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合同 篇1
立合同双方:
委托方:(下称甲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下称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座落于的房产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
甲方系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位于,项目一期总建筑面积≥㎡,其中可销售面积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住宅≥㎡。本项目推广名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2、项目建设批文
甲方作为产权方已取得本项目以下开发手续和批文:
(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2)土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3)建筑规划许可证:编号:
甲方承诺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3、协议基础条件
本项目在抵押权上等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出现有损第三方权益的事项,甲方须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条委托期限
1、乙方代理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住宅销售面积达95%,商业用房销售达90%以上。合作期限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双方未提出续约的,双方在到期日后七日内交接完毕,协议自然终止。
2、在本协议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
3、在本协议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另行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三条销售准备及推广费用承担
1、销售准备
(1)预售许可证:甲方负责于年月日之前取得本项目预售许可证,将预售许可证复件交乙方对外公示。
(2)营销中心:甲方负责建造、装修、布置营销中心(含购置家具及办公物具),确保年月日之前交付使用。
(3)样板房:甲方负责样板房、销售通道建造及双方商定部位的建造和装修并承担费用。
(4)开盘:代理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乙方即可进行销售,一期开盘不晚于年月日,最终正式开盘日期以报纸公示之日为准。
2、费用负担
(1)本项目的营销物料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制作沙盘及样板房等)与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户外、报纸、电视广告、印刷宣传资料、售楼书等)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营销代理推广计划支付上述费用。否则,由此导致的销售延误及风险与乙方无关。
(2)本项目住宅部分营销推广费用应不低于住宅销售总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商业部分营销推广费用应不低于商业销售总金额的百分之二(2%)。
第四条代理销售权、成功销售及其它
1、代理销售权
除经乙方书面同意或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销售,亦不能在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前撤销对乙方的委托。在代理期限内,甲方违反本条约定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房屋,视作乙方成功销售的.房屋。
2、成功销售
(1)成功销售: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首期购房款,该套物业视为成功销售。
(2)计算单位:成功销售并结算的物业以套或预售标识面积(销售总价)为单位计算。
(3)计算成功销售(销售代理费)的住宅、商业用房、车位为:由甲、乙双方以任何形式售出的本项目住宅、商业用房、车位。
3、销售合同样本
甲方与乙方在开盘前共同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乙方应按双方确认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最终正式协议由甲方签章。
第五条销售代理费与结算
1、甲方支付乙方的“销售代理费”含“前期顾问费”、“销售佣金”和本项目销售超出销售底价部分的“溢价分成”,具体结算如下:
(1)前期顾问费
万元∕月,在本协议生效且项目前期服务后开始收取,前期顾问费收取时间为个月(截止开盘当月)。
(2)销售佣金
甲、乙双方商定,本项目首期住宅、商业用房、车位的销售佣金为本项目住宅、商业用房、商业用房、车位销售总价款的
(3)溢价分成
住宅: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底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七三比例分成;
商业用房: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底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七三比例分成。
2、销售代理费(销售佣金与溢价分成)结算
(1)客户签订正式合同全款到位或首期购房款到甲方账户后乙方即可与甲方结算销售代理费。
(2)计算销售代理费的住宅商业用房车位为:由甲、乙双方以任何形式售出的本项目住宅、商业用房及车位。
(3)以乙方向甲方提交的《销售代理费明细单》作为初步结算依据。甲方若对《销售代理费明细单》所述内容无异议,应对该确认书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并生效。甲方若对《销售代理费明细单》所述内容有异议,应在乙方提交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甲方对《客户确认单》所述内容的认同;
3、退换商品房费用结算
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内,如发生客户要求换商品房,经甲方同意并与客户另行订立的新《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按约支付销售佣金,原商品房由乙方重新销售。
第六条销售代理费的支付
1、至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且乙方提供市场前期服务之日起,甲方每月10日向乙方支付前期顾问费人民币万元整(¥元);
2、乙方每月与甲方结算销售代理费(佣金与溢价分成)一次;乙方在每个结算月三十日前提供甲方该月《销售代理费明细单》,甲方若无异议,应乙方提交当日签字或盖章确认。甲方若有异议,应在乙方提交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甲方对《销售代理费明细单》所述内容的确认。
3、甲方应于前述《销售代理费明细单》发生效力后的五日内据此全额支付乙方相应销售代理费。
