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浅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问题及对策3篇(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是否过高),供大家参考。
浅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问题及对策1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制度改革
(现代企业)作者杨齐
随着我国国企改革和发展,大型国有企业的规模、资产和实力得到了极大的加强,大型国企逐步建立起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现代公司制度,国企高管的薪酬也逐步由政府制定发展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确定。伴随着“人力资本”、“管理者才能”理论的发展,国有企业高管逐渐实现了“人力资本化”,高管薪酬不断增加。自2007年至今,不少国企高管爆出天价薪酬,与企业内部普通职工和社会平均薪酬之间的差距正日益拉大,引起了全国各界对国企高管薪酬的质疑。2009年9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推出铁腕措施,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规定国企高管基本年薪与上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以更为变通的方式规定了高管薪酬的上限。国企高管薪酬制度是国企治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国企的改革发展,合理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能够有效促进国企的发展,有效解决国企的委托代理问题,同时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构建合理的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制度是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当前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制度中的问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国企高管作为国企管理经营的受托人,其薪酬应当由委托人和高管协商确定,伴随着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内部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聘任了外部独立董事、有的企业还设立了薪酬委员会,在治理结构上符合了现代企业制度。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作为高管薪酬制定、管理者负责对高管薪酬进行管理,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并未能有效管控国企高管自定薪酬,究其根源在于国企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全体人民所有,但全体人民无法对国企进行直接管理,将管理权委托给政府来执行,政府又委托国企高管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形成了多重委托一代理关系。这导致了缺乏有效监督,甚至存在政府官员、董事会、国企高管的合谋,致使国企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由于国企内部人控制的存在,使得薪酬管理成为了高管个人的行为,薪酬自定也就成为了常态。薪酬获得缺乏依据。首先,企业高管薪酬的获得应当与高管的才能相关联。我国国企高管借助“人力资本”、“企业家才能”理论,片面夸大管理者的才能,追求高管薪酬与国际接轨。“企业家才能”的确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人力资本”也应当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企业家才能”和“人力资本”大小的度量是世界性难题,目前尚没有合理和普遍接受的度量方法,在没有度量的基础上就以此为借口获得高薪酬是其合理性必然要受到公众的质疑。其次,我国国有企业常常得到政府政策、资金的支持。国企取得的绩效有高管才能的作用,但有多少是源于高管的才能是很难估量的,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国有企业绩效不能全部归因于高管才能。再其次,国企高管并非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是现代企业制度两权分离在运行中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体现,是企业管理高度专业化的结果,也是企业管理成熟的标志。在成熟市场经济体内,由于职业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的存在,高管薪酬通常不会出现太大的差距以及太大的争议,而我国国企高管的薪酬确定之所以进退无据、左右为难,最主要的症结在于国企高管的“资格确认”存在疑问,国企高管并非职业经理人,国企高管的资格是由政府确认而不是由市场确认,薪酬的获得却要与职业经理人接轨也就难以令人信服了。假定国企高管不是来自行政任命,而是经过严格的市场筛选来产生,那么,国企职工和政府官员就会同意给出一个足以吸引职业经理人的薪酬。薪酬确定缺乏标准。国企高管的薪酬应该定多少,多少是高、多少是低是社会公众争议的焦点问题。我国国企管理部门一直对国企高管的薪酬实施严格的标准规制。早在2002年国资委就作出规定,央企高管薪酬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2009年2月,财政部又出台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税前年薪为280万。