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3篇 论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2-10-09 10:22:1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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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3篇 论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1

  我国城市农民工歧视问题的研究

  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使农民工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他们处于城市和农村的边缘状态,生活状况令人担忧。他们的职业和生活缺乏制度化的保障,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有的甚至失去他们在农村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在城市又没有取得合法的生存地位,却不断地受到来自城市的方方面面的歧视。歧视直接导致他们权益的损失,权益的损失又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以往的研究表明,外来人口的失业与犯罪有密切的联系,失去生存保障的流动人口常常走上犯罪道路。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因而,彻底改变与解决农民工歧视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大局,影响工农、城乡关系,同时,解决该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路,是长远之计。

  城市农民工所受歧视的表现

  经济歧视

  农民工进城寻求职业的驱动力源于朴素厚重的经济理性。然而,很多企业却不顾社会道德,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最为严重的是建筑行业。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统计,2002年全国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份,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 000余件,涉及626万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达亿元。此外,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就业岗位相同,就应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然而,农民工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使得他们不能与城里人享受相同的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加班工资,或者少给加班费。

  非经济歧视

  农民工所受的非经济歧视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农民工工作时间普遍超过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根据“深圳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测算:深圳市常住人口中每周工作超过50h以上者占%,其中农民工中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h以上的占其总数的%,工作超过50h以上的男性农民工比例达%。见表1。可见,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其工作的时间较长;其次,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农民工得不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的补偿和保护。

  基本人权歧视

  农民工基本人权遭遇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有些企业安全保护设施不全,而农民工却被安排上岗,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权;农民工进城证件繁多,企业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频频发生,动辄就以所谓查验暂住证为由随意收容遣送农民工等等,都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除此之外,农民工子女入学难违背了义务教育,作为国家一个整体对国民的初等教育承担义务的本来意义,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政策性歧视

  由于至今仍存在户籍制度政策,大量进城的外地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国有企业招聘、公务员录用、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城市本地职工相比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限制了外来劳动力获得理想职业的可能性。在城市下岗失业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很多城市制定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政策,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进入某些岗位就业。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发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跨省流动劳动力就业(实质是进城农民劳动力就业)的若干限制。该规定第5条规定:只有在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①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用人员;②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和工种;③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不难看出,种种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限制使用外地农民工,其核心则是要优先满足当地劳动力就业需求。

  城市农民工遭遇歧视的原因

  目前,随着进城务工农民数量的增加,有关农民工所受歧视已经由个别现象演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必须分析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有的放矢地提出改善农民工歧视状况的对策。

  历史文化的沉淀和现行政策的制约

  历史上,中国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等级制度国家。一切按照等级划分,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待遇。户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等级制度。虽然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产业,但是他们的身份是农民。因此,无论一个人干什么事,只要他(她)是一个农民,就免不了要受歧视。近几年,城市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的大量囤积,很多城市为了保护本地的劳动者,甚至产生“腾笼换鸟”的想法,对农民工的就业岗位进行限制。在这样一种政策氛围下,农民工很难按着自己的理想进行职业选择,他们的工资待遇、劳动争议处理及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方面,均无法与同行看齐。随着“三农”问题被提上政府工作日程,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关注。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农民工的权益问题成为代表们的热门话题,有关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议案频频提交。相信农民工所受政策性的歧视会日益减少,但这些政策性歧视的影响却可能继续干扰着农民工的就业问题。

  缺乏代表农民利益的正式组织

  因为我国社会存在多种社会阶层,有着不同利益矛盾,所以,才有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组织来代表这些阶层的利益,表达他们的声音,在政府与各阶层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渠道。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群众组织。此外,受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文化素质等方面的限制,农民这一最大的社会群体始终缺乏相应的政治参与权。在国家层面上缺乏实质代表农民利益阶层的代表,在国家决策中缺少农民争得平等权益的“砝码”。

  企业受低成本的驱动,往往视农民工权益不顾

  当前形势下,劳动力市场是个典型的买方市场。企业往往利用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压低农民工的工资,降低产品成本。大部分企业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即使具有法律意识,也苦于就业竞争激烈、自己又缺乏竞争优势而顺从用人单位的现实条件,未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使得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凭证,致使用人单位肆意榨取农民工的血汗。