4、本合同所涉各项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七条甲方责任与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关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2、保证其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将本合同项下销售代理事项委托给乙方的权限及已取得本合同项下委托销售物业为可合法销售之商品房的相应证明文件。
3、对因“本项目”本身之权属或资格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责任。
4、按本合同约定,自行承担乙方销售时所需之销售资料及宣传推广等全部费用,甲方应提供销售所需的有关资料图纸、建材设备、装修标准、统一标识及销售面积等。
5、及时以书面形式与乙方沟通施工进度或设计变更等建设中出现的可能影响销售工作的相关问题。
6、提供楼盘销售场所,提供售楼部销售所需办公硬件,含复印机、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日常销售办公费用(含电话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用、售楼部运作产生的水电费及售楼部保安、保洁及客户服务人员的薪资费用)的支出。
7、销售过程中的所涉及客户交纳的所有款项均由甲方收取,并由甲方指定财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甲方财务人员应于当日将该日收款凭证的复印件(并附财务人员签名)交付乙方。
8、甲方提供(预)售房屋相关的文件和证书及详细数量表,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证书的真实性负责;
9、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同时,向乙方出具销售代理授权委托书,以便乙方出示给购房者;甲方同意乙方在相关推广宣传中署名宣传。
第八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1、营销策略
(1)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全程营销策划方案。
(2)乙方负责制定本项目年度广告计划及阶段性广告方案。
2、销售执行
(1)根据阶段性销售需要,派驻专案企划、销售经理及销售人员执行代理范围内的管理及销售工作。
(2)负责乙方营销团队的工资、佣金、福利的支付。
(3)负责乙方营销团队的服装统一,如因甲方对着装有特殊要求,则超出乙方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3、其它
(1)在订立本合同时出具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文件。
(2)按双方确认的计划提交本项目销售及推广方案,并根据双方最后确定的执行计划进行实施。
(3)双方共同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乙方应严格按该样本与客户签订合同,与该合同样本有出入的条款需经甲方日常负责人(以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签字确认。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客户签订与合同样本不一致的条款,并因此发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4)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内,乙方有负责客户首期款及尾款催收及以及协助甲方交房工作。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的权责,由此发生的法律及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市场调研、项目策划、工作人员(含策划人员、现场销售人员等)工资、福利、奖金、旅差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7)乙方无权在甲方未授权下随意对购房者做出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物业承诺。
(8)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与购房者之间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商品房销售价格、物业条件等,均与乙方无关,除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外,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9)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进行宣传、承诺、折扣等行为或签订合同过程中的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工作开展
甲方委派为本项目销售物业的日常负责人,乙方委派为本项目销售物业的日常负责人。甲、乙双方负责人担任双方文件签收和传达工作。
第十条竞业禁止
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另得委托第三方从事本协议下的销售代理事务。
2、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享有在本项目广告载体的专有营销代理署名权。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
1、乙方提交的所有关于本项目宣传资料,乙方可用于自身的宣传及参加各类评展活动。
2、甲方提交给乙方的所有方案文本、图纸、文件等资料,甲方享有所有权,仅供乙方用于本项目的营销推广使用,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十二条通知及送达
1、本合同任何通知、主张、要求、请求或其他联系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方为有效。书面文件可面呈予相关日常负责人,也可以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进行递送。
2、通知按以下方式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及收件人:
乙方送达地址及收件人:
第十三条责任与制约
1、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应在七日内结算已售物业销售代理费,并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乙方若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销售代理费用并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
2、甲方应按约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若超时未支付,甲方需按公式“欠款额×仟分之一×欠款天数”计算出的金额支付乙方滞纳金,如超过三十天仍未支付的,视为甲方单方终止协议。
第十四条调解及诉讼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如有争议,应以物业所在地之有关单位进行协调,调解不成,则以物业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为诉讼单位。
第十五条协议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协议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协议,双方应通力协作做妥善处理终止协议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附则
