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全文

时间:2024-12-10 08:25:25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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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十四条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需向捐赠人提供相关凭证或收据。受赠单位如接纳的捐赠金额在五十万元rmb下列,需向当地域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假如捐赠金额超过五十万元,则需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捐赠金额超过两百万元的,需由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受赠单位接受侨民捐赠的进口物资时,要递交下列文档,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 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或捐赠协议;

(二) 受赠单位申请接纳捐赠的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建议;

(三) 捐赠物资的明细(包含额度、类型、数量、质量等)。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以上文件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受赠单位确定结果。第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进口物资,凭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文件及物资清单,由海关审批后开展放行。针对需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与专卖专营物资的捐赠,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受赠单位不得随意出让捐赠的进口物资,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出让,必须获得捐赠人的同意,并经原确定机关及海关准许;出让享有减免税的进口物资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税款,转让所得资产仍需用以有关公益慈善。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受赠款物管理方案,并对受赠款物进行登记。受赠的人民币或外汇需开设明细账,专款专用,依照捐赠人特定的用处应用;受赠物资和房产需按照捐赠人的想法开展妥当管理和使用,不得随意改作它用。如确需变动受赠款物用途,须得到捐赠人的同意,并报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第十九条 在修建侨捐工程时,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签定捐赠协议。受赠单位需对侨捐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担负全面责任,但若捐赠协议另有约定,则按其承诺实行。第二十条 侨捐工程应依照基本建设投资规定的程序依法审批。侨捐建设项目的确定与选址,应符合城市及村镇规划,并注重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有关部门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及环保等应优先处理手续;相关部门亦应优先安排供水、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不得随意出让用以侨捐工程新土地或调整其用途,亦不得随意更改侨捐工程规模与标准。若侨捐工程建设费用超出捐赠数额的,超出部分由受赠单位自己承担。没经捐赠人主动要求,受赠单位不得向捐赠人规定增加捐赠账款。第二十二条 在修建侨捐工程时,受赠单位应创立筹备组织,捐赠人可参与或委托他人参加筹备。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或捐赠人规定招标的,需进行招标。第二十三条 侨捐工程结束后,受赠单位需在三个月内向捐赠人汇报工程款物使用情况、工程验收及结算状况,并请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向捐赠人授予侨民捐赠开办公益慈善项目确认证书。侨捐工程节尾款应当征询捐赠人的建议后处理。第二十四条 因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需求拆迁侨民捐赠开办公益慈善项目建筑及配套设施,须依法根据拆迁有关规定开展重建或合理补偿,赔偿所得款项应继续用以有关公益慈善,并需通知捐赠人。第二十五条 针对较大数额的捐赠项目,应进行审计。审计结论需向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告知捐赠人。第二十六条 若捐赠人开设基金会或向相关基金会捐资,该基金会应依法律法规按时进行审计,并向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基金管理和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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