  执法和监督力度不够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勿庸置疑,“农民工”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范畴。《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其实就是调整企业用工关系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权威的法律。农民工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不应首先归于法律存在空白,而应归于执法中的法律失灵。政府管理人员的行为扭曲,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工作失职,对违规企业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过轻,使得他们违规成本太小,不足以纠正、制止部分企业的非常行为。

  农民工自身存在不足

  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对务工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民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就业、择业及生活。大多数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低,缺乏竞争优势,加之我国长期面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城市每年提供的就业岗位相对于城市下岗职工、城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和流入城市的农民工而言,远远不够),就业竞争十分激烈。能找到一个“饭碗”相当不容易,农民工几乎不可能通过“劳资博弈”机制来冲破自己受歧视的现状,对于用人单位的过激行为他们也只能忍气吞声。关于改善城市农民工所受歧视状况的建议

  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城市的发展决不能建立在农民工权益损失的基础上。现阶段全社会必须充分正视农民工歧视问题,尽快改善农民工受歧视的状况,以使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社会体系中。

  改革我国户籍制度

  当今中国社会中有哪些国民待遇最不平等?歧视性的城乡两种身份户籍制度是中国国民之间的最大不平等。因而,必须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纠正“城市保护主义”的错误做法和由此实施的对农民工的各种就业限制,从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出发,改变一些城市政府实行的企业招工必须“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规定。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和户政管理部门应统筹考虑城乡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真正还给企业,禁止以任何形式歧视农民工。

  积极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

  农民工虽然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可仍然具有农民身份。因而,农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成立自己的组织,如农民协会等。农会需要得到法律承认和政策支持。它作为市场不完备和政府在农民工作方面缺位的补充,是农民的自我安排,是农民表达心声的合理渠道,也是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同时,通过内部化可控制组织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上升,从而降低总成本。

  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

  治顽必用重典,维护《劳动法》的法律地位,克服管理本位倾向。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个部门务工的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此标准;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各级劳动监督执法部门也应切实履行自身执法职责,严格执行《劳动法》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确保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签定有效的劳动合同,以便从法律上规范农民工劳动关系的确立、解除和终止,明确工资支付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规定合理的劳动时间,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工作落到实处,力争在基层及时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变定性惩罚为定量惩罚,加大用人单位触犯法律法规的机会成本;成立保护农民工权益救助中心,设立举报电话,用人单位一旦被举报查出,要处以高额罚款。

  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切实增强农民工竞争能力

  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是人力资本,这是由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所决定的。因而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农民工竞争能力,是为农民工摆脱尴尬局面增加“砝码”。考虑到农民有限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经费,教育部门在农村职业教育目标上应重新定位,应从学历教育为主,转向培训服务。要树立大教育的观念,在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以使更多的后备劳动力在义务教育中能接受到职业技能的教育。重点开展我国现在急需的技工工种培训,这样可以保证农民工就业,同时还可以满足市场需求。开展创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以创业带培训。

  增设农民工免费法律援助机构

  考虑到目前农民工的经济状况,建议增设农民工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免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农民工之间普及法律知识,为觉醒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使得农民工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近几年,在我国已经出现类似的机构和团体。如1998年成立的广州市番禺打工族服务部,已承办了483宗打工者权益个案,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与支持。虽然类似的、个别组织的力量是薄弱的,但是它们却为更多这样组织的出现树立了榜样。当然,为了确保它们正常运行,必须有效解决这些机构的资金问题,不能完全依赖基金会拨款,可以通过募捐和对违规企业高额罚款以及政府资助等多种渠道获得。

  结语

  消除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方长期的、共同的努力。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的必由之路。因而,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具有重大的、现实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作者:管志慧,彭兆祺)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2

  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探讨

  摘 要: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到过程中,产生了农民工这一我国转型时期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却在就业上备受歧视。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农民工就业歧视现象带来了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亟待解决这一复杂问题。关键词:农民工

  就业歧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的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事实上,在就业领域的因不平等对待引起的就业歧视现象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即使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着就业歧视行为。

  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及建议书中已经对就业歧视有了明确的界定:“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生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包括得到职业培训的机会、得到就业的机会、得到在特殊职业就业的机会以及就业条件”。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在选择就业时,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相貌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在我国,具体表现在女性就业歧视、就业健康歧视、就业残疾歧视、基于户籍和地域的就业身份歧视、就业年龄歧视等,其中尤为突出的是隐含的身份歧视——农民工就业歧视。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象表现

