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拨付岗位职责共3篇 拨付所属单位资金科目

时间:2022-07-13 00:40:44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财政资金拨付岗位职责共3篇 拨付所属单位资金科目,以供参考。

财政资金拨付岗位职责共3篇 拨付所属单位资金科目

财政资金拨付岗位职责共1

  同江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已经安排,但不在预算单位包干经费之内的项目经费。

(二)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主要指:国家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其他必须的追加支出项目。

(三)省财政拨付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需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拨付。

(一)本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或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报预算科,预算科与年初预算安排项目核对无误后签字,下达资金指标。

  重大支出项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市长签批后方可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资金支出详细计划或合同(协议)等证明资金支出去向的材料和拨款申请书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作为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二)一次性追加支出的审批,坚持市长一支笔批钱的办法。具体的审批程序是:预算单位依据市长签批文件,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金报告,报告要详细说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资金额度。申请资金报告报局长签属意见后,需要审核的提交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局长签批后拨款。不需要审核的由主管局长、业务主管科室签字后,报预算科追加单位预算指标。

(三)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指标文件安排的专项资金内容,列出用款计划,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字后,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局长、主管局长、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同意签字后,预算科核销专项指标。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涉及项目设备及大宗材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经市政府投资办或委托的中介审价机构进行评审,作为建设单位对外招标和签订合同以及财政拨款的依据。若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批复文件和调整概算报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工程款按进度拨付,每次付款额度不超过本次付款期内已完工程量的80%。待项目竣工结算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计确认金额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内付清。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有

  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提交的支付申请、支付凭证应真实、合法,并承担因其不真实、不合法而引起的付款责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套用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控制支出,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每项支出都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必须按项目进度,由监理单位及项目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签证,经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项目法人审批后,方能支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工程价款的结算严禁使用大额现金,超过1,0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每项支出要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使用正式税务建筑安装发票和有关收据进行结算,严禁白条子入帐。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由支付单位自行选择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方式,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财政资金,必须实行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需要拨付时,预算单位要填制拨

  款申请书,并附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支付凭证,经政府采购部门审核后报财政业务主管科室、主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 财政部门依据专项资金批复文件、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和支付凭证审核确认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资金拨付后,由国库科开具《转账通知书》发给预算单位,作为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对结果进行绩效考评。重大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和财政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将根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同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同江市财政局

  2010年7月21日

财政资金拨付岗位职责共2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7-3-20 14:39:58

  点击:315

  浙财办发〔2001〕43号

  厅有关处室局:

《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已经厅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的控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障和促进财政支出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级财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项财政资金。其中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包括已实行统一核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目前暂实行分别核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专户资金及财政周转金在内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各项资金的拨付,都必须具有合法、合规、完整的预算和计划指标或者批准依据。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无计划、超计划,无批准依据或批准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资金的拨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依据年度预算编制分月(季)用款计划的制度。

  第四条

  对各项资金收付与核算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专司其职,并根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和落实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严格控制和分离不相容职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或者计划指标执行。其资金拨付的具体指标依据是:

(一)一般预算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下同)的拨付依据,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人大)批准的省级政府当年年度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分部门、分款项明细预算。

  省人大批准当年预算前,可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作为预算控制指标,经厅领导批准后执行。当年预算批准下达后,即改按预算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的拨付依据,为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当年明细预算或计划,追加、追减预算或计划以及基金收入的进度等。

(三)省直接支出资金的拨付依据,为年度预算和计划指标及厅领导批准拨付的原始批件。

  第六条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般预算支出的资金,由厅业务处依据已批准下达的明细预算指标(省人大批准预算前按控制指标),按照分月(季)均衡支出的原则,填写一般预算支出资金请款书申请拨付,经国库处审核无误后根据库款和有关收入情况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二)一般预算收入退库资金,属于省人大批准的收入退库预算,其拨付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属于退库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等,其拨付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省直接支出的资金,由预算处根据厅领导批件,填写预算资金请款书申请拨付,经厅国库处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四)政府性基金和国债兑付资金,由有关业务处根据有关收入与支出计划以及资金收入,填写请款书送厅国库处复核并报厅领导审签同意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五)财政专用基金等项资金,由有关业务处根据正式下达的厅文件或厅领导审批原件提出拨付申请,经厅国库处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六)省财政对市县财政的调度资金,由厅国库处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库款情况拟订调度方案,报经厅领导审签批准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七条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制度拨付到规定的银行账户。规定的银行账户,是指现行政策制度所规定的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银行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以及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所指定的收款人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拨入账户,应当事先按规定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省财政厅办理预算资金拨入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申报手续,原则上一个预算单位只能一个预算资金拨入账户。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银行账户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由厅业务处向厅国库处提交单位出具的公函后,方准予向新设账户拨付预算资金。

  第八条

  厅国库处必须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各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手续。对各项资金请款有无足额预算(计划)指标、已拨资金的进度、拨入单位及其银行账户全称、拨付款项的科目处理等项内容,必须逐项进行初审与复核,确保准确无误。厅有关处室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划拨和挤占、移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必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或者以厅名义下达资金分配使用文件(或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专题书面请示并经厅领导审签同意。

