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管理制度5篇

时间:2024-05-06 09:52: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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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管理制度5篇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1

  一、瓦斯的性质和危害

  1、瓦斯的性质:瓦斯是一种五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它几乎比空气轻一半,因此瓦斯容易积聚在巷道的上方,空顶处和掘进上山工作面中,瓦斯无毒,但有窒息性;瓦斯难溶于水,但扩散性与渗透性很强;瓦斯遇火能燃烧,能爆炸,但不能助燃。

  2、瓦斯的危害:瓦斯是煤矿普通存在、危害最大的气体,全国的所有煤矿都是瓦斯矿井。瓦斯能使人窒息,特别是发生煤与斯突出时更易窒息。瓦斯燃烧、爆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瓦斯连续爆炸损失更大。

  二、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与防治措施:

  1、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瓦斯浓度达到5---16%;

  ②引爆火源温度在650-750℃。

  ③空气中的氧浓度在12%以上。

  2、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①防止瓦斯积聚

  a、加强通风。做到供风稳定,连续不断,安全可靠,保证风量。

  b、加强检查。《规程》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检查仪器。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和放炮后都必须先检查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装甲烷断电仪。井下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c、及时处理局部瓦斯积聚。《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d、抽放瓦斯。

  ②防止瓦斯引燃:

  a、严格明火管制。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严禁穿化纤衣服;井下禁止使用电炉,禁止井下拆卸矿灯;井口房和通风机房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及调度室,以便处理。

  b、严格放炮制度。放炮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严禁放糊炮或明炮。严禁明火、明电放炮。

  t、消除电气火花。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完好,严禁带电作业,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

  d、严防摩擦,撞击火花。

  e、防静电、雷电。

  ③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的措施

  a、矿井每年应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b、矿井发生事故时,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召请矿山救护队,严禁违章指挥和盲目抢救。

  c、矿井通风系统力求简单,不用的巷通应及时封闭,各采掘工作面要采用独立通风,实行分区通风。风流控制设施必须安全可靠。

  d、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装有防爆门及主要通风机设有反风装置。

  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在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过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矿井,并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lo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lo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瓦斯检查有关要求: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2、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不空班、漏检和假检,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瓦斯浓度超过安全浓度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3、瓦斯检查员要实现工作地点记录牌、检查记录手册、班报表“三对口”。

  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放炮工、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5、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要检查瓦斯。

  6、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审阅通风瓦斯日报。

  五、《规程》对有关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5、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压人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与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6、进行焊接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7、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停电和检修通风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机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通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安全浓度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2

  一、组织领导

  以瓦斯防治为突破口,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要求,围绕瓦斯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强化管理,搞好监督检查,务求实效,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治工作的责任体系。

  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各项工作。矿长担任组长,生产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担任。

  依靠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完善瓦斯治理的技术保障体系,完善防治瓦斯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坚决做到以风定产;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实现监测监控;进一步研究矿井瓦斯涌出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瓦斯防治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有效地预防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牢牢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

  二、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制度有瓦斯巡回检查、一炮三检和矿井防灭火检查等内容。瓦斯巡回检查指瓦斯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时间所进行的常规瓦斯检查;一炮三检指采掘工作面定放炮过程中,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进行瓦斯检查;防灭火检查包括对密闭内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及其它可能发火地点的气体成份与温度等项目的检测。

  (一)、瓦斯巡回检查

  1.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点设置要求如下:

  (1)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

  (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需在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设置瓦斯检查点;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需在被串联面的进风流中加设瓦斯检查点;残采或带采帮煤等回收煤柱作业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

  (3)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串联通风时,被串局扇吸风口外20m范围的进风流中。

  (4)其它地点:包括可能涌出瓦斯的炮眼、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临时停风地点、挡风墙处、栅栏处、有人作业的其他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具体地点设置由总工程师确定。

  3.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好瓦斯巡检系统。通防科要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和时间进行检查,不得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不准进入3%以上浓度的瓦斯区域内或氧气浓度低于18%及有害气体达到最高容许浓度区域内检查。

  4.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5小时,不大于2.5小时;采区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掘工作面配点等地点每班检查三次;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气体情况。特殊情况变更瓦斯检查次数要由通修队长或技术员决定并汇报通防科,并在瓦斯记录中注明理由。采掘区队当班班组长必须了解掌握本作业地点范围内的瓦斯情况,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后要现场将检查结果和注意事项告知班组长,并由班组长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5.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地点的瓦斯检查结果要填写井下瓦斯牌板、检查员手册和瓦斯检查班报,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实现“三对口”、“三签字”。填写时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每次对瓦斯检查地点要设“迎头标”(工作面迎头显著位置做明显标记,包括姓名、时间等),设置要实事求是、字迹清楚。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调度室,按规定进行处理。

