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财务顾问并购重组财务顾问3篇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供大家品鉴。
财务顾问并购重组财务顾问1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框架合作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农银并财顾字()第()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甲 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乙 方(全称):中国农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为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的合作,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开展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框架性协议,甲方和乙方将视对方为战略性合作伙伴。甲、乙双方将按照本协议,开展具体业务合作。
第二条 合作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乙方主要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根据甲方的并购需求、战略发展规划和行业特点,协助寻找合适的并购目标,并协助甲方建立与目标公司的初步联系;
协助甲方进行项目尽职调查,根据项目特点设计交易结构、并购方案及并购融资方案;
在符合乙方信贷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为甲方提供并购贷款,或者牵头提供银团贷款;
协助甲方进行并购后的整合工作,实现并购的协同效应;
对于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股权重组等重组类业务,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重组要求和目标公司特点,协助设计重组方案、制定重组计划,并积极推动方案及计划的顺利实施;
为甲方推荐优秀的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对甲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甲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甲方拥有经营、决策自主权,乙方提供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最终决定是否采用。
根据项目需求,成立并购重组相关的专门团队,配合乙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向乙方及时提供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配合协助乙方完成顾问事项、组织方案的策划及牵头组织实施等工作。
为乙方向____________公司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提供支持,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作为资金结算基本账户行、银团贷款牵头行。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对乙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乙方有权了解、查阅、调取与履行财务顾问职责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将尽可能的为甲方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负责组织、协调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并对其工作过程、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的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及时向甲方反馈。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召集各方,组织召开多方会议,协调甲方与各中介机构之间的工作。
协助甲方向相关主管部门联系,并完成审批、过户等手续。
第五条 具体项目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在开展具体项目合作时,应按照本框架协议的基本原则,单独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中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项目前期费用支付
鉴于甲乙双方就具体项目签署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前,乙方需就甲方委托事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______元的定金和______元的项目起始费,以便于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保障乙方权益。
第七条 免责条款
乙方就本协议约定的顾问服务内容,向甲方提交各项方案、建议等书面顾问服务文件供甲方参考,最终决策由甲方独立做出并承担相应责任。只要乙方在工作中不存在损害甲方利益的故意行为,则乙方对该方案、建议等实施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与利益 3
相关的财务数据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漏上述信息。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免除。
本条所述负有保密义务人包括甲方、乙方以及通过甲方或乙方合法获得保密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权利义务转让
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新的书面协议。新的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通知、执行与协调
(一)甲方指定下列地址、邮箱、传真电话接收信息,如需变更,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
1.; 2.;3.。
(二)乙方确定联系部门是,并指派 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以及与甲方的联络沟通,联系方式。
(三)甲方确定联系部门是,并指派 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以及与甲方的联络沟通,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声明: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本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框架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框架合作协议(范本)》(简称范本)适用于农业银行作为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方与并购重组运作主体签署的双方财务顾问协议,目的是尽快与客户确定合作意向,把握业务先机。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是指农业银行为企业收购或转让股份,购买、出售或整合非权益资产,债务重组等并购重组活动提供的专业顾问服务,包括项目咨询、价值评估、方案设计、项目实施等服务内容。其中,非权益类资产是指除企业所持股权以外的所有其他类型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考虑到范本为框架性合作协议,之后还将与客户签署具体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因此,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客户需求,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需要设计适宜的、较为原则性的服务内容条款。
本范本为非制式合同范本,各分支机构可以参考该范本进行内容增删或修改。无论本范本内容修改与否,均应在使用前进行法律审查。
二、使用说明
(一)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是指合同标题下方的“()农银并财顾字()第()号”字段;该编号为非制式合同编号,是为了方便档案管理而设计的。本合同采用手工编号,以下编号规则供参考:
第一个括号,填写分行和签约分支机构的简称,如“XX分行XX支行”。第二个括号,填写签约时间,如“2011”、“2012”。
第三个括号,填写一段六位的阿拉伯数字,前四位为签约月份及日期(MM/DD),后两位为合同序号,如“0”,表示1月3日第2号合同。
(二)第二条 合作范围
1、合作范围涉及的内容与客户需求有关,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客户需要我行 7
为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予以确定,对相关的条款予以增删或修改。一般并购项目的财务顾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均已包含在本条内容中。
2、第条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各分支机构了解企业重组涉及的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对于客户同时拥有并购与重组需求的,可将该条修改细化,结合项目特点列明我行在企业重组方面可提供的服务;对于客户仅拥有重组需求的,可删除第条至第条内容,并将第条的内容进一步细化。需要说明的是,细化后的条款仍应是原则性的内容,不应太过具体。
(三)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本项目为我行争取更多的投资银行业务,因此,下划线所指公司是指并购重组方有能力协助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公司,如并购重组方的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等。
(四)第六条 项目前期费用支付
考虑到用以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金额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将在尽职调查完成后才能确定和签署,因此,为保障我行在尽职调查工作中的权益,在本协议中要求客户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和项目起始费。具体金额可根据并购交易价款的一定比例,或协商的固定金额收取。
三、其他说明
(一)范本的其他条款使用说明,请参见《合同文本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各分支机构在合同使用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投资银行部、法律事务部。
(二)各分支机构法律部门可以在总行法律事务信息系统的非制式合同范本库中获取本范本的电子版本。
财务顾问并购重组财务顾问2
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订的背景
