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SPV结构分析3篇

时间:2022-10-25 19:15:24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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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SPV结构分析3篇

双SPV结构分析1

  SPV ]SPV(特殊目的载体)概述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SPV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

  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SPV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SPV 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构拥有,这样SPV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操作,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一方。SPV的资产和负债基本完全相等,其剩余价值基本可以不计。

  SPV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SPV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SPV同时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

[编辑本段]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SPV

  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SPV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SPV法律形态的确定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虽然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在许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献中发现,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帐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债权凭证的出售,该债权凭证代表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的所有利益,这种交易被架构成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中最核心的设计是其风险隔离机制,而风险隔离机制最具有典型的设计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它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基本操作流程就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对于它的作用,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SPV不仅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关键的是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

  SPV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根据资产证券化实施国家的法律体系、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及证券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因此,笔者认为,SPV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已经开始了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尝试,并且已经有了数个成功的证券化案例。但在这些案例中,发起人都是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现行的法律制度未能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形式有明确规定。如何通过法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SPV法律形式,就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二、SPV的各种法律形态研究

  参照各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和相关立法,SPV的法律形态主要有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三种。

(一)信托形式

  1、信托形式特殊目的机构的概况

  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设计,其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个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上来看,信托主要有以下这些特征:(1)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安排;(2)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或财产处分权,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人;(3)受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权的人;(4)受托人的任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受受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从其运行机制上来看,应当遵循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分离。即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托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财产相分离,运作上必须独立加以管理,而且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索。

  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V被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 purpose trust),其在英美法中归属于普通法上的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这种信托运行机制是由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SPT成立信托关系后,由SPT向发起人发行代表政权化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证书,然后由发起人将受益证书出售给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的信托关系表现为:发起人是委托人;SPT是受托人,通常是经核准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机构等营业组织;信托财产为证券化资产组合;受益人则为受益证书的持有人。

  2、我国情况分析

  截止1995年3,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机构达392家,总资产达6000多亿元,大概占全部金融资产的百分之十。信托业的发展弥补了我国传统单一银行信用的不足,为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途径。由于历史的原因,信托投资公司熟悉贷款业务,与银行保持良好的关系;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对政券时常比较熟悉。某些由地方财政、政府职能部门、银行全资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一定的官方身份,对于政策性较强的不良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有着独特的意义。同时,我国政府自1998年对信托业开展整顿以来,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大规模的关停并转,保留下来的少量信托投资公司,大多由地方财政控制,资本金充足,资金结构合理,资信比较高,特别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还在国际金融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在国外发行过很多证券,是我国最早引进外资的窗口。因此某些信托投资公司有条件成为资产证券化试点。

  在我国采取信托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还会遇到以下问题:

  首先,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该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法》并未承认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这显然受到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影响,这对于强调与发起人破产隔离的特殊目的机构而言,是难以接受的。

  其次是债权可否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商业银行法》也没有规定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通过发行抵押证券(债券)的形式出售贷款,筹集资金。这就使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受到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约束。

  再次,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举借外债。”这就从经营范围中限制了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特殊目的机构的核心业务就是发行证券并偿付证券本息。由此看来,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特殊目的机构难以采取信托形式。

(二)公司形式

  1、公司形式特殊目的机构的概况

  在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由法律赋予其存在,并与发起人、董事和股东截然分开的法人团体,公司可分为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公司和发展慈善、宗教、教育等事业的非营利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公司只能是商事公司。以美国为例,公司的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公司、S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普通公司从税收角度看,必须按联邦所得税法C章的规定缴纳所得税,所以普通公司也被称为“C公司”。评级机构要求C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在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公司大量资产、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活动时,必须得到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的一致同意;特殊目的公司不能被合并。

  S公司是指那些选用联邦所得税法S章的规定,以避免以实体身份缴纳联邦所得税的公司。S公司本身受若干规章和条件的限制,如股东数目不得超过35人,股东不得是公司和非本国国籍的非居民等,这就限制了S公司成为特殊目的公司的可能。

  有限责任公司以某些特殊的形式经营,它在责任方面像普通公司,在税收方面又像S公司。评级机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一名股东是破产隔离的主体,通常为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在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大量公司资产、改组公司组建文件时必须得到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的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被合并;一般要求税收意见书,以确认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合伙而不是以公司的身份纳税;在税法许可的条件下,组建文件应该规定,在某一古董资不抵债时,只要其余股东的大多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就会继续存在。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存在,则组建文件必须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获得评级证券持有者的同意后,才能对抵押品进行清算。

