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程序3篇(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2-12-22 01:02:3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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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程序3篇(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程序1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①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申报表》;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③国土站实地调查;④乡(镇)人民政府审查;⑤县国土资源局审核;⑥县政府审批;⑦颁发证书。

  1、新建。申请书;户籍复印件;交款凭证复印件;原土地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补充耕地委托书;其他材料。

  2、原址改建。申请书(村、社签字盖章);原住宅土地使用证;户口簿复印件; 便民服务协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场镇规划区范围内);路政部门许可证(涉及省道、县道、乡道)。

  3、迁建。申请书(村、社签字盖章);户口簿复印件;便民服务协议书;补充耕地委托书(占用耕地才需要);由村、社出据此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的证明(占用耕地才需要);用地公示(一式二份,一份公示,一份放入材料中);承诺自行拆除旧住宅;原住宅用地使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场镇规划区范围内);路政部门许可证(涉及省道、县道、乡道)。

  4、扩建。申请书(村、社签字盖章);户口簿复印件;便民服务协议书;补充耕地委托书(占用耕地才需要);由村、社出据此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的证明(占用耕地才需要);用地公示(一式二份,一份公示,一份放入材料中);原住宅用地使用依据复印件(系分家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场镇规划区范围内);路政部门许可证(涉及省道、县道、乡道)。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建设者应当向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再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程序2

  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及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见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片区国土资源管理所 审查,初审条件符合后,逐级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7天。流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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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报材料

  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时应分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1)户口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2)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3)村民翻建住宅用地申报表;

(4)村民原宅基地旧貌相片;

(5)地籍调查表。

  2、属于易地新建的,应报送:

(1)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2)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迁入户,须提供原籍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多子女户,有子女到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需提供双方签定的分户协议;集体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

(4)规划局出具的红线图及建设许可证。

(5)村民建房申报表。

(6)地籍调查表。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查及处理

  1、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查

  在片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进行条件审查时,其审查内容为:

(1)农村宅基地申请人是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是否满以下条件之一;①因实地村镇建设规划或建设用地拆迁,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②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③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④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又无住房的。

(3)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当地宅基地审批标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对于以下情况农村宅基地的申请,片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不予受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

(2)出租、出售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3)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实际住房长期空置的;

(4)户口虽已迁入,但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弥补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5)户口虽然批准迁入,但原籍住房无土地、房产部门批准转让及宅基地无退交集体重新安排等合法证明的;

(6)户口已迁出,且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7)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8)城镇居民到农村建房。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程序3

  居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报批程序

  一、严格宅基地审批条件

  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居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且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面积县城郊区的每户不得超过平方米,乡镇不得超过平方米。居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规范宅基地报批程序

  居民、村民新建、翻建、扩建使用本村组集体土地建住宅(未利用地、村内空闲地、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方可按该程序办理;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以报批。

(一)、提出申请

  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二)、接件受理

  村民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村、组签署书面意见后,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材料,上报到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接件受理,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现场勘测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组织安排土地员进入现场实地察看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权属是否清楚,并进行实地丈量核实面积。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簿。同时需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县土地监察大队勘测现场,出具地质灾害评估情况和土地违法情况。

(四)、审核、审批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派专人将盖有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申报宅基地材料统一报县局土地规划股,由规划股、地籍股分别审核签署意见,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五)、组织验收

  新批宅基地竣工后,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安排土地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验收,按照地籍管理程序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居民、村民宅基地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批宅基地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宅基地审请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四邻签字

  2、翻建、扩建、改建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宅基地审请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四邻签字

(5)、原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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