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19 11:06:21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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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简述

  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现金应用,明确管理范围,并加强财务监督。基于经济法规及其总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个人需严格遵守,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第三条 财务部责任人将全面负责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现金的概念包含库存现金、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 现金的收入和支出需要由出纳人员负责,非出纳工作人员不可解决现金事务。

  第二章 现金收入管理

  第六条 各个部门现金收益应及时提交财务部报帐,严禁截流或坐支。

  第七条 财务部的现金收入与结算票据要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第八条 出纳在从银行获取现金时,需填写“现金支票领用单”,并注明用途与额度,财务主管须签名准许。

  第九条 所收代收款务必专户存放。

  第三章 现金支出管理

  第十条 大额账款及重要经济事项的现金开支需由部门主管、分管副总同意,总经理审核批准,即可付款现金。

  第十一条 现金支付业务需遵照企业管理制度,必须有核查会计审核的原始凭证,且须经办人及审批权限内责任人签字,并填写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支付。付款凭证上需加盖“付讫”戳记,其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内容真实、数据精确,且不得修改。未核查的凭证,出纳人员须拒绝付款,违规者要承担全部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可付款现金的业务包括:

  1. 运输费、广告费等和企业业务相关的费用。

  2. 员工工资、奖金、补贴、治疗费及劳务报酬。

  3. 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

  4. 司机的油钱、过路费,及其小型维修及所需零配件等工费。

  5. 职工因工受伤事故、生活困难、突发事件及临时借款。

  6. 其他确需现金付款的支出。

  第十三条 出门人员携带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公司机关领导审批签名后才可付款。出门人员需在当月15日或25日前报销,严禁长期贷款,否者将在薪水中扣。财务会计在报销时要按规定规范付款,并认真核实有关单据和发票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四条 代收款的现金不可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由银行转账支付时,严禁出具空白支票、长期支票及其空白支票。

  第四章 备用金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依核准规范开设备付金,其他部门因项目需求的备付金需由总公司领导审批并报会计实行。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代收款的出纳每人可掌握5000块的备付金,客服部则配有相应额度。

  第五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库存现金的限额基于供总公司平时零星花费的必须,一般为0元。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并在周二和周三适当调整现金库存。

  第十九条 出纳从银行获取现金时,需特定企业快车前去,若出现损失由出纳承担。

  第二十条 库存现金、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由出纳存放,银行预留印鉴由财务部主管承担。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出纳应将各种结算凭证及金融券存放在保险箱中,且保险柜密码需保管好,锁匙应随身带,离去时要锁上,避免遗失。出纳人员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此外,保险箱的钥匙和密码应由2个专人分离存放。

  第二十二条 激发岗位时,新任出纳需确保库存现金每天核对,账实相符。若发现不符,应及时向业务经理汇报并追查原因,追责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主管需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确保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若发现差别,需快速查找原因并进行解决。主管会计需经常与出纳核查库存现金状况,密切关注账款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存有违规操作等。

  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财务主管至少与主管会计进行一次库存现金抽查,对差别情况进行分析,产生库存现金盘点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个人借用公款,禁止使用白条抵库,且不得侵吞现金。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室严禁为个人储放现金,以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七条 财务室金库需开设晚间值班制度。

  第二十八条 代收款出纳在前往工作地点时,司机需出任保安职责,以确保财产安全。

  第六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科应严格按照银行结算方法及相关制度设立存款账户,并由出纳负责。

  第三十条 出纳应经常与银行对账,并在每月末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金额相符。若发现不符,需查找原因并追责。

  第三十一条 不得随意租借银行帐户给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结算。

  第三十二条 网上银行支付需经过两人以上确定后才可实行。

  第七章 账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应建立日记账,出纳在电算化中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严禁登记总账。

  第三十四条 出纳在根据单据编制现金日记账时,需确保账务日清月结,确保账款查账无误。

  第三十五条 出纳需于每月末核查未达账项,并立即催查清理。

  第三十六条 做账时要再次严苛审核凭证,严禁登记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与会计需按时于每月15日和25日结账日核查现金与银行日记账及总账,确保账目一致。

  第八章 惩罚

  第三十八条 违规导致公司亏损的,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及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 超过现金应用规定的,或使用不符合制度凭据冲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私设小金库,虚构用途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财务处格外,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纪数额的10%~30%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订并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审批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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