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国家探亲假法规3篇 最新探亲假国家规定文件,欢迎参阅。
国家探亲假法规1
申请休探亲假,而且名正言顺。其中,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和每4年20天。
不仅可与年假连休
还能报销路费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探亲假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出台的,当时交通很不方便,也没有节假日和带薪休假,回家一趟很不容易。按照《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一转眼,探亲假的历史已经有33年了。但是它依然有效,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这个福利。而且,与带薪年假、法定假日都不冲突。这意味着可以与年假和法定假期连起来一起休。
九成人要么“不知道”
要么“休不了”
如此“人性化”的假期存在了33年,然而今天的受访者要么“不知道”、要么“休不了”,更像是纸面福利。
“天哪!有了这个假,就不用纠结除夕放不放假了。”现代快报记者在南京人才市场采访了50多人,超过9成人对探亲假感到“新鲜”。“我未婚,可以休20天呢。如果我除夕前请假回家,还能过完元宵节呢!等于是一个‘寒假’啊。”得知探亲假这一福利,王先生很激动,要找老板“讨假”,“我要投诉老板,赔偿我的假期!”但不一会儿,他又苦笑地表示,只是说说而已,“我们老板的准则就是努力上班创造美好未来,年纪轻轻不要想休假!我估计,探亲假休完回来,我的下场就是彻底回家歇着了。”他也坦言,月薪直接与绩效挂钩,自己也舍不得不工作,不赚钱。今年9月有媒体委托调查机构向网友发起调查,“不休探亲假的原因”的调查结果显示,“单位性质不在可休假范围内”位列首位,“没有听说过”位居第二。然后是“听过,单位性质也在可休假范围内,但单位设置了层层阻碍”等原因。
探亲假怎么休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能否休探亲假,设有几个杠杠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不该再以时间限定,可用地域范围来规定
有专家认为,因社会发展,探亲假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亟待修改。比如,谁可以休探亲假?并不是以职工与父母的距离来衡量的。而是以时间来衡量,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但现实是,现在交通便利,动车、飞机很快能回家,到底哪些属于可以休探亲假的范围,不应该再用时间限定,可以用地域范围来规定是否可以休探亲假。
应正式修订,将范围扩大至所有企业
此外,探亲假的适用人群也是被吐槽较多的。从规定来看,适用范围受到了限制,非国有企业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仅适用国有企业。而现在,大量的职工是在民企、外企工作。虽然随着经济发展,实际执行中,现在也扩大到了所有企业,但相应规定中一直未明确,也没有修改规定。于是,一些企业以不符合规定要求而置之不理。建议正式修订,将能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扩大至所有企业。
应与带薪年休假一样增加处罚措施
南京市老龄办副主任顾玉娥认为,去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而“探亲假”也推到众人视野。但没有假期,如何让子女常回家看看?建议探亲假应该落实到位。
“目前‘探亲假’的处境之所以不尴不尬,主要是没有处罚措施。”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这位负责人分析,带薪年休假有一个罚则,即如果员工未休假,单位需要支付300%的工资作为补偿;那么如果不给员工休探亲假,也应有一个强制性的支付超额工资的法律后果,促使企业化被动为主动地来适应这个规定。
休假提醒
你休过吗?
还有这些假期可以休 你休过吗?
知道吗,其实大家的假期品种还真不少,除了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外,还有一大波假期可以享受。现代快报记者梳理了一下,你快来对照看看,哪些假已经休了,哪些假可以准备向单位提出申请了。
一般性休假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拿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路程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陪产假
即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如根据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方享有7天陪产假,晚育的享有10天陪产假。
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病假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个月。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的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来源:现代快报)
探亲假带薪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来源:人民网)
国家探亲假法规2
公务员探亲假2013年最新规定
公务员2013年最新探亲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 — 1 —
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提要]国务院1981年颁发的第36号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公务员则也在此列.国务院1981年颁发的第36号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该规定自81年颁布以来并未被其他法规取代,亦未被废止,故至今仍应适用。
公务员则也在此列。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的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公务员有探亲假么?
咨询:你好,请问公务员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不在同一城市上班,并且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还能享受探亲假么?能否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夫妻双方工作单位需要开具什么证明或者手续之类的么?
回复:
一、关于探亲假主要政策:
1、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明确: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1981年3月26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劳总险字12号)中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3、确定职工是否同配偶长期分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往返路费,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
二、申请相关手续:由夫妻一方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等),经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探亲假相关待遇。
国家探亲假法规3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1981-3-1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1981年6月19日 吉政发〔1981〕140号)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根据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险字12号文件《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规定》第二条所称的父母,应是职工的生身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原则上是指职工在十六周岁以前的大部分抚养时间)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职工的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规定》的三、季节工、临时工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各企事业单位仍继续使待遇。
用的长期临时工(指一九七二年临时工改制后办理了缓辞手续的),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的固定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
五、原符合探亲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带工资进入高等亲规定》的待遇。
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学习或进修、代培期间,仍符合《探亲规定》的条件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要利用学校放假期间进行探亲;原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学习、进修等失去探亲条件的,其学习、进修期间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原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学习、进修而符合探亲条件的,在学习、进修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病、伤回家休养等其他原因,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已婚的超过三十天、未婚的超过二十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期,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停发病、伤工资)和报销一次住返路费。
七、符合探亲条件的哺乳期离职休假的女职工,可利用休假期探亲,因此,不另给探亲假,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停发离职休假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八、《探亲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九、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十、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十一、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
十二、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
十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通知》办理,即
(一)军官一方已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标准工资照发,探亲路费自理。
(二)军官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回家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三)在同一年内,如职工一方已享受探亲待遇,而军官一方又利用年休假进行探亲时,职工一方原领的路费,原则上应退回。
十四、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坏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五、职工在探亲期间,因患急病不能及时返回工作、生产岗位的,有当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当地急诊诊断证明,经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其超假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到农村探亲的,要有公社卫生院的诊断证明,到城镇探亲的,要有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十六、探亲假期不得分期使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
十七、各单位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
十八、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九、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如经济条件
二十、本细则自国务院《探亲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执行。一九五八年吉林要防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允许,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省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1年06月19日 实施日期:1981年06月19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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