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法3篇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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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法3篇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

[北京]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法1

  鄂建[2005]12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www..com 2005-12-14 17:17:31

  鄂建[2005]12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

  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省政府对评优、评先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厅对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鄂建[2005]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

  评 审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全省工程质量的普遍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以下简称省“楚天杯”)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其中技术含量高、施工质量精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的,推荐为观摩工程。第三条 成立由省厅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类专家若干名组成的省“楚天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申报参评省“楚天杯”工程,坚持企业自愿,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在本省范围内,符合相应基本建设程序,达到下述规模,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均可申报。

  1、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组团);

  2、同一标段2万m2以上的群体工程; 3、2000m2以上的住宅单体工程;

  4、市、州4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县、市3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5、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建筑安装工程;

  6、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投资在2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 申报项目建筑面积或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计新颖、技术先进,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可破格申报。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

  一、上以前参评落选的工程;

  二、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的工程;

  三、甩项或装修、设备安装未完工的公建工程;

  四、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

  五、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

  六、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且已核实的工程;

  七、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第八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除总承包单位外,一个工程允许有不多于2个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20%以上;

  3、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达到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明显的质量特色。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和评审时间:每年5月31日前申报上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已备案的工程,6月份评审办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逐项核查后,提交省评委会组织评审,7月份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条 申报省“楚天杯”工程,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申报。如两家及以上承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群体、住宅小区(组团)等有多家主承建单位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项目应经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签章后向省评委会申报。

  二、中央在鄂的工程局(总公司)、外省在鄂的施工企业,以及省直各部门所属施工企业,申报省“楚天杯”的项目,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委申报。

  三、工业、交通、水利等其它行业申报省“楚天杯”,应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特殊情况,施工企业可直接向省评委会申报。

  第十一条 省“楚天杯”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

  1、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2、有关工程概况和工程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3、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一份;

  4、市州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一份;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6、能反映工程外形、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说明的5寸彩照8-10张;

  7、拟申报国优、鲁班奖工程应附10分钟左右的工程情况介绍光盘1张。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凡需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

  2、申报资料必须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实际工程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证明文件;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计算机打印,用A4幅面纸张打印或复印,装订整齐,封面用塑料夹,并标明x x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申报资料。申报表一份与其它申报资料整合装订,一份单列。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省“楚天杯”工程,评审条件如下:

  一、工程勘察设计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工程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施工质量为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等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四、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具有较高质量水平和鲜明质量特色,并被评为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

  五、工程被评为市州优质工程;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过半年以上的检验,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七、住宅小区(组团)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组团)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已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小区(组团)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都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八、住宅初装修工程的外立面、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和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梯、电梯)及公用设施、设备等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户内楼地面、墙面、天棚、厨房、卫生间和其它部位符合设计、施工验收条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为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省评委会负责组织核查组对申报的工程实体及工程资料进行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的汇报;

  二、实地检查工程质量情况,征求建设(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凡是核查组人员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施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核实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四、对工程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核查组向评委会报告核查情况。

  第十四条 省评委会根据工程申报材料及核查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后,由省建设厅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省评委会从获得省“楚天杯”的大中型项目中,按规定条件择优推荐参加国优、鲁班奖工程的评选。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获省“楚天杯”奖的项目,由省建设厅对申报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楚天杯”;对获奖项目的监理单位、主参建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个人业绩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获奖的群体、住宅小区(组团)或联合申报的工程,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共建的,可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楚天杯”。

  第十八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省“楚天杯”工程,应将企业创优业绩纳入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管理,提倡建设单位及其招投标代理机构采取适当措施鼓励企业创省“楚天杯”。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获奖工程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经核实后,由省评委会讨论报省建设厅批准,取消省“楚天杯”奖称号并收回证书、奖杯。

  第二十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推荐的工程项目,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严守纪律,模范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参加核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在评审结果正式公布之前,不得以获省“楚天杯”奖的名义进行宣传。否则,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予以通报全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法2

  冶金行业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2007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勘查设计、监理单位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系代表中国冶金建设行业的优质工程,是我国冶金行业工程建设最高质量奖。申报项目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冶金行业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评审工作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 选 范 围

  第四条冶金行业优质工程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并正式报建的项目,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并经全面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包括正式立项的扩建、技改工程项目)。其项目规模应符合以下条件:

  l、投资额超过万元、且建安工作量超过3000万元的冶金工业工程;

  2、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3、建安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业厂房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

  4、高速公路1个标段以上、一级公路2个标段以上的道路工程;

  5、桥面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第五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2、通过竣工验收后,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3、境外工程;

  4、保密工程、地下隐蔽工程及质量不能复查的工程;

  5、已申报过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等省部级工程奖而未评上的工程项目(如确有特殊情况,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可以缓评一年)。

  第三章申 报 条 件

  第六条申报冶金行业优质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在开工前制定《工程项目创优质工程规划》,并报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质量专业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申报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是工程设计合理、先进,并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要求;中外合资建设或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八条申报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要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必须达到优良。冶金工业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85%以上,并一次联动试车成功。

  第九条申报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是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工程,工程质量应得到监督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认可及证明。

  第十条申报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能力,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建一个工程,并分别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冶金行业优质工程。

