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公共案例分析报告3篇(公共案例分析报告论文),供大家品鉴。
公共案例分析报告1
公共管理学案例及案例分析
——温州市政府的“无为”与“有为
案例:
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无为 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着自身的动力和内因,而政府的“无为”为之提供了重要的外部环境。温州市市长曾说:“在温州,凡理论和实践发生矛盾时,先服从于实践。”于是个体工商业、服务业、家庭工厂、挂户经营、雇工经营、买卖合同、长途运输等,只要上面不管,就都让它发展。1984年在平阳县钱库镇出现了私人钱庄。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坚决取缔,而温州各级政府因为考虑到钱库镇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没有强制取缔,而是在争取钱库镇的银行和信用社率先实行利率浮动改革的试点后,最后钱庄于1989年在无证经营了五年后自行关闭。
在温州人民群众自发发展民营经济的推动下,温州政府顺经济改革的需求,先后出台了许多突破当时政策或在全国率先改革的法规和措施,如中国首份个体工商执照、首个关于私营企业的地方法规、首家实行利率改革的信用社等。强化市场和质量管理的有为 八十年代末,温州的形象和声誉曾一度出现空前的危机。如温州低质皮鞋在杭州武林广场被焚;永嘉的虚假广告;仓南的假商标等。温州的信誉危机强烈震撼着温州政府。为此温州政府转变强化管理职能,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开始全面整顿。并加强质量管理,在外出水陆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对皮鞋、低压电器等产品的出境实行“准运证制度”,严堵假冒伪劣产品的外流。在此基础上温州政府提出“质量立市”的口号,在全国率先制定“质量立市”的地方法规。1992年温州政府继而提出以质量和品牌为核心的二次创业的战略目标。
总之,温州政府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人、物、信息、资金流通的成本。同时减少政府对经济的主体干预,简化和减少行政审批手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限时办理制度,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下面从“公共管理中的政府角色”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政府是公共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其目的不是营利,而是有效地增进、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这就牵涉到“政府应当做什么”“政府能够做什么”的问题。事实上,由于政府失败、市场失灵和公民社会自主发展、政府行为的有效性、能力是有限度的,所以政府在处理与市场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与企业的关系时必然会有所为有所不为。案例中温州市政府的“无为”与“有为”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一、从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角度来分析:
政府的职能与职权要是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温州市政府具有行政执行、发布决议和命令、组织管理、安全保障和维护以及监督审计的职权。在上述案例中,该市政府主要行使了组织管理的职权,例如通过“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加强质量管理大力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达到了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族、公安等工作。而该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制定“质量立市”的地方法规则说明其行使了“发布决议和命令”的职权。
但是,政府职能具有有限性,也称为政府职能的限度,具体包括:一是能力限度,即政府是否具备承担某些社会或市场的能力,如果没有能力最好不要干预;二是效率限度,即在市场机制、社会组织和政府行为具有相同调节能力的条件下,应当有一个成本收益的比较问题,行政干预应以最高效率为限度;三是合法限度,即如果现存的政府行政、社会组织或市场机制在技术上都有能力,在经济上都能以低成本来满足特定的需求,那么谁更符合法律与公正的原则,就应由谁来承担。在上述案例中,放任民营经济自由发展是符合效率最优原则的,而且,温州市政府未必有能力承担市场经济的管理工作,所以此时采取“无为而治”的方法也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事实上,追求有限行政的政府并不等于它是一个弱政府或无
能的政府,相反,有限政府的实质是追求强力政府和高效行政。
二、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分析: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是紧密结合、相互交织、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其内在缺陷,关键是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最佳结合点,使政府干预在纠正市场缺陷的同时,避免和克服市场失灵。在温州市政府的案例中,政府的“无为”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了外部环境,而政府的“有为”则是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具体体现:参与了部分公共物品与服务的提供,承担了公共政策的制定功能。
