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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1、疏通文意,明确文言实词、虚词在文中的意思。
2、感受文章的内容,体会人物的心情和个性特点,感受兄弟亲情。
一、课堂学习
1、你认为课文中哪些语句最能表达子猷与子敬的兄弟之情?“弦既不调”说明了什么,你理解“人琴俱亡”的含义了吗?
2、王子猷是一个怎样的人?你喜欢这个人物吗?
3、课文描写子猷先是“了不悲” “都不哭”,后又写他“恸绝良久”,他前后的表现是否矛盾?为什么?
二、课外拓展:结合材料探究魏晋风度
材料一:《伤逝十二》郗嘉宾(郗超)丧,左右白郗公:“郎 丧”既闻不悲,因语左右:“殡时可道。”公往临殡,一恸几绝。
材料二:《雅量谢公》东晋名相谢安的侄子在前线与八十万秦兵作战, 这一战关乎国家危亡,大胜后派人急来报捷。谢安当时正与客人下棋,看完后若无其事的继续与客人慢慢下棋,客人问起也只淡淡地说小儿辈破大敌了。——这一战关系到国之兴亡、家之存绝,谢安不可能真的无动于衷,只是越是激动的重要时刻越平静,才是超脱的风度。
明确:《人琴俱亡》是《世说新语伤逝》第十六篇,结合其余十八篇来看,《人琴俱亡》作为其中一篇还是较为集中的体现了魏晋时期文人士大夫的某种思想性格特点及其文化特征——在任由性情、不拘矩度、注重情感的个性表达的同时,还故作旷达追求一种超脱的风度,魏晋风度。所以子猷的不悲不哭正好体现了魏晋时代士人独特的思想情感追求——他们注重真性情,追求个性的自由飞扬,同时又力求能摆脱世俗的一切利害得失、荣辱毁誉,寻求一种超然的风度。为此,尽管子敬很悲痛,却还是要强自抑制。
二、课后学习: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题目。
(甲)王子猷、子敬俱病笃,而子敬先亡。子猷问左右:“何以都不闻消息?此已丧矣。”语时了不悲。便索舆来奔丧,都不哭。
子敬素好琴,便径入坐灵床上,取子敬琴弹,弦既不调,掷地云:“子敬子敬,人琴俱亡。”因恸绝良久。月余亦卒。
(乙)魏武将见匈奴使,自以形陋,不足雄远国,使崔季硅代,帝自捉刀立床头。既毕,令间谍问曰:“魏王如何?”匈奴使答曰:“魏王雅望非常;然床头捉刀人,此乃英雄也。”魏武闻之,追杀此使。
1、给下列字注音
猷( ) 笃( ) 恸( ) 舆( )
2、解释加点词的含义。
王子猷、子敬俱病笃 ( )( ) 子敬素好琴( )
何以都不闻消息( )( ) 此乃英雄也( )
3、用现代汉语疏通下列句子的意思,加点字的意思要力求译准。
(1)语时了不悲。
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便索舆来奔丧。
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便径入坐灵床上。
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因恸绝良久,月余亦卒。
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曹植有一首《七步诗》,和(甲)文都是写 的,请你把它工整地写在下面。
5、(甲)(乙)两文都选自《世说新语》,(乙)文中的魏武就是曹操。文中的他是怎样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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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桥小学电子教案
英语 课题
年级 五 主备人:
科目姜海珠
第单元第课时审核人:
教学目标
重、难点
教学准备
课件、图片等等
结合学情二次备
教 学 过 程
(手写完成)
板书设计
教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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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永兴中学校
授课班级: 授课教师:
题目:
一、学习目标: (1) (2) 重难点:
二、学习过程:
【堂堂清】:
【板书设计】
【课后反思】
授课时间:年 月 日 第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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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明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方主体责任,有效控制和减少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建管[2007]172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其它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认定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工程造价让利、工程款拨付方式、带资垫资等),引起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引起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引起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4、建设单位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或因建设单位原因变更图纸,增加工程造价而未按实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5、建设单位未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企业,而是直接拨付给项目负责人,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6、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竣工结算,且拨付工程款未达到工程总造价(含变更增加部分)的90%,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质量、工期、工程变更等引发合同纠纷,导致合同终止,在没有支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再次发包工程,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支付责任。
(二)施工总(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承揽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2、施工企业承诺带资、垫资建设的项目,没有履行承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3、施工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应与正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劳务分包的项目、范围、施工工期、劳务工程款总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因施工企业未将劳务分包给正规的劳务分包企业或签订的劳务合同不明确,引起合同纠纷,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4、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人员发生携款逃匿,结算纠纷,支付纠纷等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5、施工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未履行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义务,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6、施工企业疏于对项目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管理,项目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携款逃匿或清欠协调中避而不见,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7、施工企业以自己名义为社会人员和其它企业从业人员承揽工程对外挂靠,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8、施工企业因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与建设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合同纠纷、决算纠纷,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9、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决算,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10、施工企业有上述所列原因之外的其他情况,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由施工企业负责支付。
