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整改措施共5篇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撤销

时间:2022-07-31 04:06:5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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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整改措施共5篇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撤销

农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整改措施共1

  甘肃省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一、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取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四、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具有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有转让、伪造或变更的行为;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消毒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兽医资格证或乡村兽医登记证;是否有健康证明。

3、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检查是否有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5、检查处方笺、病历册是否规范使用;执业兽医及乡村兽医填写的诊断书、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规范;病历档案是否保存3年以上。

6、检查执业兽医是否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乡村兽医是否跨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7、检查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有无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行为;是否发现动物疫情后按规定采取了报告、隔离等控制措施;是否建立了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疫情处置纪录。

8、检查助理执业兽医师是否有违反规定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和出具有关证明的行为。

9、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食品、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是否分别独立设置。

10、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对场地及医疗器械是否严格消毒。

11、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对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液)按要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完全。

五、监督检查频次

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动物诊疗场所监督抽查1次。

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场所监督检查1次。

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诊疗场所监督检查1次。

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

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4、执法人员签名。

农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整改措施共2

  卫生监督所整改措施

  篇1:医院卫生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医院卫生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年×月×日,由市县两级卫生监督部门成立的检查组重点对我院在医疗废物和放射执业管理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出了监督整改意见。我院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刻成立了以业务副院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对照监督意见书,对我院在医疗废物管理和放射执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现将医院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医疗废物管理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成立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医务部门、护理部门、感染管理科、总务后勤及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 设置感染管理科为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把监督、检查的结果及时向有关人员反馈,根据需要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通过监督、检查以评价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职责的落实、

  到位情况、培训与宣传的效果,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措施的效果等。

  重新梳理医疗废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细节,进一步健全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医院院长为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医院医疗废物管理的领导工作。

2、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流程。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医院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图》,并张贴于各医疗废物产生科室醒目位置处。规范、指导各科室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等管理。

3、配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等相关设施、用品,保障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购进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专用垃圾桶、暂存周转桶、利器盒等设施,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口罩、帽子等防护用品,以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4、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严格暂存管理。

  鉴于我院科室不健全,规模较小,医疗废物产生量小的实际情况,利用现有地点,设置了一间专用的小型医疗废物

  暂存间。其外张贴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其内放置专用的医疗废物周转桶,严格医疗废物暂存管理。

5、完善登记资料,严格档案管理。

  制作《××医院医疗废物处置交接登记表》,对医疗废物的产生科室、种类、数量、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监督人等信息进行详细的等记。登记资料一式两份,分别由医疗废物产生科室和监管部门保管,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二、放射管理整改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成立了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由院长全面负责辐射安全防护领导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辐射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射线装置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及时修订辐射安全管理规定、X射线机运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护与安全设备维护与维修制度、个人剂量监测规定、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等。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体检等项目信息及时记录并管理。

2、强化防护措施,保障诊疗安全。

  我院严格按照要求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使用。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每年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

  态检测和放射防护检测,以保证影像质量和防护安全。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从事放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定期进行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培训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按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以上措施多措并举,即有效地避免了受检者不必要的意外照射,又很好地保护了我们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医院

×年×月×日

  篇2:医院卫生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禄丰县第二人民医院卫生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禄丰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XX年5月14日,由州县两级卫生监督部门成立的检查组重点对我院在医疗执业、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消毒供应室管理、母婴保健服务工作、依法执业和医疗风险防范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出了监督整改意见。我院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刻成立了以业务副院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对照监督意见书,对我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现将医院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整改措施

(一)全院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法律 法规学习,把《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规范和学习列入工作的年终考核。

(二)坚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范围

1、严禁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按时效验 。

2、各科室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严禁超诊疗科目行医。

3、现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32人。其他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都在执师、助师的指导下工作,有执业护5 0人,护理人员都在执业护士指导下工作。严禁无证及非卫生技术

  人员单独从事医疗活动。

4、外出急诊及会诊严格按《医疗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5、20XX年调整了未取得资质的护理人员离开临床岗位按排到其他岗位。

6、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与管理,医疗文书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病历处方护理记录必须照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进行规范书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格式或简化项目内容,不得延误完成时间。

二、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整改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医院与科室感染管理的组织机构,成立了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由分管业务的院长担任组长,并增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每周定时或不定时下科室督促、检查和监测,加强对科室医院感染的管理力度。

