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3篇 对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和处理,供大家赏析。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1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各级党组织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2)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基层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
(3)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4)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5)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6)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7)以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
(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
(9)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
(10)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开联席会的;
(11)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12)属政策性问题不清楚,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沟通,自行决定出现问题的;
(13)因工作渎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
(14)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问题进行袒护、包庇,甚至弄虚作假、阻挠调查的;
(15)授意、指使、纵容有关人员对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将检举、控告的问题泄露给被检举、控告者或者无故扣压正当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材料的;
(16)其他不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操作出现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根据发生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任追究的办法
市委组织部每年定期检查各基层党委的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对有责任追究问题的,要深入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提出追究意见。在查办出现的问题时,除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领导进行调查,凡是有责任的,都应视情节处理。
实行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及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基层党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市委组织部,涉及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及市纪委调查处理。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2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对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要求发展党员,发展程序、手续、培养考察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追究内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或个人应予追究:
1、因入党介绍人工作不深入或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
2、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追究党小组长的责任;
3、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不严格履行入党程序的,追究党支部书记责任;
4、基层党委没有按规定召开党委会研究审批的,追究基层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5、对没有特殊情况,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6、对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交易或为谋私利而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追究程序
1、工委或机关党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并指派专人同被追究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批评教育。
2、被追究的党组织,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书面报告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要认真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向所在党组织做出书面检查并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
3、被追究的党组织或个人,在追究期满前一周写出书面材料,被追究的党组织的材料直接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的材料报所在党组织,由所在党组织报工党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视其整改情况提出是否解除追究的意见,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追究期限
时间为三个月,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之日算起。
(五)组织处理
被追究的党组织,本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和有关成员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被追究的入党介绍人,本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并在支部大会上作检查;被追究的发展对象,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列入考察对象;被追究的预备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被追究的党组织和责任人,问题严重的,除了要接受上述责任追究外,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3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委、党支部(总支)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基层党委责任
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指导和监督不力的;
2、没有按规定抓好预审,或发展私营企业主及相关人员先进分子入党未按规定报区委组织部预审的;
3、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没有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
4、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5、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没有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6、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培训记录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公示情况、表决记录、党委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7、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9、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二)党支部责任
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每半年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未按要求实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对公示结果处理不当的;
5、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赞成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6、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而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9、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0、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培养人、考察人、介绍人的责任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
2、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3、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三、责任追究形式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程度,追究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党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要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4、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总支)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5、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
本实施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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