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审判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思考3篇 审判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

时间:2022-10-08 17:10:38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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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审判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思考3篇 审判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

强化对审判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思考1

  国有企业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几点思考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我国今后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既是“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也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加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力举措。在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直接经营和管理企

  业资产,直接操纵资金运作,直接从事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等等经济活动,权力可谓不小,尤其是国企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掌握着企业的人、财、物大权,既是决策者和执行者,又是管理者和监督者。近几年来,国有企业中违纪违法案件屡有发生,且大都与企业的领导干部本身不廉洁有关,他们有的借企业改制、上市、产权变更之际,浑水摸鱼,趁机侵吞、贪污国有资产;有的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热衷于计划外生产经营,垄断“体外”生产经营账目;有的私设“小金库”,转移或肆意侵吞国家资产。虽然上述腐败现象在国有企业领导人中只是极少数,但是这极少数人的堕落、腐败给我们的教训却是十分深刻的,损失更是巨大的。分析他们违法违纪的根源,主要是权力过分集中,个人独断专行。因此,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改革和完善权力监督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范而有效的内部及外部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首先要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把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入口关。一个单位管理得好不好,关键在于有没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党政领导干部“入口”关是否能严把,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首先,企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发展措施一般都是通过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去具体推行,如果连自身都无法自律,又怎能去执行好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其次,党政领导干部的作风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问题,试想连贪官、庸官都能被屡屡提拔,那这样的领导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就可想而知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权力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不正当运用,最主要的就是把那些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于律已,自觉接受权力监督和制约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的人选拔到重要领导岗位上来,特别是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只有把好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把好了选拔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入口关,才能为以后的权力监督和制约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条件。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和程序,建立科学的干部管理制度和相互制约的选人用人机制,并加快培育人才市场,把组织选派与向人才市场公开选拔竞争结合起来,以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的优化配置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的合理流动,这是从制度上保证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负责、对干部职工负责的关键。另外,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选拔党政主要负责人时,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超前到位,确实把握好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个人品质的关口,为对其在今后工作中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确立一个较高的起点。在选人用人方法上,还要注意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搞好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情况,以确保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群众公认度,做到凡是职工群众不拥护、不信任、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干部坚决不能提拔到领导岗位上委以重任。要逐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和用人失误失察追究制,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切实解决责任不明确和用人失误失察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问题。

  2、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具体制度。中国共产党十六大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这一结论既避免了把细小问题商来议去,浪费大量时间,造成决策缓慢,又能切实避免个人专断和无人负责情况发生。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制度可以说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对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哪些问题应当由

  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能搞个人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制度,强化党政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明确划分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职权范围,把权力限制在履行职务所允许的范围内,这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权力进行限制,防止权力独揽、权力滥用,逃避权力监督和制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其他副职的权力监督和制约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总之,对确保副职对副职、副职对正职、正职对副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落到实处都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深化企业关键环节的改革,建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企业管理实际和深化改革的方向,抓住以下权力行使的关键环节深化改革,形成互制格局:一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把党管干部的原则与按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用人规范结合起来,推行企业管理干部公开选拔制度,实行干部任用公示制、试用期制、末位淘汰制;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营造正确的用人导向。二是加快财会体制改革,加强对财务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堵塞资金使用上的漏洞。对国有大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中小型企业委派会计负责人,以改变目前企业财会人员受制于经营者的状况。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审计;加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等,把住资金关口。三是深化营销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销售环节控制。就煤炭企业而言,深化营销体制改革,就要对合同、结算、质检、发运等关键环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在各环节之间形成互相制约的关系,防止销售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四是深化物资采购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物资采供环节的监管。加强物资采供环节的监管,就是要建立大宗物资实行公开招标、议标采购,零星物资比质比价采购制度,形成物资采购“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的物资采购供应体制。

  6、深化厂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强化民主监督。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还要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赋予职工群众“知情权”、“发言权”和“评判权”。让职工“知情”,就是要不断深化厂务公开工作,提高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让职工“发言”,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健全民主制度,通过开展职工民主“议事”、征集合理化建议等形式,保证职工群众有序地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发言权”;让职工“评判”,就是要建立企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坚持职工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通过以上措施,解决群众“无法监督”的问题。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科学管理企业的一种有效手段。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上,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推行厂务公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实行厂务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快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进程,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一是要公开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二是要公开服务项目、公开办事程序,各职能部门对直接涉及职工群众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职能范围内应该向职工群众公开的事项,都应向职工群众公开,同时要求把办事纪律、廉政规定、违纪违法处理规定以及投诉的途径和方法向职工群众;三是要公开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主要公务活动、个人财产和家庭重大事务等,除了涉及国家、企业安全的机密以外,凡是能公开的必须一律公开,使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能及时了解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了解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便于进行监督。另外,凡是研究确定公开的事项,公开后必须及时通过多种形式收集职工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能立即答复的应予以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交办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积极协助交有关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工群众反馈处理结果,给职工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强化对审判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思考2

