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范文2篇(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物业纠纷民事答辩状),供大家赏析。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XXXXXX。
答辩人(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XX。系原审原告李XX的丈夫。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2日,住郑州市XXXXXXX,身份证号 41010X1XXXX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XXX置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答辩人因与黄XX、XXX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辩人认为,如果XXX置业公司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话,那么其上诉就明显属于无理取闹。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因答辩人现尚未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还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民事权利,在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看来,尽管答辩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登记,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答辩人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前,答辩人购买的这个房屋在法律上就是无主财产,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并取得相应收益,对此答辩人无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让答辩人感到欣慰的是,还好,上诉人的这个上诉意见幸好只是上诉人XXX置业公司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已。如果该意见是法律规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不知道全中国会乱成什么样。严肃地讲,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的此上诉意见,根本无法答辩,因为我国包括《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对此都早已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按相应法律规定,答辩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后已对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相应的民事权益。对此,希望上诉人XXX置业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诉状这样严肃的法律文书中陈述如此与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显然,上诉人基于上述观点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黄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黄XX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1、上诉人黄XX故意混淆事实,颠倒黑白。在相关法院已查明答辩人与XXX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自欺欺人的说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进行诉讼,显然不可取。
本来,任何一个心态正常的人都不会对答辩人与XXX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提出异议,更不该对答辩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提出异议。但是经受XXX置业公司欺骗之苦的黄XX已被XXX置业公司的欺骗行为气昏了,所以其在上诉状中也顾不上那么多了,死马当成活马医吧,再信XXX置业公司一次,先按XXX置业公司说的假话先上诉上去再说,如果打不赢官司,回头再告XXX置业公司。这就是黄XX的二审诉讼心态。答辩人再次明确强调指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所列的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共计 16份证据,已充分的证实了答辩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合法、真实、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实,只能适得其反。
2、XXX置业公司因管理混乱,严重不负责任,恶意将房屋一房二卖,并为此长期押着答辩人的购房发票不给答辩人。答辩人不明白,黄XX和答辩人都是XXX置业公司害苦的人,你黄XX怎么还用XXX置业公司说的假话为上诉理由来上诉呢?黄XX,你还是抓紧时间醒醒吧,早日对XXX置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才是你正确的选择。
3、关于答辩人支付给XXX置业公司的购房款问题,答辩人早已用XXX置业公司给答辩人的集资款、借款及这些款项的利息、违约金抵付了部分购房款。黄XX以此为由的上诉均属想故意混淆事实。
4、黄XX以一审中二答辩人曾与XXX置业公司及黄XX调解过为由提起上诉,明显荒唐可笑。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黄XX不止一次的说二答辩人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对此,连XXX置业公司都在一审庭审上以发誓般的语言认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既然如此,XXX置业公司不申请对答辩人的签名进行鉴定,黄XX也可以申请的,那么,你黄XX为何不申请鉴定呢?二七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书不会也是假的吧。黄XX对相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视而不见,这不是应有的、正确的民事诉讼心态。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无论从答辩人李XX与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并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还是从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郑房他字第XXXX房屋他项权证显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XX的物权公示内容来看,或者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决书认定涉案房产为二答辩人共同财产、要求二答辩人偿还郑州XX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证据来看,涉案房产毫无疑问的为二答辩人所有,二答辩人也已经还清按揭贷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诉人黄XX无正当原因居住涉案房屋,严重侵犯了二答辩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二答辩人要求其停止侵权、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据。至于因上诉人XXX置业公司不讲诚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二答辩人的情况下,仍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上诉人黄XX的购房款,应该在二上诉人之间解决,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和本案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 孙X
二答辩人代理人:
20XX年 6月 15日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常风祥 现住址达茂旗乌克镇大汗海北山畔村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郭四虎等人 现住址达茂旗乌克镇大汗海北山畔村
因被答辩人要求确认答辩人持有的“卖井水利工程合同书”无效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1 本案案由是属物权保护纠纷中物权确认纠纷,定性错误
因为物权保护纠纷内容繁杂,范围广泛,而本案被答辩人仅要求对水井归属人进行确认,然而本案中答辩人之父于1984年11月1日经乡经济联合委员会水管分站与旗水利工程管理站拍卖购得,被答辩人对合同认定提出异议,故该定性为所有权确认纠纷。
2 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答辩人以村民个人名义要求取得所有权我方提出异议
该自然村的两眼大井是上世纪六十年代打成,原应属村集体所有,本案中被答辩人郭四虎后任该村村长,与部分村民以个人名义联合提起诉讼,不是全村村民或村委会作为原告要求恢复占有。本案中被答辩人共32户村民,而乌克镇大汗海北山畔村有居民44户。
3 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我方作为善意第三人从两所单位购得水井
“卖井水利工程合同书”权利义务双方分别为我方当事人和乡经济联合委员会水管分站与旗水利工程管理站,我当事人之父是在善意认为两机构有所有权时于1984年11月1日公开购得,当时经办人有孟进红.夏占雄.王满应三人。据了解,当时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买的,由于贯彻国家政策,扩大灌溉面积,孟进红.夏占雄.王满应三人到乌克镇各村对约500眼水井进行公开拍卖的,对此,我们申请达茂旗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请求法院依法保障我方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地位以及应得的权利。
4 本案应确认争议合同拍卖方合法性前提下才能实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该案原告不应以我方为被告提出诉讼,应当先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以乡经济联合委员会水管分站与旗水利工程管理站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上诉单位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应向其隶属机关提请。
5 对被答辩人提出的我方没有交付购水井款2000元我方提出异议
“卖井水利工程合同书”中约定,全部价款2000元,每年还款500元,对属于集体部分和国家投资建设部分详细规定了收款单位,合同既已签署,我方无权不支付价款,收款单位也不会把水井的所有权给我当事人之父,事实上,我方从合同生效到争议发生时一直对水井有使用,保管,维修等多项权利,收款单位没有对所有权提出争议。
基于上述理由,谨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保障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此致
达茂旗人民法院
答辩人 常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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