正确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既要强调市场的充分发展,也要强调政府功能的合理发挥,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并且要合理把握好如何实现好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与政府对市场的合理干预之间的平衡。现实而合理的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应是在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的干预之长来弥补市场调节之短,同时又以市场调节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干预二元机制最优组合。温州市政府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利用政府干预的长处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由此来达到发展经济的目标。
三、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来看:
政府与企业分别提供个人消费的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企业主要关心经济利润率,而政府主要考虑社会利益,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决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关键。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只是各级政府的附属物,这导致政治、经济、社会领域出现各种矛盾与冲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构建新的政企关系意义重大。温州市政府实行政企分开,迈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步伐。
总之,温州市政府在行政管理上的“有为”与“无为”,很好地反映了转型时期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所表现出来的几大特点,即改变管理理念,为全社会提供服务;改革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分开;加强法制建设,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实行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发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公共案例分析报告2
从群体性事件来看公共危机管理
—以马鞍山611事件为例
引文
“群体性事件”绝对算得上是近年来网络上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条之一,每次它的出现无不激荡着闻者的心绪,挑动着当政者最敏感脆弱的神经。全国每天都有多起群体性事件发生,其数量之巨、发展势头之迅猛,已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它的影响十分可观,近年来各地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相当频繁、接踵而至,造成全国影响的也有多起,包括嘉禾强制拆迁事件、吉林市石化爆炸事件、阳澄湖大闸蟹致癌事件、海南毒香蕉事件、雪灾、三亚西宁及重庆等地的出租车罢运事件、上访事件、云南上海警民冲突事件、警察打死大学生事件、海南东方市感城镇村民打砸烧镇政府和派出所事件、海南东方市感城镇感镇村和宝山村两村村民斗殴致死伤的群体性事件、三亚系列公共危机事件、会宁警民冲突事件、巴中公交车司机停运事件、南康征税事件、郑州民办教师集体上访事件、飙车撞飞行人、火车相撞、公交车爆炸事件、上海楼房倒塌等。以短期论,当前经济危机阴影尚未驱散,又逢建党90周年之际;以长期言,走向现代化的中国为建立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亟需缓释社会积怨,减少群体性冲突。因此,现在有必要直面现实,对群体性事件作出深入的检省与思考。
事件始末
这里我们以马鞍山611事件为例来分析一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应对,以及我国现阶段公共管理的问题和赶紧措施。选取这样一个案例的用意,或多或少是因为无论是时间还是空间上都距离我们较近,对我个人而言,此事发生不久我去过该地,对于当时的情况亲友都有所告知,在信息获取的渠道方面可能会较为方便和全面。对于此事件的资料情况,众说纷纭,我们可以发现在现存的几个版本中描述可以窥知一二。
一、事件起因
说法一6月11日18时40分,马鞍山市花山区旅游局局长汪国庆开车行至湖北东路大润发卖场附近,中学生行人胡某不小心刮蹭到局长的车,局长下车后动手打了胡某,引起周围人的不满。围观的人数从几个、十几个,迅速升至几百、几千,整个大街堵得水泄不通,将这位局长大人和一位女士堵在轿车内,不能离去。最后不得不“请来”马鞍山市委书记和市长及几百名防暴警察帮他解围,开出的条件是,他这位局长的乌纱帽当场被撸去,还得被拘留关进看守所。