  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这突出了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和具体要求,对于我们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着力规范权力行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意义重大。

  一、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正确行使权力,让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大问题。我们党的领袖和党的文献,都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有许多重要论述和明确规定。

  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就指出:“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提出的历史周期律问题时就提出: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0世纪50年代,邓小平同志阐述了“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的重要性,特别强调:“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1995年,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存在超越于党组织和党的纪律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人物。”2011年,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把“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2012年12月,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2013年1月,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总书记还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会影响到领导干部的舒适度。问题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总书记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2013年4月,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认识到,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我国古代很早就有监察、御史、弹劾、谏官等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有不少在历代反腐倡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们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总书记的所有这些重要论述,都深刻表明了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重要文献也都对正确行使权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总纲提出:“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在党章条文中指出:“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等等。1956年,党的八大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加强党对于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对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加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健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制度也逐步得到恢复和完善。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行全面阐释。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又明确要求:“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就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更加明确。

  二、我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既有独特优势又存在不少问题

  我国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由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所决定,具有立足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眼于长远发展、决策效率高、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独特优势,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能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随着党和国家各项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的日益完备,我们党和国家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也日益健全和成熟,能够比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但要看到,在一些具体方面也存在一些不相适应、不够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权力配置和结构不尽科学,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有的没有形成相互制约。如有的部门和岗位权力过大,一个处几个人就有管着几千万元、几亿元甚至数十亿元资金的权力,并且随意性比较大。二是权力往往过分集中于主要领导干部手中,少数主要领导干部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三是权力边界不清晰。有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现象。有的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有好处就抢,有责任就推。有的领导干部什么事都管,什么权力都敢用,随意插手工程建设、人事招聘甚至司法审判,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四是权力缺乏法制约束。有的权力不是依法设立,或者不是依法行使,有的领导干部常常因为程序违法而使工作陷于被动。五是权力运行过程不够公开透明,暗箱操作和“潜规则”问题突出。六是对权力的监督不够有力,各种监督的合力不强。党内监督制度特别是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还不够完善,其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增强。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七是制度不够健全,障碍和漏洞较多,存在“牛栏关猫”现象,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权力没有受到有力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以致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中央纪委对制约和监督权力进行了新的探索,明确了一些新思路,采取了一些新举措。比如,制定实施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扫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特别是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形成强大的示范效应;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对防治腐败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大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肃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其中包括严肃组织人事纪律,顺利完成人大、政府、政协等换届选举工作;改进巡视工作方式方法,增强巡视监督实效性,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加大办案工作力度,着力排查案件线索,既打“老虎”又打“苍蝇”;强化和规范网络舆论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渠道;等等。这些重要举措,形成了对权力的有效规范、约束和监督,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肯定。

  但是,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一个涉及面广的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与深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体制改革相适应、相促进,努力开创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党情民情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三、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所谓科学有效,就是不仅做到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给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还要做到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相互协调、运行顺畅,促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

(一)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的功能来区分不同性质的权力,同时又要求其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这是我们党在科学配置权力方面的一种创新。应当说,通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实践,我国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已经基本定型,在形成重大战略、规划长期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重大决策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凡是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都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要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有始有终。健全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整合各方面监督力量,确保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更好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的重大问题决策权,党委常委会的执行权和一般问题决定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权。要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保证党和国家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广泛凝聚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又尊重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并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和保证它们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能。

(三)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要按照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职责权限,合理划分、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加大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健全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体系,做到定位准确、边界清晰,权责一致、人事相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分别进行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建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制度,效果很好。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简政放权精神,对权力进行审核确认,该调整的调整,该削减的削减,该限制的限制,该下放的下放,对超越法律法规范围的权力坚决予以取消,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要遵循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办事的原则,全面规范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要改革政绩考核机制,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作风转变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引导各地各部门及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坚决破除唯生产总值的政绩导向,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实实在在地推动科学发展。

(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即“一把手”的责任重大,权力又相对比较集中,如果出问题,对一个班子、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乃至党的事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会更大。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这非常切中要害。大量事实也表明,地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要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不断增强巡视监督的威慑力和实效性。要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把行政监察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层面,深入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发挥审计机关熟悉财政财务、精通查账等专业优势,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等经济责任方面的审计监督。

