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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腐败:原因与防治1
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民主制度还不够健全。我国现行《选举法》制定于1979年,此后虽经三次修订,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按照这两个条款,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每一农村人口的被代表权只等于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选举法》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按照这个条款,如果不算代表名额基数,那么省、自治区人口的被代表权只等于直辖市人口的六分之一。这些规定显然与《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不符。
我国公民对选举的关注程度远远不如西方许多民主国家,甚至也不如东南亚一些国家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原因与我国的选举制度相关。我国《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条规定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设置与各级政府的层次相一致;其二明确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范围。我国实行四级政府架构,这已经比国际通行的三级惯例多了一层。但是,过去战争年代为了方便辖区管理,当时临时增设了地区一级,延续至今则变成了地级市,从而使我国的政府架构实际变成了五级。与此相对应,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也分为五层。在这五个阶层的人民代表中,除了基层一级为直接选举外,其余都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于是,作为一名没有被选为代表的普通公民来说,只要选出基层的人民代表,便完成了自己的选举任务,至于以上几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则与其无关,而各级政府官员都由代表选举产生,至于代表是否能表达选民的意愿,便无从可知。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公民而言选举仅仅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责任。这种权利是属于人民
范围的象征,如果失去了这种权利便属于人民的敌人,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可见其重要性。但是,相对于更为重要的选民的责任来说,一般公民只能在基层选举中行使,随着选举的层层深入,随着选举责任的层层增加,它离普通选民也越来越远,而普通选民对其关注的程度也就越来越差。一般来说,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形式。然而,不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公民的意愿应该始终是十分明确的,例如美国的总统选举也是采用间接选举的形式,选民们在大选日所选的仅仅是“选举代表”,而不是总统和副总统。但是“选举代表”的态度是鲜明的,选民们就是根据要选哪位总统候选人来确定投哪个“选举代表”票的。因此,当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538名“选举代表”产生后,美国总统和副总统人选实际上已成定论,选举团的选举不过是依法履行手续。也正因为如此,美国选民非常关注对“选举代表”的选举。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种“计划性”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构成有很大影响,也就是说成为人大代表在很大程度上是组织计划安排的,是一种政治荣誉。于是在人大代表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情况:首先,人大代表中官员所占的比例太大。在我国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将近70?代表是来自党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其他各级人民代表的比例构成也大致如此。官员代表太多不仅使民主会变成了官员碰头会,影响了公民必要的参政、议政,甚至容易使人代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在大量双重身份代表存在的情况下,官员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等于自己选举自己;官员的工作对人大负责,等于自己对自己负责;官员接受人大的监督,等于自己监督自己。而且,官员们往往承担着繁重的本职工作,也很少有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研,发挥人大代表应有的作用。其次,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较差。我国理论界有人将人大代表分为“荣誉代表”和“民意代表”,“在宪法学家,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李龙教授看来,‘荣誉代表’与‘民意代表’的最大区别,在于没有职责意识。他说,现在的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相差很大,有的代表一年到头不提一个议案,也照样当代表。资料显示,烟台市2000年人大代表的人均提案、建议不到件。”“不少人大代表连最起码的知政常识都一知半解。在对人大代表们询问权行使状况进行调查后,四川省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纪三撰文说,约80?代表说自己从未考虑过在人代会期间行使询问权。其中,三分之一的代表不知道代表还有询
问权,三分之一的代表把询问和质询、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混淆在一起”。这样的代表素质,怎么能够正确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又怎么能够尽到人民代表的义务呢?第三,人大代表犯罪问题屡见不鲜。人大代表应该是品德优良、人格高尚的人,应该是公民的楷模。但是,由于我们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往往由组织统筹安排,自上而下确定,于是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造成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近年来,人大代表犯罪已经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领导黑社会组织诈骗、贪污亿元,被判处死刑;全国人大代表周小明竟是大毒枭,幕后指使部下贩毒38吨之多,落入法网;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野蛮打骂空姐,并唆使同伙殴昏空警;辽宁人大代表侯建军,为了几句口角,竟然将一老人轧死在光天化日之下;湖南人大代表李文革,贪赃枉法建造了“豆腐渣”工程,使20名年轻的消防官兵死于非命等等。此外,人大代表中的腐败分子也比比皆是,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等,不胜枚举。