  第十一条

  各项专项资金的拨付,以前款所列计划、文件或审批原件为依据,并应统一和规范请款格式和程序。请款书应当要素齐全,填写真实,列明使用专项资金的名称和用途、收款单位全称及银行账号、申请拨付资金的金额等项内容,具体格式由厅国库处统一设计制发。各项请款应当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履行各个责任环节的签字手续,并在请款书后附资金拨付的批准依据,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准确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资金支出要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安排使用,并建立健全、严格执行专户资金审核拨付的制度手续。严禁将预算外资金拨交给单位的非财务机构管理。

  第四章 资金账户与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除财政部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一律由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在人民银行国库或指定代理银行开设账户,并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的存储,必须慎重选择代理银行,并报经厅领导批准后,按人民银行规定程序开设资金账户。除现有待清理的财政周转金之外,一个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一个资金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确有必要新建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厅国库处统一开设账户和建账核算。

  未经厅领导批准,不得以定期存款等方式擅自转存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管理。除有关专项资金按其规定的专业会计制度核算外,其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一律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按月(季)编报会计报表,并由厅国库处汇总报送厅领导。

  第五章 印章与凭证的保管使用

  第十六条

  各项财政资金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处室机构调整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必须书面报经厅领导批准后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即予废止。

  第十七条

  各项资金拨款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必须分别指定稽核人员和分管处领导掌管使用。如有关人员出差在外,专用印章仍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任何人员均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八条

  处室公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使用时须经处室领导履行签批手续。凡涉及对开户银行出具公函事宜的,还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加盖厅公章。

  第十九条

  拨款凭证、电汇凭证、转账支票等支付凭证和收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健全领用及核销手续制度。支票签发,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签批手续。严禁拨款凭证(支票)和专用印章由一人统管。

  第二十条

  单位用支票向财政有关资金账户缴款需要厅相关处室背书时,有关人员必须对单位缴款支票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资金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内容审核无误,并在“被背书人”处准确填写“委托某某银行收款”字样或加盖“不得转让”戳记后,方可按程序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名章。本厅开具的付款支票,必须在“被背书人”处加盖“不得转让”戳记。

  除上述背书外,未经厅领导审批,不得办理其他任何背书事项。

  第六章

  稽核与对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关处室在办理拨款时,除了按规定对资金拨付的依据进行审核外,出纳等相关审核人员还应对各申请拨付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资金用途、预留印鉴,请款书和相关附件等单据要素的完整性,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请款,审核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二条

  请款书及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出纳人员结合资金存款情况开具拨款凭证,送稽核人员稽核。

  第二十三条

  稽核人员应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据和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并确认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送交处室分管领导审核、盖章,然后向开户银行发出付款指令,其中财政预算资金支付指令,应当指定专人送达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同时,应当设置备查簿,序时摘要登记资金拨付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付款指令一经签发,请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要及时移交记账人员保管,并由记账人员对付款凭证回执核对无误后登录账务。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账工作,定期核对账目。厅内有关处室之间的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对账、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拨付对账,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的收支对账,有关处室与开户银行的余额对账等项对账工作,必须按月认真细致进行,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对有关对账和处理情况,应当设立工作底稿详尽记录,并专卷存查。

  对账工作,应当纳入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处室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七条

  总预算会计每年形成的财政预算资金会计档案,由厅国库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移交厅档案室统一保管。

  有关处室每年形成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资金会计档案,原则上也应按前款规定移交厅档案室统一保管。未移交之前,仍由有关处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

  由有关处室保管的会计档案与相关资料,除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外,还应当包括资金分配预算或计划指标文件资料、有关审批依据、专卷备查的对账工作底稿以及相关备查簿等材料。每年终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档案资料清理造册,送处室领导核对签字后妥善保管。经办人员岗位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处室要不断完善和强化资金拨付管理的内部制约机制,坚持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对各项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资金对账等日常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条

  厅监督检查局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可行方案,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对厅内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核算管理以及岗位责任制的建立与执行等情况,实施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在内控过程或自查被查中发现的差错,应当及时加以纠正,如发现有涉及违规、违纪的问题和行为,应当及时向厅领导报告,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处室应当根据本规程,分别对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资金的资金拨付管理、会计核算监督以及相关基础工作,拟定实施细则或办法,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抄送厅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资金拨付岗位职责共3

  关于请求拨付2014年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

???农委:???财政局:

?????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座落在????工业园区,是“??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2014度创造产值亿元,销售收入亿元,创造利税437万元,公司总资产8735万元。为适应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公司投资4000万元,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扩建改造,2013年6月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借款4000万元, 2014年6月还清贷款,支付银行利息.65元。根据???财政厅、粮食局:财建【2013】???号文件通知精神,我公司已获得财政贴息35万元。请??县农委、??县财政局予以审核,请将贴息资金拨付到我公司。

  特此申请

????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 户名:?????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财政资金拨付岗位职责共3篇 拨付所属单位资金科目相关文章:


相关热词搜索:财政资金拨付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