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3篇(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11 11:24:05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3篇(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供大家赏析。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3篇(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部门: 物业协会

  发布人: 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29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津政令第47号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建建筑物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国土房管、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前款所称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包括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实施电梯管理的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并在作业时携带有效许可证件。

  第八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出厂的电梯符合质量要求,并提供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还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预案;

(二)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其技术支持;

(三)提供专业排险救援等技能培训;

(四)提供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电梯选购、安装、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电梯的选择、配置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二)购置有资质的单位制造、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电梯;

(三)委托经电梯制造单位同意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并保证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四)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资料、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及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二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安排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的全过程实行质量自检,并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取得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二)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确保齐全、清晰、有效;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电源钥匙;

(四)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六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七条发生电梯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下列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取得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作为电梯司机:

(一)医院供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使用的乘客电梯或者病床电梯;

(二)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米的乘客电梯。

  第十九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定期检验日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并经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自电梯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服务。

  居民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居民住宅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鼓励在用电梯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

  第二十四条居民住宅电梯的运行、检验、更新、改造和维修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物业项目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维护保养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并对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第二十六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七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下达监察指令书,要求使用单位在15日内确定新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电梯检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安排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检验完毕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事故隐患,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条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会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予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停止使用或者需要进一步技术鉴定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况作出停止使用或者进一步技术鉴定的指令。

  第三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提供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未及时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其技术支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或者未在明显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备电梯司机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

  第三十四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二)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

(三)发现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告知使用单位和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四)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五)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未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时未携带有效许可证件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其所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要求安排电梯检验或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办法所称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三十八条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

  xxxxxxx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QHSE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为规范公司QHSE监督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QHSE监督管理。

  3、职责

  安全质量部为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QHSE监督业务管理,向公司QHSE委员会负责。

  机关各部门按QHSE体系职责划分和要求,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QHSE管理工作,向公司QHSE委员会负责。

  分公司(项目部)为QHSE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按QHSE体系管理要求,做好本单位QHSE工作。主动接受公司各级QHSE监督人员的监督、指导。支持监督工作;为监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向公司QHSE委员会负责。公司QHSE监督中心负责公司QHSE监督的实施。监督人员的岗位职责 公司主管领导、HSE总监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方针和政策,负责公司QHSE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正常运行,向公司最高管理者负责并提供绩效汇报,对体系的改进提出意见。

(2)组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工作,组织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对责任部门或人员问责。

(3)组织制定QHSE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与评价。(4)任命监督人员。

(5)负责QHSE监督资源保证。 HSE副总监

(1)协助总监工作,负责QHSE监督日常管理工作。(2)分管QHSE监督中心管理工作。 QHSE监督中心主任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QHSE方针,认真履行职责。负责QHSE监督中心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负责监督工作正常开展与不断改进。(3)组织制定公司QHSE监督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检查与评价。

(4)负责监督工作的日常监督与考核,对监督人员的工作定期评价并对存在问题及时改进。

(5)定期向上级领导和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和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提出改进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各级监督人员(安全员)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QHSE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公司QHSE方针目标的实现。

(2)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及其分承包队伍施工现场QHSE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现场整改或下发整改单限期整改。同时按《公司QHSE问责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3)在开工前对项目工程风险评价、技术措施、人员教育、责任落实、设备(设施)可靠性、作业票的审核以及现场作业和生活条件等是否到位和符合要求实施现场检查与确认。

(4)对动火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大件拉运等危险作业按公司特殊危险作业规定进行过程监督。

(5)定期向监督中心反馈所监督情况。发生事故或发现重大隐患须立即报告公司。(6)对被监督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每月进行一次分析和评估,总结当月工作。每月向被监督单位提交现场审核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交书面报告报公司QHSE监督中心(书面报告中应含事故隐患数量及相应的图片、时间、地点、类别说明及调查处臵结果)。

(7)督促落实质量、HSE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班前安全讲话以及正确使用“两书一表”等工作。

(8)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机具的鉴定与实验,提出安全技术方面的建议。

(9)指导和帮助施工单位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环保技术疑难问题。

(10)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11)出现紧急情况时,协助单位和领导做好应急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13)定期进行QHSE监督工作评价和总结,提出下步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14)按时完成各类报表,按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记录。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和向上级汇报工作。

(15)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的工作检查、考核与被监督单位及员工的工作监督。(16)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4.监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人员的权利

  监督人员有权审查施工方案及各项技术措施;有权对被监督单位HSE管理进行审核,并提出监督审核意见;

