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商业计划书3篇(《商业计划书》)

时间:2022-10-10 16:56:28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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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商业计划书3篇(《商业计划书》)

特许经营商业计划书1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特许人):

  公司: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群众东路65号

  联系电话:0591-

  法定代表人:何宗灿

  注册号:***

  乙方(被特许人):翁华明

  住所: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南曹村340-2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610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

  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特许经营授权

  1.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餐饮服务特许经营权。

  2.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单店特许。

  3.乙方获得特许经营的本合同项下加盟店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以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地址为准)。

  4.加盟店的面积:(已场地租赁合同为准)。

  第二条 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5 年,从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_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3个月向甲方邮件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甲方无论任何原因不同意续约的,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三条 特许经营相关费用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

  除双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解除合同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已交纳的加盟费。若乙方拟签订续期合同,需另行支付续期期间的加盟费,单店特许经营合约期限超过10年的部分,免收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照每年1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3万元/年,品牌维护分摊费2万元/年。首次特许权使用费应在合同签订日起3日内缴纳。

  三、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计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作为本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2.甲、乙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

  四、其它费用:

  1、意向金,乙方已缴纳的三万元意向金至本合同签订日起转为开业筹备金,开业后三个月内甲方以费用单据冲抵筹备金款项进行结算,多还少补,详见《意向书》。

  2、设计费,三万元,由甲方负责餐厅功能间、设备、设施的布局设计,并提供全套施工图纸,(不含消防报建蓝图)详见《装修设计合同》;

  3、店面信息费用:。

  4、市场调研费用约定:。

  5、工程监理费用约定:。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部分 加盟店的开业

  第五条 设立加盟店的形式

  1.乙方以个人名义资源经营加盟店,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连带责任。

  2.乙方不得以甲方品牌的名义对外作出承诺、担保、借款、拖欠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商、服务商款项、房租、水电物业费、员工工资等款项等,如因此造成甲方品牌受损及其它困扰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允许乙方将“盛世经典牛排”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标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详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要求,取得相关开业相关的许可证。

  第八条 加盟店的开业事项

  1.甲方应当对乙方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和培训、主要食材的选购和加工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其中,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装修设计,并另行签订《装修设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乙方对装修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需经得甲方同意;装修工程由甲方负责监理,并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单位负责装修,但费用须经乙方确认后方可执行。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提供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布局、营运内场标准、营运外场标准等。

  3.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4、总部支持费用。总部各部门人员在加盟店开业期间支持加盟店开业工作的,差旅费、薪资等费用由乙方支付,支付标准以品牌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及人力资源中心公布的相关统一规定为准;加盟店经营期间总部提供免费的远程咨询服务,咨询名单参照不定期更新的《加盟商服务通讯录》,如需总部人员现场支持,需由乙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由甲方安排派遣,派遣相关的劳务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不定期安排督导人员对乙方的加盟店的经营及操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督导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督导劳务费用由甲方承担,督导报告甲乙双方各留一份,作为乙方是否执行甲方经营和操作标准的依据之一,乙方自收到督导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积极整改到位,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必须在整改到期日的3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申请整改延期,经两次督导,经营和操作标准仍不符合品牌总部要求且无意积极配合整改的,甲方有权收回品牌授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加盟店开业条件:

  1.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

  2.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环保、食监、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4.加盟店符合甲方规定的其他标准,通过总部各项标准检查审查后方可开业。

  第三部分 特许经营物资采购和销售

  第十条 附件一所列特许经营产品由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货物,由乙方与甲方指定的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所签合同应提交一份供甲方存档。乙方应在长期供货合同中约定,若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则长期供货合同亦随之终止。

  为了施工配合及统一标准等因素考量,加盟店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厨具、收银系统及、自助餐区设备、空调、新风系统、消防设备、环保设施等均需由甲方指定供货商或服务商提供服务,但费用总价需经乙方确认后方可执行,所有设备、设施、装潢工程非人为损坏,保修一年,终身维修,由销售或服务方提供服务,甲方担保。

  对于其他特许经营日常易耗类所需物资,只要不影响门店统一形象及营运和出品标准的,甲方同意由乙方自行选购。

  第十一条 加盟店销售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牛排、饮料、冰淇淋、配菜等)、菜单、销售价格均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加盟店增售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包括产品品牌变动、品种增减等),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加盟店销售产品应当遵循甲方定价,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降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三条

