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建设3篇(管理体系的建设)

时间:2022-10-14 10:31:27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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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建设3篇(管理体系的建设)

体系建设1

  诚信体系建设机制

  诚信是人们的基本道德观念。“诚者,天之道也《孟子·离娄》”,“言必行,行必果《论语·学而》”,表明诚信是自然规律,追求诚信是做人的基本规律;“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荀子·议兵》”、“信,国之宝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则强调了诚信之于政治生活的重要性。2001年,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诚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提出在全社会建立诚信体系的目标。检察诚信是指检察机关及检察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忠于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检察权行为准则,依据职权设立的宗旨、目的、范围、程序,诚信履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但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信用的任务,也有通过自身公正执法行为树立司法诚信形象的责任。因此,检察诚信应当是具有基础性和保障意义的诚信,是社会诚信的范本,直接影响着国家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的诚信建设。

  一、检察诚信的价值蕴含

(一)检察诚信的法理价值蕴含

  古代诚信是建立在哲学道德层面或小范围的商品交易中,现代诚信则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现代诚信不只是熟人之间的“诚信”,更多的是符合法律预设的陌生人之间的诚信。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之所以诚信遵守法律,原因在于能够通过遵守法律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法理学的发展中,利益曾被视为法律生活的中心概念,边沁提出“法一般的和最终的目的,不过是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而已”,到耶林认为“权利作为法的目的和法的根本标志,而权利就是法上保护的利益”;从马克思认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到赫克构筑起利益法理学,再到庞德将法的功能限定在调节、调和、调解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利益被认为是法律生存的真实意义。其实法律将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条文形式确立下来,就在于将当事人之间的可期待利益以国家强制力形式予以保障,要求当事人予以诚信履行。在刑事领域,法律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及受到何种处罚,以明文形式予以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做到依法定罪,依法处罚,诚信司法。在诉讼领域,法律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明晰,要求当事人在庭前准备,庭中审理,庭后执行,诚信履行,实现法的利益归属和秩序安排。从构成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这两条主线看来,个人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他人义务的诚信履行,自己义务的诚信履行有利于他人权利的及时实现。因此,诚信是贯穿于法律制定、运行的每个步骤,是法律利益实现的精神资源。法律作为利益的调节器,其实现过程也就是法律利益调节、调和、调解功能得以信用证明的过程。

(二)检察诚信的法治思想价值蕴含

  诚信从道德术语转化为法律术语,反映的不仅是法律规范在文字上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法治思想的深刻变化。诚信执法、诚信司法、诚信守法诉说着清晰的法治思想脉络——德治、法治、德法合治。

  1、提倡检察诚信建设是对传统德治思维的扬弃。传统的德治有两大根本条件,一是宗法社会结构使“尊、孝、亲”宗法伦理和“诚、义、礼、信”等处世道德能融为一体。二是道德与刑律合为一体,刑律被等同于法律,从而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推行道德成为可能。在传统德治两大根本条件均已经不复存在的当下,德治精神却因认识论上“否定之否定”被普遍运用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以德治国主要是要求领导干部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破除“官本位”意识,养成“守法公民”意识,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诚信本质就在于要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任何自己的私利”、“甘做人民公仆”等话语转化为每一位权力拥有者的实际行动。检察诚信要求检察人员对待职权应当以甘做人民公仆的意识,公正无私、执法为民。

  2、提倡检察诚信建设是对现代法治思维的拓展。法律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但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法治。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在强制力被滥用或缺损时,法治便遇到了障碍。法治思维的首要命题是法律至上。法律至上要求人们以已有法律做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换言之,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必须被实现(也称法律实现)。法律实现过程具体可分为执法、守法、监督等形态。检察诚信顺应了法律实现的要求,检察诚信要求检察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应严格依照权力设立宗旨、目的、行使范围、行使程序等规定,诚信履行。

