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项目管理办法3篇 实施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欢迎参阅。
项目管理办法1
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维护项目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进一步规范项目档案日常管理流程,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进展的整个过程中产生的包括非电子文件、文本文件、声音文件、图形文件、多媒体文件等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归档项目资料,并定期向项目经理汇报档案管理情况。(四)项目中的非电子文件在归档的同时,原则上可以转换成电子文件的需备份电子版,在内容、相关说明和描述上保持一致。(五)项目组成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由个人或项目经理整理后报文档管理人员存档。所有人员都有承担按时提交文档的义务和职责。
(六)项目档案分为项目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各类的收集范围见附表。
(七)建立档案索引目录,便于文件拷贝和查看。
二、文件收集
(一)收集范围:非电子文件、文本文件、影音文件、图形文件、多媒体文件等项目进展过程中的所有文件。(二)收集要求: 1.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有参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被保留。当正式文件是纸质时,由档案管理员进行电子文件的转换工作。
2.保存与纸质等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时,要与纸质等文件之间,相互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3.在“无纸化”计算机办公或事务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4.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
三、文件归档
(一)归档时间:项目管理文件和商务文件一周归档一次。技术文件两周归档一次。特殊情况,根据项目需要调整归档时间。(二)归档要求:
1.有效性和完整性鉴定。归档前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鉴定,查看文件是否破损、内容是否完整。2.文件分类。归档前对电子文件进行分类,有必要时对文件重新命名,参考附表归纳到所属类别。
3.纸质文件按照类别归档,以标签形式注明类别,及时锁入安全柜中。
4.文件分类后按照档案索引目录存入相应的文件夹。
项目管理办法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
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 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经2009年2月2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以不动产、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不动产、建筑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承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税收征管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比对,对不动产、建筑业税收实施监控,实现不动产、建筑业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对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汇总、传递、比对和分析;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
(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四条 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不动产销售、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应在取得不动产销(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销售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如实填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3.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4.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5.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
6.《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适用异地施工建筑企业);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承接异地工程项目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书面申请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承接工程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凭《外管证》在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企业报验登记后,持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三)纳税人已登记的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自项目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及有关变更资料到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变更登记。
(四)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停缓建、非完工结算注销的,应自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注销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项目应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相应的登记。
停缓建工程需要续建、复工的,应自有关部门决定续建、复工之日起30日内, 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续建、复工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续建、复工登记。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收售房款相关资料;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工程跨施工的,应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年工程进度、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上述资料登记备查。
(六)纳税人不动产项目销售完结、承建的工程项目已竣工决算的,应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销售结算表》《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工程项目税款清算。
纳税人承建的工程已完工决算但尚未结算的,纳税人应自工程项目完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未结算原因。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决算价款、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在项目税款清算结束后,出具工程项目税款清算报告,并注销工程项目登记。
(七)纳税人承揽分包、转包工程的,应自分包、转包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在分包、转包工程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八)纳税人未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应自开工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简易登记,并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预算(预计)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不动产销售的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异地承建建筑工程除就异地工程项目在应税劳务发生地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按规定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如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的,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须分工程项目逐项申报。
第六条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发票管理:
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自开票纳税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票表比对要求。
(二)代开票纳税人。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三)不动产、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由设区市或县(区)税务机关审核,具体由各设区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登记保管发票。不得违反规定开具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在收到项目工程款或分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时,应分工程项目开具发票,不得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
第八条 代开票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承建工程项目或承接分(转)包工程项目的,须先在不动产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项目登记后,方可持以下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完税凭证;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销售不动产合同、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五)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工程预算、承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应按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帐,逐笔登记已开具发票的名称、号码、开具金额等相关信息。
纳税人异地承建工程项目完工,并进行工程项目税款清算,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注销其项目登记时,应在《外管证》上签注工程项目开具发票名称、号码、份数、金额,或出具《开具发票清单》。
第十条 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日常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不动产、建筑业纳税人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后,应按照税源分类监控管理的要求,建立分户分工程项目管理资料档案和不动产、建筑业税源分类控管台帐。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要落实专人管理,并根据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考核责任制。各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深入工程项目地查看项目的进度或通过其他渠道,掌握不动产销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纳税人不动产销售情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发现管理疑点,及时跟踪管理到位。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规划、建设、土管、房管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采集已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情况,建立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库。对所收集的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分检传递给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库,并制作纸质或电子文件上传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要对所归集的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比对,并将信息比对结果反馈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秦税工程”征管系统,加强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税源监控,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管理办法3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
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9-11-09 19:28:19 来源: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工作网 浏览:276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本 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闽教高[2007]48号)和《关于实施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闽教高[2007]60号)的总体 安排,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 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其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导 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要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 面的收获。
第三条成立学校的组织协调机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立项原则:坚持可行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课题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室设施开展课题研究。
第五条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六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应用性、创新性研究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未参加国家有关竞赛的前期研究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七条申报立项条件。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的在校1-3年级本科生;自行联系导师。导师原则上应具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主持过省级及以上课题,每位老师至多只能指导2个项目。
第八条申报立项步骤。
(一)学生申请。申报人(或团队)填写《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每个学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项目。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上报教务处。
(三)学校评审。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组人数不超过5名。
(四)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3-4月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项目执行时间1-2年。
第三章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学校和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活动,学校的示范性实验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开展。
第十条学生是项目的主体。每个项目都要配备导师,但导师只是起辅导作用,参与项目的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指导下,一定要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二周内与教务处签订《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研究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项目启动后中期应向学校提交项目中期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实验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等。教务处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实验与研究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软件原代码、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等。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必须经过学院指导组审定,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并报送教务处存档,以便作为学校评奖依据。第十五条教务处、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第十六条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指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四)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五)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四章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七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从学校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专项经费中划拨,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每个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3000-5000元(重点项目经费金额另定)。资助经费列入学校本科生课外科技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另外5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论文版面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教务处审核盖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的创新实验成果,经学生(限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符合要求可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第二十二条参与项目的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开展状况及个人实际情况向学校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二十三条完成项目并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学生,将取得相应的学分。项目负责人学分不超过4分,其他参与者不超过3分,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记学分。
第二十四条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专利申请费;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
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学院参照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标准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指导成果可申报教学成果奖;对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项目,对指导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设立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组织奖和优秀成果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学院和优秀项目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一)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三)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四)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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