  2、我国情况分析

  我国的公司分为五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不超过一定人数(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较完善,特殊目的机构可采用此形式。这里有几种情况可作详细分析。

  一种情况是国有独资公司。如美国有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联邦国民抵押协会、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香港有按揭证券公司。这些做法可以借鉴。我们也可以设立一个由政府支持的国有独资公司,其经营业务为购买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其首笔注册资金由政府拨专项资金投入,其后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以募集资金,所募资金专门用于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这种模式应以《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为依据,依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也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因此,此模式很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碍。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为借鉴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化解金融风险,推进国企改革,我国在1999年分别成立了中国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下属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他们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又独立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其100亿元资本金全部由财政部。有人认为可以将现在的四大国有投资公司直接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其实这是对特殊目的机构法律性质的误解,二者并不具有兼容性。主要体现在:

(1)从设立目的看,资产管理公司是为了化解各国有专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该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不良信贷资产所产生的信用风险;而特殊目的机构将原始权益人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以证券的形式发行,转化为现金,盘活原始权益人的资金,实现资本的充足率。

(2)从发行证券项下资产的性质看,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以其自身整体资产和信用做担保;而特殊目的机构所发行的住房抵押债券则是以特定化的所谓的证券化资产做担保(支撑)。

(3)从存续期间来看,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是永续性企业,而特殊目的机构的存续期间往往与发行住房抵押债券的期间相当。

  另一种情形是由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从国外经验看,由发起人(如银行)设立一个附属融资子公司来担任特殊目的机构的情形是很常见的。商业银行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有很多优势,比如能避免在贷款出售上的烦琐的定价、评级、讨价还价问题,简化资产证券化的部分程序,还能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超出服务费收入的更大的利润。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和《信托法》也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样,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不能投资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主要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的控股股东。而且,商业银行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容易被管理者、投资者认为是商业银行的变相融资,而非资产证券化运作。特殊目的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母子关系还可能导致内部的关联交易,不能实现“真实销售”和真正的“破产隔离”,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另外这种方式特殊目的机构发行的债券的评级也会受到商业银行本身信用的重大影响,增加信用增级的开支。因此,我认为,不宜由商业银行出资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我国公司法承认的另一种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它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较高,注册资本要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并要遵守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且设立手续烦琐,成本耗费巨大,审批程序复杂,从经济效益上考虑不适宜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我国特殊目的机构采取公司形态会遇到以下障碍:

  首先,公司设立的条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20、23、73、75、78条的规定,公司的设立有发起人人数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同时还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尤其是我国一人公司的规定较严格,只容许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人公司存在,因此如组建特殊目的公司必然受到公司法的限制。

  其次是发行主体的资格。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比较严格,发行主体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和核准。《公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特殊目的机构的净资产一般很难达到我国公司法的要求。可见,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特殊目的机构发行证券与相关的法律相冲突,无法直接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发行资产化证券。再次是公司发行证券的性质。特殊目的公司发行的资产化证券的种类、性质、发行和承销程序等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也需要由法律加以确认。

(三)有限合伙形式

  1、有限合伙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概况。

  有限合伙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与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只根据出资额享受利润,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评级机构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机构有限合伙满足以下条件:有限合伙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为破产隔离的实体,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在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公司大量资产、修改有限合伙协议等活动时,必须得到破产隔离的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如果普通合伙人不止一个,那么有限合伙协议应规定,只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尚有清偿能力,有限合伙就会继续存在,而不会解体;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机构有限合伙不能被合并。

  2、我国情况分析。

  我国已经于1997年颁布了《合伙企业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伙企业法》(草案)中曾规定有限合伙,但审议中以“问题比较复杂”等理由否定了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另外,一般认为,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与大陆法系的两合公司较为一致,但我国《公司法》未规定两合公司的形式。所以,以次形式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在目前的中国没有法律依据。

  三、我国SPV法律形态的选择

  从长远角度,我国可以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的特殊目的机构。因为,再慎密的制度都无法防止机会主义的发生,法律不能代替当事人选择最合理的模式,单一的模式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求。而且市场鼓励自由和创新,各种模式在各自的发展中会不断的出现问题,同样也会找出不同的解决办法来完善自我。

  就特殊目的机构的信托型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应当走出“一物一权”的藩篱,从更务实的角度勇敢承认信托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形态,不能再用以前陈旧的物权观念来套用。对于《信托法》已经颁布的客观事实,我们也可采用以《信托法》的特别法形式来规定特殊目的机构的信托模式,从而保证特殊目的机构的风险隔离。