二是换届选举制度不够完善,操作不够规范。
首先,村委会贿选问题严重。村委会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领导机关。20世纪80年代以来,村委会直选已经成为扩大基层民主的有效方式。但是,近年来村委会贿选问题严重,使选举越来越背离了民主的初衷。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是一个并不富足的农村,农民年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然而,在2003年的村委会主任选举中却有人要以230万元巨款买村官。类似的问题在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存在。据有关媒体2005年报道:“厦门市民政局的同志反映,在今年的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现象严重。如海沧镇新安村候选人选举头天晚上到各家共发香烟1500条;杏林镇锦园村主任候选人林某某反映,另一候选人林某某在全村散发宣传单许诺给每个村民发100元,镇里当时就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东孚镇贿选问题突出,有的还贷款搞贿选,后柯村每票400元,东瑶村每票150元,洪塘村每票三条高级香烟”;“湖南省桃源县个别村,争夺村级政权的斗争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有些人利用夜晚开‘黑会’,走村串户拉选票,给竞争对手‘泼脏水’,许下诺言搞贿选。其贿选形式主要表现为或请本村有分量的人吃饭,或送香烟、钱物等”;“安徽省民政厅的同志透露,在这次换届选举中,从民政厅接访的80余次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看,选举中违规操作的就有38件,反映村干贿选和经济问题的有10件。如当涂县里桥村群众反映,这个村两个主任候选人为了争当村委会
主任请吃、送香烟拉票,少数群众把香烟送到乡政府,群众意见很大。”
其次,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党员代表的产生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员代表的产生往往要经过三个阶段:先由基层党组织推荐党员代表候选人,再由上级党委对候选人进行审查确认,最后由基层党组织选举产生。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基层党组织与上级党委意见相左的情况,而必须以上级党委的意见为准。于是,上级党委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便可以通过审查确定代表候选人而确定代表范围,从而控制得票率,确保自己当选。但这种方式常常违背了选举人的意志,使严肃的选举工作变成了认认真真走过场。(2)党委候选人的产生存在严重缺陷。目前基层党委候选人的产生要经过“两下两上、自下而上”的程序,即先由基层党组织提名,然后由党委汇集提名情况,同时按照“班子结构合理与工作需要的原则”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委同意后再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这个程序看起来公正,实际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基层党组织提名和征求意见都采取开会和语言表达的形式,使许多党员在上下级关系的前提下心存顾忌,不能表达真实意愿;其次,党委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时,往往较多考虑“班子结构合理与工作需要”,而基层意见已经无足轻重;再次,党委确定候选人时,要安排“陪选”人,于是使差额选举实质上变成了等额选举。(3)直接选举范围小、差额选举比例少。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为民主,是提高民主化程度的有效方式。但是,目前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仅限于党支部和党总支,基层党委包括各部门的机关党委都是先选举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党委,不利于保障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在选举中差额选举的范围仅限于党委委员和常委,而且差额比例仅为20?而对于副书记、书记则实行等额选举,从而使选举中的竞争成分和民主性大打折扣。(4)选举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近几年来,一些党代会的选举采取先预选,后正式选举的方式,在正式等额选举时,有的居然要求选举人在选票上不作任何标记即视为赞同,而且又不是秘密投票。于是绝大多数选举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甚至面对着摄像机,不敢动手在选票上有任何表示,造成许多人投了“违心票”。2003年初,在湖南省岳阳市人大换届选举时,唯一的市长候选人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没有过半落选了。事隔两天,他仍然被作为唯一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当选。而这种情况是否允许,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在1998年1月河北省
人大会上,65岁的程维高为了实现从省委书记转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位置逃避退休的目的,居然采用了以市(代表团)为单位计票的办法,被人们戏称为“程维高选举法”。这些五花八门的选举,虽然实现了组织者的意图,却破坏了党内民主。(5)选举制干部在任期内调动频繁。这种情况集中表现在换届前对主要领导人员的大量调动和委派,同时在任届中期也屡有调动和委派。这种频繁的调动和委派,一方面不利于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调动和委派等于否决了选举人的意志,等于以任命制取代了选举制,长期任其发展下去,任何完善的选举都将形同虚设。
此外,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机制还不完善,使民主缺乏一定的深度和范围;广大群众和党员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以及基本政治素质和民主观念尚有待大力提高;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尚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克服官僚主义、治理腐
1、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问题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不同步。当前我国民主理论的研究是不够的,理论界充斥的大量的民主理论都是西方的,中国自己的东西不够多。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实践,迫切需要民主理论的相应发展。因为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只有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的理论才具有生命力,才能科学地指导实践。完善的理论体系是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是其发展的指导原则。我国要在自己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民主理论和话语系统。没有自己的理论和话语支撑,实践就缺乏自觉性,就会受到干扰。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的关系,形成通过理论研究去指导实践创新、通过实践创新来检验理论对错的良好局面。民主政治只有在完善的理论体系的指导下,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有成熟的民主理论,才有成熟的民主政治。民主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