  3、检察诚信建设是德治与法治结合共治的标本。德法合治不是一种理论的杜撰,而是有其外在的历史依据和内在的规定性。首先,中国两千年礼法合一的法治发展历程和西方的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思辨历史说明了德法合治具有相当的外在历史依据。其次,德法合治具有内在的规定性。法律是一种外在的他律性规范,道德是一种被内部化的、自律性规范;法律着重于抑制人的非理性,道德则更多的倾向于激发人的理性;法律依靠强制力实现自身的预期目标,而道德则依靠内心服从及社会舆论实现着自身主张。人类历史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纯粹的法律之治将会因强制力过于泛滥而陷入逆反困境,纯粹的道德之治将会因为道德多元和道德相对而陷入虚无和混乱困境。因此,现代社会的最佳治理途径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之治。法律与道德基于人的本性多元而存在的,各自独特的功能恰恰是相互弥补的。通过道德,能够将法律的外在、他律规范内化为行为者的自律性规范;通过道德,能将法律所抑制的非理性调适为行为人的自觉理性;通过道德,能将法律的强制后盾消解为行为人的内心服从和社会良好舆论。

  检察诚信以道德表述的形式将法律关于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范内化为检察人员的自律规范。呼吁检察人员诚信检察,将法律实现过程的所可能出现的非理性行为,以诚信履行法律设定检察权的宗旨、目的予以消解。

  二、检察诚信建设的现实依据

(一)形势发展和法治建设呼唤检察诚信——必然性

  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执法不公不廉很容易引起民怨甚至激起民愤,最终导致政法机关形象乃至党的形象受到损害。在今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政委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从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手,明确把公正廉洁执法作为全国政法机关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深入推进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

  公正廉洁执法就是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尽管检察职权拥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并不意味当然地拥有人民群众的诚信认同,法律监督的公信力还是源自于司法公正。检察诚信正是体现和包容了公正廉洁执法的实质内涵,要求把“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要求内化为检察人员行使职权的自觉行为。通过诚信为人,真正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的检察事业;通过诚信执法,真正做到崇尚法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通过诚信守纪,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通过诚信与民,自觉服务保障民生,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良好形象。因此,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中,打造诚信,维护诚信,实践诚信既是时代的理性呼唤,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检察职权行使过程中存在诚信缺失现象——必要性 在法治环境中,作为公权行使一方的检察人员对自身权力的观念应当是保守和积极两向兼备。检察人员通过保守观念实现对权力恣意行使欲望的抑制,通过积极观念实现对行政权、审判权滥用的抑制。但是出于个人价值判断、好恶或者源于对私情、私利的追求而违背职责要求的现象并不罕见,少数检察人员或凭借法律话语权的掌控优势,对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设置障碍,或任凭传统人治思维惯性,向当事人进行权力“寻租”,都无疑在破坏着检察诚信。从社会学角度看来,当事人都是在现实法治环境下形成对权力运行、权力机关的看法,并进而决定着自己的诉讼行为选择。其实,在法治环境中,诉讼当事人应该意识到自己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意识到自己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义务,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端、维护权利。但现实中一些诉讼当事人的做法却截然不同,总是有部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具体选择上体现着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的不信任,当事人及其亲属千方百计疏通关系、送礼行贿的事例时有发生,试图动用权力运行潜规则,通过各种非诚信手段实现着自身的非法目的。因此,检察人员的价值理念取向、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及行为方式选择共同决定了检察诚信建设的重要与艰巨。

  三、检察诚信体系构建

  检察诚信体系构建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既需要思想认识层面的不断深化和提高,也需要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提供有力保障,实现循序渐进的持续发展。

(一)建立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诚信需要一个稳定的载体,用于记录和传播诚信及违背诚信的人和事,从而给诚信者以持久的荣誉和信赖,给人们对违背诚信者以疏远和警惕”。在高检院新近出台的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把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建设列为加强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这也为检察诚信提供了最好的载体。执法档案的价值与诚信建设的目标一致,诚信建设的要求也与执法档案的目的呼应。因此,将检察诚信与执法档案有机融合,把检察诚信细化为执法档案的具体内容,通过客观真实记录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是否诚实守信、依法办案、诚信履责、规范行为,进一步强化对检察人员的考核监督和科学评价,增强干警依法办案、廉洁从检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努力打造一支诚信为人、诚信执法、诚信守纪、诚信于民的检察队伍,不断推进检察工作的发展。