双SPV结构分析2

  人力资源结构分析

  1.组织结构、岗位职能与人员配置合理性分析

  对组织结构、岗位、职能与人员配置是否合理的分析,能够有助于企业组织的高效,合理的岗位、职能与人员配置,有利于各岗位人员的能力发挥和组织结构的精简。所以,组织结构、岗位职能与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分析,是人力资源规划和计划的前期重要工作。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人力资源的规划、计划研究、制定和跟踪考核的过程中,因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智能、技能与素质的局限性,对很多专业具体情况的了解会产生很大差距。因此,各专业的人力资源工作,必须紧紧依靠专业队伍的成员来做,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只是根据企业的组织原则、目标和任务,负责制定纲领、组织、审核、跟踪和组织考核,而不是什么工作都完全由自己来做。而现代很多企业,包括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自身,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程度,存在过分的夸张和过分渲染,由此使其不可避免的脱离工作实际以及陷入工作被动,这也是很多企业人力资源工作没有作好的原因之一。

  对企业组织结构、岗位职能与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分析,一般包括:

(1)整个单项工作流程工作量与完成工作流程的时间分析

  其中包括完成正常作业、疲劳、延误、工作环境配合、努力等因素的时间标准,然后据此测算出单位整体工作量所需投入人力的数量。

(2)单位整体工作量分析

  单位整体工作的分析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1)经验判别法:指根据各部门主管及人事、策划部门人员的经验,分析出各性质工作

  对单项任务完成所需的工作时间,由此判断出人力标准量。

  2)统计法:统计法指利用部门相同或类似某单项生产、计划和任务完成所需的工作量

  和人事统计纪录,对部门的工作负荷进行研究与分析,然后利用统计学平均数、标准差等来

  确定完成某项工作所需的人力标准。

  3)随机抽样法:随机抽样法是依据统计学原理,以随机抽样的方法来测定一个部门在一定时间内,从事某项工作所占规定时间的百分率,然后根据百分率来计算效率标准。该法

  适用于无法以工作时间衡量的工作。

  如果企业组织中的管理职位与非管理职位的比例失谐,会造成组织管理跨度和管理深度的失衡。

  2.工作职能与技能的合理性分析

(1)岗位类型与性质分析

  基本可分为:业务、技术、生产与管理四类人员。工作性质可基本定位为:直接和间接

  两类人员。

(2)年龄结构分析

  年龄结构分析是为了分析组织岗位的职能、人力资源总监:任务和效率是否与组织发展相匹配的关系。一般内容包括:组织人员年龄老化率、对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吸收能力、体能负荷等。

(3)文化素质分析

  文化素质分析是指对现有工作人员受教育程度和受培训的状况分析。因为,企业员工文化知识层次的高下可决定其所能承受工作和任务的能力,并且,企业组织可以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对企业的岗位人员配置、调整和培训工程进行更切合实际的计划与安排,从而使企业员工的素质和企业的工作现状相匹配,达到适才适用的目的。

  对于企业组织岗位上不承职人员,可采用任务转移、外力协助的方法来解决。其中任务转移是指把某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及责任进行适当削减,转由有能力的人员来承担;外力协助是指利用培训或协助的方式对现职人员的工作能力强化。如果仍无法达到组织的期望值,就应该考虑予以组织更替。

  什么是人力资源结构分析

  人力资源规划首先要进行人力资源结构分析。所谓人力资源结构分析也就是对企业现有人力资源的调查和审核,只有对企业现有人力资源有充分的了解和有效的运用,人力资源的各项计划才有意义。

  人力资源结构分析的内容

  人力资源结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力资源数量分析

  人力资源规划对人力资源数量的分析,其重点在于探求现有的人力资源数量是否与企业机构的业务量相匹配,也就是检查现有的人力资源配量是否符合一个机构在一定业务量内的标准人力资源配置。在人力资源配置标准的方法运用上,通常有以下几种:

  1)动作时间研究。动作时间研究指对一项操作动作需要多少时间,这个时间包括正常作业、疲劳、延误、工作环境配合、努力等因素。定出一个标准时间,再根据业务量多少,核算出人力的标准。

  2)业务审查。业务审查是测定工作量与计算人力标准的方法,该方法又包括两种:

  A、最佳判断法。该方法是通过运用各部门主管及人事、策划部门人员的经验,分析出各工作性质所需的工作时间,在判断出人力标准量。

  B、经验法。该方法是根据完成某项生产、计划或任务所消耗的人事纪录,来研究分析每一部门的工作负荷,再利用统计学上的平均数、标准差等确定完成某项工作所需的人力标准。

  3)工作抽样。工作抽样又称工作抽查,是一种统计推论的方法。它是根据统计学的原理,以随机抽样的方法来测定一个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实际从事某项工作所占规定时间的百分率,以此百分率来测定人力通用的效率。该方法运用于无法以动作时间衡量的工作。

  4)相关与回归分析法。相关与回归分析法是利用统计学的相关与回归原理来测量计算的,用于分析各单位的工作负荷与人力数量间的关系。

  有了人力标准的资料,就可以分析计算现有的人数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该加以调整,以消除忙闲不均的现象。

  2、人员类别的分析

  通过对企业人员类别分析,可现实一个机构业务的重心所在。它包括以下两种方面的分析:

  1)工作功能分析。一个机构内人员的工作能力功能很多,归纳起来有四种: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这四类人员的数量和配置代表了企业内 部劳力市场的结构。有了这项人力结构分析的资料,就可研究各项功能影响该结构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处在何种产品或市场中,企业运用 何种技能与工作方法,劳力市场的供应状况如何等。

  2)工作性质分析。按工作性质来分,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又可分为两类:直接人员和间 接人员。这两类人员的配置,也随企业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最近的研究发现,一些组织中的间接人员往往不合理的膨胀,该类人数的增加与组织业务量增长并无联 系,这种现象被称为“帕金森定律”。

  3、工作人员的素质

  人员素质分析就是分析现有工作人员 的受教育的程度及所受的培训状况。一般而言,受教育与培训程度的高低可显示工作知识和工作能力的高低,任何企业都希望能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以期望人员能 对组织做出更大的贡献。但事实上,人员受教育程度与培训程度的高低,应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因而,为了达到适才适用的目的,人员素质必须和企业的工作现 状相匹配。管理层在提高人员素质的同时,也应该积极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以人员创造工作,以工作发展人员,通过人与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的壮大。

  人员素质分析中受教育与培训只是代表人员能力的一部分,一个企业及组织中,不难发现一部分人员的能力不足,而另外一部分人员则能力有余,未能充分利用,即能力及素质与工作的需求不匹配。其解决方法有以下几种:

  1)变更职务的工作内容。减少某一职务、职位的工作内容及责任,而转由别的职务人员来承接。

  2)改变及强化现职人员。运用培训或协助方式,来强化现职人员的工作能力。

  3)更动现职人员的职位。如果上述两种方法仍无法达到期望时,表示现职人员不能胜任此职位,因此应予以调动。

  以上三种解决方法究竟以选用何种为宜,事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加强培训能否是当事人有所进步。如果加强培训可使能力不足的员工有所进步时,则没有必要采取更动人员的措施。

  2)担任该职位可能的时间长度。如果某员工任该职位已届退休或轮调期满或组织结构更迭,则可采用临时性的调整。

  3)是否情况紧急,非立即改善不可。如果该职务比较重要。足以影响组织目标的实施,则必须采取组织措施;否则应尽量不用组织措施解决。

  4)是否影响组织士气。将某员工调职,是否会影响其他员工的情绪,是员工失去安全感,而有损组织的稳定。

  5)有无适当的接替人选。如果短期内无法从内部或外部找到理想的接替人员,则应采取缓进的措施,以免损失更大。

  6)此职位与其它职位的相关性程度。如果此职位与上、下、平行多个其他职位的相关往来频度很高,则不应采取太突然的措施,以避免影响其他职位的效率和工作进展。

  4、年龄结构分析

  分析员工的年龄结构,在总的方面可按年龄段进行,统计全公司人员的年龄分配情况,进而求出全公司的平均年龄。了解年龄结构,旨在了解下列情况。

  1)组织人员是否年轻化还是日趋老化。

  2)组织人员吸收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3)组织人员工作的体能负荷。

  4)工作职位或职务的性质与年龄大小的可能的匹配要求。

  5)以上四项反应情况,均将影响组织内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组织效能。企业的员工理想的年龄分配,应呈三角形金字塔为宜。顶端代表50岁以上的高龄员工;中间部位次多,代表35~50岁的中龄员工;而底部位人数最多,代表20~35岁的低龄员工。

  5、职位结构分析

  根据管理幅度原理,主管职位与非主管职位应有适当的比例。分析人力结构中主管职位与非主管职位,可以显示组织中管理幅度的大小,以及部门与层次的多少。如果一个组织中,主管职位太多,可能表示下列不当的结果:

  1)组织结构不合理,管理控制幅度太狭窄,而且部门与层次太多。

  2)显示工作程序繁杂,增加沟通协调的次数,浪费很多的时间,并容易导致误会和曲解。

  3)由于本位主义,造成相互牵制,势必降低工作效率。

  4)出现官僚作风,形成官样文章。

双SPV结构分析3

  XX公司人员结构分析汇报工作总结

  一、人员现状:

  XX公司共有岗位36个,定编88人,其中兼职2人,现有员工83人。全公司员工平均年龄31岁,其中45岁以上老员工12人,占%,35-45岁的20人,占24%,35岁以下青年员工51人,占%。从文化结构上来看,大学本科学历2人,占%,大专学历13人,占%,高中、中专学历38人,占%,初中以下学历30人,占%。员工构成中以近几年高中、中专毕业生以及初中学历的中青年员工为主要成份。具体岗位情况详见附表

  二、存在问题:

  1、人员素质程度不高、个人观念意识太重,缺乏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事例:女生换宿舍问题及引起的连锁问题、宿舍内丢失物品问题。

  通过分析公司大部分员工学历层次较低,人员素质程度不高,个人观念意识太重,缺乏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才出现了上面的问题。

  建议:通过素质培训、知识培训、各层面人员的面谈沟通,正确引导员工思想发展方向,以加强员工的素质;积极组织一些集体活动,以提高员工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2、中层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较低;

  体现在:所辖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对非所辖员工随意指示安排工作。

  麦肯锡公司的一项调查表明:有的公司能保持持续发展和改革,达到更高的业绩,关键的因素不在于高级管理者,而在于一批具有高素质和管理才能的中层管理者和专业人才。可见中层管理人员在企业中起中流砥柱的作用,他们不同于一般员工,他们的素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般员工的职业行为。甚至关系企业发展的成败,因此对中层管理者的素质,要有更高层次的特殊的要求。虽然不同规模的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层管理者所需要的的素质也不尽相同,但有一些素质是每一位中层管理者所必须的:如主动性、执行力、细节观察力、影响力、培养他人的能力、带领团队的能力、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以及专业知识与技能。

  目前公司有的职能部门员工工作作风漂浮,不扎实,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很低。经观察分析主要原因是中层管理人员在以上能力方面尚有欠缺。管理人员不具备良好的团队带领和沟通协调能力,甚至不清楚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觉得自已受老板器重、具有老资格,想树立比本岗位管理权限更高的威信,随意命令指挥甚至比自己职位还要高的管理人员,甚到设立各种陷阱,由于新上任的管理人员对企业人员尚不太了解,更本着尊重对方的原则接受其安排的工作或任务,可能造成工作或任务不能圆满的完成,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甚至造成高层领导对其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的不满或看法。严重的影响到新进人员对企业的认知度,造成企业各部门的团队意识和凝聚力严重受挫。

  老员工已深深体会到了以上情况,所以,在领导安排工作时互相推诿扯皮,影响了各项工作的有效进行。我们企业正处于高速发展和管理改革时期,强调员工工作效率、执行力不够,不是我们的员工工作效率低,也不是我们的员工不愿意承担责任,不去执行,是我们的中层管理人员道德素质和管理能力较低造成的。往往造成员工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降低了员工对接受工作的执行能力。

  建议:着重加强中层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的道德素质教育培训,以增强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加强岗位职责相关知识培训,明确中层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针对管理人员建立360度绩效考核体系,对经过教育培训仍达不到标准的管理人员必要时进行更换。

  3、部门设置有些偏差起不到相应监督作用,设备维修力量薄弱;

  例:质检部隶属生产车间管理,削弱了质量检验方面的监督作用。

  设备维修人员技能力量薄弱,对机械设备出现中大问题解决不了。

  建议:将质检部与生产车间分离,设置成相等级别的关系,起到一个良好的监督作用。

  加强对设备维修人员的技能知识培训,积极引进一些专业技术高级维修人员。

  4、管理、技术人员后备力量严重不足;

  由于我企业的高速发展,管理和技术人员后备力量没有跟上。

  建议:招聘、引进一批具备高素质、高技能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针对不同人员多开展一些管理和技术知识的培训,发展“老带新,高带低”的员工培养机制,培养一批后备力量。着重提高企业管理队伍水平以带动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提升整体员工队伍各方面的素质。

  上述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在深入基层调研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分析成文,供有关领导审阅和参考。

  人力资源部

  200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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