  从人类学和生理学角度来看人类迁徙行为,无非出自两个目的:一是生存的需要;二是“自我实现”或“求优”的需要。①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务工也是在这两个动机驱使下的选择。他们广泛分布各个行业,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从业人员的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接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达到50%以上。②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的大量涌现,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家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正是这个为城市发展、繁荣立下“汗马功劳”的群体,在城市社会中不但没有受到尊重反而备受歧视。1.职业歧视

  职业歧视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有能力完全胜任而因非经济的个人特征和其他因素而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行业的过低档次位置上。③职业歧视表现在农民工身上,指农民工由于出身于农村,被人为的进行职业分割,在城市只能从事那些脏、累、苦、差的工作。很多城市要求农民工办理暂住证、就业证方可就业,一些好的行业、工种要求农民工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进行职业能力认证,从而限制农民工对这些职业的进入。

  2.工资歧视

  工资歧视是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获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工资歧视是由劳动生产率差别以外的因素引起的。在农民工进城就业中工资歧视表现为:被迫接受低工资、同工不同酬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温家宝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追讨工资,拉开了大规模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序幕,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实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3.人力资本投资歧视

  人力资本投资歧视是指劳动力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导致较少获得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正规教育、在职培训及较好的健康照顾等机会。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由于受传统的户籍身份及自身素质影响,政府、企业等对农民工的就业认识上存在短视,其人力资本投资存在明显歧视行为。主要在培训歧视和健康保护歧视两个方面。农民工缺少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很难得到提升;甚至被作为廉价劳动力,长期超负荷工作,劳动安全和自身健康得不到保护。

  4.就业保障歧视

  就业保障歧视是由于户籍身份原因导致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所受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别待遇。我国长期劳动力市场分割是体制性分割,导致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企业之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有“正式工”与“农民工”、“临时工”之别。城市“正式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大保险,而农民工却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探究

  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是与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紧密联系的。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特殊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产生也是同样的。

  首先,在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观念中,农民的社会地位不高,长久以来被鄙视。农民被冠以“乡巴佬”、“土老冒”这样的称谓,这些字眼中流露出对农民的嘲笑和轻视。这些观念很自然地延及农民身份的农民工身上,表现为当今社会文化对乡土的远离,对农民工的漠视。这是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思想根源。

  其次,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对城乡人口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从而建立了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整个社会结构一分为二。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以户籍制度形成城市和农村居民的身份壁垒,户籍制度成为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制度性根源。

  再者,政府公共服务的缺失,公共服务产品分配严重不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明显偏重城市,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投资过低。资源的分配、公共产品的占有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存在极大差别,极不平衡,导致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自身素质无从提高。农民工的职业选择与目前的公共服务产品的分配不公造成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低下密切相联。

  最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不力,维权组织缺位。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于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劳动法》本身存在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适用范围过窄,对于“就业歧视”的规定没有涉及到户籍歧视,这就造成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法律困境;缺乏救济途径,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而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从而未包括就业争议在内;现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不够严厉,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力度不够,对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惩处不够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些软弱。工会作为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维权组织,却只是面向城镇工人而排斥农民工,这些都使得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处境尴尬。

  三、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负面影响

  歧视是一种明显的社会不公现象,其具有排斥性和广泛性,损害了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具有的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忽视了社会合作、社会整合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社会影响:

  农民工就业歧视降低了国家和政府的威信。农民工就业歧视产生的直接根源是在中国以往的制度设计,有意无意地剥夺了农民的国民待遇,减少了对农民的人道关怀,人们因之人为地强化了社会不平等的社会意识,对政府的职责产生怀疑。

  农民工就业歧视不利于社会稳定,无益于和谐社会,漠视农民工的利益,打击农民工的生活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使社会公正程度降低,社会竞争环境平等被打破,易激起社会成员的内心不满以致心理失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

  农民工就业歧视不利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劳动力素质低仍是困扰我国制造业竞争力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瓶颈。当前中国制造业企业正遭遇发展的瓶颈、生存的危机,虽然其中有美元的持续贬值、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加工贸易政策的趋紧等外围环境和政策因素的影响,但是真正制约中国制造业竞争力的关键,是中国制造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低端地位。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我国劳动力素质较低,无法满足产业链高端环节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农民工占我国劳动力人口的相当大的比重,农民工劳动力素质必然影响整个国家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农民工就业歧视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良好循环和长远发展,也会延缓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用工短缺的现象,虽然产业结构性短缺、技能结构性短缺等结构性问题是这一现象产生的内在驱动力,但是农民工工资低导致农民工外出预期收益减少,劳动条件差及拖欠、克扣工资等就业歧视行为也是这一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四、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对策构想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训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保护农民工就业是社会的应有之义。

