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国家高中学籍规定

时间:2022-12-24 18:30:49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国家高中学籍规定,以供参考。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国家高中学籍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我院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必要的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我院学籍。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行为入学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如户口、党团关系已经迁入学校,学校将通过有关部门将上述关系转回迁出地区和单位。

  第三条 在体检复查中经证实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审核,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等市政府以及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表中只记载一次。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进行补考,由学院规定。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院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安排适当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条 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可进行补考,补考一般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及格,成绩记为60分(考查课程为及格)。

  第十一条 单独开设的实习、实训课程及毕业设计不及格,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可随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作正考处理,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处,同时该门课程作零分记载。在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某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缺习题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因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因未交齐习题作业、实验报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在补考前应补齐作业、实验报告,经任课教师认可,方可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凡已经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五年内有效)且其所学课程与学院教学计划中设臵的课程,大纲要求基本一致,采用的教材基本相同,教学时数相当,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成绩以结业证书上实际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 已通过市级及市级以上考核而取得某种等级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应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并取得相应成绩。

  第十八条 需免休某课程的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系、专业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每周星期日晚上至星期五下午,是全体学生在校内学习或活动时间。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以及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其他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具体请假程序如下:

(一)学生请假,一般应向班主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电告学院并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二)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学生处(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学院批准;凡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课者,须办理续假手续。

(三)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课者或超过假期未办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四)学生迟到或早退不到20分钟,累计三次,视为一节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超过20分钟,作旷课一节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照《上海立达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学申请或转专业申请:

(一)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

(三)休学后原专业已不再招生;

(四)经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二条 本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需转至外校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结束二个月前提出转学申请,经本学院和转入院校同意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二个月内办理,于下学年开学前办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以上者;

(三)申请由文史类专业转入理工类专业者;

(四)高考录取低分专业转为高分专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以上者;

(二)参军;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需休学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前可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一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原因休学的学生应附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学年未招生,则转入由学院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缺课不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且具备复学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在原班级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升级、留级、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经补考后仅有一门或二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每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由教务处签发“留级警告书”,送达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进行单独考试的,则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试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两门考查课程作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一年内考试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四门的,或连同以前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累计达六门的,或一学期内所有考试课程经补考均不及格者;

(二)留级过的学生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三)除参军外,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五年)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或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累计休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需退学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退学申请,经学生处与教务处审核,学院同意后,由教务处出具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自被确认退学之日起即取消其学籍,一般不予复学。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与表现状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校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具体处分办法按照《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思想品德鉴定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有二门及以下课程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二)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要求,但受校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四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其不及格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可在一年内申请来校补考或补做,补考、补做及格或解除违纪处分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习中途因故退学,已修满二个学期以上课程者(含二个学期),且成绩合格,颁发肄业证书;未修满二个学期课程的学生,其已修满的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第九章 附 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教务处。原《规定》同时废止。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2

  校政发教〔2014〕36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22日

— 1 — 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或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应征入伍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

— 2 — 口薄)、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交送学校招生部门。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报到入学手续。

  第三章 注册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缓注册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视为未取得学籍或未延续学籍,学校将不予安排选课、不予安排课程考核、不予记载课程考核成绩。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超过缓注册期三个月的,经劝告仍不履行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依照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取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课程

— 3 —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

  必修课、学生选定的专业方向课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各种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每学年进行一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该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的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游学。在他校修读或游学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予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或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申请或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的申请,原则上仅限一年级学

— 4 — 生: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特长,经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院)考核,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须在学校教务部门根据专业班级容量、师资条件等因素核定的转入计划数内进行,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同意,教务部门批准。

  转专业不得由提前批录取转到非提前批专业,反之亦然;不同专业若在不同批次招生,不得跨批次转专业;其它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况,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 5 —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弹性学制,4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3-6年,5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5-7年。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或者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以上者,给予学业警示。一学期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或者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以上者,转入下

— 6 — 一年级进行学业修读。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或累计未取得应修学分达60学分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一周后,即视为送交。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

— 7 — 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结业的(本科四年或五年,专科三年),结业后2年内可以参加重修重考,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

— 8 — 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印发 ───────────────────────────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3

  学籍管理规定

  大洼县田家学校

  转学:

  一、县内转学流程:

  1、纸质证明:转出学校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家长填写申请转学理由并签字→转入学校接收学生入学,联系单盖章、签字保存→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股统一办理(每周一次,电话预约),联系单由转入学校保留备查。

  2、网上操作:转入学校网上申请→转出学校网上审核→本地县教育局网上审核→结束。

  二、县内转县外流程:

  1、纸质证明:转出学校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家长填写申请转学理由并签字→结束。

  2、网上操作:根据对方转入学校网上申请,转出学校网上审核→转出地教育局网上审核→结束。

  三、县外转县内流程:

  1、纸质证明:转入学校接收学生入学,联系单盖章、签字保存→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股统一办理(每周一次,电话预约),联系单由转入学校保留备查。

  2、网上操作:转入学校网上申请→转入地教育局审核→转出地学校审核→转出地教育局审核→结束。

  四、初三学生转学:

  初三学生转学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转学操作。

  五、转学时限: 转学网上操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完成,遇假期可顺延。休学:

  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因病一年以上不能正常上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满后学生身体如果恢复可申请复学,到休学时对应年级复学就读。休学的相关手续如下,本人申请、班主任证明、所在班级两名以上学生证明、医院诊断书、住院病历、学校休学证明一式两份。学校审核后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局办理。教育局审批后,方可网上操作。网上操作流程为:学校网上申请休学→教育局网上审核→结束。复读(复课生):

  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复读(复课生)现象。学校不得擅自答应学生及家长的复读要求,对于就读年级与学籍注册年级不符的学生,应调整到原注册年级,由此造成学生升学毕业影响的,由学校负责。个别学生为了达到复读目的,伪造病历证明,申请休学后,继续在本校或其他学校降级就读,一旦查实,取消休学资格,学生回原年级继续就读,并追究学校和经办人责任。新生录入:

  每年9月针对小学一年级新生录入,按照年满六周岁的原则新生录入,其他年级不再录入新生。电子学籍操作问题:

  禁止擅自进行删除操作,电子学籍已经全国联网,电子学籍号已生成,对于家长和对方学校提出的删除学生信息的要求,学籍管理员有权拒绝。问题学籍也不做删除处理,通过佐证的方式处理,不能解决的上报县局解决。学制不同的学校间原则上不能转学,软件以入学时间生成年级,所以要向家长解释清楚,如家长同意转学,不能做删除处理,只能做转学处理,到学籍注册年级就读。

  3月15日前要完成的工作:

  1、问题学籍必须解决完成。转出学校不得拒绝,无条件转出。

  2、没有上传照片的学生档案,必须完成。

  3、学籍专用章必须统一。其他问题:

  1、学生改名,学校应为家长提供证明材料,修改学生档案信息除了上传相应资料,学校应保留复印件。

  2、转入市直学校的,告知家长市局每周二、周四办理转学。

  3、各学校账号中小学各保留一个,专人管理,领导账号教育局收回。学籍管理员必须清楚每一个学生异动的情况,其他人无权处理。

  4、因为转学联系单由转入学校保留,所以转出学校没有备案,控辍保学检查时以电子学籍学生异动数据为准。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国家高中学籍规定相关文章: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例]3篇(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员述职报告3篇 新人学籍管理述职报告

学籍管理工作总结12篇 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个人总结

海头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3篇(如何获得大连小学学籍)

学籍档案自我鉴定高中整理15篇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自我评价

高中保留学籍申请书10篇 初中生保留学籍申请书范文

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