2、感染管理小组的职责体现。感染管理科是全院感染管理的专职人员,而感染管理小组成员是科室的专职人员,小组成员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责任性,恪守自己的职责,加强监督和指导,在检查中更多协调各科室,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各科室,修定制度,并加以落实解决,使各项检查工作更加条理化、规范化。

3、加强在职培训,提高全员认识,积极参加院外的培训,并将培训内容对本院人员进行再培训,尤其着重培训感

  染管理小组成员,再由感染管理小组成员随时对科室人员进行指导。认真组织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到了有记录有考核。我院把医院感染教育工作列入感染管理的首要问题来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在职培训计划,对不同职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感染管理知识教育。

4、严格监督考评,促进制度落实。制度落实的好坏,是评价工作的标尺,医院感染监控人员应以《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为依据,经常性地进行实地检查考评。对检查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给予正确指导,并做好记录,为下次检查重点奠定基础。

5、全院各环节全程监督。医疗废物的后期处置归于后勤部门,感染科专职人员要进行监督;一次性无菌物品和消毒药械的管理归于设备科,感染科备案、检查;医院关于大型设备的配置及建筑的扩建、改建、新建需提交感染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等等,这些环节均要求感染科的参与。

三、医疗废物管理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成立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医务部门、护理部门、感染管理部门、后勤及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设置感染管理科为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把监督、检查的结果及时向有关人员反馈,根据需要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

  通过监督、检查以评价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职责的落实、到位情况、培训与宣传的效果,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措施的效果等。 2、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流程。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禄丰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图》,并张贴于各医疗废物产生科室醒目位置处。规范、指导各科室按

  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等管理。

3、配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等相关设施、用品,保障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购进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专用垃圾桶、暂存周转桶、利器盒等设施,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口罩、帽子等防护用品,以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4、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严格暂存管理。鉴于我院科室不健全,规模较小,医疗废物产生量小的实际情况,利用现有地点,设置了一间专用的小型医疗废物暂存间。其外张贴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其内放置专用的医疗废物周转桶,严格医疗废物暂存管理。

5、完善登记资料,严格档案管理。制作《医院医疗废物处置交接登记表》,对医疗废物的产生科室、种类、数量、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监督人等信息进行详细的等记。

  登记资料一式两份,分别由医疗废物产生科室和监管部门保管,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6、医疗废物处置。极积联系相关资质部门,签订医疗废物处理合同,将医疗废物处置交由该部门集中处理。

四、规范消毒供应室整改措施

1、20XX年医院投入近佰万元的资金通过政府招标改造了供应室,现即将投入使用,改造后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位置距临床科室的距离合理,方便下收下送,避免露天运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墙壁及天花板光滑无裂隙,无尘,地面光滑易清洗消毒,无菌间内不得有下水道,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划分明确,并有实际的屏障,标志明显。人、物分流,工作区与生活辅助区分开,有无菌、清洁、污染物品通道或窗口。物流路径由污到洁,强制通过,没有交叉逆行。

2、严格分级规范管理,明确职责以及完善工作规划、目标,相关资料分类。

3、我院根据《医院消毒供应室操作技术规范》及相关制度标准打包灭菌,定期加强督查。

4、协调委托相关单位:对灭菌器、消毒液、纯水、空气进行生物学监测。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整改措施

1、加强培训,先后两次组织产科医务人员到州妇幼保 篇3:医院卫生监督检查整改报告20XX

  卫生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单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XX年5月14日,由州县两级卫生监督部门成立的检查组重点对我院在医疗执业、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消毒供应室管理、母婴保健服务工作、依法执业和医疗风险防范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出了监督整改意见。我院在

  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刻成立了以业务副院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对照监督意见书,对我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现将医院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整改措施

(一)全院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法律 法规学习,把《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规范和学习列入工作的年终考核。

(二)坚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范围

1、严禁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按时效验 。

2、各科室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严禁超诊疗科目行医。

3、现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32人。其他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都在执师、助师的指导下工作,有执业护50人,

  护理人员都在执业护士指导下工作。严禁无证及非卫生技术人员单独从事医疗活动。

4、外出急诊及会诊严格按《医疗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5、20XX年调整了未取得资质的护理人员离开临床岗位按排到其他岗位。

6、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与管理,医疗文书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病历处方护理记录必须照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进行规范书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格式或简化项目内容,不得延误完成时间。