1、本合同中相关费用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销售代理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饲料销售协议:
一、乙方保证年代理销售甲方饲料不少于吨;
二、乙方提出需要甲方供货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所需数量。
三、乙方完成年销售任务后,甲方将根据实际销售量奖励乙方。
四、代理销售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六、乙方保证年代理销售甲方饲料不少于60吨;
七、乙方提出需要甲方供货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所需数量。
八、乙方完成年销售任务后,甲方将根据实际销售量奖励乙方。
九、代理销售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销售代理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拓展闭门器在国内地区的销售业务,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销售市场范围:
1.合同确认乙方目前为一般代理商,以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经双方协商确认有关条款,甲方可以考虑乙方作为甲方在该地区的总代理。
2.甲方承诺保护乙方的利益,不进入乙方的用户与之竞争(国际贸易除外)。
二、甲方对乙方的要求:
1.必须熟悉当地市场,有良好的经营信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从事五金行业销售多年经验,必须有较多的联系方式和较为固定的销售店面以供推销闭门器展示之用。能较快掌握闭门器的性能,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制定积极有效的产品宣传和市场销售策略并积极拓展市常
2.订协议前,乙方需订购部分产品或预先支付一定货款给甲方,以后每一季度均要完成至少元销售任务。乙方在规定的销售时间内未能完成甲方的指定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取消乙方的代理权。甲方并以此数量决定下年度代理协议的续约与否。
3.乙方承诺不得将产品直接或间接销售到甲方已建有办事处或总经销商的其它地区,并承诺不经营其他品牌的闭门器。
4.乙方有义务收集该地区市场信息,随时向甲方通报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用户需求情况,以帮助甲方不断完善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服务。
5.如果乙方就某一客户的销售与甲方产品的其他代理商发生冲突时,乙方接受甲方就该客户的销售所作的协调和调节。
三、甲方对乙方的承诺:
1.甲方不断完善产品的设计和服务,向乙方提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2.提供必要的产品资料,帮助乙方做好产品的宣传。
3.为乙方提供充分的产品,技术和安装方面的支持,确保有关的技术人员能充分熟悉产品,并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4.甲方依据闭门器标准生产,向乙方供应合格产品(使用寿命达次以上)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退回甲方。甲方承诺漏油率小于1‰,超过1‰部分每套给予免费调换。如因用户安装及使用不当不在此承诺之列。
四、代理销售产品的价格:
1.乙方向甲方购买产品享受甲方为代理商提供的优惠价格,甲方产品价格如有调整,应随时通知乙方。
2.甲方根据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业绩,实行部分返利。
五、交货及货款结算要求:
1.乙方每次向甲方购买产品将另行签署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提前5天向甲方下订单,以确保甲方向乙方及时供货,订单时间以电话或传真为准,供货以发货时间为准,货款一律先到甲方帐号(以汇款传真单为准),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发货。
2.发货地址为市。甲方负担至该地区的长途运费,其他短途运费或费用乙方自负,乙方以实际收到货物为结算依据。
3.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延期交货甲方将和乙方友好协商交货期。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再协商下一步的合作事宜。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及情况变化,共同协商补充一并有效。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将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销售代理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乙方 地区代理销售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产品、区域、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 产品在 地区内独家排他代理,并保障乙方在销售区域内的长期利益。具体区域指:
2、代理期限为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结束后,双方可续约。
二、双方责任、权利:
1、甲方保证不在乙方区域内授权其他代理商;
2、甲方保证乙方产品供应,并提供相关的证书文件及其他产品宣传资料;
3、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技术咨询、培训、指导;
4、甲方应当提供设备维护和售后服务的技术支持。
5、乙方保证按时支付货款。
6、乙方保证不向代区域外销售。若需销售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7、双方互有为对方保守商业和技术机密之义务。
三、经销条件:
1、乙方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日内,首批进货2台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基本出样机型)
2、协议签定3个月内为产品推广期,不计销售任务;之后每个月按前3个月的.销量平均数计算。
3、甲方首批支持乙方2节展柜,(展柜收取其价值的50%的押金,合作年后退回),后期根据销量和合作时间提高支持额度,及其他相关支持。
四、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
1、甲方保证产品及配件的质量,对直接用户产品承诺所有产品及配件均为厂家正规货源,享受厂家规定的3包政策。
2、甲方的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和售后服务标准以产品说明书和保修卡所列条款为准。
五、价格:
1、所有单价均为人民币不含税价格,若市场价格变化,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需要另行商定进行调整。 甲方应保证乙方所获得价格厂家规定销售价格,乙方如发现其他代理商的低于其获得的销售价时,乙方有权利按照此最低价执行,乙方并有权要求返还之前的价差。 甲方如需调整售价,需在日前通知甲方,如甲方未通知的,甲方涨价则乙方继续执行原来价格。
