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共6篇(水资源费征缴),供大家赏析。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共1
京山县完成2012年水资源费征收任务
2012年,京山县水政监察大队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贯彻落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指示精神,以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为核心,做到规费应征尽征。在水资源征收工作中加强宣传和监管,以据实核定、按期缴库为考核硬指标,成立专班,确保征收进度。截止11月28日止,全县水资源费已征收入库万元,提前完成本年征收任务。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共2
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实践探讨
【摘要】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良性循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措施;是运用经济杠杆,推进节水工作开展的经济手段;是贯彻落实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实现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体现,建立水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保证。
水资源费是行政性收费,是《水法》赋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者的应有的职责。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是每一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如何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根据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在水资源费征收上进行了探讨。
1深入学习宣传水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共识。
首先大张旗鼓的宣传《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东台市水务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的通知》。宣传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标准、意义、用途等。通过广范宣传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使广大公民、每个用水单位充分认识节约保护水资源是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需要,是优化水资源配置,缓解水资源短缺的矛盾,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是更好地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需要,也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其次,通过过细的宣传工作,增强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对取用水积极办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提高依法交纳水资源费的认识和义务,时刻绷紧用水要交费这根基弦,向取用水法人代表讲明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取用水必须交费的基本道理。先期解决接受难的问题,另外,对水资源费征收年初计划要早安排,早分解,早落实,立争提前进入征收状态。 2水资源费征收要全面。
一是从管理上入手。对取用水单位分清不同性质和类型,取用水量多少,区域上不分城乡,水源上不分地表地下水,首先做到取水许可登记、行政审批,全面建立基础台帐,不错登不漏登。在管理范围内积极履行好工作职能。二从优化服务上着力。基层水务站是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单位,也是水资源费征收的实施者,要主动与取用水单位沟通提供全面优质服务,积极帮助办理相关证件,督促用水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实施节水措施,充分发挥水的循环利用,节约单位的成本支出。其次正确处理好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断完善水资源“四个一”管理体系,推动水资源费的征收健康有序、合理、合法顺利
足额征收,开创水资源费征收的良好局面。 3征收水资源费要克服随意性与盲目。
水资源费是《水法》规定的征收费种,是具有法律依据,来不得半点虚伪、马虎、草率。首先做到年初下达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计划,区别不同的单位个人性质,实行月度、季度收费,不搞拖欠,不把全年的水资源费集中到年底征收。避开因为年度末较短的时间内企业的各项税费交纳都集中到了年末期限造成企业往往会以此为借口推辞,造成少征或全部征收不全的现象。给下年度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工作的被动局面。二是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完善好计量设施的基础上,首先按时抄表,读准取水量,分别开出征收票据,按照实际用水量,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少缴,克服工作的随意性、人情水。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年初下达用水计划时,实行季度用水量和年度用水总量考核,超计划用水加收水资源费。
4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促进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水资源费征收,平时的执法巡查是关键。加强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关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的规定,使水资源管理向量化管理转变,最终实现计量征收的目标,以提高征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也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科学的可靠依据。 5依据法律法规是水资源费征收到位的“尚方宝剑。
对难缠户、钉子户,经催交无效的要采取强硬措施,运用法律武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敲山震虎,以点带面,立求达到较好的社会影响效果。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困难和阻力,少数业主总从不同的角度表现出软拖硬磨,说什么“天上下的雨,自己打的井,为何要给你们交水资源费。”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总要耐心解释,并拿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反复宣传和强调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如果不交纳水资源费,将依据法律法规处罚。有了征收水资源费的“尚方宝剑”,加上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耐心细致的工作,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6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建立人水和谐的征收环境。
从现代化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出发,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建全水资源费统一管理网络。实施省市(县)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量运行监控,同时每年可定期、不定期的邀请取水单位,财政、物价、司法等部门进行座谈,接受他们的监督,听取他们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建议意见,总结规费征收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改进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7领导支持是水资源费征收到位的保证。
水资源的征收工作实际上是一项系统的工程,离不开市局和水资源科的领导和支持,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难点,多与主管部门沟通,形成上下合力,同时将水资源费征收任务列入全年目标责任制考核,确立该项工作的主动性,完成任务的紧迫性,深感水资源征收的重要性。2012年将以百倍的努力,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在市局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谒尽全力、踏实工作,把水资源费征收任务完成好,把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在我镇执行好落实好,不断开创全镇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共3
建德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1、建德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建德市下辖3个街道、12个镇和1个乡,2012年年末人口为人(户籍人口),全市生产总值(GDP)达到亿元,比上年增长%,其中第三产业增加值为亿元,增长%。三次产业结构为::。按户籍人口计算的人均生产总值为元。完成现价工农业总产值亿元,同比增长%。 全市粮食播种面积为万亩,年末生猪存栏量为万头,家禽存栏量为万羽。
全市完成现价工业总产值万元,比上年增长%;完成工业销售产值万元,增长%。企业经济效益总体下滑。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69家实现利税总额万元,比上年下降%,其中利润万元,比上年下降%。
建德市经济总量偏小,产业结构调整压力大。发展空间有限,仍存在粗放利用现象。项目投资刚性需求大,融资能力相对薄弱。平台投入和招引项目乏力。财政供给与民生的合理需求仍有差距。社会建设欠账较多,社会矛盾依然多发易发。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审批服务、要素保障等投资、建设中仍存在“瓶颈”。
2、建德市水资源状况
我市地处钱塘江中上游,境内水系发达,河网密布。全市现有河道公里,其中省级河道3条公里,县级河道39条公里,乡镇级河道164条公里,其它河道270公里。在42条县级以上河道中,除新安江、兰江、富春江、寿昌江以外,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7条(清渚溪、胥溪、后源溪、大溪、长宁
溪、莲花溪、大同溪);50~100平方公里的有8条(盆柏溪、前源溪、大洋溪、大洲溪、劳村溪、小江溪、乌龙溪、童家溪);10~50平方公里的有23条(江南溪、姚村溪、洋尾溪、南山溪、三河溪、南峰溪、湖涯溪、赤溪、里叶溪、儒源溪、邓家溪、绪塘溪、马目溪、洋安溪、山河溪、江村溪、朱家溪、南浦溪、翠坑溪、山峰溪、石岭溪、石马溪、甘溪)。
全市水域面积平方公里,其中千岛湖水域平方公里,山塘水库水面约18平方公里,河溪水面约平方公里,水资源总量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亿m3,地下水亿m3。 我市降水充沛,属丰水湿润地区。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雨日160天,多年平均径流量为亿m3,2011年径流量为亿m3。全市多年平均入境水量亿m3,出境水量亿m3,过境水量十分可观。
二、水资源费调整对本市企业和居民的影响分析
3、2011-2012年,公共供水、规模(年取水量10万方)以上自备取水和其他取用水单位取用水情况
4、水资源费在典型企业产值和成本中的比重及影响分析
5、水资源费占当地自来水价格比重及对用户的影响分析