说法二傍晚六点左右,马鞍山市某局长及一女子驾车驶到天润发路口时,由于车速太快撞到一位中学生,局长下车后不但不关心受伤者的伤情,还在那名女子的怂恿下大打出手,将那名中学生的眼眶打裂,满脸鲜血,在场围观的群众非常愤慨,要求局长赔礼道歉,局长不但不道歉,反而出口伤人,并且想开车走人。围观的群众将其拦下不让其走。僵持许久围观的人群越积越多,了解实情之后都极为气愤,一致要求局长下车道歉,可是局长自认位高权重,平时作威作福惯了,根本不把群众放在眼里,发动车就想冲,见人多冲不出去就躲在车里打电话求救,不一会来了几十个警察过来保护着这位局长大人,将其送入警车准备撤离现场。群众被一幕给激怒了,他们将警车也围了起来用他们的身体筑起了一道人肉盾牌。警察围在车外阻挡群众将局长拉下车,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起码有上千人,群众的怒气被进一步的激化,在焦灼中群众试着冲击警车,有的向其投掷矿泉水瓶~有的试图推警车,大概僵持了两个小时。
说法三在我途径事发现场的时候,是8点多,那时候围观群众还不是很多,但警车却多达10多辆,警员目测至少也有五,六十号人。而且道路也已经被封锁,一辆警车被近20名警员包围,其外围大概有20来个情绪比较激动的群众封堵着。(剩下的更多的是不明真相和想知道真相的旁观群众)我当时第一感触就是,为什么这么多警员在这,却没有一个人对群众进行劝解,后经观察,在四周还有几十号警察,他们的表情都是一种漠然,三五结群的在一起,对于身边发生的事他们显得是那么的“无助”和事不关己。(这点我想特别强调下,在我目睹这起事件的过程中,至少有10几个警员也和我们是站在同一个“立场”,把自己当成局外人,几个小时一直都是在街边看“热闹”)。随着时间的推移,围观群众越来越多,警员也不断在增加,事态的发展也在不断升级,已经有群众出现暴躁的情绪,开始呼喊着,推挤着要把警车推翻(因为当事人在警车上),更有无端人士,开始向警车投掷矿泉水,抢夺警员帽子。而直到9点多,还未出现一个相关领导到现场进行协调和处理。临近10点,花山区的主要领导才亲临现场,在外围进行喊话,各负责人向群众做思想工作。10点多一点的时候,花山区区委书记杨勇义在一辆警车上喊话,表明自己的身份和公布当事人的身份(花山区旅游局负责人汪国庆)并公布了花山区紧急会议作出的对汪国庆的处罚决定。(这番喊话其实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因为其是在外围的警车上喊话,那时候由于人多,能听到的群众也只集中在那辆警车周围的少部分群众,而包围当事人的群众压根就听不到)喊话结束后,除了少部分听到喊话的群众鼓掌叫好外,包围当事人的群众又开始了推挤和投掷,事态没有得到半点缓解。在过后不久,我看到了市委书记郑为民来到了外围,他到一旁拿出一张纸,在一辆车旁俯身写些什么,然后拿起一个扩音器,直接进入包围圈,站上被包围的警车,开始了喊话。在郑书记喊话的过程中,旁边不时的有人投掷矿泉水,他的喊话声音由于扩音器的原因(中途有人上去帮他换了一个),传的并不是很远,具体内容我也没听清,但从他挥舞的手势上看,他做出了当地政府最高级别的表态。喊话结束后,郑书记不知道什么原因,离开了现场,他紧急征用了旁边的延平文化,和市长周春雨,公安局长李群在延平内紧急商讨下一步处理意见。(这段场景我有幸目睹,并进行了现场拍摄)从他们的表现我已经明白了,下一步就是出动武警了(之前出动了消防官兵,已经是个先兆了)。
从以上材料可以获知,事件大致是一名局长开车过失撞到两名学生,该局长不仅不赔偿道歉反而动手打人,气焰十分嚣张,结果被围观群众困在车内,不得不惊动市领导和警察力量解围,而后该局长被撤职拘留。
二、事件结果和后续报道
事情发生后,旅游局局长打人事件迅速登上了各大网站,记者在马鞍山OK论坛上看见,在短短不到24小时的时间里,该论坛“OK”聊吧中,竟然已经出现了24个帖子讨论当晚发生的事件,网友们直接称这起事件为“马鞍山6·1
1事件”。有的网友则连夜整理现场图片和视频上传到网上,网友们纷纷跟帖发表自己的看法。网友“心似莲花开”上传了一段当晚的现场视频。该网友发帖名为《非常敬佩这个在大润发现场喊话的领导》。记者看见,在这段3分14秒的视频中,马鞍山市市委书记郑为文站在警车上,高举着扩音喇叭说:“我们会全力以赴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坚决惩治肇事者,你们可以看市委市政府的行动,如果处理得不到位,你们来找我。”三分多钟的现场视频中,围观群众至少爆发出了10余次欢呼,为市委书记的承诺叫好。网友跟帖长达十页,不少网友对市委书记在现场作出的表态感到满意。其中,网友“上山砍柴”跟帖说:“非常赞同!人民就需要这样有气魄、敢担当的好干部。”
记者就花山区旅游局局长汪国庆抽打一中学生耳光的事,来到花山区区委区政府采访。记者先来到同在一个大院内位于政府大楼后的旅游局采访。上班时间,旅游局的铁大门是紧闭的。记者敲门,半天有一女工作人员开了门。当了解到记者来意后,她表示歉意,答复说局长今天(6月12日)没来上班,对于昨晚发生的事,她让记者去区委宣传部了解。记者随后来到花山区委宣传部,宣传部负责接待媒体的负责人袁德琴告诉记者,当晚发生事件后不久,他们区委领导基本都已赶到现场。“在围观群众陆续散去时,已是今日凌晨,我们区委常委在现场开办公会,落实了市委书记的决定,讨论免去了汪国庆旅游局长职务。”袁德琴说,他们当夜还成立了“6·11”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区委书记杨勇义任第一组长,区长周正忍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分别为事件工作组、事件调查组、信访维稳组和宣传接待组。”据了解,会议结束时已是昨日凌晨三时左右,领导小组还派工作人员去被打小孩的家中安抚慰问。
从事件的后续发展和影响来看,该事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都可以称得上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区委书记的承诺最终兑现表明了至少是在此事上政府成功维护了人民的利益,惩治了政府官员中的“蛀虫”,疏散了围观群众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分析
先来看看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相关信息。
