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外经证申请报告3篇 申请外经证需要什么,供大家阅读。
外经证申请报告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管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管理规定同样适用于项目登记卡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本部,各子(分)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外经证办理规定和流程
第四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及市场经营部(以下简称“企发部”、“经营部”是办理外经证申请主体。子(分)公司或联营合作单位以总公司资质中标的,均应通过企发部或经营部向总公司提出办理外经证申请。
第五条 企发部或经营部向总公司申请办理外经证须向财务部报送如下资料: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附表):
(二)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提交印花税、手续费、押金;
(四)税务局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公司为申请单位向税务局申请办理外经证的,申请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以及缴纳相关的手续费、押金,押金待“外经证”退回原件办理完核销手续后予以退还(详细规定见第三章)。
第七条 外经证资料的报送时间。办理外经证所需资料应在申请单位办理申请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财务部。未能及时报送的,财务部将不保证按时开出外经证,因此而造成的未开出外经证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章
外经证费用
第八条 外经证费用,是指总公司为申请单位办理外经证,申请单位应承担并向总公司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税务局收取的印花税、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押金等。
第九条 外经证费用标准。
(一)印花税收费标准:按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收取。
(二)手续费收费标准:按每份500元收取。
(三)押金收费标准:按每份元收取。
(四)滞纳金收费标准:按押金的‰即五元每天收取。
(五)遗失罚金收费标准:按5000元每次收取。
第十条 外经证费用的收取。外经证费用第一至三项必须在开具外经证或项目登记卡前一次性缴纳完全。项目结算完成后,如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需按超出部分补交%的印花税。第四、五项系公司对外经证管理不当的项目处以的相应罚金,具体处罚细节详见第五、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外经证费用的退还。外经证所收取的押金待外经证办理完结核销手续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外经证押金退费申请表》(见附件二)报企发部或经营部办理审批手续,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完成的《外经证押金退费申请表》办理退款业务。外经证手续费系一次性费用,外经证一经开具后,不论何种情况均不予退还手续费。
第四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十二条 外经证的审批。公司企发部或经营部根据申请单位报来的资料填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见附件一)办理审批手续,外经证的具体审查、办理工作由总公司企发部、经营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企发部、经营部负责审查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外经证风险评估;公司财务部负责资料的审查、费用的收取及外经证的具体办理和续期、核销。企发部、经营部及财务部初审外经证申请合格的,经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办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企发部或经营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外经证管理工作,并配合财务部办理外经证。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外经证业务的单位必须落实到人,建立岗位责任制。签批人、经办人均应承担责任。责任人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办理外经证业务移交手续,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十五条 办理外经证单位应按照要求设置台帐,并及时进行录入、登记工作,收取相关费用、办理续期、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 外经证原件的遗失处理。如项目负责人未能妥善保管外经证原件,致使外经证原件遗失的,一经发现将处以5000元一份的处罚,所处罚金在押金中扣除。如该项目外经证原件多次遗失,所处罚金超过押金的,超出部分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至财务部,否则将停止该项目的工程款拨付。
第六章
外经证续期与核销
第十七条 外经证的续期。因外经证的有效期仅有180天,故此申请单位须在外经证到期前一周至财务部办理续期手续。因申请单位延误或其他导致公司不能及时办理外经证续期的,一切责任由申请单位承担;因申请单位未向公司报告外经证续期事宜公司将不承担续期保证责任。经公司核实项目外经证过期未续的,公司将从外经证到期日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标准为押金的万分之五即五元每天,直至项目负责人前来办理外经证续期日止。滞纳金需在办理续期手续时同时以现金形式缴纳完全后,公司财务部方予以续办外经证。
第十八条 外经证的核销。项目结算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申请单位应退还外经证原件,提交项目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待核销手续办理完毕后,退还申请单位押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外经证申请报告2
《外经证》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简称。
一个纳税人,最少有二个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一个是国税局,一个是地税局,纳税人需要外出经营时,向哪个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呢?税法到目前为止并未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相互推诿,责任不清,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有必要把这个事情搞清楚,完善税收征管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目前,国税地税对开具证明的依据理解不一致,一种以经营范围来划分,纳税人外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的,由国税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营业税劳务的,由地税局开具;另一种以企业所得税管理加以划分,纳税人外出经营,不论是经营增值税项目或营业税项目的,由所得税管理的国税或地税开具。
