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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虞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1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兴业”和“精品工程”战略,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
省优质结构杯奖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各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或所属质量监督协会)从各市评选的市级优质结构奖工程中,择优选取,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荐参加评审,结构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
省优质结构杯奖的评审工作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协会(以下简称省质量监督协会)负责,省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设在省质量监督协会,负责具体评审组织工作。
第五条
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每年表彰一次,数量一般不超过400项,由省评审办根据各市工程建设规模以及质量情况分配。申报国家级、省级质量奖项的工程应是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申报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筑工程,均可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
(一)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建筑;
(三)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3、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四)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规模未到达上列
(一)至
(四)项要求,但具备新型结构体系、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工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一)原有建筑物改建工程;
(二)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三)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
(四)在申报、评审、公示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
(五)不符合《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试行)(附件2)的工程。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市级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手续;
(二)未列入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审计划的工程不得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
(三)每年两次由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根据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本地区参与市级优质结构奖评审并符合省优质结构杯奖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中择优选取,按照省评审办下达的指标进行汇总、上报;
(四)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时,应附以下材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1、《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批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3、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
4、工程概况(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质量情况)、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其他应提供的证明资料文件。
以上资料原件经设区市监督机构审核无误后,留取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报。
第十条
工程初评
初评工作由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或所属质量监督协会)负责,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试行)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工程初评的现场检查在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在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两次;
(二)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完成最后一次初评现场检查和评审;
(三)对于高大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现场检查和评审原则上每10层不少于一次;
(四)工程初评结束后,设区市监督机构负责完成该项目的检查过程报告、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状况及评价、检测检验报告、评审结论及推荐性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检查
评审检查工作由省评审委办公室负责,按照各市推荐项目名单,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试行),采取统一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统一组织的现场检查每年安排两次,分别在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按各地区申报数量、施工进度和初评情况组织;
(二)各设区市推荐的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结构工作量二分之一以上且主体结构未完工;
(三)省评审检查专家组由省评审办在全省工程质量专家库中抽取,实施回避制度;
(四)评审检查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质量情况的汇报;
2、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3、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4、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
5、反馈检查情况;
6、提出评审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评审检查时主体结构分部未完成的工程量,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主体分部工程全部完工后将剩余工程量的质量评价情况报省评审办;剩余工程量的质量状况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资格;省评审办公布评审结果时主体分部工程仍未全部完工的转入下一,不占用下一指标。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省优质结构杯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委7-9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与管理、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协会、企业和行业的工程质量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评审工作坚持“高水平、严要求、公开、公正”原则。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工程在评审前需补充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过程控制、检验检测、程序验收情况的5分钟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市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和工程初评、评审检查情况,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票数在2/3以上有效。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www..com)公示7个工作日后,提交省建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最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凡经举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省评审办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调查、鉴定,达不到省优质结构杯工程质量水平的,由省评审办撤销其省优质结构杯奖荣誉称号,申报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八条
获奖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省建筑业协会和省质量监督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对荣获“省优质结构杯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授予奖杯和荣誉证书,主要参建单位授予荣誉证书。
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和伪造“省优质结构杯奖”奖杯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评审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审检查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公开,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外工程由省评审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常熟虞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2
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及泉州市建设局《泉州市建筑工程奖优罚劣暂行规定(试行)》精神,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安全协会)制定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二条市优质工程奖是泉州市设立的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得市优质工程
奖的工程称市优质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市优质工程由主承建单位申报,市质量安全协会每半年组织评审一次,评审结
果由市质量安全协会公示后报市建设局核查、批复。
第四条加强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过程的管理指导。创建市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应有工
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现场抽查记录,以验证其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多层建筑至少抽查一次,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或功能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抽查次数。应有对抽查的项目是否发现存在重大结构或严重质量缺陷问题的记载。
创建市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应有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的工程结构质量及单位工程质量综 合评价的报告。
市质量安全协会对创建市优质工程项目的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过程抽查评价(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次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市质量安全协会对创优过程检查情况作为市优质工程评选的参考内容之一。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市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应为创优计划报备的、符合建设程序的、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达到本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的新建和扩建工程(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建设规模详见附表1)。第六条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且无结构