二、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整改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医院与科室感染管理的组织机构,成立了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由分管业务的院长担任组长,并增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每周定时或不定时下科室督促、检查和监测,加强对科室医院感染的管理力度。

2、感染管理小组的职责体现。感染管理科是全院感染管理的专职人员,而感染管理小组成员是科室的专职人员,小组成员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责任性,恪守自己的职责,加强监督和指导,在检查中更多协调各科室,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各科室,修定制度,并加以落实解决,使各项检查工作更加条理化、规范化。

3、加强在职培训,提高全员认识,积极参加院外的培

  训,并将培训内容对本院人员进行再培训,尤其着重培训感染管理小组成员,再由感染管理小组成员随时对科室人员进行指导。认真组织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到了有记录有考核。我院把医院感染教育工作列入感染管理的首要问题来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在职培训计划,对不同职业人

  员进行针对性的感染管理知识教育。

4、严格监督考评,促进制度落实。制度落实的好坏,是评价工作的标尺,医院感染监控人员应以《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为依据,经常性地进行实地检查考评。对检查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给予正确指导,并做好记录,为下次检查重点奠定基础。

5、全院各环节全程监督。医疗废物的后期处置归于后勤部门,感染科专职人员要进行监督;一次性无菌物品和消毒药械的管理归于设备科,感染科备案、检查;医院关于大型设备的配置及建筑的扩建、改建、新建需提交感染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等等,这些环节均要求感染科的参与。

三、医疗废物管理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成立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医务部门、护理部门、感染管理部门、后勤及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设置感染管理科为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把监督、检查的结果及时

  向有关人员反馈,根据需要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通过监督、检查以评价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职责的落实、到位情况、培训与宣传的效果,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措施的效果等。 2、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流程。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禄丰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图》,并张贴于各医疗废物产生科室醒目位置处。规范、指导各科室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等管理。

3、配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等相关设施、用品,保障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购进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专用垃圾桶、暂存周转桶、利器盒等设施,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口罩、帽子等防护用品,以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4、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严格暂存管理。鉴于我院科室不健全,规模较小,医疗废物产生量小的实际情况,利用现有地点,设置了一间专用的小型医疗废物暂存间。其外张贴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其内放置专用的医疗废物周转桶,严格医疗废物暂存管理。

5、完善登记资料,严格档案管理。制作《医院医疗废物处置交接登记表》,对医疗废物的产生科室、种类、

  数量、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监督人等信息进行详细的等记。登记资料一式两份,分别由医疗废物产生科室和监管部门保管,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6、医疗废物处置。极积联系相关资质部门,签订医疗废物处理合同,将医疗废物处置交由该部门集中处理。

四、规范消毒供应室整改措施

1、20XX年医院投入近佰万元的资金通过政府招标改造了供应室,现即将投入使用,改造后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位置距临床科室的距离合理,方便下收下送,避免露天运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墙壁及天花板光滑无裂隙,无尘,地面光滑易清洗消毒,无菌间内不得有下水道,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划分明确,并有实际的屏障,标志明显。人、物分流,工作区与生活辅助区分开,有无菌、清洁、污染物品通道或窗口。物流路径由污到洁,强制通过,没有交叉逆行。

2、严格分级规范管理,明确职责以及完善工作规划、目标,相关资料分类。

3、我院根据《医院消毒供应室操作技术规范》及相关制度标准打包灭菌,定期加强督查。

4、协调委托相关单位:对灭菌器、消毒液、纯水、空气进行生物学监测。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整改措施

农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整改措施共3

  主要行政强制措施

  在动物卫生执法中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有几点必须要注意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有充分的法定依据。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因此,畜牧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这包括畜牧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授权和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两个方面。在法律法规授权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前提条件是有根据认为、有证据证明,这是对执法者行使该职权所做出的约束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平等、公平和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因此,执法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应当有证据证明,即执法机关已取得了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依据。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严格行政强制措施事前报批程序,健全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管理,进一步理顺合理用权与强化监督的关系,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机制。一是遵守内部程序。要严格报告批准程序及操作授权范围。比如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二是遵守外部程序。对当事人出具的相关法律手续必须完善。如实施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向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并完善文书送达、财物清点交接等手续,以便有证据证明整个扣押财物的过程,均按法定程序操作,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3.切实遵守查封、扣押的时限要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监管执法部门办理案件涉及对违法产品的查封、扣押时,要切实把握好一般的案件查封、扣押时间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负责人批准后也不得超过60日。目前,只有《兽药管理条例》对查封、扣押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其适用不会发生变化。办理其他案件,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均要遵守这一时限规定。而这期间还可能包括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或者听证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的时限。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可能会因违反《行政强制法》导致行政败诉等不利后果。