  第十二条每项优质工程的申报,允许有三家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报奖,由主承建单位组织申报工作。

  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l、与业主或总承包企业签定了工程承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不低于工程总建安工作量的15%以上。

  第四章申 报 程 序

  第十三条符合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申报条件的项目,由总承包企业或主要承建单位申报。申报两项(含)以上工程项目时,应说明申报的次序或具体意见。

  第十四条每年申报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的截至时间为3月31日,以邮戳为准,逾期转入下一申报。每年3月初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开始受理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的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申报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加盖公章。第十六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申报资料的内容:

  l、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申报表》(详附件1)一式两份(并附反映工程概况带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10张);

  3、工程立项批件和工程报建批件的复印件各一份;

  4、工程概况及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情况(备案文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6、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合理、先进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7、工程全面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一份;

  8、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9、参建单位的承(分)包合同和有关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的复印件一份;

  10、配有解说词的工程介绍光盘(VCD)一张(8分钟)。第十八条申报资料的要求:

  l、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申报表中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覆盖申报工程项目的全部内容;

  4、光盘录制的时间应控制在8分钟左右,配制的解说词应与录像反映的场景一致。录制的内容应介绍工程全貌、主要功能部位、工程的基础、结构、设备安装等施工的主要过程。同时,要反映主要采用的施工方法和体现应用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等。

  第五章工程复查和评审

  第十九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将根据申报材料的初审情况,必要时组织复查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复查。由复查组根据工程项目检查情况提出书面复查报告,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复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l、听取预选项目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工程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措施、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审结果的介绍;

  2、实地查看工程质量,凡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3、听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施工单位应当回避;

  4、查阅工程有关的资料,包括:

  1)工程有关立项审批的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上述资料应是原件。

  2)工程施工的技术资料及管理资料,如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检验评定资料、隐蔽记录、工序交接记录、用户回访记录、施工日记等。

  第二十一条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评审委员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复查报告和观看光盘录像、质询、讨论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项目。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四条荣获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的项目,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颁发证书,由质量专业委员会制作奖牌,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五条荣获冶金行业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获优质工程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评 审 纪 律

  第二十六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取销获奖资格的处罚并通报批评,且两年内该单位不得申报优质工程。

  第二十七条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北京]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法3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活动,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下的行业行为,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市装协)负责组织全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根据北京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两年一评审的要求,从2011年起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项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为避免评选表彰申报复查工程过于集中,复查评选时间紧迫而影响工作质量,决定分组织实施,两年一并表彰。

  第三条

  成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评审委员会负责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成员人数为11~15人。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是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申报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从市级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

  施工企业开展创建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应积极应用科技进步,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提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评 审 范 围

  第七条

  具有建筑、装饰、幕墙、古建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新建、改造的建筑装饰工程,申报范围如下:

  一、室内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

  二、建筑幕墙工程:装饰施工幕墙面积在1500m2以上;

  三、仿古、古建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

  四、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列入评审范围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八条

  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

  四、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五、工程施工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六、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第节的规定。第九条

  下列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不在评审时间内竣工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第四章

  申 报 程 序

  第十条

  参加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选的企业,应在开工前提出创优计划和措施,报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评审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评审办公室核实、符合申报范围及申报条件,发给《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

  二、施工单位填写《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并经申报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盖章后,于每年3月15日以前报送评审办公室。

  三、报送申报表时,应将申报工程有关存档文件的复印件一并报送评审办公室存档。报送存档文件具体要求如下。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 申报企业与业主或总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3 单位(装饰)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由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单:工程名称、验收范围、消防部门公章、日期必须齐全。验收结论应为合格。若有整改意见,则应将整改、复查验收记录一并提供。消防验收单的验收范围必须包括所申报工程和部位。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设计说明:简要介绍申报工程的设计特点和理念。施工小结:主要介绍工程的亮点及难点、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及“四新”应用等。工程照片:工程主题实景照片4张,并提供电子版。

  第五章

  评 审 程 序

  第十一条

  建立检查人员专家库并报市建委备案。专家库成员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熟悉现行规范标准、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装饰优质工程申报情况编制评审检查计划,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组成评审检查小组,检查专家实行轮换和对本企业申报项目的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评审检查小组依据《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查及资料检查。

  第十四条 评审检查小组根据工程质量和工程资料的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打分,并向评审办公室汇报;评审办公室根据初评检查情况,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并于每年的七月初列出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超过五分之四,评审有效。评委会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初评汇报:评审办公室汇报申报和初评情况。

  2、审议、讨论:评委会委员对评审办公室列出的推荐名单进行审议、质询、讨论。

  3、表决投票:评委会对推荐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通过。

  4、宣布结果:评审办公室宣布通过工程名单。

  第十六条

  市装协将评审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审批公布,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表 彰 奖 励

  第十七条

  获得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将授予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奖杯和证书。同时授予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相应的个人荣誉证书。奖杯和证书由市装协负责制备。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由于施工原因,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经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荣誉称号,并收回其奖杯和证书。

  第七章

  评 审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在接待评审检查时一切从简,不得赠送礼品、礼金。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开、公平、公正,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发布时间2011年3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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