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时间:2024-08-07 18:42:28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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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最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运行至少十年(需注意,此期间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工龄),一旦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除非劳动者规定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不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若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在改革时再次签定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企业持续工作满十年且离退休年龄规定不超过十年者,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这种情况与前述第一种情况的区别,许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困惑不已。对此,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非代表着以前彻底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主要指“事业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事业单位转制后首次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在这以前,该单位只实行非合同制。国有企业改制后再次签订合同的情况也类似,实质上是规定打破原有的固定工作体制,允许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旨在增强用人的灵活性,所以在上述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更为严格。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持续工作满十年以外,劳动者还需符合距退休年龄规定在十年之内的标准。换言之,即便已连续工作满十年,若不满足此标准,仍然无须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而言之,若涉及“用人单位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后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仅当“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年龄规定在十年之内”时,企业方才务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不符合这些条件,法律则不强制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不属于“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再次签订合同”的情况,便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其他情形来确定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若持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看到过错性解除、医疗期满消除或不能胜任解除的状况,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的情形下,除非劳动者有心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情况包括四个标准:一,需持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此频次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开始计算。若实施前已有数次签定,则不纳入“2次”内;若持续签订2次或更多次并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固定合同,亦不硬性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性消除状况,也不能有第四十条的医疗期满消除、不能胜任消除情况;三,劳动合同应该是续签的;四,劳动者未明确规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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