2010年4月11日,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表示,中央企业一把手主要负责人平均薪酬58万(税前),“我个人感觉是不高的”,但公众却认为国企高管薪酬偏高,特别是与国外国企高管薪酬比较,公众对国企高管薪酬的质疑其核心不是在于国企高管薪酬的高低,却是高管获得薪酬的途径。我国国企高管主要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缺乏公开性和竞争性,国企高管的“个人才能”并未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再加上国企的效益往往与国家政策、资源的支持有很大关系,因此公众才会对国企高管薪酬(即使是由国资委制定)表示质疑。绩效评价不合理。绩效考核是企业高管薪酬发放的基础,科学、合理的国企高管绩效考核体系是国企高管薪酬制度的核心。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依据是2002年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该评价体系分为定量和定性指标两大类,基本涵盖了主要财务指标和部分非财务指标,同时提出国企要分行业评价相对业绩,但是却忽视了国企所处领域的不同。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并且有些处于竞争领域,有些处于非竞争领域。对于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以《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进行评价是合适的,但一些处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也采取同样的办法评价就会导致一些问题。因为处于非竞争领域的国企常常利用垄断优势来提高企业绩效,因此无法评价出企业绩效的增加是由于高管的个人才能,还是由于国企所处的非竞争领域而获得的,当然,绩效评价是世界性难题,要想合理确定企业绩效中高管贡献来确定高管能力进而确定高管薪酬是不可能的,但至少可以肯定处于非竞争领域国企的绩效与市场地位是有很大关系的,而这也是公众对处于非竞争领域国企高管薪酬质疑的主要原因。
二、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改进国企绩效分类评价。我国国企绩效评价是依据《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中提出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等国家标准,按照行业重要程度和样本数量,企业效绩评价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划分为四个层次约150个行业,在各行业全行业标准值下又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规模”进行评价,但是没有区分竞争和非竞争领域的企业,都以经济利润的考核为主,对于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以经济业绩为主进行评价是合适的,但一些处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也采取经济业绩为主的评价就会导致一些问题。处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通常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的企业,如水电煤气;或是是处于自然、行政垄断行业如石油、电信等。对这类企业采取以经济业绩为主的评价方式,只能使这些企业偏离发展目标,如脱离社会公益性质、或利用垄断优势获取利润。这样的评价体系既不能很好的比较不同经营领域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不利于国企社会职能的发挥。高管分类管理。我国虽然在改革之初就已经提出要实行政企分开,但到目前为止效果并不理想,其中突出表现为国企高管在担任经理人的同时还具有行政级别。这种特殊的身份,对国企高管薪酬的管理带来了矛盾。如果国企高管是具有行政级别的政府官员,那么他的薪酬就应当依据政府公务员的标准来发放;如果他是职业经理人,他的薪酬获取就应该依照市场化标准进行。然而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国企高管既享受了政府公务员的潜在好处(仕途
提升),又获得了经济效益,这是公众对国企高管质疑的主要问题。因此改变国企高管官商一体的身份对国企高管分类管理是国企改革的必然。具体来说,首先将国有企业区分为竞争性国企和公共事业型国企,对竞争性国企高管不再保留行政级别和身份,考核与薪酬的发放按照市场化进行;对公共事业型国企高管保留行政级别和身份,考核与薪酬管理参照政府公务员进行。这样一来,竞争性国企高管考核依照业绩实行,薪酬与业绩关联,依靠个人经营才能来获得薪酬也就顺理成章了,而公共事业型的国企高管的考核主要依照社会效益来进行,薪酬参照公务员管理。市场化选聘高管。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高管通常是通过人才市场的竞争机制挑选出来的,是董事会代表投资者选定的,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实际上反映了市场对这些人的评价,即对“高管”们的经营能力或风险承担能力作出的一种相对客观、公开的认定。企业高管的薪酬由市场确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完善的经理人市场,让董事会在市场上选聘高管人员,并使董事会对选错人负起责任来;二是充分的信息披露,高管薪酬及其相关信息必须对外公开,以接受政府、投资者和公众监督;三是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大违规的成本,使其远远高于违规的收益。然而,当前国企高管却并不单纯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他们往往更多来自行政决策和政治任命,缺乏透明和竞争,没有经过市场的选择,高管的市场价值无法体现。通过市场化选聘国企高管,将国企高管的薪酬决定权交给市场,在充分引入竞争的基础上双方双向选择最终确定薪酬。在公开市场化选聘国企高管方面,中组部、国资委作了不少的尝试,近年来,中组部、国资委已先后7次组织中央企业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从近万名应聘者中录用了113人,同时还储备了一批素质优良、年富力强的后备人才。截至2009年底,中央企业通过竞争性方式选聘的各级经营管理人才,从2004年的万人增加到万人,增长56%。上海等地方也做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来看市场化选聘程度不高。