败的任务还很艰巨。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将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一、制度优越但体制不够合理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不仅是社会财富的主人,而且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正因为如此,广大人民一方面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直接参与国家法律的规定、国家官员的任免、国家事务的决策、国家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利知政、议政、参政、督政,从而保证国家的各项权力都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行,朝着人民的取向复归。
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是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直接行使人民主权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处于我国政治权力配置体制的中心,其他方面的制度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展开的:拥有主权的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作为表达民意的喉舌和监督官吏的耳目受人民委托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选举产生执行机关并审议通过执行机关的工作计划;执行机关组织、领导、协调、管理人民的生产、生活和各项社会事务;人民通过代表机关及自身所拥有的公民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对执行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其实质和核心在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切权力。
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
二、内容真实但法制不够健全
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所决定,我国人民不仅拥有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受益权,而且拥有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权和社会组织的群众自治权。这种权利是真实的、可靠的,不仅具有政治和经济的保障,而且具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本质属性,就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运行。法律的主要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权利免于被侵害;二是限制国家权力免于被滥用。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就是规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以此为据确定人们的行为准则,从而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限制国家权力,就是为国家权力划定权限、职责和相互关系,使权力与法律结成一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从而成为合法的权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和目标,而且完善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构筑了法律监督和法律救济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法律常识的普及工作。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已驶进快车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10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50多件,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400 多件,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各种部门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同这种地位相适应的各种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制裁侵犯人民民主权利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大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基本上做到了国有所本,民有所依。
三、形式多样但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民主政治存在着国家形式的民主与社会形式的民主二维结构,因而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命题内在地包含着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国家执行机关,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又可以通过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通过各种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实现全面的、广泛的民主参与和群众自治。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的两种不同的形式、两条不同的途径。
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公民权利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是与可靠的物质保障紧密相联的。而物质保障的依托和根基则在于经济的发展与财富的创造。从1952年到1998