4.关于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混淆使用“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就地保存就是查封,异地保存就是扣押。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之间区别主要在于:一是行为性质不同。查封、扣押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先行登记保存仅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时限7日的规定与查封、扣押30日的规定不一致。二是法律后果不同。查封、扣押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决定书》一经发出,不管其最后导致什么后果,行政相对人均可由此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而先行登记保存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由此种行为直接提出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等。三是实施对象不同。查封、扣押是在调查取证阶段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其强制对象也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而先行登记保存则是在证据可能永远不复存在,或者虽然事实上存在但以后难以再取得此证据时使用,其实施对象为证据而并非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一切财物。

一、强制履行

1、在一类动物疫病点、疫区、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扑灭疫病

  法 律 依 据 《动物防疫法》第31条第2款: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13条第3款: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需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和通报毗邻地区。封锁令包括封锁的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

  发布封锁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封锁、控制、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2、发生2类动物疫病时对疫点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到控制、扑灭措施。

  法 律 依 据 《动物防疫法》第32条第2款: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13条第

1、3款: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需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和通报毗邻地区。封锁令包括封锁的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

  发布封锁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封锁、控制、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3、强制执行动物免疫及其他控制、扑灭措施。 法 律 依 据动物防疫法》第31条第2款: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4、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法 律 依 据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1、对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强制处理 法 律 依 据 《动物防疫法》第4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

18、

21、27条:第18条:动物、动物产品在运输、出售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按照有关动物产地检疫的规定,及时派人到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验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没有免疫标识或者免疫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种用、乳用、役用医用动物和运出县境的动物、动物产品除作临床健康检查外,必要时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第21条:动物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进入屠宰场所、肉类加工厂屠宰的生猪等动物,应当具有合法的免疫标识、检疫证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验证查物和临床检查健康后,方可屠宰。屠宰后的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验讫标志,准予运出屠宰场所;未经检疫的不准运出宰场所;检疫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第27条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在依法监督检查动物、动物产品时,发现无合法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标识的,应当实施补充免疫、补充检疫、补充消毒,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立即隔离、封存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转移、销售。

2、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保假、劣的兽药 法 律 依 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法 律 依 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法 律 依 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农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整改措施共4

  乌鲁木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2年动物卫

  生监管主要措施

一、宣传培训

1、举办2次法律集中宣传活动;

2、分别对检疫员、防疫员、规模养殖场举办三期法律培训班;

3、发放“动物检疫申报告知书”2000份;

4、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张贴或网上发布有关动物防疫相关规定以及向社会公示内容;

6、通过动物卫生监督QQ群发布有关最新学习内容或有关通知;

7、定期向管理相对人发布一些宣传短信或主要通知。

二、落实责任

1、通过与管理相对人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落实防疫与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2、继续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牲畜贩运户(屠宰经营户)、养殖大户、散养户四类管理相对人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过程监管,落实管理相对人应当履行的相关责任;

3、明确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工作职责,切实履行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相关职责,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人员;将工作进行量化,提升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工作能力;

4、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职责,制定量化考核方案,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做好所辖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

5、全面规范各乡镇动物防疫档案、检疫工作档案、养殖档案、动物标识佩戴工作,加强乡镇站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监督监管

(一)动物防疫监督监管:

1、防疫密度:由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人员按所辖行政村数量进行责任划分,适时入户开展动物防疫密度的检查,督导所包村防疫人员按照要求完成免疫任务,原则上入户抽查比例不少于本村养殖户的20%,及时解决防疫中存在的问题。补免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免疫质量: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采取不通知乡镇兽医站的暗查形式进行,随机入户抽取血样,送化验室进行抗体效价监测。规模养殖场的季度抗体效价监测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

1、日常投入品的监管: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人员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并规范填写,做到每月至少1-2次的督导检查,杜绝养殖场(户)在动物饲养环节中添加或使用禁用添加剂和兽药。

2、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与各规模养殖场(户)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年内至少2次开展投入品样品采集监测等。