  1、客观真实记录。诚信需要行为作为表征,行为需要文字作为历史档案。将检察人员的诚信履职行为以文字、图像、照片等形式予以记录并形成档案,实事求是。诚信并非检察领导人员特定义务,而是每一位执掌公权的人员应尽的义务。诚信档案应当由检察人员个人申报和相关部门搜集。

  2、内容全面详尽。诚信档案应当有详实内容,客观而全面的记录检察人员在诚信为人、诚信执法、诚信守纪、诚信于民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诚信执法、诚信守纪要求检察人员以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作为检察诚信的核心内容,以案件质量考评等级优劣、办案用时情况为档案资料形式。诚信于民要求检察人员除了检察工作之外,要积极参加所在社区活动、进行工作之外的守法情况在人民群众中起到示范作用,通过守法行为征表检察人员的法律信用。

  3、考核评价实绩。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检察诚信的引导、激励、保障机制,使诚信者受到尊重、奖励,使不诚信行为受到监督、谴责和追究,对违法违纪的行为严肃依法处理。对每位检察人员的诚信程度评价与奖励、职级等挂钩起来,通过强化不同阶段的考核,突出诚信评价的重要地位,促进和增强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

(二)营造诚信工作氛围,培育检察官公正廉洁的品质

  检察官的工作环境是否能为其提供独立的行为空间直接决定了其公正廉洁的品行是否能够养成。除拥有自身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外,检察官的外部工作环境深刻影响着自身道德支配,尤其是检察机关行政领导的引领作用。检察机关的领导可以运用自身行为,以身作则、带头示范,以务实诚信的工作作风引导自己下属保持诚信品质;以严守纪律、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向下属公开承诺,主动接受下属评议和监督。检察机关的领导还可以通过行政管理方式与各检察人员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和廉政建设责任书,就检察人员遵守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管理等方面做承诺,以行政管理方式激励检察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和履行诚信职责。

(三)开展检察文化活动,促进诚信检察建设

  诚信建设不仅可以依靠行政管理的体制问题来予以营造,还可以通过文化活动将诚信融为检察人员的日常生活方式,让检察人员在参与文化活动的同时,接受检察职业道德和检察官形象的教育、熏陶、引导。通过文化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引导激励其他检察人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教育活动,灌输诚信知识,掌握诚信原则,提高诚信意识,切实领悟以诚待人,以信立身,以诚立业,以信兴业的真谛,着力构建检察诚信文化,为检察队伍建设注入诚信理念、诚信内容。

(四)强化组织保障,建立诚信推进机制

  借《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明礼诚信”确定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的契机,检察机关将诚信引入到检察工作机制中。通过设置组织架构,建立检察机关诚信评价体系,并根据岗位、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充实组织架构。通过诚信领导小组对下属检察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检察人员的诚信等级,并通过日常考核监督,引导检察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确保诚信档案的各项考核内容落到实处。

体系建设2

  一、密云县地区情况介绍

  密云县位于北京市东北部,距北京市区65公里,全县总面积平方公里。县内有中型以上水库4座,县内重点名胜风景区20多处,五星级酒店2家,四星级酒店4家,几百家小型饭店及民俗,是京郊旅游、采摘的旅游圣地。县内拥有一所经济开发区、二千多家中小企业。

  二、市场总体形式分析:

  1、优势

  市场优势:旅游景区众多,旅游经济发展潜力大;空气质量好,适宜人类居住,房地产行业发展也较好;民俗、采摘等形势的旅游衍生品发展较快,数量规模与日俱增;政府政策好,旅游、中小企业、教育大力扶持。

