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职工董事监事向公司工作汇报共3篇(公司监事会报告内容),以供借鉴。
职工董事监事向公司工作汇报共1
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支部审核确定。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
××公司董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监事。
××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工会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
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 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8.奖惩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9.保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公司董事、监事执行。
职工董事监事向公司工作汇报共2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调研的通知》皖厂开办[201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推动合肥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进一步开展,现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汇报如下: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企业总数7309户。其中,国有企业76户、集体企业128户、国有控股公司45户、非公有制企业4477户、事业单位923户;港澳台资企业21户、外资企业49户。全市426家公司制企业中,有414家设立了董事会,其中设立职工董事的212家,占已设立董事会企业数的%,职工董事数达到237人,职工女董事数达到91,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的163人;有229家设立了监事会,其中设立职工监事的215家,占设立监事会企业的%,职工监事数达到220人,职工女监事数达到76人,工会主席进入监事会的185人。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开展情况:
1、加深理解、提高认识。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相对于资产所有者代表而言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建立企业内部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相互制衡,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相互制约的,实行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为组织领导体制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这个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常设的权力机构,监事会是常设的监督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是企业的主体,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职工通过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公司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公司制企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必要途径,是实现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重要体制和机制保证。
2、建立和完善了法律法规和政策。《合肥市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办法》,专门设立了第三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这一章节,列了四条,讲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作用、条件、要求等;2007年实施的《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阐明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含义、产生的条件、选举的人数和方法、作用、奖惩等,使我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走上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的轨道。《合肥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实施细则》,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概念、作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选举、人数、任期、罢免、权利、义务、奖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实用性、针对性、操作性、系统性都较强。主要表现:一是坚持监督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决策情况,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和评议。如合肥市百大集团公司充分发挥监督评议制度作用,调动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主动性、积极性,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既维护了职工政治权利、经济利益等的合法权益,又给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凝聚了人心,激发了活力。二是坚持培训制度。近年来,市总工会先后与四方集团、荣事达集团、合肥市燃气集团、合肥市公交集团等典型示范单位合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必要的进修和学习机会,采取培训班、座谈会、观摩会、辅导讲课、经验交流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形式开展培训,提高了他们的工作能力,保证了他们作用的发挥。三是坚持选举和罢免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按照法定程序经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有违法或不称职的,职代会有权调查,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换。
3、建立“三项”工作机制
(一)信息沟通机制,有效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知情权、表达权。贯彻执行好《公司法》,依据法律、政策的规定与要求,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密切支持配合,通过宣传、协调,共同推动依法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依照民主程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特别是工会主席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取得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资格;通过公司章程确立、企业制度规定、有关文件要求等形式,明确他们享有《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他董事、监事同样的权利、义务和他们行使权利的保障机制等;确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肩负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委托,代表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上,表达工会组织的意见,反映职工群众的要求、愿望和呼声,把职工群众与企业联系得更加紧密,切实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企业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二)保护机制,有效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权、监督权。《公司法》、《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确保了有效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权、监督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企业重大问题讨论决策时能有效监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执行力度,特别是“五险一金”、工资福利等合法权益的维护监督。
(三)工作指导机制,有效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作用。 采取多种措施,全面快速地提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素质。一是要加大对基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力度。燃气集团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纳入工会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之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使其真正成为懂政策、知情况、善讲话的职工代表。二是大力宣传、鼓励并积极推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好的经验和做法。如中盐红四方集团采取干部交流的方式,让作为工会负责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转做一段时间的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后再回到原岗位,使之成为既有企业管理实践经验,又具备相关业务知识的高素质的职工代表,使其在推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参与公司高层决策和监督方面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虽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1)少数工会干部、公司经营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这项工作制度认识存在模糊概念、重视程度不够,推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工作基础不扎实,影响了此项制度的开展。(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作不规范,存在着责权不分、关系不顺的问题,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定程度上被形式化,影响了职工董事、监事作用的发挥。(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权不能到位。部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其是“职工”身份而在责权利方面与其他董事、监事有所不同,过分依赖于企业,行使职权时独立性、自主性不强,受企业的支配和限制,一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没有经过相关的培训或者缺乏有关知识,受自身素质限制,参与能力不强,参与质量不高。
三、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要不断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通过学习培训、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思想认识,明确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要求,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实现职工源头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体制保证,是实现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使参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工作的各方形成共识,确保各方面共同努力推进这项工作的不断落实。
2、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立法。我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立法还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制度的发展。坚持民主管理制度,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首先要完善立法,依法推行。目前《公司法》总体上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但涉及到一些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还存在一定问题,如职工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界定、在“两会”中的比例、职工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范围、产生的原则、办法、程序以及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的原则界定等诸多问题,在《公司法》中没有得到明确规定。这就需要从立法角度,出台相关的、配套的、细化的法规或条例,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工会组织要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制定一些政策性的规定,以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和政策支持。
3、抓好宣传教育,更新传统观念。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特征就是制衡运作,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各就各位,形成科学、合理、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实际情况,无论是所有者、决策者还是经营者以及投资者,其制衡意识还比较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习惯于过去的顺从和归附,对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下的制衡机制不能认同、支持。通过广泛的、及时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投资者、董事、监事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制衡意识,同时弱化经营管理人员的专断意识和职工的依从心理,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4、推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是要加大贯彻《公司法》的力度。依据法律、政策的规定与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二是规范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明确规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产生的条件、程序、比例以及享有《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他董事、监事同样的权利、义务、保障机制;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监事参与、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制定职工董事、监事向职代会报告、述职、接受评议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三是加强对职工董事、监事的管理。有些职工董事、监事作用没有真正发挥,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职工董事、监事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较低,应加大学习培训提高职工董事、监事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他们的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能力,同时,为他们在权益、待遇等方面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肩负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委托,代表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是重视职工董事、监事非“职工”化的现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职工代表特别是工会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防止职工董事、监事向非“职工化”转变。
职工董事监事向公司工作汇报共3
总工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性质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
(2)董事会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占三分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应由干部管理部门、出资方和地方(产业)工会共同商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3)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代表,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1)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2)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有参政议事能力;
(3)能够实事求是地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人正派、廉洁自律。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对象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符合条件的公司职工也可为候选人,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不宜成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依照民主选举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和更换程序
(1)由公司工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工董事、监事的名额和任职条件,制订选举方案。
(2)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征求公司党委意见;(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获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方可当选。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选举,并在下次职代会上确认。新设立的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名额在章程中规定,人选暂缺,待以后条件成熟补选。(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按本程序办理。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7、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两年以内,公司不得因履行职务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对其工作岗位作不利的变动;
(3)职工董事在参与董事会决策时,应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沟通所有者和劳动者的联系,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
(4)职工董事对董事会所要审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事先应通过公司工会、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了解有关情况,听取专题讨论意见;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根据职代会民主表决结果,在董事会上阐述意见;
(5)职工监事应以维护公司和职工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企业经营中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情况有权向董事会(股东会)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作出处理。
8、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述职
制度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
(2)职工代表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进行评议;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应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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