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证—采矿证办理流程3篇(采矿证如何办理)

时间:2022-12-21 20:26:44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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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证—采矿证办理流程3篇(采矿证如何办理)

探矿证—采矿证办理流程1

  A003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一)《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

(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

(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材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Excel格式);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价款备案证明,已缴纳价款的,提交矿业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需提交双方签署的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

  7.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复垦方案备案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意见复印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保证金额核定缴存通知,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8.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黄金开采批准书(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10.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10天)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否 A00303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四)《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

(五)《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六)《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八)《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16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二)采矿权延续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采矿权矿区范围无争议,与国家在建和规划拟建大矿范围不冲突;

(四)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按规定及时建成投产,且生产正常,无中断生产1年以上情形;

(五)采矿权人履行完有关法定义务,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先按规定补办);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矿产资源法二十条的证明资料(原件);

  5.大中型矿山提交近3年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原件),小型矿山提交上一年或当年矿山储量年报;采矿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的“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价款备案证明;

  6.近3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复垦方案备案文件); 8.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审查意见(治理恢复方案原提交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按编制规范(DZ/T223-2007)规定编制的,同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复印件);

  9.矿山用地手续;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原件); 11.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否 A00306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设计生产规模)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四)《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五)《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七)《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16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完整;

(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三)已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四)矿区范围无争议;

(五)扩大矿区范围的,已经采矿权登记机关预审同意;

(六)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扩大矿区范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提交登记机关同意的批复文件及相关附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新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电子版1份,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复垦方案备案文件);

  8.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的“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价款备案证明;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原件); 10.矿山用地手续;

  11.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生产规模的,还需提交:(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2)煤矿涉及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文件;(3)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2.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或更大)、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Excel格式,含1954北京坐标与1980西安坐标);13.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否

探矿证—采矿证办理流程2

  办理采矿证提交资料和流程

  1、到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矿产登记书,递交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如;矿产勘查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批准文件。

  5、环评报告。

  6、其他资料。

  流程:

  1、申领申请登记书。

  2、提交采矿新立登记申请资料。

  3、受理。

  4、审查。

  5、拟定审批责任表。

  6复核。

  7、分管厅长签发。

  8、打印采矿许可证及辽宁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

  以上就是办理采矿证的一般事宜。可是你离这个还很遥远,当地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那是头一关,他们办理基础文件。注册公司,申请探矿证,矿产勘查等大量基础工作就需要你一年左右时间。慢慢来吧。不是着急事儿。

探矿证—采矿证办理流程3

  探矿权证办理手续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县地矿管理部门(如以承德县为例,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地勘地环股)申请初审后上报市地矿管理部门(承德市国土资源局资源科)再向省地矿管理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评审中心等经办处)申请办理。

(一)申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向县地矿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需所在乡镇政府、国土所签署意见);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县市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①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A.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B.县市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②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③ 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A.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4、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5、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请,填承办单转到国土资源局地勘地环股审查,出具初审意见(需要到实地勘查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联系当事人组织地勘地环股现场勘查,划出勘查区范围;需要会审的申请项目进行登记,业务股室组织材料上会,会审通过后,大厅按地勘地环股给出的勘查区坐标,通知测绘队测量并提交成果);

  2、初审通过后凭通知单到财务室缴纳有关费用,然后国土资源局上报市局资源科出具市局初审意见。

  3、申请人通过省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件,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窗口预审合格受理后,国土资源厅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最后,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每一环节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辽宁为4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至第三个勘查,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勘查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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