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管理制度7篇

时间:2024-04-12 15:46: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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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管理制度7篇

外协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加强外协单位在港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外协单位及本公司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入港施工、维修安装、装卸操作(不限于)等作业的外协单位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主管、监管部门。

  三、安全管理规定

  1、外协单位进港作业前:

  业务主管部门要确保外协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并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查。

  企业法人资格情况。

  特种设备符合要求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设备及人员配备明细情况。

  是否为作业设备、人员购买保险。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业务主管部门在与外协单位签订外包业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应明确中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并对其管理。

  外协单位需到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办理《外协单位入港作业申请单》、《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协议》、《特殊作业许可证》(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等手续,并提供入港人员、设备清单。

  外协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入港作业人员到码头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入港安全培训。

  2、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外协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港内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要求作业,并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接受码头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管。

  外协单位作业现场要安排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及安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管;作业区域所在部门对影响本区域正常操作和人员、设备、环境安全的`现象应及时制止,或向业务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管理部上报。

  外协单位必须为其作业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作业现场进行隔离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外协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作业限定要求作业。

  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等特殊作业,要到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操作。

  外协单位人员在港内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到指定区域外活动,或私自动用、拆、改港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和其他物品。

  外协单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或安全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3、作业结束后安全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相关工作事项时,要求外协单位对现场的杂物进行清理,恢复原有现场安全环境。

  外协单位携带物品出港时,需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物品出港放行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带出港,保安依据物品放行单据检查放行。

外协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协件采购管理;满足整车适应用户个性化需要的快速应变能力,保证外协件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能够系统化、模块化、高质量、低成本、准时快捷地提供公司生产所需的零部件和总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电动汽车及其它延伸产品的协作配套件供应商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外协件为非本公司生产的,从相关生产企业采购的总成及零部件。

  第二章零部件采购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纳入到新型的协作配套体系的供应商,应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具有适应整车满足用户个性化需要的快速应变能力,所提供零部件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有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产品质量高,能够做到系统化、模块化供货,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已经融入国际零部件供应体系。

  零部件采购应遵循下列原则:

  1、竞标、发挥存量、相对集中、服务质量优先的原则;

  2、从企业的财务状况、产品研发能力、工艺制造水平、质量管理水平、供货服务能力五个方面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并择优选择供应商;

  3、逐步实施全球采购,采购管理与国际接轨;

  4、从开发周期缩短化、生产准时化、成本最低化、采购全球化、零部件通用化、底盘平台化、产品开发及装配模块化的思路构建新的采购模式;

  5、与供应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6、实行a、b点动态管理制,采用供应商a、b、c、d四级评价考核体系,对合格的供应商实行周期评价,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7、在条件成熟时推行供应商产品准时制供货(jit) ;

  8、实施供应商产品质量赔偿和激励管理;

  第三章工作流程及控制要点

  第六条制造部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将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收集到的与公司产品开发和生产有关的.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录入公司潜在供应商信息库。

  潜在供应商资源库里的供应商分成三个层次:潜在供应商;合格潜在供应商;合格供应商;第七条制造部负责组织研发、财务等部门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进行认可。

  通过潜在供应商的资格认可的供应商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成为合格潜在供应商。

  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认可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评价:

  质量体系管理能力(500分) ;

  中国 3000万经理人首选培训网站实物质量(200分) ;

  财务状况(100分) ;

  产品研发能力(200分) ;

  工艺保证能力(200分) ;

  交付服务能力(100分) ;

  特殊优势(不评分,作为参考)

  潜在供应商资格认可的详细标准见附录1《潜在供应商资格认可标准》 。

  潜在供应商资格认可合格标准:

  1.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凡两个以上方面的得分为零分的;凡评价中出现“该企业<800分的(允许无产品研发能力的为600分) 。

  2.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过改进并进一步评价后才能确定为dfev的合格潜在供应商:凡评价得分<1000分的(允许无产品研发能力的为800分) ;除“产品研发能力外” ,其它项有得零分的。