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
第七条申报市优质工程评选的工程应当创建市级文明工地。
第八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的工程,整体工程质量应符合(附表2)的要求,专业工程由主管单位或专业协会或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优良工程。第九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的工程,应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的应用,注重原材料、过程工序质量控制及功能效果测试。采用性能优良的材料和设备,或经各方确认的样板材料。第十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的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工程部位、系统进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项目的评价。评价标准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园林工程和专业工程按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单体住宅、带商场的住宅,室内初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的要求:
(一)单体住宅工程室内初装饰装修应按图(经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全部到位。
(二)带商场的单体住宅工程,其住宅部份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占总建筑面积的70% 以上。商场部份的装修应按图施工全部到位,且已交工验收,若有设计变更的,应出具按规定的变更证明。
第十二条商务写字楼工程应按图全部施工到位,且已交工验收,室外装饰装修全部到
位,室内装饰装修达建筑总面积的60%及其以上,其中电梯前室、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卫生间的装饰装修应完成,消防通过验收。第十三条申报市优质工程的主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主承建单位:
(一)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电气设备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四)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市优质工程。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按建筑面积计)最多的企业申报。
参建单位: 一项工程允许有2—3家施工企业申请作为市优质工程评选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拟申报市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地基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填写《泉州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报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建设局和市质量安全协会。市质量安全协会将加强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过程的指导。
第十五条已创优备案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申报单位填报《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申报表》报送市质量安全协会。住宅小区由总承包企业或工程的主承建企业申报,交通工程中的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申报,申报的工程(非专业工程)由各县(区、市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专业工程必须由行业主管单位或专业协会审核后推荐。申报市优质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第十六条市质量安全协会及时组织专家现场核验、评审,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 2 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汇总上报市建设局。市质量安全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对所有申报工程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2)。
(二)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类资料份数(详见附表3)。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由市质量安全协会在专家库中随机确定部分专家进行现场核验。市质量安全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核验小组,每个核验小组设小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专业应搭配合理。核验小组的成员,原则上采取定期轮换制和项目回避制度,核验组成员不得对所咨询的工程进行核验。
第十九条
市质量安全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现场核验后的项目进行评审和投票表决。参加现场核验的专家到会介绍核验情况,但不参与评审和投票。专家评审组组长由协会会长担任,副组长由秘书长担任。专家评审组成员从市质量安全协会专家库中随机确定选取(13.19人)。专家评审组特邀请驻市建设系统监察室领导或代表到会监督指导。
市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专家评审组成员,不得委派代表出席,专家评审组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核验小组的汇报,经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的工程应获得到会专家评审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同票方为评审通过。
第五章工程核验
第二十条被推荐的工程经市质量安全协会初审符合条件后,由核验小组进行现场核验,各县(区、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工程由主管单位或专业协会)选派专人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核验程序: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设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用户代表、县(区、市)工程质协、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分析用户及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满意程度,申报单位有关人员应回避。
(二)申报单位简要介绍工程质量特点、难点以及质量保证的措施,并提供图像(10—20张)幻灯片光盘(应突出结构工程施工过程的实际质量控制情况)。
(三)核验组核验实物质量。凡核验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相关单位均应予以满足要求。
(四)查阅有关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或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获奖情况应有获奖证书原件。
(五)特色工程等加分规定(详见附表4)。
(六)核验采取量化评分办法。凡经核验组核验的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均达881分以上的工程,其核验结果计分及权重值分配如下:
1、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核验得分P1=(A1+B1+C1+D1),其中:A1为由核验组核验评价得分权重值30%的分值;Bl为县(区、市)质量监督站评价核查得分权重值50%的分值;C 1为监理单位评价得分权重值20%的分值;D 1为特色工程等加分。
2、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核验得分P2=(A2+B2+C2+D2),其中:A2为由核验组核验评价得分权重值85%的分值;B2为县(区、市)质量监督站评价核查得分权重值lO%的分值;C2为监理单位评价得分权重值5%的分值;D2为特色工程等加分。
(七)核验小组内部评议,提出书面核验情况材料并向市优质工程专家评审组报告。
第六章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不得干扰核验组的正常工作。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或隐瞒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停止该企业三年申报市优质工程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工程核验人员和专家评审组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坚持标准,严格控
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核验或专家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市优质工程奖杯和奖状证书。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荣获市优质工程的单位,颁发市优质工程奖杯、奖状证书。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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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不列入评选范围的工程:
(一)曾申报市优质工程,但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二)军事工程及保密工程。
(三)因质量问题被部、省、市处罚或记入不良记录的工程。
(四)违反国家政策等其他不宜评审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对获市优质工程称号的工程,若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市 质量安全协会有权提请批准机关撤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质量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附表1:申报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工程项目应具备的规模
2、附表2:申报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项目整体质量标准
3、附表3:申报资料总目录表
4、附表4:特色工程等加分规定
5、附件1: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申报表
以上5个附表请到“泉州建设网”上下载。
常熟虞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3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房产局、园林局,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OO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报:省政府,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
抄送: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业协会,各省辖市质监站,招标办,有关社会团体。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增强质量意识,争创名牌工程,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建办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是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数量,工程评审数一般控制在该竣工工程数量的2%左右;工程评审的类别原则上按下述比例安排:公共建筑占获奖总数约50%,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工程占20%,住宅工程占30%。
第四条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建设厅负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参与;评选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实施。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
第六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分别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和省建筑业协会有关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人,由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省有关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有关协会负责人、及省内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由有关单位推荐,报省建设厅批准。