  1、鉴于甲方对于加盟店、直营店均作为品牌整体进行考量,统一策划、安排各种促销活动、宣传活动,将持续、长期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新店开业促销、储值卡充值买赠活动、会员卡优惠折扣、网络团购等等一系列价格调整行为,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享有对加盟店销售产品的定价权、价格调整权,乙方同意无条件配合甲方。

  2、甲乙双方特别确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发行储值卡、代金券、团购券等有价证券;经甲方同意后,对储值卡充值等任何形式获取的顾客延期消费资金,需在次日下午3点前全部打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一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出500到3000的违约金支付通知,逾期超过3天的,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及所有从合同、授权文件、品牌使用权等并停止一切服务,所有履约保证金、品牌使用费不予退还;甲方下属的直营门店与乙方的加盟店的储值卡、团购券、抵用券等相互通用,在加盟门店消费的储值卡、团购券金额由总部支付给乙方,每月1日前结算一次;抵用券、积分优惠相互通用但互不结算。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甲方自行决定安排的促销活动、宣传活动无需取得乙方的确认,即可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加盟店。甲方在开展促销活动、宣传活动前,应当将有关活动信息或要求及时通知乙方。若活动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的,甲方应当在活动之日前至少7日以约定的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拟开展促销活动、宣传活动,需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后方可进行,甲方有权对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促销活动、宣传活动广告版面由甲方负责设计,乙方加盟店的广告制作、发布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加盟店的场地、人员均可按照甲方要求无偿提供给甲方摄制品牌宣传广告,开办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显著位置公布监督电话。

  若乙方顾客直接向乙方投诉等,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导的投诉处理流程、处理方式进行适当、妥善的处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应珍惜、维护甲方商誉。

  若乙方顾客投诉至甲方,甲方有权按照与直营店相同的投诉处理流程、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若甲方认为需因此对外进行诉讼、赔偿、慰问、宣传、与政府部门沟通等,甲方有权代为对外支付相关费用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乙方应积极配合,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实际承担,乙方对费用有异议的,应向甲方提出证据证明,否则,应在甲方电子邮件发出费用通知单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会计凭证等交易记录、文件。甲方应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营业收入财务报表。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

  第十七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名称:盛世经典牛排,《商标注册证》编号:,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第43类。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八条 特许标识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五部分 加盟店的统一运营

  第十九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遵守《营运外场标准手册》、《营运内场标准手册》、《设备维养手册》、《管理组人事手册》、《服务组人事手册》、《训练员手册》等。

  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特许经营期间,若甲方修订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对于修订后的规定应概予遵守。若甲方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部分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可单方解除合同。若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主要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并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特许经营费(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等)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具备开业条件或未开业,且未取得甲方延期开业许可;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3.乙方加盟店擅自销售未经甲方许可的产品;

  4.乙方加盟店因销售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

  5.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内部设计;

  6.乙方拒绝遵守或因任何非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调整、人员培训、装修标识、营运操作标准等;

  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8.侵犯与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9.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

  第七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更正,如乙方未能按通知内规定的期限及时更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500-3000元每次的单项违约金支付通知单,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可要求乙方足额赔偿损失。如果甲方未能履行该合约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并补偿乙方实际损失,如有争议乙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特别规定除外),应每天按逾期款项的3%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执行费等)

  本合同列明乙方“违约”,甲方按合同约定做出单方解约决定的,甲方均不予退还已收取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特许加盟金、采购保证金、特许使用费等,乙方已明确知悉该条款并承诺遵守。

  第八部分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及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消除有可能牵连品牌总部的任何影响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支付以转账凭证为准)。

  第三十条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2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九部分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各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对方应当酌情考虑给与另一方全部或部分免责。

  第十部分 风险提示

  第三十二条 店面选址:店面由乙方联系并签约,甲方经专业人员勘查后已充分告知乙方目标位置的利弊风险,乙方知悉该经营风险并愿意对经营结果独立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标准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亏损、不盈利、或盈利未达预期),改变餐厅执行盛世经典营运、装修、服务及出品等标准,任何改变餐厅标准的行为都必须得到盛世经典公司的书面许可,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

  第十部分 其他约定

  第三十二条

  1、双方约定甲乙双方文书送达方式:电子邮件,一方变更邮箱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邮件告知对方并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变更本合同中关于指定邮箱的条款。如变更方未依约变更而引起通知发送困难的,自对方电子邮件发出成功时起即视为送达,甲乙双方承诺该合同签约后每天至少亲自查看该指定邮箱一次。