“群体性事件”,目前的界定仍然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可分为群体性暴力事件和群体性非暴力事件。
从性质上来说,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对权利和权益的诉求,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由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产生的,并不是要推翻国家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它的矛头指向一般不是国家、政府高层,而是针对社会上和基层的种种不公正的现象,它的产生也是以对党和国家的信赖为基本前提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表明了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和对政府的信赖。
面对群体性事件,堵不如疏。2000年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成为各级党政机关亟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方面,要从理论上承认群体性事件是利益纷争,就必须认可那些群众都是有血有肉的公民,他们生活在中国社会的最底层,其诉求不过是为了生存。另一方面,现在有那么“群众意见很大”就不再是个别地域性的问题,而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再来说说从马鞍山611事件得到的启示。
从事件起因我们看到事件的深层原因来自官本位思想,来自官员普遍的专横跋扈,权力自肥,不得人心。平时人们没有机会宣泄不满,没有由头排遣愤怒,更对自己领导的霸道和特权敢怒不敢言,此时局长的犯众怒成了点燃干柴的火种,导致了自发的,没有组织的群体事件。其实全国类似事件频度和强度都有增无减,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就是腐败、不公、分化种下的恶果。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总会给人们比事件本身更长远、更深刻的教训,基于此,需要有针对性地革除事件显现的深层次制度积弊,并推而广之;更需要探索减少大规模群体性冲突、预防冲突升至对抗的机制,求和谐社会之实。
前者,意味着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绝不能满足于权宜之计。政治家愿妥协、善协商、能对话,但更是重承诺,必须于治标之后立足治本,通过履行承诺、触及根本的制度改革和创新,解决关乎群众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建政府公信力。
后者,意味着执政方式的改进和民主对话机制的构建。中国现阶段出现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不仅凸显了社会转轨时期的特征,而且或多或少与政府公权力使用不当、缺乏监督相关,改进执政方式、提升执政能力已经迫在眉睫。在此过程中,应当推进民主进程,发挥人大和政协应有的作用,建立更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并通过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拓展有效的民意渠道,确保民意表达与对话。
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虽各有原因,发展进程及规模也并不一样,却存有某些共性:事情往往起因于单一事件,有时仅是一起治安或者刑事案,却因政府工作人员漠视当事人基本权利,处理粗暴,致使民怨沸腾,对抗升级;一旦事态急剧扩大,则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问题交织纠结;基层政府此时极易举措失当,擅用警力,进而封锁信息,其结果当然是抽刀断水,公信力尽失??虽然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总会平息,但不同的处置手段和持续时间意味着不同的社会政治代价,最终检验着领导者的能力和“执政为民”的诚意,并为政府的公信力留下长久的印记。
从马鞍山611事件可以看出,举凡对群体性事件处理较好的当政者,均能做到公开透明,舆论自由,特别尊重媒体监督的权利;而钳制舆情不仅招致民众反感,更因信息封锁在互联网时代的无效性引致流言丛生,真相难辨,几乎必然地激发或扩大群体性冲突,这一点两年前的贵州“瓮安事件”给了我们最好的例证。还可以看出,迷信和滥用警力容易火上浇油,反而激起暴力对抗,纵强行平息事件也会留下巨大后患;而在法律的框架下展开对话协商,政府态度包容勇于担责,则大大有助于缓解矛盾、维持秩序,在事件平息后进入良治。
越来越频繁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把公共危机管理这个课题推上了风头浪尖,不管是应对时事,抑或防患于未然,它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历史使命,希望也相信当政者定会有着比我们更为长远的眼光,能知晓此番道理,否则就要酿成大祸,一发不可收拾。
钱玮骏
公共案例分析报告3
