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政教处工作考核细3篇 政教处考核细则

时间:2022-11-02 14:40:3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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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教处工作考核细3篇 政教处考核细则

学校政教处工作考核细1

  2004基层党支部工作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分

  考核办听汇报查文件得分 备注

  值 法

  支部书记履行“年初,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1

  第一责任人”职订党建工作意见,带头抓党建工作责任制8 责 2

  党务部门及群团工作

  民主集中制

  干部管理工作

  党员发展工作

  党员教育与管理工作

  党建阵地建设

  落实。年底,对党建工作进行总结。有党务工作部门,有专(兼)职党务干部,确

  保有充足力量抓党建,有党组织活动经费;加强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确保工、青、妇等组8

  织健全,活动正常。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议事规则;支部民主生活会按规定做好会前准备和会后整改

  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6 民主生活会质量较高,每次切实解决1-2个重点问题。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干部任免工作,贯彻《条

  例》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党管干部原6 则得到落实。

  有党员花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并注意培

  养教育;党员发展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新党员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6 度;全面实行发展党员“双公示”和“票决制” 根据本单位的特点,积极开展以党员先进性教

  育为主要内容的系列活动,形式多样,富有成效。坚持每月10日组织党员收看电教片制度,8 每年收看电教片不少于12部,且每次有3人以上讨论发言记录

  支部有专门的党建活动室,按规定配备新“两机

”,上墙制度按党建工作要求,体现时代特征、8

  行业特色,活动室具备党员集中活动的条件

  和台帐 听汇报

  查台帐

  听汇报

  查台帐

  抽查记

  录台帐

  查台帐

  查记录、台

  帐

  看现场

学校政教处工作考核细2

  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细则

  一、为培养“四有”新人,搞好学生宿舍的卫生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特制订本细则。

  二、凡我校学生必须在学生宿舍内按规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动房间、移动床位,如有无故不住宿者,室长应立即报告班主任老师。

  三、按时就寝起床,在宿舍内不大声喧哗、打闹取乐,保持宿舍安静以保证他人休息。

⑴)按时作息,必须在铃响后立即就寝或起床,否则按不遵守作息制度论处;

⑵晚上统一熄灯后,宿舍内不得用蜡烛、手电照明,以防失火。

  四、每室必须选举室长一人,安排卫生值日。

值日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室内清洁工作,检查内务,清除垃圾。

⑴室长全面负责本室的管理,本室的团员、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对经常违反管理制度经教育仍无转变者,按校纪校规处理;

⑵洗漱间厕所内严禁倒放杂物,以防堵塞,发现堵塞查明原因,一切费用由该人负责;

⑶各寝室值日人员应在吃早饭前打扫好卫生并负责保持即日的内务卫生,垃圾应倒放指定地点,为了保持长期整洁地面每天拖洗一遍,玻璃明亮无灰尘;

⑷严禁在走廊及寝室内烧废纸等,以防火灾,违者按校纪校规处理。

  五、保持宿舍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向外倾倒污水和杂物,政教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并设卫生监督员进行日常监督。

⑴严格禁止从窗口倾倒茶水或垃圾、乱丢果皮、纸屑。

⑵不得涂损墙壁、门窗、床铺等,不得乱打钉子,除学校统一安装设施外,不准私自安装(包括拉铁丝、木板等),保持室内整洁。如有损坏,查明原因,照价赔偿,如寝室内无人承认,则全室人员平均扣除。

⑶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吐痰入盥,违者按《卫生工作制度》执行。

  六、宿舍内注意节约用电,安全用电,不准私拉电线,私装插座等,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杯、电吹风、电视机、音响设备等。

⑴一经发现没收电器用具,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予以处罚。

⑵注意节约用水,洗涤衣物时如发现任意让水龙头冲洗且无人看管时,属严重浪费现象,除对当事人教育外并取消文明寝室的评比资格。

  七、确保宿舍安全,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

  八、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管理。

⑴学生必须服从管理,对于刁难、围攻管理人员执行任务者,轻则给予通报批评,重则给予校纪处分。

⑵晾晒衣物必须照顾好四邻关系,如连续二次不顾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⑶严禁爬门窗、攀登高层、在凉台打闹、推拉,以免发生意外,违者按校纪校规处理。

⑷不在公共场所光背、穿短裤、穿拖鞋。不在洗漱间洗澡,不开门睡觉,不打架、不骂人,提倡文明良好的习惯。

⑸凡本校学生须离校者都必须把本室的卫生、包干区的卫生打扫干净,把室内的东西放整齐,门窗关闭好,经教教处检查后方可离校。

学校政教处工作考核细3

  华西实验学校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初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学校中层校中层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校中层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定、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校中层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学校中层干部。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中层校中层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校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定期考核采取、任期末考核的形式进行。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校中层干部考核内谷:(一)思想政治素质(20分)

  能不断学习,提高理论素质和思想水平,有大局意识、吃苦在前、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廉洁自律,能主动广泛地听取普通老师的意见,及时采纳合理建议,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学校政令畅通、团结协作、廉政建设等情况。(二)组织管理能力素质(20分)

  与本职岗位相关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领导能力、办事效率、开拓创新,能根据学校工作,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计划,在落实的过程中,做到有检查、有总结、有反馈、有执行力,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等能力。(三)工作表现(20分)

  办事讲实效,办事讲求效益,不拖拉,不借故推脱;工作有创新,成绩有突破;能带领一线教师共同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各类会议和活动,不无故缺席,在校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四)工作实绩(40分)

  首先自己的专业素质过硬,真正能做好本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起到引领,并能指导其他普通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能把分管的年级带好,所在岗位或部门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能做出成绩。包括教学效果和质量、工作效率和成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成效等。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考核准备;(二)述职;

(三)个别谈话;(四)调查核实;(五)撰写考核材料;

(六)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七)反馈。

  第十条 考核准备:(一)拟定考核方案;(二)组建考核组;

(三)考核组与被考核对象商定考核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被考核对象作本人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参加述职会议人员:

  学校中层干部成员;

  第十三条 个别谈话的对象要注意代表性,各类型、各层次都应有代表列入,应包括考核对象本人,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 校中层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校中层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考核对象的优点、成绩、存在的不足、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以及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十六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组会议决定,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应用

  第十七条 对中层领导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校中层干部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二十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十一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第二十二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校中层干部中不能坚持原则,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五)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中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组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 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三)降职。

  校中层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核意见反馈给部门校中层干部后,校中层干部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组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校中层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人本人档案。第六章 考核的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对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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