现行的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的缺乏导致了高管自定薪酬,同时由于国企高管的任命主要是通过行政方式,缺乏市场化竞争,国企高管薪酬的确定缺乏令人信服的标准,更加剧了公众对国企高管薪酬的质疑。改革国企绩效考评方式、国企高管分类管理、市场化选聘国企高管应该是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项目(GZF2010XZDLW20)阶段成果。]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浅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问题及对策2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研究
公司高管薪酬制度作为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不仅对公司的经营成长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一般认为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的薪酬水平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若公司业绩突出,那么管理者就应该拿到丰厚的薪酬,倘若业绩平平,公司高层再拿高额的薪酬就不尽合理。评价一个公司的效益,一般要从公司的营业额、市场的拓展等经济效益方面考虑。而作为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他们的薪酬相对于其他性质公司的高管们具有更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国有企业高管的角色定位分析
国有企业的高管们和其他性质的公司的高管有很多的不同,其他企业的高管一般由聘任制产生并具有竞争性,而国企特别是央企,他们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由政府任命产生,他们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身上具有政府官员的色彩,他们可以和政府官员进行互调,其中他们大多数是党员。国企高管身份的复杂性就决定了其薪酬定位的复杂性。一方面要激励他们努力提高公司业绩,另一方面又要保持一定级别内部的公平性。国有企业虽然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但是其所有权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代为行使。国有企业的效益除了要强调经济效益外,还应更多的关注其社会效益,所以,在评价高管的业绩时不能仅仅以经济效益为标准。
企业高管的薪酬构成国企高管的薪酬可以分为显性薪酬和隐形薪酬。显性薪酬主要包括基本薪酬、短期绩效薪酬和中长期风险激励薪酬。基本薪酬主要是指工资、年薪等。这部分的数量一般是在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不变的,其与业绩没有明显的关联。短期绩效薪酬一般与公司的当期业绩挂钩,其数量的大小和其业绩呈正向相关。主要形式有、季度奖金、参与公司盈利分红、股票奖励等。中长期风险激励薪酬主要采取股权激励,是指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高管获得的一种表现为以股权形式的报酬收入。股权激励能使高管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利润以及承担风险。
隐形薪酬是指高官们所享有的非货币收益,这类收入在财务账目中属于特殊岗位津贴,在现实中又被称为职务消费。主要以能够报销的费用账单、装饰豪华办公室、专用汽车、各种专业会议等形式体现,通常可以反映出管理层的权力、地位与职业成就。由于这些消费的货币支出一般是全部或部分免税的,所以在国企中被广泛采用。
固有企业高管薪酬的现状
我国自2002年开始推行国企高管年薪制以来,国企高管的薪酬水平在逐年上升,据国资委披露从2004年至2007年,国资委监管下的央企高管的平均年薪增长率达14%之多,从2004年的35万增长到2007年55万元。高管的薪酬远远国资委为其确定的标准,即普通员工年薪的12倍。国企高管薪酬涨的过高过
快已经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其中批评的声音不时见诸报端,主要表现在:薪酬制度安排不合理;和员工收于差距过大,引发贫富不均;国企的社会效益不明显。
认为我国国有企业高管阶层的薪酬水平过高,这和一些外资和独资企业的高管薪酬过高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其他性质公司的高管获得高额的薪酬水平,是因为他们的管理绩效,给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而国有企业则不然,先不说一些国企在没有给企业带来绩效却获得了高额的报酬,单单那些即使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的。我们也会质疑:他们绩效的取得是否真的就是其管理的结果。
然而从另一方面讲:国企业面临着这样的难题。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金水平明显低于非国有企业经理人的水平,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高管缺乏必要的激励,由此不仅会降低国有企业的效率,而且还会导致稀缺人才的流失。例如,国资委曾公开向海内外招聘中央企业的高管,报名者一共有16名,进入笔试的有5名,最后进入面试的2个人,最后有1个人各方面都比较优秀被录用,可就是这个人最后接受不了国资委开出的薪酬,放弃了应聘。
一方面是人们普遍接受不了国企高管的高额薪酬,另一方面是由横向相比使得国企高管较低的薪酬水平,致使国企对一些人才缺乏激励和诱惑,从而导致人才的流失。那么造成这样两难局面的根源在哪里呢?