  反对农民工就业歧视,实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平等就业,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思考:

  第一,政府转变执政理念。经济发展不等同于社会发展,不意味着社会成员的幸福程度的必然增加。因此,政府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实现政府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体现在农民工就业问题上:管理方式上,由防范、限制式管理转向服务性管理;在服务理念上,政府是为全社会服务的政府,而不是为某一类人或某一地区提供单独服务,地方政府更要真实地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服务的具体方针上,政府应坚持非歧视的原则,公平地对待农民工,形成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的制度。

  第二,深化体制改革,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消除二元结构。美国思想家约翰·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④可见制度政策的公平性是其存在的首要前提,政府应着力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改革户籍制度,解决就业歧视中的制度性根源,并且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上向农村倾斜。

  第三,完善法律法律制度,加强劳动监管和保护。农民工就业歧视从某种程度上属于制度化贫困,可以说得到了法律制度和社会习惯的认可、保护和纵容。因此,要逐步取消歧视农民工就业的政策法规,把农民工就业权益保护切实写入相关法律;同时明确政府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角色定位,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监管,使农民工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公正地得到救济。

  第四,劳动者自身需要努力。农民工就业受歧视,自身方面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因素。因此,他们必须改变自己身上僵化的小农意识,变被动为主动,加强学习,接受新观念、新知识,增加适应社会的能力,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第五,大众传媒担负社会责任。要消除人们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传媒应发挥积极作用,深入农村去关心农民,进行有效宣传,减少对农民的社会偏见;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对农民进行现代文明的灌输,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法律道德等方面提升他们的现代意识,从而抵制社会中的歧视观念。

  参考文献:

① ② ③ ④ 张永和《权利的由来——人类迁徙自由的研究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杨清河《劳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3

  浅析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摘要: 从农民工目前的现状来看,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样,已经成为城市里面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业主体。虽然近年国家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管理服务政策的调整,使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得到改善, 但城乡就业机会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使农民工在就业中遭遇歧视。这不仅在短期内损害农民工的权益, 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有碍城乡一体化的实现, 更不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因此,创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 给农民工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机会, 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农民工 就业 就业歧视 合法权益

  绪论:当前在我国的就业环境之中,存在着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就业其实问题。就业歧视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农民工的不公平待遇,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分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的小康,必须实施一些必要的措施改变农民工在就业中的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使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改善。

  1、农民工对现代化建设的意义(1)农民工与城市

  城市化建设和农民工进城是良性互动的关系。城市化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而农民工进城是加快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国民经济快速的发展,市场供求关系和产业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商品流通中的城乡界限已经不复存在,这样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转移,我们应当不失时机的顺应潮流,趁势而上,加速城镇化的进程,实现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和农民工进城的良性互动。

  当农民工走进城市,在建筑工地和城郊安营扎寨时,农民工与城市人的矛盾也日益增多。有某种优越感的城市人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惯性,便出现了限制、排斥、歧视、刁难甚至坑害农民工的现象,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目前的城市结构对城市农民工的包容是有限度的,所以再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户籍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缺陷。

(2)农民工对城市的贡献

  虽然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有很多的矛盾,但是农民工对城市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付出却也是我们不得不重视的。从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来看,城市人口的增长主要还是依靠农民工的分化,也就是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还是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所致,农民工进入城市,参与城市的各项经济建设,带来了我国的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农民工是城市化建设的生力军,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数以千记得农民工从土地中束缚解脱出来,今日城市的劳动力市场,从事各行各业的劳动,对城市的发展起到直接重要的作用,而农民工的各种待遇称得上是成本低,效率高。城市居民越来越感觉到生活离不开农民工。农民工进程把许多劳动强度大、累、脏、险、差的活都揽了下来。城市的卫生、建筑行业、日常生活的供应、农贸市场、运输、服务行业及工业领域等,农民工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也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在城市化的进程及城市居民的各种生活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对城市化的经济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城市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高楼的耸起,城市的卫生环境的改善,城市生活的变化,城市公共设施的改善,城市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大幅增加,所有这些城里人引以自豪的事情都离不开农民工,离不开农民工做出的成绩。农民工是改革开放的伟大产物,是推进改革开放的力量,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主要参与者和建设者。农民工对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做出了巨大的不可忽视的贡献,为城市的各项生活、经济建设等做出了骄人的成绩。