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由679亿元上升到亿元,扣除物价的因素,年均增长%,远远超过3%的世界平均水平;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产量已跃居世界前列,国内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7位;传统的农业国已发展成经济门类齐全、初步实现了工业化、正在大步迈向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增长,居民每人每年实际消费水平已由1952 年的80 元,提到到1998
年的2973元;居民储蓄存款总额已由1952年的 亿元,增加到1998 年的亿元;消费结构以生存资料为主的格局已基本改变,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消费支出明显增加;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正在迅速向
小康社会迈进。此外,在交通运输方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铁路为骨干,包括公路、水运、民航在内的综合运输网;在邮电通讯方面,我国已建成包括光纤、数字微波、程控交换、移动通讯等覆盖九州、通达世界的公用电信网,并建立了业务种类齐全、网点密布的公用邮政网。这一切为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牢固的经济基础和可靠的物
五、主体广泛但参与不够充分
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民主主体具有广泛性,享受公民权利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除了个别被剥夺公民权利者以外的绝大多数人。正因为如此,国家的重大事务,人民能够了解;国家的重大问题,人民能够讨论;国家的重大决策,人民能够参与;国家的重大举措,人民能够监督。广大人民之所以能够参政议政,除了拥有物质基础和法律制度的保障外,还与整个国家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普及以及公民个人对政治态势的洞察能力、对政治问题的分析能力、对政治观点的鉴别能力的提高相联系。
“一把手”腐败:原因与防治2
腐败
腐败是世界各国无一例外要面对的一大难题。联合国某年测算表明,“政府的腐败”每年使世界约损失资金6000多亿美元,腐败已经成为不少国家执政党丧失政权,领导人下台的直接原因。腐败是一个世界通病,也是一个历史通病。翻阅自古至今的发展史可以看出,人类自从出现了阶级,就有了腐败现象,过去有,现在有,甚至可以说将来可能还会有。中央有,地方有。政府有,基层也有。所谓腐败无处不在,在我们的生活中不断地滋长着。官场、商场、考场无孔不入。腐败活动的猖獗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每年得投入巨大人力、物力从事反腐败活动。究其原因,腐败发生主要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反贪机制的不健全和官员的权力过大、不受约束等。而最根本的就是他们的观念变质,产生了私人的贪欲。
何谓腐败?就语义而言,是谓腐烂。“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1中的腐败即为此义。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它是指一个社会像一个有机体那样腐烂、变质,是一种比喻的说法。在现象层面上,腐败意味着一个社会充斥着公务人员的贪污、腐化、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挥霍浪费社会公共财物、假公济私等丑恶现象,以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贯彻,官僚主义严重,思想滑坡、道德失衡,社会风气败坏;2从实质上看,腐败是权力变质和异化的产物,是权力的腐化,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偏离既定的目的,不再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是被用来换取个人利益,成为社会上少数拥有权力者或集团攫取私人、局部利益的手段或工具。因此,腐败实际上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换,或者说是权力的商品化与金钱的权力化。
腐败现象给一个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它不仅浪费了社会财富,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破坏了经济建设,阻碍了经济发展,而且严重地影响了政府形象,败坏了政治的清正廉明;更有甚者,它导致了社会风气的恶化,以致社会呈病态化,道德水准下降,是非正义感丧失。社会为腐败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正如英国学者保罗。哈里森指出的那样:行贿受贿是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内部的恶性肿瘤,它蚕食着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使国家无力实施自己的法律和法规。改革即使通过了也很难实施。4腐败对于一个正在变革中的社会确实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能否抑制腐败,消除腐败现象,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健康发展,因而成了发展中国家走上现代化之路的关键。对于今天的中国,尤为重要。邓小平同志的话可谓一针见血:“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高层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腐败的实质是权钱交易,是权力异化的结果,这是由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政治学中的权力理论认为:在权力不受限制或社会控制薄弱,而行使权力者自身又缺乏道德约束力的情况下,就会走向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为阶级社会的历史所证明了的真理。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腐败现象的伴生具有某种必然性。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以市场配臵资源,以市场调节经济生活。而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只具有雏形。与市场相配套的一系列体制还没有建立完备,市场机制远未完善。前述政府庞大的权力仍然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政府在体制、职能、机构、人员、运作等诸方面仍然紊乱、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在这种新旧体制并存的情形下,社会管理出现许多盲点、空点,例如价格双轨制、行政管理高度集权与供求矛盾突出的并存就易于产生为紧缺物资而行贿受贿、“官倒”等腐败现象。这样,权力更易于与金钱相结合,“寻租”更为容易,腐败现象因此大量发生。由此可见,“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发展速度确实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