三、对水资源费 标准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6、对调整桶装水、瓶装水、酒和饮料水资源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7、对解决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困难的意见和建议;
8、对调整水资源费分类和目标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四、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
9、2011-2012年,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10、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需要省级层面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求
(1)从政府层面出台落实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在项目审批中作为前置条件,并制定奖惩措施;
(2)建议与建设局审批项目进行并联审批;
(3)由于人员问题,是否可以委托乡镇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共4
长武县水资办
关于2011年度水资源费征收有关情况的
汇报
水资源费征收是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点,也是水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一年来,我们积极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理顺和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体系,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克服重重困难,拓宽水资源费征收渠道,依法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强化征收管理,保证了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现将2011年度我县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完善计量装置,做到足额征收。
年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办制定了《长武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严格要求按照征费程序合理征费,水政执法人员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后半个月内直接到各用水户收取水资源费。对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户按照新《水法》的法律程序依次下发《水资源费交纳通知书》、《水
资源费缴费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进行催缴工作。严格要求各用水户安装计量装备。做到该收的费用一分不少—足额征费;不该收的费用一分不取—依法征费,保障全县水资源科学、合理、规范利用。
二是正确把握工作重点,进一步提升水资源管理水平。 严格执法是征收水资源费保证。我办敢于、善于运用执法权,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加大对无理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工作争取地税部门的协助,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有力、一查到底。对包括违法取水、拒不安装计量设施、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确保水资源费的征收的正常有序,维护水法律法规的尊严。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水政监察队伍形象。
(一)、强化学习,提高队伍素质。一年来,我们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对水资源费征收程序,征收标准等相关业务知识进行学习。同时,积极争取机会选调工作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执法队伍的业务知识储备。为了能更好的做好征费工作,我办实行征费企业包抓
到个人,有效地加强了队伍的执法能力,加强了队伍建设。
(二)、重视宣传,提升对外形象。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法制宣传日”、科技之春等有利时机,组建宣传队上街下乡宣传8次,在县城主要街道和亭口、相公等街道设立固定宣传咨询点,采取悬挂横幅、印发宣传资料、办板报、制作电视专题节目等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了《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地提高了人民群众水法律意识,拉近了水利人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四、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县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较往年有较大的突破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水资源不能及时收缴,时有拖缴、欠缴现象。二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还存在少量用水户企业水表安装不到位现象。三是群众认识不到位,随意打井现象时有发生,拒交水资源费现象应运而生。
为确保全县水资源有序、有效的合理利用,在2012年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我们要努力做到:
一、突出重点,加大征收力度。征收和监管的重点是自来水公司、年地表水取水量5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备水源,要加强对用水大户的监控管理。二是做好基础工作,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从征收计划下达和考核、票据管理、用水户用水和交费档案等方面着手,逐步建立完整规范的用水、征收、交费检查考核制度,夯实基础,提高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平。三是加强督查和考核,确保征收到位。
长武县水政水资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共5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 1
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条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的,其取水口所在地由流域管理机构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取水量(或发电量)由取水口听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流域管理机构核定。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缓缴水资源费,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章缴库
第十五条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因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其水资源费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分配比例的意见,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审定。
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资金解缴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确定。
第十七条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和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共6
楚雄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管理的权益,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户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取水的;
(三)非经营性取水日取水量3立方米以下的; (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有条件的县(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水利水保工作机构代为征收水资源费,并付给被委托单位所征收水资源费5%的代征费。
第五条
确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免水资源费。
第六条
水资源费按取水计量设施的实际取水量计收,无取水计量设施的按最大取水量计收。 第七条
水资源费列入生产成本。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列入水费成本。
第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工业用水取江河水的每立方米2分,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4分。
(二)生活用水取江河水的每立方米1分,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2分。
(三)发电用水取江河水的每千瓦小时分,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1分。
(四)其它用水取江河水的每立方米1分,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4分。
第九条
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下季初10日内到征收单位缴纳水资源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征收水资源费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县(市)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州水行政主管部门20%,上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20%,自留60%。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全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可跨年接转使用。 水资源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付。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水资源的考察、调查评价、规划、编制水的供求计划和其他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水资源保护的研究和管理;
(三)水资源管理和水政管理的基础设施、设备和装备; (四)节约用水措施的研究和推广; (五)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六)水政水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水法法制宣传;
(七)奖励在水资源管理、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水行政部门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缴水资源费的;
(二)改装、使用不合格量水设施的; (三)拒绝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各地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共6篇(水资源费征缴)相关文章:
相关热词搜索: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