  邮政在本地区优势:与政府来往较多,关系密切,密云邮政在政府面前比较具有话语权;具有良好的口碑,密云人比较认可。

  2、劣势

  市场劣势:整体经济水平不高,较其他郊区地区较为落后;旅游景区较多,但都各自为战,规模不大;酒店、民俗众多,但整体设施水平有限;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流动率较大,大型企业较少;中小企业因资金少、水平有限等因素影响,成长较慢。

  邮政在本地区的劣势:社会公司竞争压力比较大,如快递方面的申通、韵达,校园报刊方面的学友园等,对我局业务开发上造成很大的竞争压力;邮局产品竞争力相对较弱,对个人客户的吸引力不大;员工服务意识、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措施,适当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客户群体;加强与速递物流的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客户满意度)

  三、我局在本地区的客户分布及用邮特点

  客户分布:目前,县内80%的企事业单位同我局具有业务来往,其中,用邮在10万元以上的客户有家,10-20万元之间的客户有家,20-50万元的客户有家,50万以上的客户有4家。

  客户的用邮特点:

  1、邮政的信誉度较高,客户对邮政产品较为认可;

  2、大客户用邮方面都集中在函件、集邮、礼仪营销等成熟专业方面;

  3、与地方政府、乡镇合作较为密切,比较具有话语权;

  4、20万元以上的大客户相对较少,绝大部分属于中、小类企业;

  5、项目营销、方案营销较少,大部分属于关系营销,在长远合作方面存在严重的隐患。

  在以上的形式和特点下,我局顶住压力,不断创新,努力探索,在这处处充满竞争的市场中,培养出了我局新一代的营销人员,制定出了适应本局局情的营销体系,不断在大客户开发和维护上创造了优异的成绩。现将我局在此方面的一些策略和见解向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一、合理构建营销体系,为大客户开发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营销体系的构建上,我局组建营销队伍,全局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专职营销员,主要从事对外营销工作,客户范围以大客户的开发为主要目的,目前,我局共有专职营销员15名;一部分是兼职营销员,全局所有员工全部是兼职营销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外,兼顾营销工作,从事一些零散客户的开发工作。

  二、制定严谨的营销策略,确保大客户开发的成功率

  由于县内大客户的数量较少,客户开发的成功率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为了更好、更有效的帮助营销人员进行大客户的开发工作,我局特别制定了分层营销、分级跟进的营销策略。分层营销是指营销人员,即普通员工和专职营销员、支局长、市场部、局领导四层营销,营销人员在不具备对大客户进行公关或者公关失败的情况下,上报至支局长层面进行开发,若支局长层面进行开发仍存在困难或需要帮助的情况下,可上报至市场部进行协调和帮助,市场部仍无法解决,可汇报至局领导进行探讨,层层递进,有效、有步骤的进行营销,防止潜在客户的丢失。分级跟进指在对目标客户进行锁定或者已经接洽的大客户,可根据客户的规模,预期用邮金额等情况,对大客户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由不同级别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跟进,确保大客户开发的成功。

  三、注重营销方法,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营销不是空口说话,不是推销,而是需要开动思维,有思想,有准备,有方案的进行公关,特别是对大客户的营销,更需要谨慎调研,细心准备,打好大客户开发的第一仗。我局在营销方法上,推崇四种营销方法,分别是项目营销、方案营销、团队营销、关系营销,四种方法相互结合、相互补充,为我局大客户营销的成功率提供了保障。2010年,我局康宝路支局开发的《密云电力公司形象纪念邮册》项目就将四种方法很好的进行了应用,不但取得了圆满的成功,而且还为客户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致使现在后期的合作仍在进行。

  四、强化专业支撑,为大客户的成功开发保驾护航

  支撑工作是客户开发的后勤保障,为了帮助营销人员更好、更有效的进行开发工作,我局要求专业公司必须强化支撑意识、增强支撑能力、提高支撑效率的十二字方针,专业公司要将营销人员的事当做自己的事一样去办好,在自己能力有限不能办好的情况下,要想办法、找方法的去办好。在我局开发的《和谐社区纪念邮册》这个项目时,我局集邮公司邀请社会广告公司人员进行设计,并先后26次前往果园社区进行样稿的审核和修改,一次一次耐心的满足用户的要求,直到用户满意为止。