法制不健全,缺乏完备的监督机制。就法制建设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没有一套完备的反腐败的法律体系。权力需要制约,没有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况且人性中本有趋利避害的因素,更须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我国近年来法制建设固然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法律制度还欠完善,没有系统的关于权力的设立、运行、行使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更缺少专门遏止政府官员腐败的法律如“反贪污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等。经济立法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行政权力在市场中的运行没有充分的规范约束,经济运行无充分的法律依据,利益归属没有明确的划分,各类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序、失控的状态。国有资产产权界限不明,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无有效的法律控制手段,等等。在这样一个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控制的、法律秩序紊乱的经济环境中,权钱交易、不正当竞争之类的腐败现象就势所必然了。其二,执法行为缺乏力度,不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的目的。许多领域并非无法可依,而往往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制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原因是执法环节缺乏有效的程序规范和责任机制,执法者往往可以为所欲为,不受追究。其后果是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民众对法制建设丧失信心,无法建设良好的法治秩序。而执法过程中的交易更成为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之一。就监督机制而言,主要表
现为:没有完备的权力监督机制。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膨胀,这是社会的需要,本来无可厚非,可相应的监督制度却没有得到发展,以致行政权力失控,滥用权力成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固有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权等权力的监督,由于没有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现有的一些监督机构如行政监察机关等,其职权手段都不够强大有力,不能满足需要。社会监督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赋予公民以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除了“信访”等有名无实的途径之外,公民的监督权力没有法律制度予以保证;新闻舆论的监督也是无法可依,更因为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的透明度不高,一般不为社会所知晓,极有限的社会舆论监督也往往无从着手。
反对腐败,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中国共产党走的另一条长征之路。夺取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反复之所以显现出长期性,是因为反腐败斗争本质上是反对剥削阶级的思想与行为的斗争,他与中国共产党要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的目的相一致,在党的最高纲领实现之前,只要世界上还存在剥削阶级及其思想意识,那么其派生物——贪污腐败行为就会存在。实现党的最终奋斗目
标的长期性,艰巨性,反复性,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持久性。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剥削阶级的思想意识作祟外,还与革命与建设事业中体制,机制,法制上的完善与否有关。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在新机制的建立与健全过程中,在新机制的创建运行过程中,难免有“疏漏”、“缝隙”、“漏洞”和“时间差”,有些人就利用它,大肆贪污,搞投机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利益。所以反腐倡廉的根本措施之一是深化改革,健全机制,体制,法制,但要做到这些,向其他新生事物的成长一样,需要经验的积累和时间,要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反腐倡廉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治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作为祖国后备力量的主体——大学生更应该认识到今天的局面,认识到“廉洁”所面临的挑战,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从而带动社会的和谐发展。正所谓:欲廉洁,先修身。对处在社会化重要时期的大学生来说,修身具有特殊的意义。作为当代大学生,廉洁修身是社会对大学生的殷切期望。当代大学生的崇高使命已经由人民赋予,在党的十六大会议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使命,既是全国人民的历史使命,也是大学生的崇高使命。而致力于中华民族崛起和复兴是当代大学生的首要使命;科技创新是当代大学生的职业使
命;此外,大学生还肩负着名族文化的传承与弘扬的文化使命。这些使命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学生提出了具体的人才规格要求,其中廉洁修身就是其核心内容之一。社会腐败现象一直是大学生廉洁修身的主要制约因素,其负面影响既体现在大学校园之内,更多体现在大学生走出校园之后。有些腐败分子在大学阶段也是品学兼优的学生,但步入社会以后,廉洁修身的道德免疫力在强大的腐败面前瓦解。尽管很多大学生知道腐败可能破坏廉洁的美德,可能伤害自己的荣誉,甚至可能剥夺自己的自由,但也有一种可能,如果腐败不被追究,却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利益。在思想上的利益博弈中,一旦腐败的合理性占了上风,腐败便由可能走向了现实。所以引导大学生抵御来自社会腐败的侵扰,是廉洁教育的根本目的。
“一把手”腐败:原因与防治3
徐州工程学院
中国当前腐败问题及防治措施主题班会总结
学 院:机电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12机制3班 姓 名:乔珍楼 学 号:
2012年12月06日
前言:
近年来,腐败现象迅速滋生和蔓延,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腐败现象根源于剥削阶级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它与我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对立,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严重的破坏性。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和小康社会的建设,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加剧了官民的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也起到了阻碍作用。