2、结算方式: 基础出样机型为现款结算,节假日,及其他销售旺季,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短期提供其他机型货源,其结算方式是出货后付款,但当甲方该产品库存不足,乙方应立即还回。
六、售后服务
七、违约责任:
1、 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其它:
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本协议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或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月日
销售代理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本协议约定项目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大智路号(以下简称本物业),项目性质为住宅及商业,建筑用地面积约为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其中公寓及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最终规划设计为准)。本项目由武汉绿地新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为进一步发挥各自的优势,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本“房地产项目销售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起正式委托乙方为项目的独家全权销售代理单位,委托期限一年。代理期从本项目满足销售条件(见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并且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及开盘广告刊登之日起计, 开盘广告刊登之日不得迟于取得预售许可证5日之内,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甲方书面认可)。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及权利
1、负责保证本项目销售的合法性,申办有关租售之法律程序,同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销售之法律批文副本资料,包括:
A.武汉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B.发展商营业执照;
C.小区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房屋立面图、鸟瞰图、室内厨卫设施表、装修装配标准(含家具配置图及效果图)。
D.武汉市楼盘销售窗口表;
E.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屋订购书;
F.与银行签订的按揭协议。
G.上述证照、资料须经乙方确认无误并加注“销售专用”字样后盖章。
2、全权委托乙方安排本项目销售的广告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本项目销售过程中的有关成本费用,其中包括:
(1)各种广告、宣传及有关销售资料之设计、编辑、制作、派发及发布费用;
(2)与本项目销售直接相关的市场调研、客户座谈等费用;
(3)售楼处、展销会场地及有关设备的设计、建设、装修、租用、布置等一切费用;
(4)提供电话、空调、复印、传真、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5)有关销售促销活动费用。
上述费用乙方均需事先提出预算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生。
3、根据乙方的建议负责确定本项目销售进度、销售报价、付款方式、按揭办理、 物业管理内容及收费标准等。
4、甲方选派工作人员负责与认购者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并负责接受客户各类房款、契约盖章、客户催款、银行按揭、产权办理等工作。所有房款及定金须由甲方专门负责收取,甲方人员必须配合乙方销售工作,且必须与乙方在售楼处的员工上下班时间一致。
5、提供租售所需契约空白文本等,配合乙方租售,并在乙方工作人员陪同客户看房时提供帮助。
6、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的溢价分成、佣金。
第三条:乙方责任
1、在本项目的销售代理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及武汉市的有关法规,不损害甲方品牌形象。
2、负责对本项目的销售工作进行总体策划,包括销售价格定位、付款方式设计、销售对象、时间、付款方式及各种租售渠道等。
3、负责在现场组建售楼班子,负责本案的现场销控,本部设立项目专案组负责市场信息分析、销售跟踪、巡视及督导。
4、负责计划、监督制作与销售有关的售楼书、推广宣传单、展览板、认购书、认购须知及其它一切有关销售之资料,以及有关的报刊、电视及电台等媒体广告的设计及制作工作。
5、各种销售宣传推广的计划及费用均需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6、承担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及交通等费用。
7、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签本项目之销售认购书,协助甲方统一收取认购者临时定金。
8、安排有关之售后跟进,如协助甲方客户催款、提交详细之租售报告、客户统计分析、媒介分析、策划及销售方面之检讨分析报告。
第四条:销售价格及佣金事宜
1、项目销售价格
双方约定本项目销售均价为元/平米,以此基准价格为基础,经甲、乙双方确认,根据幢差、楼层、朝向等做成一房一价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销售底价必须达到此价格表标准。
2、销售完成时间
双方约定本项目的.销售完成时间为个月,乙方须在此时间段内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销售。
3、固定代理佣金
甲方同意在委托期内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本项目在达到上一条规定的销售价格实现销售时,甲方按实际销售回款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给予乙方作为销售代理佣金。
4、溢价提成
以一房一价价表为基础,实际成交价超出价格表以上的部分视做溢价,溢价部分甲、乙双方各得50%(百分之伍拾)。
5、结算方式
租售佣金结算方式为月结,结付标准以客户正式签定购房合同并已支付首期款,其中首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该房总房款的20%,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日,每月成交单位有关之代理佣金、溢价提成款甲方须于次月10日前付清予乙方,收到款项后乙方应开具有效发票。
6、若甲方于委托期内自行销售给买家,则该甲方自行租售之单位计算在乙方之租售业绩之内,该部分之租售额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佣金计算方法支付佣金予乙方。
6、如遇认购者签署认购书后违约,认购者所付定金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委托期的延续或终止须于委托期限完结前30天内由甲、乙双方代表书面决定。