案情描述:近年来,我国政府先后组织实施了三北防护林建设、退耕还林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等生态工程。其中退耕还林还草作为一项配合西部大开发,治理水土流失,改善西部生态环境的重大决策,是迄今为止我国投资最大,涉及面最广,群众参与度最高的一项生态建设工程。工程实施以来,我国中西部地区累计退耕还林、荒山造林二千多万公顷,生态改善效果显著,很多地区的植被得以恢复,水土流失和土壤沙化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而针对如何推进退耕还林还草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政府进行专项补偿,二是进行市场化运作。经过实践,两者都暴露出一些问题,政府主导的专项补偿出现了面子工程,而市场化运作又不乏失败的例子,延安民营企业家刘世杰,1996年以“面粉换地”组织延安市延川县的一个村的农民退耕还林还草,探索建立市场化的生态建设运行机制,被称为民间资本进入退耕还林领域的“民间资本先行者”。这项当时被看好的一个新探索,现在却举步维艰,第一个吃螃蟹的刘世杰,先后在荒山坡地上投入了一千万多元,目前却处于“生活靠借贷,出门被追债”的窘境。①
① 引自《记者观察》2003年12期。
案情评析:退耕还林还草,作为一项具有“积极的”或“正的”外部性经济活动,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其产品的供给是严重不足,或供给本身可能是微不足道。虽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也可能使农户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但更多的是发挥其生态、环境、景观和社会等外部效益。后者被周围和其他地区的人们无偿享用了。因为,一般而言,投资于退耕还林还草以外的其他经济主体对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仅仅是林木和畜产品经济价值的需求,并且这种需求的依据是他的私人边际收益。而社会或部分社会成员,对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多半是对退耕还林还草后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自然景观的改善等作用的需求。这样,在对退耕还林还草的个体需求和社会需求之间就存在一个边际外部效益问题。也就是说,个体需求仅考虑了其私人边际效益问题,而没有考虑这一边际外部效益问题。
站在退耕还林还草投资经济行为主体的立场来看,如果他是作为完全竞争市场上的以追求最大利益为动机的“理性经济人”,那么,他投资的决定性动机和目的将仍然是其边际效益最大化,而一般不会去考虑这部分边际外部效益。而针对消除退耕还林还草中的外部性问题,现行的主要由两种方法,一是政府补助,二是进行市场化运作,而这对应着外部性矫正两种相对立的观点:
一、利益调整:庇古等人的观点
主张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传统可以追溯到马歇尔。20世纪初期庇古又提出了著名的“庇古税”来试图消除外部性问题。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引入政府干预力量来解决因外部性问题引起的资源帕累托最适度配置问题。而这种政府干预既可以是直接的行政控制,如由政府指令生产者提供最优的产量组合,决定公共产品的价格等,也可以是间接的经济控制,如通过产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活动征税或提供补贴,使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
现行生态补偿政策设计的基本思路是以粮代赈、现金补助、分期实施,通过种苗补偿、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减免以及林草地产权保障等措施调动和保护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以期能够实现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工程实施采取目标责任制,省政府对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各省级政府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国家希望通过以上措施来解决退耕还林还草中的外部性问题,但从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退耕还林也在走向“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林草问题课题组的调查显示,相当多地方在选择退耕还林地点时,偏向于选择靠近公路的土地。在西南某些地区,靠近公路的退耕农户比例甚至超过70%。调查结果认为,“便于检查验收的考虑显然占据了重要成分”。“面子工程”导致的结果是,该退的坡耕地退不下来,不该退的基本农田却退了下来。农民失去了基本口粮田,而生态环境却得不到改善。二是经济林比重过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规定: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但根据调查,发现各地造林中的经济林比例远远大于生态林比例,而经济林的防护效应及其对生态环境的改善作用远小于生态林。三是林木管护成本投入没有保障。粮食、现金补助到期后,生态林统一管护没有资金来源,而且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生态林无经营收入,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群众得不到经济利益,管护问题突出。同时,退耕还林工作量繁大,直接成本中没有管理经费,地方政府承担了巨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在贫困地区这一情况尤其突出。四是退耕还林造林质量低下。五是补偿标准不合理。粮食补偿标准未充分体现区域差异。现行规定只按“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和“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这两个大区域来确定粮食补偿标准。