针对国企高管薪酬的两难境地,有人归结为国有企业没有市
场化运作。我们不仅要问我们的国有企业是否真的可以市场化运作。我们的国有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命脉、国家政权的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虽然国有企业及其高管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将其推向市场,而不计后果。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难题的原因分析
管理学家们在设计公司高管薪酬是时,都认为高管的薪酬应该和公司的业绩保持逻辑关系。这也是大家普遍都能理解和接受的。可再实际中他们发现影响高管薪酬的因素不仅仅就是企业的业绩。通过分析研究他们发现:公司高管薪酬除了受公司也业绩影响,还更多的受到整个社会工资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并通过了回归分析加以论证(王红领,2006)。另外,国企经营业绩的取得,并不一定全部是国企高管经营管理的结果,也有可能是政策、制度等非管理因素造成的,这就促成了人们对国企高管高薪的发难。
在国企高管的选拨机制上,缺乏市场化原则,被认为是其关键原因之一。国有企业的高管往往是由政府任命产生,并且其身份可以在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之间相互转换。这就决定了企业高管的薪酬要和其身份相当的政府官员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为了平衡政府官员和高管的薪酬水平,所以国企的高管的薪酬就表现出没有非国企的高管薪酬水平高。
王红领教授将国企高管的行政色彩称为企业高管的“政府化”。国企高管“政府化”特征表现最为明显的特征是:国企高
管要像公务员那样定期轮岗。由于企业高管的定期轮岗就使得企业的战略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另外,国企高管的绩效不仅仅是其企业营业收入的多少,并不是主要由市场来评判,更主要的是由其上级领导评定。这样就会使高管领导偏离企业经营的目的,去迎合上级领导的意图,从而造成国有资源的浪费。国企高管之间的轮岗以及高管和政府官员之间的互换岗位,就要求国企高管的薪酬水平不能和同级别的行政官员的薪酬差距过大。
自2002年实行年薪制以来,国企高管的薪酬是节节攀升,超出了人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国资委规定了国企高管的薪酬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12倍的界限。可实际中并非如此。据统计,国企高管的薪酬已经达到职工工资的倍。高管的薪酬增长过高过快加大了贫富差距,诱发人民的不满情绪,激化了贫富矛盾。为了缩小差距,缓和抵触情绪国资委曾明确指出,中央企业负责人的收入不能简单的与国际大公司、非国有企业相攀比,这种差距不能再扩大了(李荣融,2004)。
国企高管薪酬制度建设的思考
国企高管的薪酬一方面不能太低,否则容易造成激励缺乏,效率低下,人才流失;另一方面,薪酬又不能太高,这样容易引起人们的不满情绪,激化矛盾。那么如何才能设计出一套合理的薪酬制度,既能对国企高管起到激励作用,促使其努力工作,又能使民众认可接受其薪酬水平呢?
制定合理的绩效评估标准,薪酬和绩效挂钩。既然国企高管的绩效评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那么设计出一套合理公平的绩效评定标准就尤为重要。例如,我们可以设计出一套绩效考核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要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国企的社会责任以及国家的战略要求等。针对国企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业务不相关的),要推向市场,采用市场化运行。
加强薪酬制度的透明化建设。让人们了解国企高管薪酬的组成,这样才有可能接受高管高薪。例如,将高管的基本薪金、绩效薪金、股权激励等各部分收入公开化、制度化,假以公开的绩效评估标准对应一个薪酬水平。
加强监督,杜绝不合理的薪酬标准和现象。信息的公开透明化,有利于媒体、社会和国资委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种主体的监督作用,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严厉的解决。
总之,解决国企高管的薪酬难题,关键在于设计出一套合理的薪酬体系,而这个体系要以效率为基础,兼顾公平,以激励为目标,兼顾约束,从而将经济发展与社会责任相结合。
浅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问题及对策3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研究
导读]金钱很重要,但比金钱更重要的就是赚钱之道。人人都在探寻赚钱之道,企业家更是如此.摘要:近年来,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话题一直比较敏感,由此引发的民众不满乃至愤怒,最终促使一些国家开始出台“限薪令”。高薪现象本身,并非源于智慧、劳动和风险,而是源于畸形的薪酬制度。限薪必须依靠刚性的制度来实现,否则,就容易陷入一种人治的循环,甚至演绎出越限越高的闹剧。
关键词:国企高管 年薪制 薪酬水平
金钱很重要,但比金钱更重要的就是赚钱之道。人人都在探寻赚钱之道,企业家更是如此。私营企业家大都通过创办企业来实现个人的财富增长,企业家个人的价值观往往就是企业的经营宗旨。国有企业家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高管,其赚钱的路径主要就是挣取薪酬。当前,国企高管薪酬问题已成为中央重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高管薪酬到底多少是合理的?在我们非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包括高管的选拨都是非市场化的,所以薪酬很难有个绝对合情合理的标准,但不能因此而没有标准和制度,更不能允许国企高管自定薪酬水平,堂而皇之、心安理得地领取无任何风险的高额薪酬。
其一,国有企业的高管享有的升迁待遇本身就是一种激励,姑且称之为“行政激励”,这个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政治方面和福利待遇方面。举个简单的例子,许多国企干部本身就享有行政级别,其中一些经营出色、管理有方的国企老总,更是直接被提拔到政府部门中担任要职。在分享“行政激励”的同时,如果这些国企的老总再享受市场化的天价高薪,事实上等于双重激励。
其二,当我们实行市场激励机制时,对应的应该是市场化的竞争体系。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许多国企人员臃肿,费用高昂,仅仅依靠其垄断地位获取的垄断利润支撑其发展,而这种“业绩”本身让民众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凡是国企占垄断地位的领域,民众得到的往往是质次价高的服务。因此,相比之下,国企高管更应该被限制薪水。
