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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包含以下几方面:1、工程的实际范畴。2、施工的时间。3、中间完工的动工及竣工时间。4、工程的质量标准。5、工程费用。由于不同的计价标准,工程预算可能会有显著差异。6、技术文档的交付机会。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资金拨付与清算。在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会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改变。9、竣工验收。国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程序、方式与标准制定了相应的行政规章进行规范。10、品质质保的范围及期限。施工完成并交接后,在指定期限内,由于施工或材料存有的问题导致的质量隐患,施工企业需承担维修和更换。我国一般会让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有明确规定。11、合作条文。在施工合同中,与勘测及设计合同一样,参加多方不但需各自履行责任,还需相互配合,便于一同履行合同条文。二、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以下前提下,当事人可终止合同:1、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2、在履行期限没到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身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关键负债;3、当事人一方在催告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履行关键负债;4、因一方的逾期履行或其它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目的难以实现;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彼此当事人均可终止合同。而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了规定:“承包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发包方能够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法竣工,且在发包方催告的有效期限内仍未完工;3、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达标且回绝整顿;4、将承揽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三、怎样处理工程承包合同纠纷:1、和解或调解当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多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和解,或通过第三方开展调解。和解是指当事人根据友好协商处理争议,而调解则由外界调解机构或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劝导促使彼此的理解与妥协,以友善方式解决争议。2、诉讼如合同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调解,或和解调解无果,可按照已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递交仲裁机构解决。仲裁程序比较快速且简单,且在进到仲裁程序后,一般会先通过调解,后再进行诉讼,以优先选择根据调解解决问题。3、诉讼假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未设立仲裁条款,且在争议发生后无法达到书面仲裁协议,或是协议无效,任一方当事人,包含涉及外贸合同的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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