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热心网友“voep7073”分享的兼职协议书,供大家赏析。
甲方: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一致,特此达到下列协议,以便彼此共同遵守。第一条 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诉讼工作力量不足的明显分歧,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出任兼职仲裁员,并向乙方颁发聘书。第二条 聘期设定为一年,到期可根据实际需求及乙方的考核结果开展续聘。第三条 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甲方不需要为乙方交纳工伤、诊疗、生孕、下岗、养老保险和公积金,也无需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付款乙方补贴、补助、奖金等劳务报酬。第四条 在聘期内,乙方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应用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大多为仲裁庭和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如电脑、复印机、电话等);(二)依据案件质与量获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规范根据《江西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条例(实施)》的规定为每人每案200元,若在聘期内相关部门调节办案补助标准,乙方的劳务报酬应给予同步调节。(三)依法依规进行办案,享有回绝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的权力。(四)享有与甲方专职仲裁员相同的培训和教育权利。(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甲方的指导,自行安置有关文书的送到、开庭及裁判文书的书写时间。(六)在聘期内,若甲方未遵守规定或约定付款劳务报酬或无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性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第五条 在聘期内,乙方应执行下列责任:(一)聘期内禁止在甲方负责的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二)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甲方确定的有效规范完成所交办的案件。(三)乙方在申请案件前需及时完成以下工作:1、向甲方立案人员接收案件并签订确定;2、根据甲方指导分配案件的开庭时间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及答辩通知单等文书的送到;3、在庭审中以仲裁员的身份参与案件审理;4、编写协商或裁定裁判文书;5、依照法律规定将协商或裁定文书送达有关被告方;6、根据上级行政规章和甲方指定合理要求进行档案归档。(四)在办案环节中,应妥当维护并合理使用办公场地及相关设施,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坏,应进行赔付。(五)维护甲方的名誉与荣誉,若因乙方的不当行为造成甲方遭受不良影响,要采取如道歉等形式修复甲方声誉。第六条 乙方若出现下列行为,甲方可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解除聘任合同:(一)严重违反庭审纪律;(二)无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件的处理;(三)因工作失职造成诉讼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或损坏;(四)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员培训;(五)其他未切实履行诉讼职责的行为。第七条 乙方若有以下情形,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聘用:(一)因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兼职仲裁员;(二)在聘期内未能完成年度案件解决任务;(三)有《劳动人事争议诉讼组织规则》第32条上述情况且情节恶劣;(四)在聘期内遭到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或其它严重的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因上述第(叁)、(肆)项原因消除兼职仲裁员岗位,甲方将不会对它进行聘用。第八条 辞退由甲方的办案组织递交提议,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开展辞退。对此,甲方可提供书面通知并说明辞退原因。第九条 兼职仲裁员的办案劳务费按月付款。根据当月审结状况做为计算基数,劳务费将于次月的20日前派发。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申请案件或从事相关事务时,若因其他意外事故负伤,保险赔偿范围之外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彼此签字或盖章起起效,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协议未尽事宜上,适用《江西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条例(实施)》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有关文件未作明文规定,可由双方商议达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责任人(签名):年 月 日 乙方(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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