  2、关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相关概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还有政府部门对农民工的关注度也大幅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得到越来越多大众的关注。

  关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理论分析,西方劳动经济学的歧视理论对于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解释力不强,其原因在于,歧视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当前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而农民工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就已经被歧视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是由于制度性因素;垄断也并非是在竞争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而是政府干预的结果。西方劳动经济学所说的劳动力市场歧视,本质上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而纠正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由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然而,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市场失灵,而是由于政府失灵所致,是长久以来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大背景下,中央政府基于特定时期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出于种种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目的,通过一系列政策手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在维护了一部分人利益和特权的同时,严重损害了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利益。保护城市居民的就业,是对农民工实行就业歧视的重要理由。城市本地劳动力与外来劳动力的关系,正在由互补走向竞争。目前,这种竞争主要发生在低技能、低进入“门槛”的岗位,但从发展趋势看,外来劳动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或人才)流动的增多,将使其对本地劳动力市场的“挤压”日益扩散。农民工不会对一类劳动力市场上的城镇劳动力产生替代关系,相反,从动态看,由于规模效应的存在,农民工还会促进其就业。中国城市中被农民工替代的岗位数占城市本地劳动力的%,占农民工总量的%;农民工与城市本地劳动力之间高度互补、小幅替代,并且不同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间的替代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劳动力市场分割严重。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就业替代中起着重要作用,社会性别歧视加重了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程度。

  外来民工并非在所有的岗位上都与下岗工人存在竞争关系,对于下岗工人不愿干的工作,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是补缺关系。在农民工和下岗工人都愿意干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驱逐民工并不会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会使得城市劳动者的就业量按比例增加,城市政府的歧视政策是以大量农民工就业机会的丧失来换取城市工人就业量的少量增加。从家庭制约视角来透视城市工人不愿意从事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这一现象,认为农民工和城市工人面临的家庭制约不同,是导致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在就业行为上出现差异的重要原因,城市政府在农民工与城市工人之间实施的歧视性就业政策是错误的干预行为,城市政府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正确施行政府干预。农民工与城市就业人口在城市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基本关系,即零替代关系与替代关系。在零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人口就业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反而会造成大量农民工失业;在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将会增加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量,但它是以农民工就业机会的更多丧失为代价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这种歧视性的结果将使整个社会的总就业量下降,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城市就业人口能否充分就业,并不取决于农民工的存在与否,以及数量的多少。农民工就业歧视对降低城市就业人口失业率无实质性帮助,也不利于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其结果得不偿失。城市在外来劳动力问题上面临两难选择,因为外来劳动力对城市的贡献与对城市就业岗位的挤占可能同时存在。对外来劳动力的歧视性政策可能导致劳动力的大量流失,更有悖于社会公平;外来劳动力就业应主要靠市场调节,地方政府应为外来劳动力就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我国农民工就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虽然城市化的进程和城市的发展得到很大的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就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农民工的就业现状已然很严峻,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已然很突出。(1)农民工现阶段的就业现状

  农民工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一群体文化程度相对低,一般从事重、脏、累、险的工作,劳动条件差,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比较高,且一旦发生就会比较严重。据调查显示,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业等重点行业。

  首先农民工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维权意识不强,经常是被动地接受雇主的许多不合法的要求,使得许多雇主依然千方百计逃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强度、报酬和工伤处理办法全凭雇主单方来决定。而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雇主就可以推卸责任。此外不少雇主为了压缩成本,不给农民工提供必要的保护及安全措施,这使得农民工面临极大的安全风险。其次是安全意识淡薄,劳动技能不高。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之前从事的是一些危险性较小的简单农活,使得他们对于工业生产的安全重视不够甚至是漠视,从而频繁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最后是农民工的就业行业风险性巨大。由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有限,劳动技能不高,所以一般在像建筑业这样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就业,从而使得农民工成为工伤事故的主要受害群体。(2)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存在着许多就业歧视问题

