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范文3篇(发展党员公示及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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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范文3篇(发展党员公示及情况反馈)

甘肃省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范文1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决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

  拟于近期发展入党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发展入党对象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等;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以及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

  三、公示范围

  公示的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学习和工作的基层单位。若单位较大,党员、群众较多,可由各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范围。

  四、公示时间

  发展入党对象公示应在支部确定其为发展对象后、召开接收新党员的党员大会前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应在支部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前进行。公示时间为从公示之日起5天。

  五、公示程序

  1、确定公示对象。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发展计划或本支部预备党员转正时间,研究确定所要公示的对象;

  2、进行公示。由党支部负责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3、收集意见。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所属党总支或学院党委组织部反映;

  4、调查核实。公示期限结束后,由基层党委对党员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如有必要可向有关部门反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公示对象按照发展党员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

  5、公布公示结果。公示结果要在党支部审查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上予以公布。公示综合材料要存入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档案。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范文2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1-02-07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要求,积极探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创新,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实施全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我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有益探索,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扩大民主、接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发展党员公示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各大学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

  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每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的情况和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2005年1月4日

  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公示形式

  按照公示内容,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设计统一格式的公示表,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运用各类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一般5至7天。

  第六条公示程序

(一)实施公示。在党委(党工委)领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具体负责,按本办法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形式、时间,公布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

(二)意见收集。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必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党支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和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意见。

(三)调查处理。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必须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收集的意见和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公示结果的具体意见。

  第七条结果运用

(一)公示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相应栏目,作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二)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结论,由党支部负责人在支委会或党员大会上说明。

(三)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党支部大会研究其入党问题。

  第八条公示纪律

  对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严格为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保密。对于泄密者,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九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

(一)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党组织和组织部门不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的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使所辖单位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常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重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可采取批评教育或通报等形式,督促其整改。

  第四条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五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范文3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

  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2001年6月5日)

  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建设和党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监督。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通过赋予广大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建立起扩大民主、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的运行机制,能有效地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和战斗力。因此,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度

  1、公示的实施权限

  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工作,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监督和指导。其他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

  2、公示对象及内容

  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对象,应是党组织培养考察一年以上,支部委员会决定并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的预备党员。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1

  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将拟接收的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是: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培养联系人,接待来信来访的单位、地点和联系电话等。

  3、公示范围和方式

  公示的范围,一般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公示对象原工作单位,以及与公示对象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公示一般采用张贴公告、书写板报、印发材料等书面方式进行。村务、企务、政务公开栏和支部生活园地,可作为公示的主要渠道。为方便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进行监督或举报,党支部要设置公示意见箱和公示电话,并放在比较醒目的地方。

  4、公示的主要程序

⑴确定对象。公示对象由负责公示的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

⑵发布公告。实施公示的党支部,以支部委员会的名义,将公示对象和公示内容及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⑶接受举报。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对象不具备党员标准或有足以影响其入党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书信、电话等方式,向实施公示的党支部或其上一级党组织举报。举报者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实施公示的党组织,要设专人做好反映、举报的接待和受理工作。

⑷调查核实。党组织对署名举报的公示对象的问题,要根据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调查核实。对问题线索清楚、情节较重的匿名举报,也要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问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⑸表决处理。公示期满后,要把公示情况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在支部大会上通报。对没有问题或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的公示对象,要按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决定是否吸收为预备党员;对举报的问题情节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公示对象,要暂缓讨论是否发展,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暂缓讨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周;对举报的问题属实,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不予发展或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公示对象,要根据问题的性质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发展党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责任追究的对象

  预备党员因各种问题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县(市、区)委组织员办公室要对有直接责任的基层党委、党支部及其负责人和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组织员等,追究培养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

  2、责任追究的内容

⑴没有准确掌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填写培养写实记录,发现发展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

  向党支部如实汇报,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⑵没有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培养意见不认真,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⑶没有坚持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指导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经济审查;未能对预备党员深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要追究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⑷没有指导和检查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以及认真负责地承办党支部安排的有关工作;发展的新党员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或未经集体讨论;讨论发展新党员前没有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的,要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⑸未能认真审查申请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同申请人谈话不细,考察工作不实的,要追究党委组织员的责任。

⑹没能组织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40个学时的短期培训,未指派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审批预备党员时未能逐个审议和经集体讨论、表决的,要追究党委书记和组织委员的责任。

  3、责任追究方式和处理办法。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由县(市、区)委或责任者上一级党委负责,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要由县(市、区)委组织员办公室或责任者上一级党委具体实施。

  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责任个人和党组织要写出书面材料,在支部或党委会上深刻检查,有关情况要在党委系统内通报。有责任的支部和党委,要向上一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制定改进措施。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收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视事实和情节,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发展新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支部,不能评为先进党组织;问题严重的要对支部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4、责任追究的时间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方和基层党委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具体实施。党委组织部门和党委组

  织员办公室,要加强对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的有力指导和监督检查,注意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实行“两制”与严格程序的关系,决不能因实行“两制”就简化发展党员的程序,用公示和责任追究制替代发展党员的其他规定。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以提高质量为重点的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规定、新举措。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组织员办公室,要注意发现和解决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进行完善和提高,充分发挥其在党的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省委组织部将定期对全省贯彻落实“两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省发展党员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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