有其他装饰单位也进场施工,因此我现场项目部进场后将加强对施工人员与其他兄弟单位的协调的专题教育。使大家有一个和协的工作环境。

  2.每周定期与其他装饰单位召开一次协调会,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

  3.现场管理人员与其他装饰单位管理人员在施工高峰时每天收工前开一次碰头会,协商解决当天及第二天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决不拖延和延期。

  4.在施工过程中材料进场、垃圾清运、人员流动等与其他装饰单位做好协调工作,相邻施工便道与社会道路交接处设置标志、标牌,以便双方更方便的施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5.诚恳接受业主、监理、其他装饰单位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相互紧密合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4、装饰、水电等工种的配合

  1.本工程涉及的各专业(装饰、水电、弱电等)较多,协调和配合的内容多,装饰施工的同时,水电、弱电等其它安装工程也在同时进行,施工中各工种应积极协调处理好相关部位的配合施工。

  5、与消防施工单位配合措施

  1、在隐蔽工程施工期间,注意管路是否有遗漏,专业管路交叉部位是否有高出或鼓出面层,影响装修质量。

  2、在安装天花面层时,要实测实量,要把面层上的烟感探头,喇叭等综合考虑,给提供准确的标高。

  3、进行墙面精装修时,要预先留出安装消火栓箱的安装位置,配合消防施工安装消火栓箱安装门框、门轴。

  6、项目内部关系的协调

  1.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依据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做好思想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实现。

  2.项目经理部与企业管理层关系的协调应依靠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部与劳务作业层关系的协调应依靠履行劳务合同及执行'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3.项目经理部进行内部供求关系的协调应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供需计划的编制、平衡,并认真执行计划。

  (2)充分发挥调度系统和调度人员的作用,加强高度工作,排除障碍。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4

  1、为贯彻实施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为业主提供优质满意的.产品。建立和健全了由总工程师统一领导,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施工员、项目质量员具体实施,部门配合监督的的质量保证体系。

  2、加强现场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网络。

  3、严格执行质量验收标准,贯彻执行质量体系程控中各项制度。

  4、加强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及专业检查,填写'班组自检、互检记录',对工序质量信息反馈到缺陷频数较多的项目,及时按其特点,制定符合质量体系规定的纠正预防措施。

  5、加强现场检测、计算管理,所有检测、计算设备必须经计算局检测合格,在施工过程做好计量、抽检工作。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5

  对照招标文件建设方对工期的要求,确定本工程分阶段工期管理目标为:

  本工程计划自20xx年10月15日开工,20xx年X月X日竣工(正式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确保在开工后50天内完成±0·000以下工程;

  确保在开工后125天内完成主体结构工程;

  总工期为330日历天。

  保证措施:

  1、编制好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先进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操作顺序,特别在综合装饰阶段安排好各工种的交叉作业,以免发生工种间的矛盾。

  2、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力和施工机械,避免发生因劳动力不足或机械不到位等原因而影响施工进度。

  3、提前联系材料,联系材料时,充分考虑材料的复试时间,保证材料能及时到场。

  4、提前联系各种质监或安监部门的检查验收,如在主体结构施工中,砖砌工程及时跟上等。

  5、科学地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对施工进度实行跟踪监测,每周举行一次内部工程例会,分析计划进度跟实际进度的差距,及时解决不利于施工进度的问题。

  6、进度的优化调整施工总进度计划在取得业主及有关专业分包单位认可后,进行优化,计算最迟开始、最迟结束、总时差、早开始单时差、迟开始单时差、段间间隔,根据资源条件用网络技术进行优化。

  7、编制周作业计划

  (1)施工开始后,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系统,编制详细的周作业进度计划。

  (2)按总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每周计划,周计划的主要工序作业时间必须符合总进度计划的规定,如有变动,必须有详细说明和补救措施。

  (3)总进度计划的工序划分成工种的小工序,规定每工种的作业位置、作业起止时间。

  (4)周作业计划交各施工队、分包单位讨论和协调,最后经周生产会议发布,交由各施工队、分包单位,向班组交底,严格履行。

  (5)定期的协调会,应汇编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原因,进行协调调整,保持计划的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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