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办法,召开审定会议,听取评选委员会评选情况报告,以有记名投票方式审定评选结果,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分别由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省建管局质量安全处及省建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省建管局质量安全处和省建筑业协会选派。办公室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
第七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受理参评工程申报;按照评审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实物进行核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送方面评选报告。
评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
1、任由省建设业协会负责人担任;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2、评选委员会由省建筑业协会提出名单,经与有关方面商定后聘任,报省建设厅备案。
3、评选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1/3左右。
4、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选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协会。
评选委员会可根据评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检查组(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工业交通等),具体负责申报工程的技术资料审查和工程实物核查。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范围及工程规模:
1、住宅工程:单体多层住宅工程,3500M2及其以上;单体高层住宅工程,8000M2及其以上;住宅小区,4000M2及其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其以上。
3、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4000M2及其以上。
4、独立的安装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5、单项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其以上,对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应由主要承建单位以单位工程申报,符合条件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可作为主要参建单位申报。
6、园林工程:综合建筑面积为2000M2及其以上。
7、市政公用,环保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其以上。
8、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工程造价4000万元及其以上。
9、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其以上。
10、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并且有代表性,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工程,也可以申报。
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1、国外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2、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3、已参加过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3、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4、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5、申报工程为多个单位工程时,所有单位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其中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均应建成,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
6、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7、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8、申报工程自竣工验收到申报时限,大中型项目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应由主要承建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负责,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可作为申报资料附件。如两家及以上参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如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大致相同,可由业主或开发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要承建单位:
1、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2、在以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3、在交通、水利、电力、园林和市政公用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二)主要参建单位: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造价占总建安造价的20%及其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允许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办法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地方主管的工程,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建工等部门组织推荐;省有关部门主管的工程,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并征得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有关部门与地方合资建设的工程,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的内容及
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须提供如下材料:
1、《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工程设计水平合理、先进证明1份。
3、竣工验收证明、市级优质工程奖复印件各1份。
4、项目经理书复印件1份。
5、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联合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6、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复印件各1份。
7、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3000字以内)(一式两份)。
8、反映申报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和质量水平合理性或先进性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份。
10、工程监理工作报告1份。
11、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个部位照片10张以上。
12、有解说词的工程录象带或多媒体光盘(10分钟以内)。
13、其它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程序:
1、下发有关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评审通知和评审计划。
2、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按照评审通知、评审计划和本《办法》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工作,向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报送资料。
3、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评选范围。
4、评选委员会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类别和数量,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检查组(每组4-5人),对申报工程进行核查。
5、专业检查组对工程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6、评选委员会根据工程的申报资料和专业检查组核查的报告,通过审查资料、观看工程录象,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最终以有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推荐名单,并形成书面评选报告。
7、审定委员会对评选委员会提交的评选报告和推荐名单进行审查,以有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表彰名单。
8、审定委员会对拟表彰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9、报省建设厅批准。
第十七条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情况。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检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检查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
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
上述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工程核查采用量化打分法。
第十八条实行评定工作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推荐的工程须在辖区或系统内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评审通过拟表彰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
第十九条实行评选和审定工作责任追究制。申报、推荐、复查、评选和审定等各个环节有关责任人应对其行为负责。凡申报企业弄虚作假,则取消其申报资格;推荐单位失职,把关不严,则 5 全省通报批评;评选、审定委员会及专业检查组成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则取消其成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条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和省建筑业协会每年联合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扬子杯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工程监理等单位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根据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对获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参加工程招标投标时给予奖励。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检查人员、评选、审定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检查、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已获奖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隐患,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并建成使用的工程由省建管局参照本办法另行组织评审,其获奖工程视同本奖。
第二十四条参加“鲁班奖”评审的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在获得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中择优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江苏省省级优质工程评审办法》、《江苏省建筑工程扬子杯奖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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