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发放与回收模版3篇(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的主体)

时间:2022-12-21 21:36:3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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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与回收模版3篇(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的主体)

贷款发放与回收模版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更好地融通各单位自主运用,暂时闲置的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乙方)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存入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

  第二条 贷款用途:此项贷款只限用于_________,不得挪作它用

  贷款金额:甲方委托乙方向借款人提贷人民币贷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利率:此项贷款按年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贷款期限:此项贷款自借款方提款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天。如借款人在经甲方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余额计收利息。

  第三条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取得有权批准文件,方可办理。

  第四条 委托贷款项目由甲方审核指定,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交乙方,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

  第五条 甲方指定的贷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向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合同副本应送甲方。

  第六条 乙方根据贷款项目财务收支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编报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甲方根据乙方编报的用款计划向乙方拨付资金。

  第七条 乙方应按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如期收回贷款本息,乙方收回的贷款本息,最迟应于收回贷款后的_______个营业日内如数划缴甲方。

  第八条 因甲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 因乙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经济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报送贷款使用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不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应当比照工商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手段,直至对贷款的担保人追索扣收应付的本息和罚息。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发放与回收模版2

  贷款发放管理

  一、贷款的发放

  贷款经批准后,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批复意见,着手落实贷款批复条件,在落实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问题和各项附加条件后,即可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即告确立,借贷双方均应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贷款发放管理的重要性

  在满足借款合同用款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或借款人没有违约,银行必须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发放贷款,这种做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种原因:

  首先,借款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即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被确立,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发放贷款,就构成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其次,影响借款人的利益。

  最后,影响贷款的正常收回。

  2.贷款发放的条件

(1)先决条件

  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通常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

  件会因贷款而异,以下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

  首次放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

  其中,贷款类文件包括:①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②银行之间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多用于银团贷款)。

  公司类文件包括:①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成立批复;②公司章程;③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④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包括保证人);⑤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人士的签字样本(包括保证人);⑥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实副本或复印件。

  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包括:①已正式签署的合营合同;②已正式签署的建设合同或建造合同;③已正式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④已正式签署的商标和商业名称许可合同;⑤已正式签署的培训和实施支持合同;⑥已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担保类文件包括:①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②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③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公司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关部门登记生效)。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

  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包括:①借款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担保的文件;②海关部门就同意抵押协议项下进口设备抵押出具的批复文件;③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证明”;④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⑤车辆管理所就抵押协议项下车辆抵押颁发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⑥已缴纳印花税的缴付凭证;⑦贷款备案证明。

  其他类文件包括:①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②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③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④有关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⑤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

  报告和注册资本占用情况证明;⑦法律意见书;⑧财务报表;⑨其他一切必要的批文、许可或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后的每次放款无须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①提款申请书;②借款凭证;③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④贷款用途证明文件;⑤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

(2)担保手续的完善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

①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必须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必须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②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须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③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律师认可的书面意见,并在律师的主持下,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3.贷款发放的原则

(1)计划、比例放款原则

  应按照已批准的贷款项目投资计划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费用,准确、及时地提供贷款。借款人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应与贷款同比例支用。

(2)进度放款原则

  在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付款。如果是分次发放或发放手续较复杂,银行应在计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不予支付。

(3)资本金足额原则

  银行需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股本金和企业其他需自筹资金的融资。

  4.贷款发放的审查

  贷款发放审查作为贷时审查的核心工作,银行必须严格掌握审查的要点,充分防范贷款执行阶段的风险。审查的内容可能因贷款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合同审查

  银行应对借款人提款所对应的合同进行认真核查,包括合同真伪性的识别、合同提供方的履约能力调查,防止贷款挪用及产生对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不利因案。审查工作中,还应通过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商务合同骗取不同银行贷款的现象。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下面对各个合同的具体检查条款进行介绍。

①借款合同。贷款发放中借款合同条款的审查应着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备条款的审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

·贷款种类。

·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

·贷款利率。

·还款方式。

·还款期限。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②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保证的贷款数额。主债务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一般可用货币来衡量。保证合同应对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做出规定,以明确将来的责任。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对保证人和债权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主债务的期限届满,对保证人来说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一般保证债务的义务;对债权人来说意味着主债务履行不能完成时可对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它是指保证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补充责任或是第一顺序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数额。在抵押设立原因中应载明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否则就有违一般抵押权所担保主债权的特定性原则,以表明主债权产生的原因(如借款、租赁、买卖等)及数额的大小。