一、腐败的具体案例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涉嫌纵容包庇其弟贪污、杀人、自己贪占,受贿数10亿元
刘志军(—),男,汉族,湖北鄂州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长。2011年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免去其党组书记职务。2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铁道部部长职务。2011年12月28日上午,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负主要责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案一并处理。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
陈同海,男,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同海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兼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陈同海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
原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主任罗荫国贪污、受贿5000余万元。
目前有关方面初步掌握的罗荫国犯罪证据颇为惊人,在罗荫国的办公室和家中仅仅现金就被搜出近1000万元,其中办公室所存放的现金约6万元,这些现金被初步认定为罗荫国在春节前后所收受,尚未来得及转移处理。除大量现金以外,在罗荫国的办公室和家中还搜出近百幅名贵字画,十多块劳力士手表,以及罗荫国和其他女人的大量出国合影照,其中包括若干女公务员。在接受调查期间共交代了100多名有问题的处级以上官员。
以上的案例让我们心惊,但这只是冰山一角,中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还有很多不为人知的腐败官员,他们像蛀虫一样,蚕食着我们的国家根基,吞噬人民的利益,对国家、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影响了中国的发展和进步,滋生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氛围。
二、原因分析
1、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当前,在社会转型期,由于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这种失序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便是权力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相当严重。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我们的国家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注重对经济的发展,从而,忽视了对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的建设,致使,社会风气不走正轨,人心浮躁,充满功利。
2、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权力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我国的各种监督机制并不完整,权利缺少有效的监督。人民维权意识不强。人民举报和监督渠道的匮乏,政府工作的不透明化都是导致腐败的原因。
3、未能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我国的法律起步较晚,在一些方面存在着盲点和空白。一些官员利用这个来为私人谋取利益。对腐败的处罚力度不大,从以上可以看出,贪污数十亿元的结果只是开出党籍。处罚的配套法律完善。
三、解决方案
1、加强社会道德的建设
我们国家的政策应有所改变,不应继续把主要任务放在经济建设上,应关注我们的社会建设和民生工程。当然,一个国家的经济建设固然重要,可是当经济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协调时,必然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贪污腐败就是其中一例。所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社会建设不能落后。加强对人民社会道德、人生价值观的引导。从而,形成一种健康的社会风气和社会价值观。构建“以德倡廉,不想腐败”的道德防线。让社会消化一下我们经济发展成果。加强政治伦理建设,以德倡廉,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引导公职人员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塑造一批廉政、勤政的道德楷模,发挥榜样的影响和辐射作用,通过树立公职人员廉洁公正的道德形象来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2、完善法律运行机构
完善法律在处理贪污腐败问题上的盲点,加大处罚力度,让检查人员在处理腐败问题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完善法律可以上人民更好的监督官员的权利使用。让公职人员心有所忌惮。加大处理力度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威慑公职人员,让他们不敢贪污。当然,法律的完善更有利于国家、社会的发展。
3、拓宽监督渠道
腐败问题的出现,和监督力度不大有直接的原因。目前在我国,人民的维权意识和参与国家管理意识证在逐步增强,然而,却缺少相应的渠道,让人们无所适从。我们可以设立群众意见箱来了解人民的看法,开通热线电话来关注人民的心声,开设网站来让人民参与到权利的监督中。当然,政府工作的透明化是必不可少的,那是人民监督的依据。近些年来,很多高官都落马于人民手中,也说明了人民的力量。在对权利的监督中,媒体也是一把利剑。所以,让媒体独立于政府之外,以方便其更好的表达人民的心声。
四、总结
通过以德倡廉、监督保廉、以法护廉、俸禄养廉,为防范权力腐败筑起一道思想道德防线,提供一定的经济条件,建立一套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使为官者、掌权者“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愿腐败”,进而达到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目的。
作为21世纪的新青年,我们即将步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主干力量,我们可以改变社会的发展轨迹。所以,我们要培养我们对社会关注的习惯。主动积极的参与到国家事务管理、监督中。从自身做起,拒绝贪污腐败。做一名有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的人。针对腐败现象,我们应该不畏强权,声张正义,敢于同腐败的公职人员斗争。当然,我们目前的任务是学习,只有掌握一定的能力之后我们才能更好的投身于社会建设和国家管理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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