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大全3篇 天津职工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有多少

时间:2022-10-12 17:40:56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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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大全3篇 天津职工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有多少

天津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大全1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目前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现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1月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三、职工的上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天津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大全2

  2013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人、万元

  填表人:申报日期:年月日

  2013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

天津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大全3

  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本文是由本人编辑,通过这些年从业的经验,以及网上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等多个相关知道平台,问答平台整理总汇而成,都是社保相关的常见问题,可以做到基础知识普及的作用。由于内容比较多有数百个,就每个部分开个来一个文档。

  1. 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额的多少,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基数高社会保险待遇就高,反之就低。

  各地的社保基数根据各地的社平工资而定。每年社保基数都会更改,一般是在4、5月份,或是6、7月份,各地不一。但总体而言是每年提高。也就是说每年缴交的费用都会稍有提高。所以社保宜早不宜晚。

  2. 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2005年最低缴费基数为880元);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2005年最高缴费基数为4400元),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补缴的基数按照职工各的实际工资收入和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职工,其用人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取得的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激励作用和效率原则,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多,享受的待遇就越高。

(1)缴费基数的高低影响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度性养老金和补贴组成。一方面缴费基数低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因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以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1/120计发。而个人账户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11%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目前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8%);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目前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3%);上述储存额的利息。如果缴费基数低,必然影响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同时影响养老保险待遇。另一方面缴费基数低影响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职工退休时

  职工本

  职工97

  过渡性养老金= 本市上年职工 × 人平均 × 年 底 前× 1%

  月平均工资

  点工资

  缴费年限

(2)缴费基数的高低影响医疗保险待遇。对医疗保险待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个人账户上。政策规定,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等。划入标准为: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划入;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划入;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划入;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划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以下简称“老工人”),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划入。如果缴费基数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就少,就会影响职工待遇。

(3)缴费基数高低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我市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按规定享受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待遇时,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来确定工伤待遇。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而确定本人工资时,以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即月均缴费基数,作为本人工资。很显然,在伤残等级确定之后,工伤待遇的多少是由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的。

  4. 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签字确认?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低,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有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的手段,为职工少缴保险费,严重侵害职工权益。在工作中,常有职工反映,自己的工资收入高,但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由于事先不知道,导致医保账户存储额少、退休后养老待遇低,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实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制度,可提高缴费透明度,使职工掌握所在单位为自己缴纳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事前监督,防止因少报缴费基数而影响职工待遇,特别是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可以更好地防止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5. 缴费基数职工签字确认的范围有哪些?

  实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签字的范围是: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涉及参保职工180多万人。

  6. 如何进行缴费基数职工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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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签字确认前,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进行预核定,并依据预核定的情况,生成职工确认单,交用人单位组织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本人要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和基数确定要求进行核定。

  7. 职工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怎么办?

  职工本人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并交参保职工本人确认。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又不予调整的,本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按照有关规定,当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社保权益受到侵害超过60日的,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将不再受理。因此,广大参保职工对自己的签字要重视,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要及时纠正。

  8. 参保职工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异议,单位又不予调整时,向哪里投诉

  参保职工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经向单位反映,未按规定处理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中心反映,也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一、办理变理登记的事项

  用人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帐号。

  二、办理变更登记须提供的资料

  办理变更登记应携带下列证件、资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5.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

  社保分中心每月的20日至月底(具体时间由各分中心确定)办理变更登记。

  一、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按月申报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其社会保险费应合并申报。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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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缴费申报时间、内容和方法

  1.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8日前,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经社保分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可在办理缴费申报的同时缴费,也可在申报当月的9日至15日缴费。

  2.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同时办理养老保险费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申报,在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同时申报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

  3.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于每年一季度将全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2005为每人60元)一次性交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养老金中代扣代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退休费中代扣代缴。

  三、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按月向所属社保分中心报送《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表》;参保人员有增减变化的,应同时填报与《缴费人员增减名册》、《离退休人员增减名册》相对应的《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征集申报名册》及社保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处理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委托银行进行托收。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除补齐欠费和利息外,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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