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4-08-30 19:08:15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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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地址:法人代表:被申请人:地址:21号  仲裁请求:1、请求判决停止双方的业务合作关联,将申请人交由被申请人的业务及财产退还给被申请人,并由被申请人退还相应价值1150万元。2、请求判决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可取的利益损失450万元。事实与理由:语音、宽带等电信服务属于专营业务,以往一直由中国电信独享,国家为打破这一垄断,将被申请人从中国电信分离并允许其投入市场进行竞争;被申请人在岳阳与中国电信竞争,需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光纤电缆、机房等物理网络基础设施,并寻找完善的代理商来发展终端客户资源;而申请人做为岳阳市唯一的有线电视传送企业,有着全市所有终端有线电视客户资源,具有完善的电信设备和网络布线技术,变成被申请人所急需的合作目标;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xx年6月签署《业务代理合作补充协议》,承诺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资建设客户接入系统,代理被申请人进行语音业务,并代为建设聚集设备、认证设备、连接光缆与用户网络;承诺合作期限为5年,自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6月15日,协议期满前1个月,双方应商议继续合作的条款并重新签订协议;申请人的盈利包含业务代理费、垫资补偿和网络维护费,实际分成比例为语音(含市话和远途)及DIA(宽带专线)等,申请人为50%;数据(家庭上网)时,申请人为70%等。在协议签署后,申请人按照约定垫资元,组织技术水平完成语音客户接入系统和宽带网络接入系统等承诺工程并投入使用;在代理运营期内,申请人利用自身的终端客户资源开拓市场,业务逐年增长,截至20xx年2月,申请人已发展客户8129户,业务收益大幅提升,申请人20xx年收入元,20xx年收入元,20xx年收入元。20xx年2月16日,申请人与中国电信集团签订了终止竞争协议,核心内容是,非核心运营商在协议期内终止业务发展,并不再提升新用户;这一协议的签署促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作协议不能正常开展,被申请人的预期收益未能实现。20xx年3月19日,申请人致函被申请人,规定停止双方的合作协议,并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其运营成本。20xx年3月21日,彼此会议沟通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资产购买方案展开讨论,由于双方均是国企,规定和程序较为严格,决定由申请人提出具体可行方案,同时启动资产和账表的清理工作,为双方下一步探讨做准备;就网络及业务的代管难题,岳阳网通和申请人协商解决,共同推进有关工作的落实。20xx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子公司签署《通讯业务及资产托管协议》,将合作业务及资产托管给岳阳市子公司。20xx年6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业务代理合作补充协议》增加一年,延续至20xx年6月15日。20xx年12月23日,申请人委托湖南昌言法律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发函,规定就垫资的资金及产生的财产后续经营开展商议。20xx年1月7日,被申请人回复称“此项工作正在处理当中”。自20xx年4月委托资产和业务给被申请人后,迄今被申请人一直执行合作协议及代管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分成收入,但分成收入逐年下降,20xx年元,20xx年元,20xx年元,20xx年元,申请人的分成收入远不能覆盖其垫付资金。电信业务属于专营范畴,申请人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申请人所垫资选购、铺设的电信设备、光缆等网络系统及所发展的终端用户资源等资产,在彼此合作期满后,务必交还给被申请人,并由被申请人退还相应价值;这不仅符合彼此协议的约定,也是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及保护客户、消费者利益的相应措施。被申请人在和申请人合作期内,与中国电信集团签定终止竞争协议,申请人因此投入的上千万资产无法正常运营,已搭建的万根分配电缆因无法吸收新用户而闲置,申请人的预期收益难以实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赔付申请人预估可得利益损失,其预估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20xx年2月至合作到期期内,无法吸引新用户导致的盈利损失;二是合作期满后,因无法吸引新用户导致终端用户降低,交还给被申请人的终端用户数量随之降低,而造成被申请人退还价值降低损失。现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业务代理合作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如有争议的一方可向岳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特此请求贵会给予裁定。此致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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