  甲方正式电邮地址:xuweixin@ 备用邮箱地址:@ 乙方正式电邮地址:@

  备用邮箱地址:

  2、乙方须保证加盟店与出租方的场地租赁合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保持有效;因甲方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门店无法正常经营而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的,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国家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3、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增加合伙人、承包、出租等,否则该行为视为无效且违约行为。

  4.总部配送给加盟店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牛排、甜品、水果及所有门店用品的配送价格应当与品牌旗下的其它门店一致,加盟门店需要承担物流配送等费用。

  5、甲方实行全国门店统一配送价格,乙方不得对甲方采购、配送的任何物品的价格进行质疑及干预。

  6、甲方不得在该加盟店周边3公里范围内设立同等品牌的任何形式的门店,如果商圈允许开第二家门店的,乙方有优先加盟权。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五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附件、从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解除后,其它从合同、授权文件自然失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福州

  附件一:由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货物的特许经营产品目录 附件二:乙方委托甲方代为采购物品目录(厨具、收银系统等)附件三:代为采购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委托人特授权委托受托人代为采购如下物品:

  1、2、若有未列明的物品,但为履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所需,亦视为委托人已给予受托人本授权委托书中的所有权限。

  受托人在代为采购中的权限为:特别授权

  1、有权代为联系、协商采购事宜;

  2、全权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受托人有权选择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也有权选择直接披露委托人,买卖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3、有权代为确认收货;

  4、有权代为确认对账单;

  5、有权代为要求供货商承担经济责任;

  6、有权代为与供货商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7、有权代为处理与采购事宜有关的其他所有事宜。

  委托期限:原则上,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限一致。若受托人代为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期限超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的,受托人仍有权代理至买卖合同履行期限结束为止。

  本授权委托书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特许经营商业计划书2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txt25爱是一盏灯,黑暗中照亮前行的远方;爱是一首诗,冰冷中温暖渴求的心房;爱是夏日的风,是冬日的阳,是春日的雨,是秋日的果。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

  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许经营商业计划书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_________,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_________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第三条 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_________个月

  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三、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东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的区域。(见附件2:《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加盟店的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每年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_________元;

□按照加盟店□当月/□当年营业额的_________%,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2.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保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_____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四、其他约定的费用:

  五、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支付:

□现金;

□支票;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第六条 信息披露

  一、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部分 加盟店的开业

  第八条 设立加盟店的形式

  一、乙方以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店的,加盟店视为乙方本身,享有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合同载明的义务。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除以乙方名义经营加盟店之外,乙方以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立加盟店的,必须在加盟店开业前的_________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经加盖公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的承诺函,承诺乙方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受本合同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乙方如未出具本承诺函的,甲方有权不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商号的使用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_________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加盟店的经营资格

  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第十一条 加盟店的开业指导

  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二条 加盟店的开业培训

  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已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乙方应予书面签收。

  第十四条 加盟店开业时间

  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五条 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特许人验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四、加盟店符合《经营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四部分 特许产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六条 除特许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对于其他货物,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加盟店经营所需之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

  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_________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需求。

  第十九条 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在收到乙方要求维修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设备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维修累计_________次不能排除设备故障的,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负责为乙方更换新设备。

  第二十条 甲方应对所提供的特许产品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盟店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统一零售价,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部分 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_________次的统一培训。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部分 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商标注册证》编号:_________,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乙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专利。

  专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专利证》编号:_________,专利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乙方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

  第三十条 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类别注册与甲方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第三十二条 特许标识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三、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

  五、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的培训;

  六、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

  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八、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

  九、故意向甲方陈述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违约金。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_________日,则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可多选):

□要求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九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五十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违约金。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_________日,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可多选):

□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一条 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五十二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部分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四条 乙方获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商号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七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十八条 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方式为: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

□乙方自行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九条 竞业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_________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类的业务。

  第十三部分 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十四部分 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十二条 联系信息与送达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二、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有关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十四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提交_________解决。

  上述三项未作选择的,视为约定第一项方式。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从合同(如有)、《经营手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甲方应将本合同签订情况报甲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乙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1

  补充条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2

《特许区域附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3

  甲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4

  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5

  甲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6

  甲方《专利证》或其他权利证明复印件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作删除。

  三、本合同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行为。

  四、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权力;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五、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六、本合同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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