  没有以上情况且得分值≥1000分的,则潜在供应商资格认可合格,成为合格潜在供应商。

  对供应商按所供产品的重要度、产品质量对整车(主机)质量的影响程度、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风险、辆份资金占用量等因素对供应商按a、b、c分成三类,对a、b、c三类供应商分别提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1.供应商分类的基本原则: a类:影响安全环保项和关键项质量的零部件;辆份资金占用大的零部件; b类:对整车(主机)质量影响比较大;有一定技术难度和风险;辆份资金占用比较大; c类:对整车(主机)质量影响比较小、技术难度及风险小、辆份资金占用小。

  供应商以其所供应协配件中类别最高的零部件为准进行分类。

  2.对a、b、c三类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于a类供应商:建立qs 9000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对于b类供应商:贯彻qs 9000标准,通过iso 9000第三方认证;对于c类供应商:贯彻iso 9000标准,鼓励通过iso 9000第三方认证; dfev对供应商质量体系的具体要求见附录2。

  第八条制造部根据产品开发的总体进度安排组织公司研发、财务等部门就相关产品的开发和试制工作与潜在供应商进行技术交底和价格、进度咨询。

  第九条制造部对合格潜在供应商反馈的有关信息结合公司的总体开发进度安排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选定1-2名合格潜在供应商,并签定有关产品开发试制协议。

  第十条选定的合格潜在供应商与公司研发部门一起按照同步工程的要求参与产品研发工作。

  公司研发部门先向零部件供应商的设计部门提出与整车性能装配相关的要求。

  合格潜在供应商负责零部件内部结构的设计,考虑产品的经济性、通用性,缩短开发周期,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并按产品开发试制协议的要求提供装车样件。

  中国 3000万经理人首选培训网站第十一条制造部在有关部门配合下组织样件试装车。样件试装合格的合格潜在供应商成为合格供应商。

  第十二条根据样件试装车情况,并结合对供应商价格、质量、供货的准时程度、售后服务水平、等因素的综合评定结果,与供应商签定最终的批量供货协议及产品质量赔偿协议。

  第十三条合格供应商进入批量供货阶段后,制造部负责对供应商的批量供货水平和业绩进行日常评价,评价结果与产品价格和装车份额挂钩。

  供应商日常业绩由制造部从质量、交付、服务、价格等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评价采用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评价采用日常评价与第二方认证及年度评价相结合的办法由分公司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按优秀(a级) 、合格(b级) 、基本合格(c级) 、不合格(d级)进行分级排序,实行等级管理。

  对优秀供应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从供货比例、新产品配套、财务结算等方面予以优先;对基本合格的供应商向其提出改进建议;对不合格的供应商要求其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制造部提出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的申请,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该供应商的相应产品纳入dfev潜在供应商资源库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制造部定期组织公司有关单位对供应商进行第二方质量体系评价和认证工作。

  第四章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办法由制造部负责解释。

  附则

  供应商选择及管理工作流程图为本办法附件。

外协管理制度3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各施工队负责人是外协职工宿舍消防、卫生和安全第一负责人。

  2、宿舍内内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刻,注意保持门窗墙壁干净明亮。

  3、宿舍内杜绝留宿外来人员,不得存放大量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防火防盗;禁止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赌博、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男女混住等违法违纪行为。

  4、宿舍内个人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床面地面整洁,禁止乱扔乱堆材料和工具。禁止个人私自接电线、插座,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安排。

  5、宿舍内不得存放汽油、稀料、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子、电饭锅、电磁炉、电钨灯以及大功率电器。如有使用,一律没收,并罚款若干。

  6、宿舍内不得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泼脏水和乱扔垃圾,应安排每天清扫,开窗、保持宿舍空气流通,清洁卫生。

  7、保持宿舍区室外通道清洁卫生畅通无阻。

  8、节水节电,爱护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9、违反上述规定者罚款100—500元。如有盗窃行为,经查实后,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以一罚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开除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外协管理制度4

  为进一步规范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外协施工队伍的准入制度,构建和谐企业,确保机械制造维修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严格外协施工队伍的准入制度

  1.根据分公司需要外协工作要求,进入分公司协作单位必须具有相关工作(工程)所需要的资质或证件、证书,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协作手续协议。

