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3篇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供参考。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1
附件3: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为增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包括处室受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时间在窗口接受公民咨询或事务公务办理(包括来电)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要负责给予咨询或办事一方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使之最为迅速、简捷地得到满意的服务。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接受咨询或事务公务办理事项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积极认真,高度负责,即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搪塞、拖办或置之不理。
第四条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当场能答复(办理)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办理),当场不能答复(办理)的,应当请示有关领导或者移交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办理),或按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补交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联系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同时将首问责任移交给承办部门领导或承办人员。
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向咨询或事务公务办理人耐心说明并尽可能明确告知其应该去的部门。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遇紧急重大事宜,应负责详细准确了解、记录有关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或请示。
第六条政务大厅及相关处室负责人要认真抓好首问负责制的落实。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包括处室受理人员)执行首问负责制不力、社会反映不好的,要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2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煤安监司【2014】15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督导检查的通知
河北、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各包片督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50个重点县煤矿安全监管,遏制近期事故上升势头,定于6月20日至7月10日,由各包片督导小组对所包重点县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50个重点县辖区内煤矿。重点检查验收复产矿井数超过70%的县内煤矿、事故多发县内煤矿(如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永川区、綦江区,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达川区、广元市旺苍县,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郴州市嘉禾县、娄底市新化县,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盘县等),以及省属企业在50个重点县的煤矿。
二、检查内容
1.煤矿“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落实情况。
2.生产治理情况,特别是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3.已发生事故煤矿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4.各重点县攻坚战领导小组履职情况。
5.省属煤矿企业包片督导小组工作开展情况。
三、有关要求
1.明确责任和方式。此次督查由各包片督导小组组织开展。其间应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抽查1-2处煤矿。
2.加强调度。从7月3日开始,50个重点县督查巡检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巡检组办公室)将调度各包片督导小组所包重点县内查处重大隐患或问题典型案例情况(格式见附件),每个包片督导小组每期上报典型案例数不少于1个。
3.及时上报督查总结。督查结束后,各包片督导小组于7月17日前将督查工作情况上报督查巡检组办公室。
4.开展抽查。督导检查期间,督查巡检组将对各地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及电话:徐西春;010-、(带传真)。附件:典型案例查处情况上报表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1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区)攻坚工作的通知
黔安办〔2014〕17号
盘县、水城县、金沙县、纳雍县、兴仁县、西秀区、普安县、晴隆县、桐梓县、荔波县人民政府,省1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包片督导组:
我省煤矿安全重点县(区)攻坚战工作启动以来,各重点县(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认真开展煤矿安全攻坚工作。截至目前,10个重点县(区)煤矿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同比分别下降%和%,10个县(区)中有6个县(区)未发生死亡事故。但从调度情况看,各重点县(区)攻坚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县(区)攻坚任务推进缓慢。特别是今年以来的4起事故均发生在重点县(盘县、水城县、晴隆县、金沙县),充分说明重点县(区)煤矿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部分重点县攻坚战成效不明显。
为切实推动煤矿安全攻坚任务落实,坚决遏制重点县(区)煤矿重大事故发生,确保重点县(区)煤矿安全攻坚目标顺利完成,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重点县(区)攻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量化细化攻坚任务
要清醒看待重点县(区)作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重灾区”存在的问题以及差距的症结所在,充分认识打好煤矿安全攻坚战对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量化细化攻坚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各重点县(区)攻坚战领导小组组长(县委书记或县长)要定期组织研究本县(区)煤矿安全攻坚工作,及时解决攻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重点县辖区煤矿企业、各煤矿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攻
坚方案,明确攻坚任务和目标。省属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成立包片督导小组,指导所属煤矿开展煤矿安全攻坚工作。
二、狠抓重点攻坚任务落实,全面推进攻坚工作
(一)扎实开展再教育再培训。10个重点县县委书记、县长要对辖区内煤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县相关部门干部进行集中宣讲培训,10个重点县(区)所在的6个市(州)政府要抓好督促落实。宣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60号)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贯大纲;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等。宣讲培训工作要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落实“五真”要求。要严格落实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的要求。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要责令停产(建)整顿,停产(建)整顿煤矿必须明确至少一名副科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干部负责监督真正停产(建),复产(建)验收必须严格验收标准,验收合格恢复生产建设的必须严格落实签字程序。
(三)认真开展煤矿安全技术“会诊”。各重点县(区)要结合《贵州省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方案》,在2014年和2015年两个攻坚年内分别组织开展一次覆盖辖区所有正常生产
建设矿井的全面“会诊”,重点对矿井开拓与采掘系统、“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患防治、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劳动组织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落实及现场安全管理等内容进行“会诊”,帮助指导煤矿企业排查、诊断、治理安全隐患。对瓦斯、水患等灾害严重的煤矿,要提交“会诊”报告,提出具体的隐患治理整改方案,做到一矿一策。可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要求组织或邀请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参加“会诊”工作,2014年的“会诊”工作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包片督促检查工作
省六个包片督导小组要按照《贵州省1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各重点县攻坚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各重点县全面推进各项攻坚任务。每个包片督导小组每半年至少要到所包重点县开展一次检查工作。
四、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各包片督导小组、各重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攻坚战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省煤矿安全重点县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领导小组报送攻坚工作督导情况和攻坚战开展情况,定期报送停产、复产验收煤矿情况,其中:攻坚工作督导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攻坚战开展情况一个季度报送一次,停产、复产验收煤矿情况两周报送一次。附件:贵州省1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开展情况进度表 ?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3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号令)、中编办《关于明确山西省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责意见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在山西省境内依法取得一、二、三、四级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各监察分局(站)依法对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其中煤矿安全培训一、二级资质由省局负责向国家局申报)和实施监督管理。凡是未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资质认定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不得进行煤矿安全资格培训。
第四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接受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培训资质规定的培训对象和范围,搞好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