(三)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劳务企业)
1、劳务企业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明确了劳务费用,但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不能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2、劳务企业挪用劳务工程款造成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3、劳务企业应及时做好农民工工资结算,工完帐清,对农民工工资因进度或保修等原因形成尾款未支付造成拖欠的。
4、劳务企业疏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因代领代付,将劳务工程款支付给班(组)长,而班(组)长携款逃匿或
避而不见,工资未能发到农民工手中,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劳务企业有上述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应承担相应支付责任。
二、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惩戒
(一)建设单位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而引发农民工讨要工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规定,记不良记录,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在媒体上给予曝光。
2、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市建委清欠办(以下简称清欠办)审核,在处理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备案,房屋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办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企业及所属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 按照工程项目“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凡施工企业所属建筑工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必须负责解决。对未能及时解决而引发农民工投诉、上访、群访、越级上访、以及极端讨薪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和投诉次数给予施工企业、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相应处罚。
欠薪投诉:指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到清欠办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讨回欠薪的过程。
1、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处罚
(1)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1次且情况属实,清欠办约谈企业法人、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责令整改,限期解决拖欠问题,企业整改到位,对企业免于处罚。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每发生1次被投诉且情况属实的,分别记不良记录1次。
(2)同一个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2次的,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1)条规定执行外,并给企业记不良记录1次。同一名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2次且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1)条规定执行外,给予通报批评,在网上曝光。
(3)同一个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3次的,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外,给施工企业通报批评,在网上曝光。同一名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3次且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外,并将其列入清欠重点监控名单,监控期1年,监控期间在滁承揽建设工程项目,需双倍缴纳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4)同一个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4次的,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3)条规定执行外,将该企业列入清欠重点监控单位,监控期1年,在监控期间,责成企业双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项目所交纳的保证金比例不变);同一名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4次且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执
行外,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1年内不得在滁承揽建设工程业务。
(5)同一个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5次,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4)条规定执行外,本地企业6个月不得在滁承揽新的建设工程业务,外地企业1年内不得在滁承揽新的建设工程业务,企业在停止承揽新的建设工程业务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社局对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予办理退还手续。同一名建造师和项目负责人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5次且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外,2年内不得在滁承揽新的建设工程业务。
(6)同一个施工企业一年内被投诉6次(含6次)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外地企业清除出滁州市场,3年内不得在滁承揽建设工程业务;本地企业除按上述第(4)条规定执行外,1年内不得在滁承揽新的建设工程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本地企业2年内不得在滁承揽新的建设工程业务,企业在停止承揽新的建设工程业务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社局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予办理退还手续。同一名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1年内因欠薪被投诉6次(含6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外,3年内不得在滁承揽建设工程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建造师证。
2、对因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力的处罚
施工企业、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因处理投诉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农民工有以下讨薪行为的,将折合成被投诉次数记入施工企业、项目建造师和项目负责人名下。