  2.外来单位的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用工要求,有重大疾病、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及年龄超标等人员不得使用。

  3.外来单位协作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分公司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实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二、严格履行相关协议、措施等手续

  1.外来施工队伍,首先要签订协作用工劳动协议书。

  2.编写具体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3.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4.按照实业公司有关规定缴纳安全抵押金。

  三、严格各项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队伍,要严格遵守分公司的'作息制度,服从分公司管理,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时间或加班延点(特殊情况除外)。

  2.认真遵守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所在车间(厂点)、部门的管理,自行制订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也要与实业公司和分公司的有关制度相吻合。

  3.所有上岗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技术培训学习。

  4.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特种作业执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作业过程中管理工作

  1.特殊作业、重点工程或有交叉作业施工时,外协单位应先向分公司领导申报,并制定出应急生产措施。分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指定现场负责人带班、跟班或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管。

  2.所有施工人员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其他与施工无关的物品进入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进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

  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自觉维护周围的环境卫生,爱护所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分公司的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灯、消防栓等),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5.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施工方如需使用本单位的电力设施和其它辅助设施及工具时,必须经批准后在指定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6.外协单位要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在合同期内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7.必须对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加强管理,不能以包代管,发生安全事故,按相关制度给予使用单位追究责任。

  8.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后必须按其岗位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9.外协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分公司要害场所,不得擅自使用或开动其他车间的生产设备、设施。

  10.外协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必须按时召开或参加所在车间的班前安全预知会,服从分公司的安全管理,自觉接受分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11.外协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否则,按公司相关政策进行处罚。

机械制造维修分公司

  20xx.2.9

外协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外协管理制度6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二)特殊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三)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格较低。

  第二条 选定方法及基准

  (一)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调查(附表10、6、1)

  1、外协加工及外协制造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数量方面是否适宜。

  2、申请核准后,由外协管理人员判定是否有协作厂商承制,若没有则选择三家以上厂商的资料,填具厂商资料调查表。

  3、实地调查时,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定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外协管理等单位派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一次不一定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加工或零件制造的重要性而定,将调查结果填入厂商资料调查表中。

  4、实地调查后可选定其中一家厂商试用。

  (二)审查基准

  1、质量

  2、供应能力

  3、价格

  4、管理

  选择其中评分最高者作为适用的协作厂商。

  (三)审查流程(见有关文件)

  第三条 试用

  当选择最佳厂商之后,必须经过试用,待试用考核达到标准以上时,才能正式成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一)试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每个月要考核一次,并将结果通知试用厂商,试用合同格式如(附表10、6、2)。

  (二)试用考核:试用期间要对试用厂商进行考核。

  (三)试用开始时,试用厂商要将样品送来检查,经判定合格才能继续大量地加工或制造。

  第四条 正式设立

  (一)正式设立判定基准:试用考核期间的成绩达70分以上者则正式判定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二)正式合同内容:与试用合同格式相同,格式如附表10、6、2。

  第五条 外协

  (一)负责单位:由外协管理员负责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的事务。

  (二)外协资料: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时要给试用厂商或协作厂商的资料。

  1、蓝图

  2、工程程序图

  3、操作标准

  4、检查标准

  5、检验标准

  6、材料的规格、数量

  (三)外协指导管理

  1、使其确实按照我们的规定来加工或制造。

  2、协助其提高质量。

  3、经常联系协调,了解外协的进度、质量。

  4、指导教育与考核。

  (四)外协核价

  1、数量必须要经负责的生产管理员签证,有时可由过磅员重新核算。

  2、报废率(抽样测量)或报废数的资料由质量管理部门提供。

  (五)外协督促,确使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的货品如期交来。

  第六条 质量管理

  (一)入厂检验:

  1、按双方协定的.验收标准及抽样计划来验收。

  2、进料管理流程(见有关文件)。

  (二)外协质量管理和定期考核

  确使试用厂商或协作厂商供应的产品符合要求,对其必须检查。每月巡回检查各协作厂商,对每个协作厂商,三个月中至少要做一次至二次以上的检查,对试用的厂商,三个月内要做两次检查。

