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3篇(涉诉信访终结什么意思),供大家参考。
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1
“三个至上”在法院信访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信访接待是处理群众信访,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法院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窗口。法院信访工作的开展,对整个法院工作的全面开展,树立法院和法官良好社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在本文中,笔者针对当前基层法院信访不断,特别是法官在接待信访当事人中存在的一些不足,结合实际,谈谈几点想法。
一、基层法院信访接待人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接待工作不仅是个特殊的岗位,还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岗位。接待工作是倾听群众呼声,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信访者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由于他们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等都不同,反映的问题也是各个方面的都有,这就要求接待人员必须相当熟悉法律知识和必备的工做到能针对信访所反映的问题作出准确处理,并能正确地给信访者指路,牵线搭桥以及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此外,接待人员还必须具备相当的观察能力,应变能力,熟悉当地风俗民情及相关部门的情况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面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国内外形势的新考验,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真正做到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要
按照“三个至上”的要求,认真思考、法院信访工作,使法院的信访工作更加有利于推进党的事业,更加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加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是人民法院信访工作创新制度机制、实现法院信访工作的顺利完成。瓦市法院立案二庭在院党组及庭室领导的组织学习过程中,对“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进行了深入地学习,从中总结出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工作要做到“三心”。
一、记录、解释要细心。记录就是要把来访人陈述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简明扼要地记录在《来访登记表》上,记录时要细心,力求详细、清楚、准确、有选择、有重点,关键的地方要尽量详细。记录完后,要给信访人按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二、听取来访人意见时要耐心。很多来访者来访时,由于事先没有充分的准备,或者准备了到法院有些紧张,语言组织能力较差,这就要求我们要耐心地听他们诉说,不能表现出不耐烦或者催促他们快说。有些来访人性格暴躁,情绪激动,心理气愤,加上他们对法律政策不是很了解,态度可能不是很好,对于这些人我们更是要耐心一点,多换位思考。
三、对待上访人感情上要有爱心。信访工作就是要做人的工作,人与人之间有感情就容易沟通,沟通了才会产生信任。有些信访案件,其中很多问题并不大,有的信访人是为了争一个道理,讨个说法而来,有些问题是依法按政策处理的,但是有些群众是一时想不通,不理解而来的,这时我们要设身处地为来访人着想,带着爱护人民的感情去做信访工作,群众很容易接受,息诉罢访就有可能实现。
三、在接待来访人员时要突出“情”“冷”“诚”“稳”四个字
一是接访时突出一个“情”字。要以热情送温暖的方式接待来访群众,强调突出一个“情”字,使来访者有一个较为放松的环境,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要树立首问责任制的思想理念和心理准备,耐心、仔细回答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力求体现“构建和谐新灵山”的要求,特别注重涉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案件的处理。对于生活和行动特别困难孤寡老人,立案、信访人员还应主动进行帮助和精神慰藉。
二是处访时突出一个“冷”字。立案、信访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面对不讲理又无理取闹的来访人员,立案、信访人员处访时要突出一个“冷”字,注重文明接待,理智、冷静、正确地处理,及时缓解来访人员的情绪,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工作,耐心劝告和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使其了解应
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相信法院会依法处理案件,从而促使上访人员息访息诉。
三是对缠访户突出一个“诚”字。在处理一些老上访户的问题上,要突出一个“诚”字,坚持耐心听他们的诉说、端茶送水、嘘寒问暖,细心了解他们的问题,并及时给予引导和提供法律咨询,力求将这些老上访人员稳定在基层。
四是为社会安定突出一个“稳”字。在处理信访案件时,要从大局考虑,突出一个“稳”字。如婚姻家庭纠、邻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由于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思想情绪都比较激动,因此,要耐心做好思想说服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化解他们的情绪,促使夫妻、邻里和睦,社会稳定和谐。
四、接待人员要重视、处理好“三访”问题
1、重视信访老户上访问题的处理。要详细了解他们信访的起因和要求的变化及期间上访老户的思想变化,全面具体分析其理由是否充分,要求是否合理,并剖析法院对上访老户问题的处理过程,处理依据是什么,是否合法等等,针对性分析,摸清症结,对症下药,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要把解决信访老户的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杜绝矛盾上推下卸或久拖不决,从而达到息诉罢访。
2、高度重视集体上访的处理。由于集体上访涉及人数规模大,处理难度是比较大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更要做到高度重视。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观不可激”的原则,努力缓解矛盾、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酿成事端。重点要做好组织者的工作,促使他们在群众中起好的影响,并通过他们做好随访者的思想工作。对随访者要向他们讲清法律,讲清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为暂时缓解矛盾而做无原则的让步和迁就,更不能乱开口,胡开口。该批评的要敢于批评,该教育的要敢于教育。
3、及时稳妥处理告急访。由于告急访突发性较大,如不及时解决,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容易引起较为恶劣的暴力事件,所以这类上访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对于这类来访者,其心理负担较重,言辞很是偏激,此时候接待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可亲,语言文明,尽量消除对方敌对情绪,使他们相信法院能秉公执法,处理好事情,待他们情绪稳定后,慢慢引导来访人讲出事情的详细经过,弄清来访人的目的和要求,掌握好矛盾的症结。不管来访人反映的事情是否属于法院管辖,都必须做好以上工作。然后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防患于未然。
基层是信访问题产生的源头,也是解决问题的基础,信访最终就是要解决问题。因此,基层法院务必要做好信访工
作,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需要解决的且是我们法院能办到的事情,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它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近目的和利益”,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来”利益。它完全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入新时期新阶段,我们党要保持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期盼社会稳定、和谐的愿望。这样,我们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社会主义才能充满活力。
现在,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改革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发展方面已由单纯追求GDP上升到追求人文GDP、环保GDP,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协调发展。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进入1000