2、如由甲方工程进度、销售手续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各项销售工作,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已实际达成的销售无条件结付全部乙方应得的佣金(含广告费)、溢价提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客户退房,该套房屋仍视为乙方的代理业绩。
3、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期内,乙方完成本合同所指的销售代理工作且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代理费用后,本合同终止。
4、若于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全程策划代理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拾万元整,并由违约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5、若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并导致诉讼,则由本项目所在地法院解决有关司法管辖之问题。
第六条、其它
1、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案名及开发商名称(甲方)以最终正式文件为准
2、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数据,以项目-最终的测估为准并相应调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4、所有由乙方事先提出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各项费用预算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内容如有修改,经双方同意后,可另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即刻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
地址:
乙方(盖章):
代表人::
地址
签署本合同时间:年月日
销售代理合同 篇6
供方:
需方:
为共同开拓市场,提高双方的经济利益,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现就茗匠公司的产品供销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区域定位及保护:
根据双方约定,需方负责在地区销售供方的产品,供方不能向该区域内其他客户供货(征得需方同意或供方设有办事处区域除外)。
二、供货价格:
供方向需方供货按年月日价目表供货。以后新产品以供方的通知为准。
三、销售任务要求:
1、需方必须将供方目前产品在所约定地区设立良好的终端销售渠道。需方向供方保证合同期内每季度销售供方系列产品不少于万元,即平均每月资金回笼给供方不少于万元,货款三个月内达不到万元的销量,供方可随后发展其他代理商。
2、需方必须通过加强终端销售网络管理,严格执行供方市场销售政策的有关规定,如出现需方低于供货价格销售。供方有权停止供货或中止合同。
四、结算方式:
现金结款,款到通知发货。运费由供方承担。
未按上述约定结算方式结清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五、优惠返利标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根据需方的销售额(以回笼资金为准)。提供现返和年终返利,每次订货现返五个点(九五折供货),若年终销售总量完成,则可补该年未返的.5%、
2、所有返利必须在需方结清所有款项的前提下方可结算,返利可以现金或货物抵扣的形式体现。
六、售后服务:
需方必须承担供方系列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免费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七、退货和损耗的处理方法:
1、需方所有退货必须事前向供方提出申请,并列出清单,经得供方同意后方可退货。
2、退货产品是非供方制造中产生质量问题。需方人为损坏,需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在供方应承担的退货责任中。
八、定货方式:
定货的规格、数量以需方的传真为准,如大批量(200件以上)定货,必须提前五天通知供方备货。需方每次补货时,必须将库存情况书面通知供方,以确保合理库存。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友好协商或按合同法在供方所在地解决。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再续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重新签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供方:福建茗匠竹艺科技有限公司需方:
法人:
代表:
代表:
供方联系电话:
需方联系电话: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时间:年月日
年月日
销售代理合同 篇7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在公平、信任、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资格、区域
1.甲方指定乙方为产品“特约批销商”。
2.乙方特约批销区域:。
3.批发对象为:; 零售对象为:。
第二条 双方提供
4.甲方免费提供:甲方直属营业厅内长一米以上的展销柜台一节,供乙方展销相关产品。
5.甲方免费提供安全的仓库,可存放相关产品、办公设备;供乙方授权的员工存取相关产品及办公用。
6.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下属经销商所享有的一切优惠政策,包括话费卡、各种优惠套餐等。
7.乙方以其网上的批发价格加上比例的售后服务费向甲方提供手机。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手机均为行货。
8.乙方提供:市场部、售后部、营销部等相应的人员;员工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从甲方的员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利益
9.甲方确保乙方在特约批销区域内的批发价不低于如下价格:“网”上每日的“批发价”+“批发价”乘以%的售后服务费。
10.乙方展销柜在甲方的支持和配合下实行独立运营、独立核算。
第四条 售后服务
11.乙方在展销柜上所零售的乙方相关产品售后,保证按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执行。
12.乙方在特约批销区域内批发给经销商的产品必须遵从与经销商之间的协议(详见“经销商协议”);乙方承诺对所售出产品做到更快更好的服务保证。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3.本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过双方协商,依法另立协议。
14.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1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及盖双方合同用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应。
16.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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