  五、根据大客户的特点,着力推进个性化制作类业务的开发

  大型客户在选购产品时一般比较注重对外宣传性和企业文化的承载性,因此我局在开发大客户时,着力推荐邮政的个性化制作类业务,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而制作类业务由推个性化邮品制作,2010年,我局共开发个性化邮册及邮折制作7户,而张裕艾斐堡红酒庄园个性化邮折更是我局的初次尝试,为了更为突破其红酒庄园的特点,我局企服中心的设计人员,专门将邮折设计为立体剪裁的庄园和酒瓶的图案,既美观又上档次,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扬。

  六、多回访、勤维护,确保大客户的流失率

  一个项目的开发成功并不算是结束,项目后的维护工作也至关重要。为了加强员工的客户维护意识,我局规定营销员对自身客户每月必须走访两次,支局长对本局的大客户,每季度必须回访二次;市场部对全局大客户,每季度必须回访二次,层层回访,了解客户的最新动态。为了更为有效的加强邮政同大客户的合作关系,我局还专门组织开展大客户座谈交流会,欢迎客户对我局工作进行交流和指点,加强深入合作,确保大客户的流失率。

  七、定期人员交流和培训,促进大客户开发率的不断提高

  大客户的开发工作,对营销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严格,为了提高我局专职营销员在大客户开发上的个人能力和自信心,我局市场部每月组织专职营销员进行交流和培训会。培训会主要以专职营销员自行进行讨论、探讨,互相介绍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共同努力,共同进步,在交流会上,大家还可以将自己认为比较好、或者有开发潜力的客户进行推荐,大家进行讨论,出主意,想办法,组建营销团队。培训会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本局专业公司的同志就本专业进行培训,一种是邀请市公司、专业局的同志到我局进行讲解,两种培训贯穿全年,提高营销员的学习意识,鼓励营销员思考和借鉴,不断挖掘自身潜质。

  八、完善服务质量,提高大客户的认可度

  在服务方面,我局一直要求员工要高标准严要求,要像东四学习,将邮政业务当做自己终身的事业的来开展,无论是营业人员还是科室人员,都要将服务意识始终贯彻下去。思乡月活动中,我局一所小学客户,要求我局将月饼投递至每位学校老师的家中,由于密云邮政速递公司投递人员有限,为

  了达到客户的要求,我局专门组织科室人员、专业公司人员、营销员等进行投递,今年,投递当天正值外面下雨,大家都没有退缩,城里同志爬楼送,乡村的同志踏着泥泞的道路送,都冒雨将月饼送至每位老师的家中,这个客户与我局合作三年了,我们的优秀服务得到了他们的认可和赞扬。

  在大客户的开发和维护上,我局因受地域、经济水平、企业规模等因素限制,大客户开发的数量并不多,经验也比较匮乏,有哪些需要改进和发展的还需要大家帮忙给予指点和帮助。

体系建设3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是关于社会信用信息传输、使用、维护的制度体系。社会信用一般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三类。政府信用主要是指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对自身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落实状况;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则主要是指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遵守诺言、信守合约、履行义务的诚信状态。

  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许多的问题。2002年7月下旬《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浮出;“十六大”第一次把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写入了党的文件。全国各地建设诚信省市乡村的声浪高涨;国内征信机构正象“久旱逢甘霖”般地迎接征信业“春天”的到来;外资征信机构也加紧了在华设立机构的步伐。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潮正在中国大地上涌动。然而,我国欲建设的信用体系也正在孕育着新的问题。在此也谈谈个人的看法,以共同探讨。