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处理得好,能够顺利发展,经济能够很快上一个新台阶,处理不好,经济将停滞不前或倒退。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均GDP1000美元阶段,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重构社会结构,完善社会组织,调整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社会形成合力,努力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暂行)
(2010年7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3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涉诉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做好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予以终结:
(一)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诉或申请再审,或者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
(二)当事人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进行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
(三)当事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或驳回,没有新的事实、理由的;
(四)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导致不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
(五)进行恶意诉讼、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况严重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进入终结程序的。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对拟终结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进行法律释明;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拟进行终结的法院应组织听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拟报信访终结处理的案件,要报同级党委政法委核准,并逐级上报省法院。
对确认终结的信访案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档案。第五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以下类型的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予以终结,并协调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稳控责任单位,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一)案件处理适当,人民法院已经对上访人进行了法律释明的,或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己经得到解决的,或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已有合理救助方案但拒绝接受的;
(二)案件错误已经纠正,上访人的合法诉求已经得到司法保护的;
(三)上访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或者承诺书后反悔的;
(四)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上访人为精神病患者,且其上访行为是由精神不正常所致的;
(五)有证据证明,案外人以牟利为目的或其他不正当目的,非法代理进行上访的;
(六)其他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
第六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申报责任主体;同级党委政法委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核准主体;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确认主体。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本地区拟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汇总后,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拟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组织专门合议庭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进行终结;终结后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报送省委政法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反馈给各中级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条件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各中院。
第七条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拟终结备案,应提交下列村料:
(一)涉诉信访终结申请表;
(二)涉诉信访案件审查处理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涉诉信访人员基本情况,信访事由及处理过程;
(三)稳控责任书,包括具体稳控措施,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四)相关法律文书。
第八条 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由上访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案件一审法院负责告知上访人,告知事项如下:
(一)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信访;
(二)上访人员实施非正常上访或其他违法上访行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其信访相关诉求,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负责告知的审判人员应制作告知笔录,并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对法院的告知工作不予以配合的,负责告知的审判人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并由法院两个以上的人员签字。各中级人民法院将本辖区内己终结案件的告知笔录汇总后,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九条 对己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涉案法院或进行终结的法院可以在其涉诉信访接待场所或法院的公告栏等场所予以公示,同时通知上访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做好稳控工作。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提高信访案件终结工作的公信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方便上访群众查询;同时注意保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涉诉信访终结后,上访人员采取非正常上访或具有其他违法上访行为的,按照属地原则,由相关法院配合稳控责任单位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一条 涉诉信访终结过程中,因结论不正确、程序不严格、措施不得力或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引发恶性信访事件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并在年终绩效考核中酌情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涉诉信访工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3
信访在我国目前是宪法确认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目前处理社会尖锐问题和缓解矛盾的一种有效机制。但是对于涉诉信访而言,由于其特殊性,不似其他社会问题可以通过信访进行解决,而只能通过司法渠道,于是如何涉诉信访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现实的情况是,多年来涉诉信访工作由于缺乏终结处理机制,重复上访、无限申诉上访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乃至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笔者认为,应当在个案涉诉信访领域有所突破,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从而规范涉诉信访秩序。