(一)就业机会歧视 农民工因为身份或户籍等非相关因素而导致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 在我国城市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 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 初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 工作环境差 待遇低 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 次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 劳动环境好 待遇好 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 初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 工作环境差 待遇低 福利低劣的劳 动力市场,可以叫做 次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二元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使得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城市人同等的劳动资格 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而不被允许 因此,农民工只能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而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又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过剩而使劳动力供大于求 所以农民工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命运,就业状况极不稳定 同时许多城市对农民工进行总量控制 职业和工种限制 采取先城后乡的就业政策等 哈耶兹曾指出,在市场经济中,应 保护自然的不平等,消除人为的不平等,具体到农民工就业,被选择的标准不应该是人为制定的带有歧视性的政策,可惜的是农民工由于户籍制度和农民身份,无法自由地进入劳动力市场 即使被接纳,也只能被限制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的 脏 险 苦 累 毒 岗位中。

(二)就业待遇歧视 农民工因身份或户籍等因素的限制被迫接受低工资或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有的甚至被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工资待遇歧视,是目前表现最多的歧视,通常表现为具有相同生产能力的工人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其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工资低,二是同工不同酬,三是私营企业主故意克扣 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三)就业保障歧视 在农民工和企业雇主之间,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和项目都是缺位的,从而导致了绝大多数农民工就业时与雇主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所以不能享受城市工人所拥有的养老 工伤 医疗等社会保障权益,而且还缺乏基本的劳动保护,以至于出现工伤事故也得不到应有的补偿。(3)原因分析

  农民工就业歧视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是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结果 所以,我们在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时,不能单从一个方面进行,要多角度 多维度地去分析。

(一)从制度层面进行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制定并执行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增长战略,在此基础上实行了一系列的城乡隔离政策,1958年1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一条例的确立人为地把全体公民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把农村人口控制在城市体制之外。户籍制度不仅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农民工面临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别和歧视的根源。在户籍制度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以及医疗保险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等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但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各城市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以城市管理为名,先后制定了一些偏袒保护城市劳动者,排斥农民工的政策,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岗位进行了种种限制,在这种政策氛围下,农民工很难自由的进行职业选择,导致其在工资待遇、劳动争议的处理及合法权益的维护方面均处于劣势,使农村劳动力游离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直接造成了对农村劳动力的歧视。

(二)从操作层面进行分析

  我国劳动力市场从总体来看,供大于求,城市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远远不能满足新增劳动力、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需求。随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各行各业对农民工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大多数农民工学历低、人力资本含量不高,缺乏竞争优势,很难胜任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市场存在大量的潜在替代物,对其而言,找到一份工作已相当满意,更不敢奢望更好的福利待遇,对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只能忍气吞声。各地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不适当的干预,制定一系列对本城市人口有利的就业政策,对农民工的就业岗位进行人为的限制,使其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均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对用人单位而言,由于劳动力市场上存在不完全信息,因此用人单位无法根据农村劳动力的有效信息做出具体判断和评价,便通过增加各种歧视手段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成本,从而起到甄别劳动力、降低决策风险的作用。同时,由于农民工的流动带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根据调查,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外出农村劳动力大多来自收入较低的家庭,因为他们具有相对较高的失落感,因而有更强的流动动机,而用人单位也很难对他们做长期的人力资源规划,这便进一步弱化了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实力。

(三)从意识层面进行分析

  我国数千年的等级制度至今仍影响人们的观念意识,当今,人们在经济利益划分时很大程度上会依据社会等级来进行,而我国农民处在社会等级的最底层,这就造成了对农村劳动力歧视现象的思想意识根源。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我国实行了长期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采取了一系列城乡隔离政策,导致人们已经习惯性的差别对待农民,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城市中大部分人在思想观念上存在对农民的歧视,认为其是“老土”、“低素质”的代名词,并产生了歧视农村劳动力的观念。

  4、提出正确对待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对策建议(1)政府应该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一)完善促进平等就业的政策、法律制度及保障机制

  首先,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直接根源是户籍制度的存在,针对农民工就业问题的复杂性,政府必须改革现有的就业制度,制定促进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政策。取消以商品粮为标准划分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下,存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客观要求,虽然城市居民下岗失业问题比较突出,但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存在的事实更加不可忽视。把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依靠户籍制度人为地把城乡居民分为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对农民工身份的限制,防止农民工对城镇就业进行冲击,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远看,都不利于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其次,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尊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障碍。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是一个长期过程,农民工的权益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才能得到维护,各级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其真正落到实处。尽快把反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严惩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严禁工资歧视。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和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法》,明确各级政府劳动监察制度中的作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赋予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法律手段和救济途径。

  此外,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建立一套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严格办理各种社会保险,重点解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的问题,以及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吸纳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学校学习,消除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后顾之忧。