  第七条 不良抱怨

  (一)抱怨程序

  1、验收的抱怨:

  (1)验收人员将检验报告通知外协管理人员,并将资料存档,作为下次验收的依据。

  (2)外协管理人员将验收情况通知协作厂商或试用厂商,使其针对缺陷进行改进,资料存档,作为考核依据。

  2、生产时的抱怨:

  (1)生产中发现不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外协而发生时,制造各科组通知生产管理单位。

  (2)生产管理单位通知质量管理员再重检外协厂商交来的半成品或零件,并通知外协管理人员,资料存档,作为验收依据。

  (3)外协管理员通知协作厂商,资料存档,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3、尚有质量管理日常检查抱怨及国内外客户诉怨等。

  (二)责任分担

  不良抱怨发生时,除要通知协作厂商或试用厂商,针对缺陷进行改进外,自身更要做好质量检查考核管理工作,若有生产时的抱怨发生,还要依照合同内的规定罚款。

  第八条指导教育与考核

  (一)负责单位:有关外协的质量管理、生产管理、设计,外协管理的单位均有负责指导教育考核的责任。

  (二)进行方式:首先必须健全本厂的质量管理组织。

  1、指导教育方面

  (1)协作厂商高阶层人员观念训练:鼓励其接受新观念或参加本厂召开的产品开发座谈会、质量管理座谈会。

  (2)协作厂商质量管理人员训练:鼓励其参加专业训练或质量管理训练或安排其参加本厂所举办的专业质量管理班,使其了解:①本厂的质量管理政策及组织。②本厂的进料验收、制程及成品的质量管理及最后检验等。③本厂验收使用何种验收规格、仪器、量规、抽验表以及如何判定合格。

  2、其他协助方面

  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原料管理、工作方法改善等等。

  3、考核方面

  详见协作厂商考核及等级评定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如有其他未尽事宜,需经研讨后修订。

外协管理制度7

  为规范操作,确保库区安全,保障进出原料安全、顺畅、有序,保持醇化库库良好的洁净环境,特暂定本规定:

  一、进出库区

  1,按库区要求,上班时间8:30-16:30分,午间休息11:30-13:00分。特殊情况除外。

  2,进库须出示出入证,交出打火机或其它火种,所属带步车辆按门卫要求定置存放。

  3,有事或临时离开所属的作业区域,必须提前向所属区域的仓储管理员及队长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库区。

  二、库区作业

  1,队长应调度好库区内的工人,各区域工人需听从指挥、服从调度;

  2,原料进出货位时,必须服从仓储管理员的指挥,做好分级、查验、换箱、堆放、点数等工作;

  3,各项作业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上下原料时,确保人、车保持安全距离,堆垛上下作业时,轻缓慢行,防止踏空摔伤;

  4,仓内作业时,应注意走道间的电器设备,防止无意损坏电器情况的发生,如作业过程中,须近触电器,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5,各所属区域(楼层、外场地)轻、小、细活,原则上由各区域负责操作或听从区域库管的指挥。

  三、库区保洁

  1,有进出原料及其它临活的`仓间,要求其库区外场地、楼层走道、仓间卫生做到日清日洁、垃圾不过夜;

  2,暂无进出原料、翻堆、倒垛等重活时,要求各卫生区域责任人做好所管范围内卫生保洁。仓间大小走道日日保洁;地窗玻璃、窗沿二天保洁一次;除湿机、消防箱(含楼层、楼梯走道)一周保洁一次;各楼层走道十天保洁一次;各仓间大小安全门十天保洁一次;仓间、楼层走道纱窗一个月清洗一次。

  3,仓间、楼层走道、楼梯通道原则上不准堆放任何杂物(除领导要求或临时需要存放的),各类不需要的杂物应及时清理;托盘、塑料布、纸箱、液压车、洁具按要求定置分类存放、排列整齐。

  4,外场地二天保洁一次,顶层一周保洁一次,每逢雨、雪天气时,按天顺延。垃圾不过夜。

  5,所用洁具必需经队长或楼层库官同意后领取、更换,并按相关要求定置存放

  6,库区内严禁烟火,违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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