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3篇 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供大家品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票?2005?446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控投诉模块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全面加强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市局决定在Tax861主页建立税控投诉模块,并于2005年10月10日起正式使用。现就税控投诉模块操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税控服务投诉模块操作规程
税控投诉模块由市局票证管理中心负责维护与管理,各局征收管理科负责承办与处理投诉案件。
(一)受理投诉
市局通过Tax861网站接到纳税人投诉后,进入后台管理系统的程序类税控投诉服务的“预审处理”模块中对投诉信息进行预审分拣,对于无效的、匿名的、未提供联系方式的投诉不予处理;对于可以当时答复的投诉件,市局予以答复;对于需要各局进一步核实的投诉件,由市局按照被投诉者的所在区域移交所属各局处理,同时根据投诉的情节与具体内容,确定各局处理时限(规定处理时限为3至20个工作日不等)。
(二)核实处理
各局接到市局移交的投诉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询问服务商违规的具体内容(如需要,各局应上门进行实地核查)。对于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服务商,各局应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服务商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入投诉单,同时根据服务商的实际违规类型选择“定性服务投诉类型”;对于无法找到投诉人或投诉事项不存在的,各局征管科应将具体情况填入答复栏中,上报市局。
(三)审核处理
市局进入系统的程序类税控投诉服务的“发布信息”处理模块,对各局提交的投诉处理单进行审核,对于经过各局核实处理,确实存在服务商违规行为的投诉单,市局进行“同意发布”处理,在我局外网进行公示;对于不存在违规行为的投诉单,市局进行“禁止发布”处理;对于各局处理不当或未完成处理的投诉单,市局通过“重新审核”,返回各局重新处理。
(四)统计整理
市局根据工作要求,进入程序类税控投诉服务的“统计信息”模块,可以根据购机地区、税控代理服务商、投诉时间、投诉类型进行统计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对于存在投诉信息的税控服务商,市局根据《通知》建立税控代理服务商行为规范不良记录档案,作为考核税控售后服务的依据。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局要严格执行《通知》,加强与服务商的联系,全面掌握本区域内税控服务商的服务情况。
(二)各局应设专人负责接受和办理税控投诉,在接到投诉单后,应立即与投诉人取得联系,获取服务商的违规证据,对于经过调查情况属实的,应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服务商进行相应处罚,并填写《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警告告知书》或《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停售告知书》,送达服务商,同时报市局备案。
(三)各局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件进行处理,如发现投诉情况较复杂、处理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市局或申请延长处理时限。
附件:1.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警告告知书
2.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停售告知书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附件1:
附件2:
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警告告知书
:
经核实,你公司在(区、县、地区)的税控装置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在违规类型前划“√”):
1、乱收费
2、服务态度恶劣
3、服务咨询电话不畅通
4、未提供上门服务
5、未统一着装、佩戴胸卡
6、未进行操作培训
7、其他违规操作: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4号)第四条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警告,要求你公司在天内提交书面说明和整改措施。
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停售告知书
:
经核实,你公司在(区、县、地区)的税控装置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在违规类型前划“√”):
8、乱收费
9、服务态度恶劣
10、服务咨询电话不畅通
11、未提供上门服务
12、未统一着装、佩戴胸卡
13、未进行操作培训
14、其他违规操作: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4号)第四条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停止你公司在天,要求你公司在停售期间保证对已售出税控产品的服务和维护工作,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我局。
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主题词:发票;管理;通知
抄送:12家税控代理服务商、恒信恒安公司(由票证中心提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存根)
()税第 号
执行扣缴单位:被扣缴人名称:扣缴理由: 扣缴税种:
扣缴金额:税款 元、滞纳金 元,合计 元。限定扣缴时间:
局长: 送达人: 填开日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
()税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办事处):
_______________逾期未缴_________税,税款_____________元,滞纳金_____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贵行(处、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其应纳税款滞纳金一并扣缴入库(帐号:)。(附:缴款书或完税证 份)
局长: 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税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规定现决定将我局查封(扣押)你单位的下列商品、货物、财产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你单位应缴未缴的税款 元和滞纳金。
税务机关(章)被强制执行单位:(章)收购单位(章)局长: 被强制执行单位 收购单位经手人:执行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延 期 申 报 申 请 表
退 税 申 请 表
纳税人拒绝代扣(收)款报告书税务局(所):
年 月 日 纳税人 拒绝代扣(收)税款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规定要求,特向你局(所)报告。扣缴义务人(章)年 月 日
附:纳税人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承接人:(签字): 承接日期: 年 月 日应纳税款核定书()税 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你(单位)____ 年____月(季度)__________ 税应纳税款为_________元,只限于____ 年____ 月___日前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
附:核定应纳税款记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税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_____条的规定,现决定将我局查封(扣押)你单位的下列商品、货物、财产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你单位应缴未缴的税款________________元和滞纳金。
税务机关(章)被强制执行单位:(章)收购单位(章)局长: 被强制执行单位 收购单位经手人:执行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
纳税人拒绝代找扣(收)税款报告书
_____________税务局(所):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纳税人_________________拒绝代扣(收)税款___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特向你局(所)报告。
扣缴义务人(章)年 月 日
税务机关承接人(签字): 承接日期: 年 月 日
应纳税款核定书
()税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二十三规定,核定你(单位)_______年______月(季度)_______税应纳税款为_______元,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税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我局与你单位协商一致,由我局委托你单位代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税款,具体代征程度和代征税款的解缴程序,以及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依照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务机关(印章)年 月 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3
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1〕72号
2011-12-30 阅读次数: 5627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批准,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仍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管事项由市级税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减免退费等事项,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第九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十条 全市各级财政、税务、教育、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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