第二章 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培训,否则,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分四个等级。
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经省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由国家安监总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评估认定,报省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安全 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各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集团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安监、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 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各类煤矿企业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监总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监总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不少于1年现场实践经验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并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200平 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煤矿主体专业,并且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由具备一、二级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后报国家安监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三级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第三十条规定的机构档案、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上报 省局审批。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中初次认定指标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具备四级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第三十条规定的机构档案、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由分局(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中初次认定指标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报省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逾期3个月不办理延期的,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的延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延期的,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局初审,然后报国家安监总局进行审批。
(二)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延期的,将安全培训机构 资质申请书、第三十条规定的机构档案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局审批;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中三级初次认定指标和复审考核指标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延期的,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第三十条规定的机构档案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进行审查,分局(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中四级初次认定指标和复审考核指标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报省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第十七条 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在领取资格证书后,在有效期内每年一月份必须报送培训机构登记表、上培训工作总结和本计划各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投入情况,各类人员培训情况,教学方法创新情况和工作经验等。
一、二级煤矿培训机构报送到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报送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汇总后上报省局。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到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变更,换发资质证书;培训范围变更、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资质;停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注销资质。第十九条 全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参与省局和各分局(站)组织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初审、复审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参与制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的有关标准、办法,工作目标和重大措施,并提供咨询服务。专家库成员参加初审、复审时要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章 机构师资管理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适应需要的师资队伍,不断提高专兼职教师的政策和专业水平,支持教师进行教学科研、实践活动以及再学习、知识更新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培训教师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煤矿安全培训事业,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及下矿实习调研;
(四)一、二级资质培训教师的学历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四级资质培训教师的学历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一级资质培训教师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等级以上职称,二、三、四级资质培训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六)有累计不少于一年以上煤矿现场实践经历和较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必须接受专门的培 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一、二级资质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必须持有国家安监总局培训考核合格颁发的《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
三、四级资质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必须持有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考核合格颁发的《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要及时参加复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应勤于学习,准确掌握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专职教师每年应有不少于2 周的现场调研和实践活动,并撰写调研报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教师每期教授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应当认真备课,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写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教案、课件,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授课质量,并在培训机构留存教案原件或复制件,以便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机构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和培训过程,要注重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不得减少、遗漏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的内容和学时。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不断提升培训硬件设施与 软件水平,建立完善的学员管理、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后勤管理和信息反馈等各项制度,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学研讨活动,每年至少开展四次;每期培训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严格学员考勤,实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听课制度。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五章 机构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档案是反映培训机构教学组织管理和培训业绩的主要依据,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为煤矿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培训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培训档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档案,应包括基础档案、教师档案和管理人员档案。基础档案包括培训机构批文、培训机构负责人任命书、《法人证书》、培训机构章程等内容;教师档案应包括培训机构教师汇总表、培训机构教师个人情况登记表、《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和学历、职称等复印件;管理人员档案包括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汇总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学历和职称等复印件。
(二)制度档案,应包括需求分析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教学质量控制制度等。
(三)教师素质建 设与业绩考核档案,应包括教师素质建设与业绩考核评估表、教师现场调研登记表、理论(实验)教案登记表、培训机构教研活动登记表等内容。
(四)教学组织与控制档案,应包括教学档案(一期一档)和学员档案(一期一档)。教学档案包括培训机构办班计划审批表、教学大纲、课程表、班主任日志、学员座谈会记录表等内容;学员档案包括学员情况汇总表、学员培训考核档案卡、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等内容。
第六章 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和纠正培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煤矿安全培训 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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