《征信管理条例》是一部征信业的基本法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应将征信定义清楚,才能具有可操作性。《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征信的定义为: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调查、加工、使用等商业性活动。从广义的征信业务的范围来说,征信至少应包括: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和咨询、信用担保、保理、商账催收等业务;从事这些征信业务,必需通过信用信息的采集、调查、加工和使用等手段;最终出售征信产品和服务,获得收益。广义的征信定义应为:征信机构在依法(规)从事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和咨询、信用担保、保理、商账催收等征信业务时,通过对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调查、加工、分析、使用等手段,为特定的用户提供商业性服务的活动。

  信用体系的建立,仅靠《征信管理条例》是不够的,需要国家立法的保障。目前,国家的一些现行法律与建立信用体系和WTO规则不一致的应修改。同时,国家在立法时,也应把市场的培育结合起来才具有可操作性。如: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哪些信用信息须被纳入基本信用信息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哪些经济活动须经征信机构的征信和评级;哪些经济活动必须出具征信或评级报告后才能实施;征信机构在从事征信活动时应遵守哪些规范;等等。这样,征信平台才可能建立,才能培育出真正的征信市场需求,信用体系的建立才有基础才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信用体系在防范信用风险和惩戒不诚信者的机制作用。

  1、关于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问题。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征信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信用信息数据库包括基本信用信息库和特定信用信息库。

  国家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如央行、工商、税务、海关、商检、质检、司法、公共服务等掌握着大量的基本信用信息,这些基本信用信息是国家行使管理职能而产生的。国家在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中,可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将这些国家机关的基本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政府基本信用信息平台即公共(政府)信用信息数据库,供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廉价使用。这是最经济、公平、公正的办法。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兴起建立“诚信省、市、乡、村”热。由各地政府和经济管理部门在建立“诚信省、市、乡、村”中花巨资建立“信用数据中心” 的做法,难免带来重复建设、资源“私有化”、垄断和分隔。因各地的“信用数据中心” 数据有限、功能不一,日后难以并轨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基本信用信息库的问题也不可小视。这种由各地政府牵头搞的模式,只能短期、局部有效。从长期、全局看,无疑是政府资财的浪费;征信机构需花巨资购买和整合后才能使用;征信的社会成本高企。

  由各征信机构向国家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或各地的“信用数据中心”购买,自己建立基本信用信息库。这种模式则意味着国家对用国家的力量建立信用体系的放弃。基本信用信

  息的集中若不是靠国家的立法和财力而完全靠征信机构的力量是难以做到的。目前,没有哪个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这也是造成目前国内征信机构发展慢、水平不高的最重要原因。特定信用信息库如何建立?特定信用信息库具有差异性特征,是各征信机构根据各自征信业务的需要而建立的专门化数据库。它是扩展了的信息资料,如国际市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库和特定信用信息库两者的数据库资料范围不同;数据库资料搜集的方式也不同。特定信用信息库的建立只能由各征信机构根据各自征信业务的需要来建立。

  2、关于资信评级机构集约化的问题。资信评级是一种以智力资本型为主导的经济活动。目前,我国的评信机构几经治理整顿、脱钩后仍有不下30家,货币(注册)资本普遍不多,业务不足且各自为营,人才资源分散,使原本整体素质就不高的状况十几年来无大改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中拟将征信(评信)机构的注册资本提高到几千万至一个亿。可见,管理层有意要将小而分散的评信机构进行重新整合,以达到集约化经营的目的。这是件有远见的做法!

  但对于苦苦经营了十几年而无大多积累的“老”机构来说,如此高的注册资本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现有“老”机构加在一起的货币资本也不过一亿左右。诚然,货币资本大,可以体现经济实力,可建立自己的大型数据库采集更多的重要信息。但毕竟智力资本、人才资源才是评级机构更重要的内部资源。

  因此,适当的抬高注册资本门槛以达到集约化经营的目的是必要的。但国家在设定注册资本门槛时应考虑内资控股与外资控股有别;老机构业内增资(老机构业内增资可规定年限分步达标)与新机构业外增资有别;“全能型”机构与“分业型”机构有别。

