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是热心会员“zmrfr747”整理的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供大家赏析。
为执行对触碰职业损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依据,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监管并保护员工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需求,融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的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依据存有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触碰水平,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的需求,组织触碰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者按计划前去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纳职业健康检查应视作正常出勤。
二、组织新录用人员(包含转岗员工)和需从业独特健康规定工作的员工在上岗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业触碰职业危害因素工作。
三、对主要从事触碰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员工,应经常组织在职阶段的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查成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于即将离岗的从事触碰职业危害因素工作的员工,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安排其开展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如在体检中发觉员工有职业禁忌症或职业有关健康损害,应调离其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若发现健康损害或需复诊的,应如实告知员工,并按体检机构规定的时间进行复诊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人应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汇报,并依据体检机构的需求分配职业病确诊或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或维修环节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遭到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健康体检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接纳安监部门的监管与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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