  6.瓦斯检查员除完成负责范围的瓦斯检查外,还要负责对分工负责区域内通风巷道、通风设施、防尘设施、局部通风、防灭火、通风安全监测等“一通三防”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防科和调度室汇报处理;对可能导致通风、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破坏安全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

  7.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进行汇报请示,正常情况下班中至少汇报3次,瓦斯异常区至少汇报3次。检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调度汇报,请求解决办法。如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后再汇报调度。通防调度和公司调度室必须对汇报情况作好记录,并有相应处理措施。

  8.矿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修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工长、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到达作业地点后悬挂到指定地点。采煤工作面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米处,且必须挂在风筒出风口不能直接吹到的巷道另一侧地点。

  9.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和甲烷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三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当读数超过规定时,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或通修工区调度。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并将结果记录瓦斯检查手册。

  10.所有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增设、撤除,都必须经过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定。

  11.非正常情况的处理:①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把情况交代清楚交下班处理。②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把情况交代清楚交下班处理。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止运转,要及时停电撤人,设置好警标,派专人站岗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并及时汇报;未查明原因和未及时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④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⑤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

  (二)一炮三检

  1.所有地点的爆破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员、班组长、安监员〈瓦斯异常区增加瓦斯检查员〉)。同一作业地点每次爆破前后都要进行瓦斯检查,并同时填好爆破时控卡,数据与现场相符,安监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煤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瓦斯异常区内每次爆破前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炮眼内的瓦斯情况。

  (三)矿井防灭火检查

  1.所有发火煤层密闭每周必须进行一次防灭火检查。检查内容:密闭内、外的气体成份,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温度、内外压差等,同时检查密闭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防灭火检查同时填写密闭检查记录、检查员手册、防灭火检查记录(地面台帐),并做到“三对口”。每周检查结束后,通修队长、技术员要审查防灭火检查记录并签字。检查箱记录和检查员手册要保存一个季度以上,防灭火检查记录要保存到密闭报废注销。

  3.进一步完善束管监测系统,扩大监测范围。对可疑地点要及时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3

  一、监测监控系统的装备

  1、矿井应按《规程》规定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20%。

  2、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3、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式、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版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6、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7、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都应符合规定。由于瓦斯超限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的装备

  1、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2、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3、设专人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充电、收发及维修。

  4、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5、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至少调校一次。

  6、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应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记录;

  (1)、设备、仪表台帐;

  (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牌板;

  (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记录;

  (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记录;

  (5)、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修记录。

  三、监测监控设备的标校

  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一次。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4、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部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5、瓦检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侧值班员或通风调度。

  四、监测监控中心站的管理

  1、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按时打印报表。

  3、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4、监测监控设备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5、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工。安全监测工经培训合格方可能上岗。

  6、矿井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有序。

  7、监测监控中心站应编写以下台帐记录;

  (1)、有设备仪表台帐;

  (2)、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控布置图及监控(月、季)报表。

  五、监测的瓦斯数据应保留一年以上。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4

  第一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二条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

  第三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第五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条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七条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八条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生产部汇报。

  第十一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5

  一、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一条瓦斯员必须按循环计划图认真检查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情况,填写瓦斯检查循环报表,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第二条瓦斯报表必须实行“五人联锁制”,且必须当日交回瓦斯队,瓦斯队长必须于班后认真审查报表,分析掌握瓦斯情况。

  第三条值班员,应将各检查图表汇总,于次日交调度会。

  第四条各有关领导必须进行审批签字。

  认真审核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出批示及处理意见,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审批后的报表分送矿长、技术矿长及有关领导留存。

  二、一通三防巡查制度

  第一条按规定每月1日、11日、21日进行一通三防大检查,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作业场所及其它地点进行彻底检查,对存在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下发到队组,限期整改。

  第二条通风技术员,每天对井下一通三防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逐级上报,对蓄意破坏通风设施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条瓦斯员每班必须对各自所管辖区域进行一通三防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通风科及调度室。

  第四条各队队长是一通三防的具体执行者、实施者,安排工作必须首先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下井检查,应以一通三防为主,彻底杜绝事故的发生隐患。

  第五条一通三防负责人下井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检仪,随时检查井下巷道的瓦斯情况以及瓦斯员的工作情况,特别是死角地点,更应重点检查。

  三、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为了杜绝重大瓦斯事故,进一步强化局部瓦斯通风管理,严格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订“关于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是事先未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扇本身电气故障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无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须登记到调度室和上报有关单位及负责人。

  第二条矿要建立以技术矿长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矿长对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23号要开专门会议,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门议题解决,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第四条通风科及其通风员,应对所辖范围的局部通风设施(包括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生产、机电等部门搞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风科在做好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局部通风管理部门工作,并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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