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3篇 空调的通风功能与新风系统的区别

时间:2022-10-24 11:14:46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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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3篇 空调的通风功能与新风系统的区别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1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

  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新风量

  air

  change

  flow

  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可吸入颗粒物

  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风管表面积尘量

  duct

  surface

  dust

  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设计卫生要求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

  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

  m/s。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

  dB(A计权)。

  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

  a)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b)

  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c)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

  mm×250

  mm的风口。

  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b)

  低于排风口;

  c)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

  m;

  d)

  进排风不应短路。

  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虫媒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

  集中空调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蒸汽加湿,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湿方式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

  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

  b)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c)开放式冷却塔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集中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应当光滑,易于清理。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宜使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工作冲击的强度。

  卫生质量要求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集中空调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质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指标

  集中空凋系统风管内表面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指标

  卫生管理要求

  应建立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集中空调系统竣工图;

  b)

  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

  c)

  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d)

  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production

  n.生产;制造e)

  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

  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下列部位进行清洗:

  a)

  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b)

  空气净化过滤材料应当每六个月清洗或更换一次;

  c)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集中空调系统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

  a)

  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b)

  送风质量不符合表2要求的;

  c)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有不符合表3要求的。

  应制定集中空调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集中空调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b)

  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c)

  集中空调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等。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空调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a)

  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b)

  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整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目测通风系统内表面无粘结物和碎屑等污染物,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1g/m2。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 20~30m3。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 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当保持清洁,每周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每三个月对冷却水水质进行嗜肺军团菌检测;空气过滤网、过滤器盒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设防鼠装置并经常擦洗,保持清洁,保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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