笔者拟以中级人民法院为背景,就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终结机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探讨。
一、涉诉信访工作终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
涉诉信访终结有其法律依据,这是该原则提出的合法性的基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涉诉信访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和申诉制度是解决涉诉信访的法律基础。这是其一。其二,涉诉信访终结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建立信访终结机制不是限制当事人的信访权利,恰恰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避开信访怪圈。其三,坚持司法程序穷尽原则。认定无理信访,要穷尽各种司法程序,充分保障信访当事人正当行使合法权利。其四,涉法信访要坚持社(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com查看)会综合治理。对于法院司法程序已经用尽的无理信访、上访老户,就不能再定位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应当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通过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进行综合治理。因为,法院信访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
二、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
1.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的价值意义
诉讼民主和诉讼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最根本的措施,也是确保信访复查效果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对于重大信访案件进行公开的复查听证是非常必要和现实的。运用听证会方式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原审单位公开审判过程及结果,信访人陈述问题及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双方进行辩论,公开有关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各界代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开评议,最终形成听证结论。改变过去那种当面接谈、阅卷调查、个别驳回、事后各执一词的传统做法。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和依法纠错的原则,我们认为这是新时期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思路,是一项制度创新,它折射着“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其价值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强了党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信访人从事涉诉信访活动的法治观念,使各方参与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体和程序规定认知更加清楚,理解更加准确,界定更加公允,有利于推进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通过对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的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促使信访人放弃过多或无理要求。同时,由于邀请了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听证,进行集体评议和现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访人息访罢诉。
四是彰显制度创新的潜在价值。由于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较多,气势威严,上访人一般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胡搅蛮缠,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另外,公开听证后及时予以公开报道,产生的效应将对那些无理上访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使他们改变自己的无理要求,息访罢诉。
2.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的构建运行
召开申诉信访听证会要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调查核实,搞清信访问题的实质。这是听证会的准备工作。一要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召开由各方人士参加的听证会,目的就在于通过规范的程序对信访案件形成共识,终结无理信访,维护司法权威。二要明确听证会的范围。涉诉信访案件为数众多,必须抓住重点。一般来说,听证会适用于认定上访老户、无理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三要明确听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公开听证在法院召开,由中院成立的听证委员会主持。听证委员会由中院院庭长、负责复查案件的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中院院庭长任主持人。
二是搞好协调,争取各方的重视支持。听证会前,法院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向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汇报、通报,邀请有关人员组成听证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由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以及信访人所在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派员组成,评议委员会主任由政法委人士担任。另外,还要邀请信访人的家人、亲戚朋友参加旁听。
三是严格程序。这是听证会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之一。其程序一般分为七个部分: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重点是要求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服从主持人的安排,提出问题、陈述观点要有理有据,辩论中要尊重事实、互相尊重人格,不能出现过激言行。告诉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二,由法院相关部门人员将提起听证的信访问题的发生、发展及有关部门处理的过程作详细介绍;三,由上访者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答辩;四,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com查看)人进行质证、辩论;五,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发表看法和意见,并作出评议意见;六,当事人双方作最后陈述;七,主持人宣布休会一段时间,听证委员会进行合议。合议之后继续开会,宣布最终处理意见。对于少数在听证会上未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问题,由法院会后调查核实后,报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予以答复。
四是要认真做好听证会的组织工作。要维护会场纪律,保持听证会的严肃性。听证过程中要做好对信访人的说服引导工作,防止出现过激言行。要做好现场实况记载,对听证会做文字记录,并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并按照一定程序公开报道。
五是跟踪督办,确保听证结论的落实。听证会结束后,要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特别是认定无理上访的,帮助其进一步解开思想疙瘩,稳定其思想情绪。对听证会作出的决定由专人落实督办,抓好反馈。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属于无理上访的,要整理好会议资料,存档备查,及时上报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
三、信访终结和公示制度
对于经听证会或者审委会研究,确定为无理上访的,由各程序所涉及的审判庭提供原审、再审或复查的有关法律文书、申诉材料、历次复查情况、息诉工作记录、案件综合报告等资料,送交立案庭建立信访人员档案。由立案庭将审理结论在接待场所公之于众,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终结涉诉信访程序。
终结涉诉信访程序后,不再就其申诉立卷复查或回函答复,只做一般性的接访息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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