我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设立了财务顾问制度,将并购重组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将完全依靠中国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实施财务顾问制度下的中国证监会适当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而在此制度下,财务顾问机构能否切实履行其职责,能否真正督促并购重组活动的相关当事人自我约束、自觉规范运作并维护市场秩序,是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但从财务顾问机构执业现状看,财务顾问机构在专业水平、职业操守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还远远不能达到市场要求。因此,为规范好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行为、促进其担当好并购重组“第一看门人”,我会拟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 1 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办法》的指导思想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条款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原则要求和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我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实行资格许可和持续监管。在此基础上,《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财务顾问负责制,由财务顾问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通过对财务顾问和财务顾问主办人“明责、尽责、问责”的要求,形成市场力量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市场效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五章,主要对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许可及财务顾问主办人资格条件、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职责及工作程序、对财务顾问的持续监管及对不当执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四、《办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办法》的调整范围限于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考虑到我国现阶段证券行业的发展水平,《办法》将能够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范围仅限定在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
五、《办法》对财务顾问任职资格的要求
《办法》根据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机构的不同类别,作出了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
对于证券公司,由于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已对公司资质、股东和管理人员等方面有相应规定,因此《办法》仅从公司净资本、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防火墙制度、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具有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数量等方面对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
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办法》将能够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限定在已取得我会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范围内,并从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人员和财务顾问主办人数量、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经验、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等方面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
对于除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外的第三类机构,《办法》适当从严,规定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许可,除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达到的一些基本条件外,还在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经验、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等方面 3 提出更高要求。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从业资格标准
财务顾问主办人是指接受财务顾问指定,具体负责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人员。《办法》规定,财务顾问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由于财务顾问主办人是财务顾问执业质量的关键,《办法》借鉴对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经验,确立了财务顾问主办人制度,要求财务顾问机构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符合一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方可开展业务。我会在审查财务顾问的业务资格时,将要求其提供主办人的证明文件,同时在向社会公布财务顾问名单时,将其主办人名单同时公布。
对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从业资格标准,《办法》侧重于个人从业经验和持续诚信记录,要求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一定的上市公司发行承销、并购重组业务经验,无不良诚信记录或受处罚。此外,《办法》还要求财务顾问主办人必须通过资格考试,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并须经过所任职的机构的推荐,以期达到机构与个人在责权利方面的平衡,降低执业人员非正常流动对财务顾问机构的业务造成的不良影响。
七、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应履行的职责
《办法》明确了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应履行的六项基本职责,包括尽职调查、提供专业化服务、规范化运作辅导、发表专 4 业意见、组织协调、持续督导。
《办法》还细化了财务顾问履行上述六项基本职责的具体要求,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内核机构审查、内部报告、内部检查等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内核机构必须独立于财务顾问业务部门,保证内部管理应有的制衡和风险控制;要求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八、针对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在执业中的不当行为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管措施
《办法》针对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在执业中的不当行为及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处罚包括罚款、限期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暂不受理主办人签字的申报文件、市场禁入等。上述监管措施和处罚将记入诚信档案,公之于众。财务顾问如多次违反《办法》规定,监管措施逐步加重。如对同一违规行为的监管谈话达到两次,将向财务顾问发出监管警示函;对同一违规行为发出监管警示函达到两次,将限制其增加新的财务顾问业务客户;对同一违规行为发出监管警示函达到三次,将限期暂停其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
《办法》同时强化了对财务顾问的持续监管,要求财务顾问或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并进行整改,整改期 5 间暂停其从事财务顾问业务。
此外,为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办法》要求财务顾问应当依法加入证券业协会,并遵守其制定的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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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方案(试行)为切实做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基础工作,督促中介机构提高执业质量,现制定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方案,评级结果作为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的依据之一。
一.评级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单个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项目财务顾问的评级。前述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购买及出售、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多家中介机构在一宗交易中联合担任财务顾问时,评级对象为牵头财务顾问;多家中介机构在一宗交易中分别担任交易双方财务顾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别评级。
二.评级标准
(一)并购重组项目执业质量评级分为A、B、C三个等次。
(二)重组申请同时符合第1-5项条件或具备第6项条件时,评级为A:
1.申请文件规范,逻辑清晰,论述客观,表达准确;
2.申请文件法律适用准确,财务顾问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全面、明确、适当;
3.财务顾问对会计处理及评估方法恰当地发表了意见,与会计师或评估师的判断存在不一致时,充分分析了不同处理方式或方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4.对行业特性或交易特殊性分析明晰透彻,易于理解;
5.风险揭示充分、准确;
6.方案具有重大创新,对市场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三)重组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评级为C:
1.财务顾问对重大法律问题未发表意见,或者发表意见错误;
2.申请文件存在重大遗漏或前后重大不一致情形;
3.会计处理或评估方法存在重大不恰当,财务顾问未提示或揭示风险;
4.未揭示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存在的重大风险;
5.申报文件存在多处错误、遗漏或前后不一致等未勤勉尽责情形;
6.重组申请审核期间,财务顾问知悉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发生影响本次重组或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时,未及时向我会报告;
7.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
(四)对不符合评级为A、C的重组项目,评级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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