  监督人员有权对重要施工活动实施旁站监督,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实体监督抽查,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过程和交工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工序交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工序、特殊过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督人员有权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制止和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监督人员对工程材料、构配件、施工检测报告及工程质量验评表的质量及资料符合性的监督检查,对质量缺陷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监督人员有权对严重违反国家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忽视QHSE管理行为的单位领导或其他管理人员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

  监督人员有权建议对在QHSE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监督人员监督过程中有权查阅有关资料和向有关人员询问了解情况; 监督人员有权对严重违章或存在隐患的施工现场下达整改停工令; 监督人员的义务

  接受QHSE教育和培训,掌握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行业标准,熟悉所在单位及被监督单位QHSE管理有关要求; 遵守职业道德,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商业秘密; 宣传有关QHSE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对被监督单位开展必要的培训; 严格遵守所在单位及被监督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隐瞒事故等行为的举报者有保护和保密的义务; 帮助、协调被监督单位搞好QHSE生产,帮助作业人员工作改进;

  发生事故后,主动参与组织人员避险和救援,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有关资料,参与事故调查。

  5、主体与程序

  公司根据各单位工程项目规模及性质,由QHSE监督中心安排现场监督人员。即大型项目工程由公司派驻项目监督;油田区域性工程由公司派驻驻地监督。同时监督中心成立巡监组对各区域实施巡回监督。

  公司对分公司或独立项目部为监督人员派驻单元,派驻监督人员由公司直接领导,行使公司派驻职权。对其实施全方位的QHSE监督;

分公司设臵专职安全员,对所属分公司实施全面监督。对分公司HSE领导小组负责。项目部须设臵专兼职安全员,对所属项目工程实施全面监督。对项目部负责。

  6、监督人员应遵循以下制度:

  工作报告制度:监督人员每月向主管领导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其内容主要有包括: 当月监督情况;

  被监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对事故隐患的查处数率和整改情况; 对事故隐患和历史事件的整改追踪情况; 对被监督项目(区、片)的评价意见; 在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其它与监督工作有关的情况。

培训教育制度:每月安排监督人员培训学习。其培训内容为法律、法规、标准、专业技术知识、事故案例以及上级有关工作精神。由监督中心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

  工作例会制度:公司监督中心每月组织各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召开安全监督工作例会,总结评审当月安全监督工作;通报安全监督情况,对监督工作提出改进要求。

  7、监督中心应保持与派出监督人员和分公司、项目部安全人员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安全监督工作实际情况。定期对现场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考评。

  8、监督工作程序

  监督人员在承接QHSE监督任务后,应提前介入,根据工程特点、业主和QHSE监督工作的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如:工程基本情况、作业流程、设备的性能和主要危险因素、设施仪器的配备、地方法规、政策、气象资料、水文地质资料、文物、文化遗产、民族风俗、生活与环境条件、水、电、讯以及应急救援社会依托情况、质量计划等等; 对项目工程现场风险评价、质量检验计划、人员资质、技术交底、责任落实、设备(设施)可靠性、作业票的审核以及现场作业和生活条件等是否到位和符合要求进行检查与确认;

  确定工作目标,编制监督计划;

  检查项目《HSE计划书》、《质量检验计划》;依据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考核量化打分表》和《质量管理考核量化打分表》对作业现场、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做好检查记录和提出处理意见。记录检查单位名称、地点、检查时间、内容,对发现的问题按标准和制度进行确认,确认后立即做出处理意见。按要求出具书面整改单,并按 公司《QHSE问责制度》进行处理。

  根据查出的问题与受检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受检单位整改意见; 检查结束后,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原因分析,编写监督报告。

  定期提交监督挡案资料:《HSE现场监督月度审核报告》、《HSE不符合整改通知单》、《HSE违章处罚通知单》、《工程(产品)质量(月)抽查统计表》、《监督日志》及质量分析月报,并提交监督取证照片。进行项目监督工作总结; 9.监督工作要求

监督人员对查处的各类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责成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应下达《HSE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现重大隐患须立即督促受检单位排除危险因素,严重的须停工整改。整改单要求准确描述存在的问题,要求整改单位写明整改内容、措施、期限、负责人,整改结束后由监督人员进行验收。

  对于“三违”行为须做到有责必问。在下达整改通知单的同时必须按《公司QHSE问责制度》处罚和追究相应责任。10.信息与交流

  分公司应根据公司HSE体系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渠道,按要求向公司相关部门传递有关信息;向项目或驻地总监传递HSE相关信息。

  监督人员应每月向被监督单位传递监督审核报告和及时传递不符合整改要求信息;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工作;重大问题须及时汇报。11.监督守则

