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3篇

时间:2024-08-28 10:52: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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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3篇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1

  第四十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本市特色风貌的保护。特色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格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 特色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包括:

  (一)由山体、水体、海岸、沙滩、礁石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

  (二)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街(片)区、历史风貌建筑、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四十七条 对环境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保护城市景观视廊、景点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保护城市整体风貌。

  第四十八条 本市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地带应当作为重点地段进行规划和管理。

  沿海道路临海一侧生活岸线,应当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

  第四十九条 鼓浪屿、万石山应当根据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鼓浪屿应当严格保护历史风貌,控制建筑总量、建筑体量、层数,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大于百分之五十。万石山应当严格保护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控制各类建设行为,有计划地往外迁移景区内居民。

  第五十条 历史风貌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历史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

  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集美学村以及由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保持原历史风貌。

  第五十一条 历史风貌街(片)区、历史风貌建筑和依照城乡规划确定需要进行建筑立面控制管理区域的建筑涉及外立面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外立面变更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2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建设工程复测,擅自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3

  第九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

  (三)特定区域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四)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依法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布局确定规划管理单元,按照规划管理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纲和图则组成。

  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要求制定,落实相关规划要求,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下列特定区域应当依法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滨水岸线、海湾、海岛、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二)历史风貌街(片)区;

  (三)台商投资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域;

  (四)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区域;

  (五)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区域。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

  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特定区域规划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对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提出规划管理的要求。

  城市设计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将附具征求意见情况的评估报告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年度分析制度,促进城乡规划目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为城乡规划动态调整和修编提供依据,并将分析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需要修改,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应修改的;

  (二)因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需要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经评估、分析确需修改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十条 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建立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项目概念咨询规划以及行动规划等规划研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管理单元确定责任规划单位及其责任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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