  3、关于“违约率”的问题。资信评级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风险管理的工具。而“违约率”是检验资信评级质量的工具,它可以检验不同的评级机构对同一评级对象在相同等级时质量上的优劣差异。“违约率”是资信等级可操作性的灵魂。评级机构避开严谨科学的违约率统计而片面追求评级指标体系的建设和评级方法的完善,将无法达到评级产品的质的飞跃。因此,评级机构应建立违约率模型。

  很显然,由于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目前的评信机构虽经多则十几年、少则几年的惨淡经营,但绝大多数都未建立评级对象的违约数据库,只是侧重于对评级对象未来风险的主观预测。尽管厦门金融咨询评信公司引入了违约率概念(全国唯一),连续六年进行了违约率计算,也仅仅是停留在“金融债务违约率”(包括贷款、信用证、票据贴现)的水平上。可见,要真正使用“违约率”来检验资信评级的质量,有赖于评级机构的努力和数据库的积累。目前的条件尚不具备。在实施“违约率”作为检验资信评级质量的工具方面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4、关于征信立法和市场需求培育的问题。信用体系的建立,仅靠《征信管理条例》是不够的,需要国家立法的保障。目前,国家的一些现行法律与建立信用体系和WTO规则不一致的应修改。同时,国家在立法时,也应把市场的培育结合起来才具有可操作性。如: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哪些信用信息须被纳入基本信用信息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哪些经济活动须经征信机构的征信和评级;哪些经济活动必须出具征信或评级报告后才能实施;征信机构在从事征信活动时应遵守哪些规范;等等。这样,征信平台才可能建立,才能培育出真正的征信市场需求,信用体系的建立才有基础才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信用体系在防范信用风险和惩戒不诚信者的机制作用。

  回顾我国评信业艰辛的发展历程,八十年代中至九三年治理整顿前,曾经也是银行对企业进行热火朝天评级(信)的时期,结果出现了如上的消极影响。治理整顿后至当前,我国较规范的评信业才刚刚步入起步阶段,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按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已探索出了一条对授信企业由社会专业评信机构与商业银行“联合评信”的路子。十五年来,既有沉重的教训,也有近五年来可贵的经验。为了不重蹈过去的覆辙以利于评信

  业的健康发展,在商业银行也从事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后,一定要兴利除弊针对以上的问题作出具体的安排。因此,对授信企业评级,要有“合”有“分”、“两条腿走路”,应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相结合:在有评信中介机构的地方,对在两家以上的银行授信的企业和虽只在一家银行授信但授信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大户,实行商业银行和评信中介机构“联合评信”的办法;对只在一家银行授信和授信金额未超过一定数额的企业,则由授信银行单独评信,“内部掌握”。在目前暂没有评信中介机构的地方,只要市场需求培育起来了,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大机构自然会设立分支机构或按市场规律与商业银行合作运作。

  一个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应该包括哪些东西呢?美国是世界公认的信用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其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较强。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信用成了在宏观上左右美国经济景气的重要因素,美国短期消费信贷5年以内余额从1946年的98亿美元上升到1998年的.44亿美元,当年美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达到.23亿美元。第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达。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这些中介机构都是完全的市场化运营,能保持相当高的独立性,能够为各种信息需求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信息产品,从而满足美国社会了解社会成员信用状况的需求。独立的信用中介机构是美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柱。

  第二,信用法律制度相对完善。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是美国信用立法的代表,该法专门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信息收集、信息加工、信用信息报告的使用,消费者个人的权利,征信机构的违法责任等方面作了清楚的规定。

  第三,信用行业管理到位。在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下,美国政府对信用行业的干预并不多,主要是监督市场主体,尤其是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的守法状况。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可见,社会信用体系是与所有社会成员(包括个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信用活动有关的制度性社会工程,包括所有个人和组织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征信服务运作机制、信用法律制度、社会失信惩戒机制以及有关信用管理的职业教育和道德建设。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全可以借鉴信用制度完善的国家的经验,从信用文化宣传、信用中介机构培育、信用法制完善、信用行业监管等方面入手,尽快为社会构建一个有效的信用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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