外出经营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必需向当地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必须使用劳务发生地的税务发票,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依据提供劳务的工作量,征收了营业税,如果劳务发生地未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的发票开具,也要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外出提供营业税劳务,无论有没有《外经证》,纳税人都难以隐瞒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不会影响营业税的申报缴纳。
外出经营提供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在外地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时,与营业税的规定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经证》,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纳税人外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有没有《外经证》,纳税人都难以隐瞒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不会影响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上述情况表明,《外经证》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开具,都不会影响流转税,所以不应以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划分。但《外经证》的开具却影响着企业所得税。
从《外经证》使用意义看,纳税人持《外经证》到经营地后,一方面可以表明,该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税务管理;对《外经证》中填写的经营项目和内容方面看,可以表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在外地的工作量、应税收入已实施了有效的监控,其企业所得税已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经营地不得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反之,纳税人在外地没有持《外经证》,当地税务机关可以认为,该纳税人是临时经营或无证经营,可以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或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随征。从《外经证》程序看。税务机关对开具出的《外经证》都有编号,一般使用了计算机管
理,《外经证》内容上,预计劳务的工作量和预计销售货物的数量都有,国税地税都可以填写。劳务发生地或货物销售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税后,对《外经证》签发回单,注明实际劳务收入或销售收入、实际使用的票据、以及开具发票的金额情况,纳税人应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销时,在纳税人税务管理员中的纳税档案中,应有此项记载。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把这部份所得税应税收入,与该企业在本地的应税收入合并计算,正确计算出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不核销《外经证》,可以将外出经营的收入隐瞒,至使税务机关无法正确核算该企业的所得税,但流转税却是漏不掉的。
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看,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不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因此,纳税人外出经营,出具《外经证》的纳税人,可以证明具备了法人资格,其纳税地点是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无权向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未出具《外经证》的纳税人,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可以认为是临时经营、无证经营或非正常户,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一定的比例随征企业所得税。在劳务发生地连续超过180天以上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当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也不具备有法人资格,也不应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无限义务,只能按照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外经证》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监控措施。
举例,某企业是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2007年以前《外经证》一直由地税部门开具,该企业利润率在20%,每年有60%的业务在外地,2006年全年收入为8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240万,其中144万元在外地税务机关缴纳,年终汇算清缴时,经地税部门审核无补缴事项。但在向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时,将外地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打包,在外地设立了账户,隐瞒了这部份的业务。国税机关检查时,核对了该企业的发票、银行往来账,也未发现隐瞒的证据,至此,让该企业流失了万(8000*60%*20%*33%)的企业所得税
2007年开始,该企业的《外经证》改由国税部门开具,该企业利润率在15%,每年有50%的业务在外地,全年收入为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330万元,其中165万元在外地税务机关缴纳,无漏缴情况。但该企业仍然使用原方法逃税,只向国税机关申报了本地的5500万元的收入,将外地收入、成本、费用打包,国税部门在审核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时,发现该企业全年《外经证》开具的数额已达5500万元,认为有重大偷逃税情况,于是加强检查,把该企业全年在本地开具发票数,加上《外经证》核销的数,计算出该企业所偷税款。并顺藤摸瓜,在地税部门的协助下,将2006年的所得税也补征上来。
通过以上分析,得到的结论是,《外经证》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应以纳税人的应税项目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外经证申请报告3
证
明
现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财务、业务、人员 等由我公司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外省无分支机构)。
特此证明。
总机构名称及公章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及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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