3、肉食品经营监管:对市场的监督方面,采取六项措施:①将所有的市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②对农贸市场经营的肉品,乡镇防检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集中检查;③监督执法人员保持24小时开机,随叫随到;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开展联合执法;⑤严格监督,保证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⑥上下联动,对重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样品采集监测工作,全面支持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开展日常检疫工作。

4、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监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县域内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做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乡镇防疫检疫站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做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进入库统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村级防疫员承担所包村养殖户动物饲养数量的统计,由乡镇防疫检疫站按照分类统计,特别对规模养殖场动物的饲养变化情况要及时掌握,跟踪做好检疫服务,确保产地检疫率达到85%以上,发现饲养数量变化而不报检的,及时上报县动监所依法查处。各乡镇防疫检疫站检疫申报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动监所将在各报检点设置意见投诉箱,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对外引动物的监管:在各乡镇防检站公示《外引动物流程图》,完善监管程序,使需要引入动物的管理相对人对外引动物所需材料和程序一目了然,县、乡监督人员要根据流程各负其责,掌握本辖区的动物饲养情况,避免动物漏检情况的发生,控制外疫的引入。切实把住外引疫情关,降低养殖者风险。

(五)加大监督执法处罚力度。制作《行政处罚执法流程图》,理顺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自身能力,促进防疫检疫等工作的开展。

农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整改措施共5

  附件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第三条 在本市设立的动物诊所,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设立的动物医院,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120平方米。

  第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第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诊疗管理制度。

  第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二章 病历管理

  第九条 病历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历档案。

  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动物建立标识号码。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十一条 病历书写应当符合有关动物诊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并由相应执业兽医签名。

  第十二条 执业兽医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告知动物主人有权要求复制或者查阅病历。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病历管理,防止病历毁损和丢失,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

  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的,病历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系统应当显示实施诊疗的执业兽医的签名,并可打印纸质版本。

  第三章 处方管理

  第十五条 兽医处方笺应当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执业兽医应当在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

  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动物诊疗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前记包括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动物主人姓名、病历号、动物种类、年(月)龄、性别、体重、数量、临床诊断等;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后记包括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执业证书编号)和签章、开具处方日期等。

  第十八条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动物主人保存。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从合法供货单位采购药品,对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留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每批药品的供货凭证。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购进和用药记录。购进记录应当载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购入数量及日期等内容;用药记录应当可追溯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并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存放。

  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应当由专人保管,采取双人双锁专柜保存,凭单独处方领用,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动物主人姓名、动物种类、病历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开具处方执业兽医、处方编号,经办人等。

  特殊药品只能用于诊疗正当需要,由执业兽医单独开具处方,并直接使用于动物,严禁非执业兽医人员使用。

  废弃、过期的特殊药品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五章 手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安全用药、手术物品清点等制度,防止发生诊疗差错与事故。

  第二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通过有效的空气质量控制、环境清洁管理、医疗设备和手术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无菌技术操作等措施,降低发生感染的危险。

  第二十五条 执业兽医在术前应当向动物主人书面告知手术的重要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取得动物主人的同意,并签订手术协议书;术后应告知动物主人护理注意事项。

  第六章 住院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动物进行住院登记,并与动物主人签订住院协议。

  第二十七条 患有传染病的动物应当与其他住院治疗的动物隔离饲养。

  第七章 医疗废物处置

  第二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医疗废物处理及暂存设备条件,并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处理。

(一) 污水处理设备;

(二) 暂存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的专用设备;

(三) 暂存废弃的医用针、手术刀、玻璃器皿等医用锐器的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

(四) 暂存被动物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过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以及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等医疗废物的防渗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的暂存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三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并建立委托处理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种类、数量或重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

  第八章 医源性感染控制

  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医源性感染控制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动物诊疗机构消毒操作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有效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地消毒;对诊疗室、手术室、隔离室、化验室等感染高风险区域应定期进行消毒;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动物一用一消毒”。

  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的进入动物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动物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第三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其职业安全。

  第三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源性感染控制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总结分析与反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档案管理室或档案柜,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许可材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各项规章制度文本、设施设备清单;

(二) 人员档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三) 病历档案:病历、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与协议、动物住院登记记录和住院协议等;

(四) 各项记录:处方、药品购进、兽用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登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和人员培训等记录。

  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第三十八条 动物诊疗病历、处方、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少3年;兽用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保存至少5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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