然而即使是同在“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或“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由于气候条件、地理条件等方面的差异,退耕耕地的生产力不同,退耕耕地原有收益存在较大差异。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必然出现退耕耕地原有收益低于或高于围家补偿标准这两种退耕耕地原有收益低于或高于围家补偿标准这两种情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现在实行的生态补偿制度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诸多弊端,而问题就在于现行政策下,退耕还林还草的组织者与检查者均为政府承担,这就无法避免地导致了政府寻租和政府失灵现象的产生。此外由于是政府主导,没有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没有完全发挥。
二、改变利益调整的初始条件:科斯等人的观点
其实“科斯定理”只是一道命题,即“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科斯命题是针对外部效果理论的。“科斯定理”,与其是说明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效率结果与产权无关的结论,倒不如说它说明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条件下,产权制度质量如何作用或影响了经济效率。“科斯定理”引申出来的结论应该是,只要“交易费用”大于零,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合形式的选择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而无需抛弃市场机制或引入政府的干预。其原因在于,只要产权关系明权化,交易各方就会力求降低“交易费用”,使资源使用到产出最大、成本最小的地方,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刘世杰是走生态治理产业化的典型,而最终这个项目失败了。针对“刘世杰现象”,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分析认为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的国家退步政策不包括民间资本,民间资本不能从国家的财政“盘子” 里获得利润,只能从产业本身寻找利润点,风险加大。同是退耕还林,国家只补群众而不补企业,显现出民间资本进入缺乏政策引导和鼓励。二是民间资本进入生态产业隐性门槛较高。目前生态产业基本上还是政府主导,企业的进入只被作为一种补充,实际的支持力度不够,享受不到公平待遇。特别是在金融贷款方面,信贷部门非但没有针对民间资本介入的扶持政策,相反信贷条件过于苛刻,民营企业资金难的矛盾在生态领域很突出。三是生态产业收益低、周期长、公益性强,而且具有自然灾害和市场的双重风险。
由此看来,只是靠政府补助或是市场会出现很多问题,于是建立市场化的退耕还林补偿制度的想法出现了。在工程实施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即建立市场化的生态购买制度,通过市场运作中的“看不见的手”,更好地调节并完成现行的生态补偿制度。
首先,要选择代理企业。代理企业的选择可由退耕还林还草总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选取一部分有实力、有信誉的大型企业,授予其代理权。同时选取一部分企业参与当年的退耕还林还草组织工作,经过国家退耕还林还草管理机构的审核,获得当年相应的工资。第二,生态代理企业的收益来源是每年国家购买的生态产品,以及在市场上转换代理权获得的交易费用。而企业决定是否继续组织管理生态重建的根本在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自身对继续参与生态重建过程盈利性的估计。其次,政府对代理企业的生产进行购买。这种购买行为应定于每年6-7月,最多延长至10月,这段时间是判断树种或草场成活的最佳时间。这一时期,由退耕还林还草总机构派专人配合当地退耕还林还草的分支机构对一年内植树造林的成果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判断是否购买,以及购买多少。检验合格的可足额购买,不合格根据相关标准进行部分购买。对于一些生态重建工程完成很差的企业,可收回其代理权,并根据合同规定处以定量的罚款,第2年可将代理权交于其他具有生态重建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经营。
关于购买的检验标准,需在最初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尤其是对于一些长期处于干旱少雨的地方,要适当放宽标准,以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如果当年发生重大旱灾或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当地的退耕还林还草分支机构还需上报总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调低检验标准。在考虑到各种不同因素的情况下,尽量为代理企业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这样结合了政府和市场,也许会成为我国退耕还林还草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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