(二)搭建农民工就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要根本解决问题,首先必须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种种限制措施,逐步建立发展城乡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消除对农民工在就业上的制度性歧视。彻底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降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门槛,使农民工享受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其次,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为主,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劳动力社会信息体系,采用多方主体互动式记录,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受教育状况、个人工作经历及奖励、处罚等状况,并做到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更新。充分整合各地区劳动保障、农业、企业等部门,为农民工的就业建立一套相关网络和定期的信息发布网络平台,组建相关机构定期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信息,让农村劳动力及时了解劳动力市场的真实信息,以减少农村劳动力信息搜寻成本。建立完善的劳动力社会信息体系,可以消减因信息不完全带来的负面影响。将这种体系的覆盖面扩大到农村劳动力,可以有效抵制因信息甄别所产生的歧视。

  此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让经济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和较平稳的增长势头。发展弹性就业,积极开拓多种就业渠道以扩大就业和再就业。要把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利用政府财政扶持政策,坚持市场导向,充分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

(三)消除歧视以营造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要软、硬手段相结合,一方面加强思想意识方面的教育,加强社会文化道德建设,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平意识,通过引导性的教育手段,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消除个人偏见。另一方面强化法律政策的强制性,严格执行《劳动法》,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区劳动保障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一经发现对农民工的违规侵权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对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行重点监察;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利用媒体的影响力,规范市场秩序。同时,针对农民工数量庞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可充分利用农民工自身的力量,成立农民工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增加农民工自己解决自己问题的能力,化被动保护为自我保护。(2)农民工自身应该提高维权意识

(一)提高自身素质

  农民工有农村进入城市,不仅是居住地的迁移、职业的变革,更是思想文化的飞跃。农民工在城市所面对的是一个充满激烈竞争的环境,应当学会调整心态,作好心理准备,学会在一个生活和工作完全不同于家乡的新环境中生存,在能力和个性特征上努力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使自己能够深度融入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现实生活中,城市居民之所以在农民工面前有一种优越感,或者说有歧视的资本,是因为整体而言,农民工的素质相对低下,这不仅表现在劳动技能上,还体现在诸如农民工不注意城市公共卫生、不注意自身形象等等,从而招致城镇居民的反感。鉴于此,农民工通过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自身素质和人力资源禀赋,积极地学习和融入社会现代城市文明,转变角色,争做文明城市人。工作后的农民工应树立危机意识和抗压意识,在瞬息万变、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时刻调整自己,做到工作不忘学习,在学习中竞争,在竞争中成长。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用过硬的知识、技能和健康的个性特征去实践自己追求幸福生活的梦想。

(二)增强法律意识

  农民工要结合市场经济的实践,通过各种途径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学会全方位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是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法制环境的核心问题,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提高了,不但可以通过学习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的对消除对农民工就业歧视发布的最新法规条例,而且能调动农民工自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就业中受到歧视,遭到不公平待遇时也不会失去理智,使用非法手段和行为来保护自己,大大降低了一些农民工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直接有效的维护社会的稳定。在与用工单位签定合时,也能比较清楚了解自己应当享有的什么权利,需要履行什么义务,不要因为迫切需要工作而盲目签定合同。同时,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也能为执法机关拿出相关证据,帮助监督执法部门及时、准确、有效的开展工作,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

  总之,农民工就业歧视不仅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为广大农民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而且农民工自身要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和完善自己,增强就业能力。

  5、结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不仅需要农民朋友积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提高自身素质,把握就业机会。更需要政府发挥自身作用,做好就业制度创新,劳动者技能培训,就业信息收集与发布,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维护等方面工作。具体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农民工就业的良性有序运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提高,社会劳动环境地改善,在加上政府部门以及农民工自身的改变,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也会得到相应的改善,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其中农民的数量很多,要想改变此状况还需要未来很长时间的努力改善。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农民工问题及解决思路[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

【2】张清泉。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的中国农民工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3】叶迎。我国城市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0)

【4】李芹,刘万顺.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制度排斥及非制度排斥[ J ].城市问题,2009(2)【5】杨河清.劳动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0 6 【6】叶迎.我国城市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0)

【7】罗美琴.关于改善城市农民工的生存现状的思考[ J ].集团经济研究,2 0 0 7[1]胡铭峡 【8】我国农民工的社会效应分析及对策思考 [ J](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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