·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的期限。由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条件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如果抵押物履行期尚未届满,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否则,就属侵权。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由于抵押是以特定的财产担保特定债务的履行,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对抵押物享有使用权。抵押合同除对抵押物特定化外,还应当表明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

·抵押的范围。除主债权以外,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抵押物是否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④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质押的贷款数额。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物生效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提款期限审查

  在长期贷款项目中,通常会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在规定的提款期内提款。除非借贷双方同意延长,否则提款期过期后无效,未提足的贷款不能再提。

(3)用款申请材料检查

①审核借款凭证。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借款人名称、提款日期、提款用途等各项目都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并要加盖借款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信贷员要根据借款合同认真审核,确认贷款用途、金额、账号、预留印鉴等正确、真实无误后,在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的相应栏目签字,交由有关主管签字后进行放款的转账处理。

  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规定,银行不能代客户填写借款凭证,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送银行审核后办理放款转账。

②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改变提款计划,则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或在原计划提款日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银行同意。

  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不得对自营贷款或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但是若根据国际惯例,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变更提款应收取承担费,那么当借款人变更提款计划时,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办理,可按改变的提款计划部分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内如部分或全额未提款,应提未提部分的贷款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收取承担费。在提款期终了时自动注销。公司业务部门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满之前,将借款人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

③检查和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提款进度。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途用款,是保证银行贷款安全的重要环节。借款人提款用途通常包括:土建费用、工程设备款、购买商品费用、在建项目进度款、支付劳务费用、其他与项目工程有关的费用、用于临时周转的款项。要注意检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监督提款进度。这是由于:

(4)有关账户审查。银行应审查有关的提款账户、还本付息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是否已经开立,账户性质是否已经明确,避免出现贷款使用混乱或被挪作他用。

(5)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审查。银行应当对提款申请书中写明的提款日期、提款金额、划款路线等要素进行核查,确保提款手续正确无误。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借款凭证是否完全符合提款要求,确认贷款用途、日期、金额、账号、预留印鉴正确、真实、无误。

  5.放款操作程序

  在落实贷款批复要求,完善前述放款前提条件,并进行严格的放款审查后,银行应保留所有证明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准备着手办理贷款发放。贷款发放过程中,在遵循前述放款原则的情况下,银行应按有关程序发放贷款。但必须说明的是,由于各银行目前对公司业务人员前、后台工作的职责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各银行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提款操作细则,规范贷款执行阶段的操作程序。

(1)操作程序

①借款人按合同要求提交提款申请和其他有关资料;

②银行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请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固定格式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字或在提交法人授权书的情况下受委托人签字);

③创建贷款合同;

④有关用款审批资料按内部审批流程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

⑤按账务处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审批及相关用款凭证办理提款手续;

⑥所提贷款款项人账后,向账务处理部门索取有关凭证,入档案卷保存;

⑦建立台账并在提款当日记录,如果借款人、保证人均在同一地区,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在其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经审核后进

  行发送;

⑧如为自营外汇贷款还需填写“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

(2)注意事项

  银行在办理放款手续时,应注意:

①借款人是否已办理开户手续;

②提款日期、金额及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

③是否按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要求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并发送;

④是否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报送数据。

  二、停止发放贷款的情况

  在一定时期内终止发放贷款是银行对借款人违约实行的一种制裁,是执行法律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下列情况中,银行可以对借款人采取终止提款措施。

  1.挪用贷款的情况

  一般而言,从借款申请和借款合同看,借款人对贷款的用途都比较明确,但一些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使用往往与合同规定的用途相背离。如有的借款人将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搞基本建设,使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减弱,致使贷款到期时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影响银行资金的流动性,给银行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甚至有的借款人将银行的贷款用于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或房地产等高风险的业务,或者将贷款转借他人牟取非法收入,违反国家的金融法规,使银行贷款安全性受到极大的威胁。发现此类行为,银行一般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的措施,甚至提前收回贷款。具体而言,挪用贷款的情况一般包括:

(1)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

(2)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挪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4)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5)借款企业挪用流动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

  2.其他违约情况

(1)未按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

(2)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使用贷款进行非法经营

  3.违约后的处理

  在贷款发放阶段,银行务必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方向,一旦出现上述或其他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违约情况,要立即终止借款人提款,并可视具体情况提前收回贷款。情况严重的,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积极防范授信风险。

  如果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②停止借款人提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借款额度;

③宣布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根据合同约定立即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被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所欠全部债务;

④宣布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的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贷款发放与回收模版3

  贷款卡发放与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贷款卡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贷款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贷款卡申请书格式文本的类型按照申请人的类型、规模分为“中小型企业法人贷款卡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贷款卡申请书”、“提供担保的境外企业贷款卡申请书”和“其他主体贷款卡申请书”四类。

  大型企业法人、社团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特殊类型借款人申请贷款卡应填写“其他主体贷款卡申请书”。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卡申请书和以下申请材料:

(一)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并查验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查验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有效《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除外),并查验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查验与原件是否一致。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审查:

(一)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其他注册资本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查验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前十位投资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投资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上及上月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申请人为事业法人的,除审查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审查上的财务收支表。

  借款人委托经办人代为申办的,还应审查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其在办公场所及公共网络予以公示的有关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其电子模版等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但对未提交电子版申请书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五)申请材料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补正通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贷款卡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第六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申请人提交电子版申请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做出准予发放贷款卡的书面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贷款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交电子版申请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发放贷款卡的书面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贷款卡。

  第七条

  对不予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做出不予发放贷款卡的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借款人申请延续贷款卡有效期的受理程序,适用于第五条受理贷款卡发放申请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第五条规定的不同情形出具《受理行政许可延续申请通知书》和《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延续申请通知书》。

  第九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申请人提交电子版申请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完成贷款卡有效期延续手续,出具《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书》;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交电子版申请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贷款卡有效期延续手续,出具《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书》。

  第十条

  对不予延续贷款卡有效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做出不予延续贷款卡有效期的决定,出具《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出具的行政许可格式文书应当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对出具的行政许可格式文书应当作好登记,并复印后存档。

  第十三条

  对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或不予受理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登记,认真填写《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备案表》,按时向同级法律事务部门及上级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应当场或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申请贷款卡所提供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与信息提供相关的事项在相关申请书中书面告知借款人。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复核人员应及时对经办人员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中的信息与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内容进行核对,发现录入信息不准确时,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借款人办理变更的有关事项包括:(1)借款人名称;(2)注册地址;(3)业务范围;(4)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5)注册登记证到期日;(6)事业法人单位经费来源;(7)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

(8)出资人及出资金额;(9)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借款人办理有关事项的变更时,应当查验其贷款卡,并审查其提交的《贷款卡信息变更登记表》和以下材料:

(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并查验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查验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查验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除上述材料外,变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审查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出资人出资金额的,还应审查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变更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出资证明文书,变更后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其他注册资本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查验与原件是否一致。

  变更出资人的,还应审查变更后的出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出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

  对借款人注册地发生变更申请办理迁址手续的,新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查验其贷款卡,并审查其提交的《贷款卡业务管理申请书》,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迁址通知书,以及申请贷款卡所规定的全部材料。

  新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借款人所提交《贷款卡业务管理申请书》复印件报送上级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由上级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在收到该申请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完成借款人注册地址迁移操作。上级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完成借款人注册地址迁移操作后,应告知借款人迁出地人民银行和迁入地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自愿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审查其提交的《贷款卡业务管理申请书》。

  第二十条

  对贷款卡遗失、损坏的,借款人申请办理补发贷款卡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贷款卡业务管理申请书》及其重新提交的申请贷款卡所规定全部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贷款卡换卡手续,换卡后的贷款卡编码不变。第二十一条 贷款卡有效期届满,未按期办理贷款卡延续的借款人,其贷款卡将被企业信用数据库自动注销。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注销贷款卡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查验其贷款卡,并审查其提交的《贷款卡注销申请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注销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的二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完成注销操作。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现借款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卡的,有权撤销贷款卡行政许可决定,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根据《贷款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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