  遵纪守法,恪守HSE监督职业道德; 严格履行职责,完成监督工作任务; 积极主动、勤奋刻苦、虚心学习、谨慎工作; 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对自己提出的建议、判断负责,不唯上意志是从; 主动与施工队伍搞好工作关系,互相协作,共同做好HSE管理与监督工作; 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讲究社会公德; 应急响应、勇于身先,高风亮节、忠于职守。12.考核 考核内容:

  单位、项目QHSE指标完成情况;

  监督工作绩效。隐患查处数率和整改效果; 基础资料建立完善情况; 分公司(项目部)评价情况;

  被监督单位、项目体系建立与运行考核情况; 监督人员学习任务完成情况;

  13、考核方法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实行月度(或项目)百分制考核、季度评价。考评实行季度分级考评。凡考评分在95分及以上者为一级监督;85分至94分者为二级监督;85分以下为三级监督;不满75分者为不合格。凡经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本季度奖励薪酬;待下季度考核符合标准后再行考核。凡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具备考核要求,视为不具备基本上岗资格,按待岗执行。

  监督中心每月对各监督人员反馈的监督信息、监督总结和监督绩效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作为考评依据之一。新调入的监督试用一个月,试用期执行见习监督级别,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后转入正式监督,进行正常考核。

  安全质量部及监督中心领导不定期对监督人员工作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抽查现场管理效果。如现场情况与监督人员总结汇报情况不一致,现场存在问题严重,将对监督人员前期工作部分或全部进行否决。并对其进行问责。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督人员表彰和奖励: 监督工作成绩突出,(工程)项目安全业绩成效显著;

  在保护人员安全,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以及预防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 有其他突出表现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的。

  15、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QHSE监督问责制度给予处罚: 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因监督失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监督人员对现场管理监督不到位,或对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的。因监督人员监督不到位,被上级部门和领导在现场查出了存在的严重问题或责成停工整改的。

  监督人员未完成培训学习和资料工作任务的。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妨碍被监督单位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 违反工作原则,包庇、纵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违章行为的; 未完成违章、隐患查处数量和查处整改效果不好的; 现场违章情况反复出现得不到遏制的;

  发现严重隐患未及时采取制止措施或未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因其他责任原因,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16、附 则: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7、配套文件、资料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考核量化打分表》 《公司质量管理考核量化打分表》 《公司QHSE问责制度》 《公司HSE不符合整改通知书》 《HSE现场监督月度审核报告》 《HSE违章处罚通知单》 《QHSE监督工作计划书》 《监督人员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公司质量问责制度》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3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0-12 【生效日期】1999-10-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天津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卫生整体水平,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我市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和我市农村实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第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要用三年时间,在我市大多数农村建立合作医疗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享有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领导,把发展合作医疗列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投入一定的专项引导资金给予支持,做好组织、发动、引导、协调工作,保证农村合作医疗稳步健康发展。

  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政府做好合作医疗工作。农业、财政、计划、民政、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并实施分级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合作医疗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合作医疗的实施与管理,定期检查和指导;

(四)协调解决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章 举办形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选择合作医疗的举办形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提倡以乡镇为单位举办合作医疗,可以采取乡办乡管或乡办县管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行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章 资金筹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采取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交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代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乡镇和村办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自愿量力缴纳合作医疗资金。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经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同意,村集体按一定比例从村公益金中提取合作医疗资金。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按辖区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以每人每年1元至2元的标准、乡镇人民政府按辖区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以每人每年2元至3元的标准扶持合作医疗。具体标准由有关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要合理安排使用合作医疗资金,努力节约开支。合作医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补偿农民医疗费以外的其他项目。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和经费核算,禁止任何个人、单位和部门挪用合作医疗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保障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权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合作医疗的财务管理与核算,按区县、乡镇、村的隶属关系进行分级管理、核算和报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合作医疗的帐目要公开。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合作医疗经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章 补偿方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要依据合作医疗筹资数额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一般情况下,对医疗费用的有效补偿比例不应低于人均全部医疗费用的30%;对疾病较重、花费较多的,补偿比例应适当提高。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合作医疗仍不能防止因病致贫的农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适当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要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医疗费用的补偿细则,并规定补偿的起付点和最高补偿限额。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加强对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合作医疗,与实行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建立医疗关系。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对合作医疗经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或贪污、挪用合作医疗经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3篇(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离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3篇(辞职财务结算)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安徽高速公路招标

工程索赔管理办法3篇 工程索赔管理办法是什么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3篇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下载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5篇 技术攻关管理办法

科学器材资产管理办法3篇 资产管理器材分类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3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指南)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共3篇 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玉环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3篇 玉环市农村宅基地

现行的《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共3篇(江苏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