(五)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律检查体制是否科学有效,关系重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实践中,现行纪律检查体制与形势和任务要求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改革纪律检查体制的具体举措。要求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明确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要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充分发挥好纪检、法院、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六)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权力、对人民常怀敬畏之心,习惯在“放大镜”和“聚光灯”下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真诚欢迎各方面的意见和批评。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方便人民群众监督,坚决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严肃惩处打击报复行为。法律监督是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监督职权,支持司法机关通过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防止和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从本质上讲,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微博、微信等通讯形式的广泛应用,网络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群众传递信息、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要高度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对反映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对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要依法加以打击,推动网络监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不断聚集和提升网络监督的正能量。

  四、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构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三中全会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很快就要颁布施行。我们要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贯彻落实好新《工作规划》,更加全面深入地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一)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直接手段,也是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和部位仍然呈现易发多发的特征,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稀缺等重要领域的大案要案频发,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因此,要遏制现阶段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建立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做到有群众举报要及时处理,有具体线索的要认真核实,违反党纪国法的要严肃查处。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到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对李春城、刘铁男、倪发科、郭永祥、王素毅、蒋洁敏、李达球、季建业、廖少华等省部级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特别是对***、刘志军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反响极大。这也再次向全党全社会表明,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二)完善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预防腐败制度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反腐败成效的大小,既取决于惩治腐败的力度,也取决于预防腐败的力度。要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着力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要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管。

(三)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实施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民主的基础是公开,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实践表明,暗箱操作容易滋生腐败,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能够有效防止腐败。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在党务公开方面,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深入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在政务公开方面,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公开。在各领域办事公开方面,包括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特别是教育、医疗、通讯、电力等公共服务单位,都要结合行风治理,进一步深化公开工作。要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内容必须突出重点,挤干水分、拎出干货,让群众听到最想听到的,了解到最想了解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特别是建设更加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推动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四)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反腐倡廉的基本方式。这些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仍然是需要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要把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结合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要切实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五)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199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举措少,致使工作流于形式;责任分解不够明确,检查考核不够深入,责任追究不够严肃,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现象,等等。这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效性和权威性。要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第一责任,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落实、统一检查考核。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并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不仅要分解、考核任务,更要严格追究责任。有权就有责,权责要统一。无论是党委、纪委还是职能部门,都要对具体承担的责任行为进行“签字背书”,对敷衍塞责、不抓不管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照《规定》分清责任、严肃追究,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我们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制度、严管理、上纪律、抓落实,不仅严格规范和约束权力,还必须坚决惩处各种滥用权力行为,切实把权力管到边、管到位,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强化对审判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思考3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全会公报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一、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体系

  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是地方各地掀起权力制约的狂潮。如福建省旅游局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旅游局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深化廉政风险教育,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如山东省烟台市纪委、监察局始终高度重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尤其是去年以来,紧紧围绕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主业主责,构建立体化、全方位的监督格局。突出重点内容,抓牢关键环节,增强监督针对性;拓展监督渠道,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实效性;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监督能力,夯实监督工作基础。坚持以制约权力为核心,既是权力正确行使的保证,也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基础。必须加强权力的制约,才能减少贪污腐败及社会阴暗面的发生。

  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体系

  现在中国掀起一阵反腐之风,也是我们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防止权力滥用、错位和失控,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体系的全方位监督。国家决心将反腐进行到底,还是为了某些政治需要。要想真正的杜绝腐败,还得从制度上,法律上健全。近期,多位各地高官被揪了出来,这成为最近网络热议的一个焦点。从中央到地方,一场反腐治贪的风暴在中国掀起,多名地方官员因涉嫌违纪被调查或被免职,中国反腐的“组合拳”也在近期成为舆论焦点。其实,只有真正做到权力的监督,才能真正的杜绝腐败,逐步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其他监督主体积极配合的测评预警机制,制定测评预警目标和评价标准,建立反腐败情报交流制度,完善函询回复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督促整改制度,促进廉政测评预警机制的健康运行。

  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对策思考

  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中诸多缺陷和薄弱环节的存在,导致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效能的底下。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落实监督责任制,将工作责任与监督责任相结合,实行上下连带互制,将权力进行适当的分解与合理配置,重塑权力结构模式,实现权力分解互制。其次,事前把好授权关,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获得过程的净化机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的动作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最后,对财务支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运行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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