(1)造成农民工到市委市政府群体上访讨薪的,责令施工企业法人、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到现场带走农民工,限期解决拖欠问题。此类群访讨薪行为按2次被投诉计算。
(2)造成农民工利用重大政治活动或重要节日时间段进行群体上访讨薪,责令施工企业法人、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到现场解决拖欠问题。此类群访讨薪行为按3次被投诉计算。
(3)造成农民工①越级上访(省、中央)讨薪、②阻碍交通讨薪、③围堵或冲击政府机关讨薪、④以更严重的行为相威胁讨薪、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讨薪行为的。责令施工企业法人、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到现场解决拖欠问题。出现此类讨薪行为之一的,按4次被投诉计算,出现此类讨薪行为二种以上情形的,视作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讨薪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合并处罚
将“因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力的处罚”折合成被投诉的次数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次数合并,形成总的投诉次数,按照“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处罚”规定对施工企业、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劳务企业
1、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处罚
(1)劳务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1次,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清欠办约谈企业法人,责令整改,限期解决拖欠问题,企业整改到位,对企业免于处罚。
(2)同一个劳务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2次,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第(1)条规定执行外,并给企业记不良记录1次。
(3)同一个劳务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3次,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外,给予企业通报批评,并在网上曝光。
(4)同一个劳务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4次,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3)条规定执行外,停止企业6个月在滁承揽新的劳务分包业务。
(5)同一个劳务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5次,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3)条规定执行外,停止企业1年在滁承揽新的劳务分包业务。
(6)同一个劳务分包企业一年内因欠薪被投诉6次(含6次)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的,除按上述第(3)条规定执行外,停止企业2年在滁承揽新的劳务分包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劳务企业资质。
2、对因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力的处罚 因劳务分包企业原因造成的拖欠被投诉的,且处理投诉不及时、不到位,出现以下讨薪行为的,将折合成被投诉次数,记入劳务企业名下。
(1)造成农民工到市委市政府群体上访讨薪的,责成劳务企业配合施工企业解决拖欠问题,此类群访讨薪行为按2次被投诉计算。
(2)造成农民工利用重大政治活动或重要节日时间段进行群体上访讨薪,责成劳务企业配合施工企业解决拖欠问题。此类群访讨薪行为按3次被投诉计算。
(3)造成农民工①越级上访(省、中央)、②阻碍交通、③围堵或冲击政府机关、④以更严重的行为相威胁讨薪、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它讨薪行为的,责成劳务企业配合施工企业解决拖欠问题。出现此类讨薪行为之一的按4次被投诉计算。出现此类讨薪行为二种以上情形的,视作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讨薪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合并处罚
将“因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力的处罚”折合成被投诉的次数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次数合并,形成总的被投诉次数,按照“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处罚”规定对劳务企业进行处罚。
(四)市人社局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在年审时不予合格,并将依据相关法律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无拖欠行为的奖励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一年内没有拖欠行为的,给予通报表扬。
(二)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1)一年内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给予企业记优良记录。
(2)连续2年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除给企业记优良记录外,通报表扬。
(3)连续3年(含3年)以上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给企业记优良记录,通报表扬,发给无拖欠荣誉证书;企业在参加上级组织的评先选优时,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入围;施工企业参加招投标,在条件符合情况下,免于资格预审。在市人社局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下,施工企业可自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建造师
(1)建造师一年内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记优良记录。
(2)建造师连续2年内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记优良记录,通报表扬。
(3)建造师连续3年(含3年)以上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除记优良记录,通报表扬外,发给无拖欠荣誉证书,参加建造师评先评优时,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入围。该建造师参加招投标,在条件符合情况下,免于资格预审。
(4)对建造师的奖励,由建造师所在的企业,提出申请,由清欠办核查情况属实,给予奖励。
四、清欠办要做好欠薪来访、投诉及信访部门转交办件的登记,建帐,对调处纠纷过程、动态和处理结果进行记录,由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调处经办人员签字后,整理归档,备查。做为信用记录惩戒依据。
五、本实施意见按年度执行,具体时间是每年3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1日。
六、企业和个人在享受奖励政策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立即取消优惠待遇。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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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教案
(水平
)
场教学目标
地器
材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流程顺时达成目标
学习内容
教师活动
组织与方法序间预计运动负荷平均心率:次/分预计练习密度:±教师课后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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