限薪不能靠自觉,而需要靠制度。国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也是现阶段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效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能够给予高管充分的激励、引导高管的行为,有效的解决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对推动国企改革、搞活国有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国企改革的各个时期,国有企业先后实行过不同的高管薪酬制度,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企改革第一阶段的岗位技能工资制,以及后来出现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到现阶段国有企业正在尝试的年薪制、股权薪酬制度等高管薪酬制度模式。可以说,国企高管薪酬制度的演进折射出国企改革的进程,而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又要求相应的高管薪酬制度与之相适应。国有企业要想建立一个高效的高管薪酬制度必须首先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良性的高管薪酬制度生成机制,使高管薪酬制度能够不断地内生,而不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建立起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不相容的薪酬制度。年薪制与月薪或月薪加奖金以及股权薪酬制度相比,更符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得到政府、高管和普通员工的支持,运行成本较低,能够给予高管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是现阶段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模式的最佳选择。年薪制是以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经营规模、管理复杂度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年薪的分配方式。年薪制的运行效率与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高管的绩效考核机制、高管的约束、监督机制以及高管的配置机制密切相关,这些相关机制直接影响着年薪制的效率,只有建立和完善这些机制年薪制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以前,我国的薪酬支付都是以月为周期的,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对劳动者进行薪酬支付的方式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既出现了以天、周为单位的日薪制、周薪制,也出现了以年或更长时间为单位的年薪制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方式。这种区分主要由于不同性质的劳动的考核周期决定的。对于从事家政服务、生产等简单操作型工作的员工,其工作成果比较好衡量,薪酬也容易计算,可以采用月薪、周薪,甚至日薪、时薪的发放方式;而对于企业高层管理者,其工作复杂度较高,工作成果一般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进行衡量,所以只能采用年薪等中长期的薪酬支付方式。我国国企和国企高管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身份,但毕竟是市场化的企业主体,符合企业运作的一般规律。在管理者薪酬周期的确定上,由于管理者业绩的衡量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只能采用年薪制等长期的薪酬支付方式,这与其他企业是没有区别的。国企高管实行年薪制是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
由于金融企业频现天价年薪,2009年1月13日财政部办公厅向各有关单位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最高年薪为280万人民币。说明国家相关部门对国企高管的年薪总额已经开始重视,并在积极寻找答案和采取措施。
国企年薪应如何确定,年薪确定的标准是什么?一般情况下,企业高管的年薪应与以下因素挂钩:①企业的资产规模②企业的员工数量③企业盈利能力④企业行业的薪资水平⑤企业的风险水平。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体系中的一部分,国企高管的年薪同样应该与以上因素挂钩。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身份,国有企业的利润不仅由高管的经营管理能力创造的,而更多是由国家给与的资源创造的。在衡量国企高管的人力资源价值和设计国企高管的薪酬总额时,必须考虑国有企业身份(尤其是垄断型国企)这一特殊因素的影响。所以一般情况下,与同规模的一般企业高管的薪酬相比,国企高管的薪酬应进行适当的下调,而且必须设置上限。以防止由于国家的行业政策,带来的国企高管的天价薪酬问题。
目前,国企高管的年薪结构一般分为三类:①基本年薪+绩效年薪②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③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股权激励。基本年薪一般是为保障高管日常生活,而按月发放的基本薪酬;绩效年薪是与高管的绩效挂钩的部分,此部分一般根据高管所负有的经营责任与基本年薪形成一定的比例关系。高管的负有的经营责任越高比例系数越高,如董事长、总经理绩效年薪可为基本年薪的3倍左右,而行政副总、人力副总等绩效年薪可为基本年薪的2倍左右,而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中层管理者,绩效年薪与基本年薪可采取1:1甚至更低的比例关系;奖励年薪和股权激励是为了鼓励国企高管在完成预算业绩的基础上,做出更大的努力和贡献。对于以上3种年薪结构,笔者个人更倾向于第二种结构。因为第一种结构会造成国企高管只盯住预算目标,制约国企高管积极性的发挥,从而限制企业的发展。第三种结构必然会造成国有股权的稀释、国有权益的流失,而且当国企经营者获得股权成为企业所有者后,其经营热情是否会提高却难以确定。综合看来第二种年薪结构是一种比较合理的结构,对高管既能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对国有股权造成的风险也最小。
除了制度约束,还需要社会道德、公众舆论的监督,更需要自我德行完善和精神成长的警示和校正。所以,每一位国企高管必须正确地看待取薪之道,对得起国企领导岗位的光荣和责任。
参考文献:
[1]秦志华.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设计与实施[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年03期.[2]凌辉华.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创新[J].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07年01期.[3]许桃芳.中国的年薪制还差什么?[J].学习月刊.2008年03期.基金项目:蔡火石教育发展基金 读者喜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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