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3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

时间:2022-12-21 23:35:3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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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3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

深度解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

  附件1: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6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投资人应当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

  第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商协会对外披露注册发行工作进程及相关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可适时调整相应工作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 公开发行注册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注册专家参加。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注册文件,并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注册文件包括:

(一)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报告(附企业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

(三)募集说明书;

(四)企业其它拟公开披露文件;

(五)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注册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注册文件办理受理程序,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预评。注册办公室可以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注册文件。

  第十二条 注册办公室完成预评后,将注册文件提交注册会议评议。

  注册会议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 注册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注册会议,听取注册办公室预评报告并进行讨论,对会议所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注册专家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

  5名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会议结论为接受注册;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会议结论为推迟接受注册;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会议结论为有条件接受注册。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议评议结论为有条件接受注册的,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注册专家意见对注册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并通过注册办公室发送至原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或“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注册专家。

  注册专家就注册文件补充信息情况进行评议,发表“接受注册”或“推迟接受注册”的意见。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会议结论为推迟接受注册;其他情形下,会议结论为接受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议评议结论为接受注册的,交易商协会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注册会议评议结论为推迟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3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注册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发生非重大、但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及时通报注册办公室,并报送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需要再次提交注册会议评议的,注册办公室将企业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提交注册会议,由注册会议决定企业既有注册是否继续有效。

  第三章 定向发行注册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注册文件,并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注册文件包括:

(一)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报告(附企业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

(三)定向发行协议;

(四)企业其它拟定向披露文件;

(五)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或债务融资工具特定机构投资人(简称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是指除具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外,还熟悉定向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的机构投资人。

  专项机构投资人由交易商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常务理事会确定的程序遴选产生。专项机构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视为签署该《定向发行协议》,接受该《定向发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认可该《定向发行协议》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特定机构投资人是指了解并能够识别某发行人发行的特定定向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该定向工具投资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的机构投资人。

  特定机构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遴选确定,并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

  第二十二条 单只定向工具的投资人数量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定向工具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由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协商确定,并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定向发行注册文件办理接收程序,并对注册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注册办公室可以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注册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定向发行注册文件形式完备的,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并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

  第四章 发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簿记建档方式、招标方式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二十七条 企业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应使用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规范开展相关工作。企业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的,应按照规定使用相关债券发行系统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承销商等发行参与方应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发行工作,并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发行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平台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1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三十条 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方式向定向投资人定向披露当期发行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结果。

  第五章 自律规范

  第三十二条 注册过程中,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涉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的,交易商协会可以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撤回注册文件。

  第三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内,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涉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的,交易商协会将注销企业《接受注册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在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注册发行工作,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中介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将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在注册发行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工作人员行为守则》、《注册发行工作人员行为守则》等工作纪律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交易商协会将予以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对境外主体等特殊类型机构、资产支持票据等特殊类型品种注册发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度解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第四条 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六条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注册会议由5名经济金融理论知识丰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从业经验丰富、职业声誉较高的金融市场专家(简称注册专家)参加。第七条 注册专家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八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注册文件的接收、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九条 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注册文件包括:

(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三)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

(四)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企业应在注册报告中声明:

(一)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二)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自愿配合交易商协会的业务调查。

  第十一条 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认真审阅并理解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承诺注册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注册办公室在初评过程中可建议企业解释、补充注册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 注册办公室可调阅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有关资料。中介机构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注册办公室可要求其重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注册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过初评的拟披露注册文件送达参加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注册专家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如有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该注册专家应回避。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注册专家应对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做出独立判断,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

  5名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交易商协会推迟接受发行注册;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交易商协会有条件接受发行注册,企业按照注册专家意见将注册文件修改完善后,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推迟接受发行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第十八条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协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 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 协会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注册办公室

  第六条 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 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

(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 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十条 注册文件初评工作实行初评人和复核人双人负责制,主要流程包括:

(一)初评人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情况进行初评。如有必要,初评人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关于建议XX企业补充信息的函(简称建议函)。初评人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则、指引的,向注册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二)复核人对初评人工作进行复核,复核人可根据需要向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建议函。

(三)初评人、复核人均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则、指引的,撰写初评报告,并将注册文件和初评报告提交注册会议。

  第十一条 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在收到建议函10个工作日内,未向注册办公室提交补充材料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否则注册办公室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文件。

  第三章 注册会议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议由5名经济金融理论知识丰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从业经验丰富、职业声誉较高的金融市场专家(简称注册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注册专家由协会会员推荐,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协会会员推荐注册专家,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推荐函和被推荐人简历。被推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精通经济金融专业知识,有较高职业声誉;

(四)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会员推荐或变更申请,以及注册专家尽职履责情况,拟定注册专家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注册专家参加,并设1名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注册专家有下列任一情形的,注册办公室应按随机抽选结果,顺位选择下一名注册专家参加注册会议:

(一)担任相关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个人或者所属单位为拟评议项目提供主承销、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

(三)所属单位已有顺序在本人之前的注册专家参加本次注册会议的;

(四)参加过前三次注册会议的;

(五)因故不能参会的;

(六)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

(七)注册办公室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过初评的拟披露注册文件送达参加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

  第十七条 参会注册专家确认参会后又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商注册办公室同意后,可委托他人将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提交会议,被委托人不能具有第十五条所列任一情形。

  第十八条 注册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注册会议,听取注册办公室初评报告并进行讨论,通过填写《注册意见表》对会议所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注册专家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

(一)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接受注册”意见;

(二)认为拟披露文件通过补充具体材料可以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内容;

(三)认为拟披露文件无法通过补充具体材料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注册办公室负责汇总注册专家意见,撰写会议纪要,并办理注册会议相关后续工作。

(一)5名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

(二)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协会推迟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企业,退回注册文件;但不得透露任一参会注册专家的任何个人意见。

(三)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协会有条件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企业。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经提出意见的注册专家书面同意的,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的,除非有书面说明材料,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前,企业发生重大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注册办公室应将企业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重新提交注册会议评议,并函告原参会注册专家。

  第二十二条 注册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注册会议档案,具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初评报告、注册专家随机抽取表、《注册意见表》、注册会议纪要、复评报告等。以上材料的保存期至该债务融资工具最后一期本息兑付结束后的三年止。

  第二十三条 注册办公室应定期撰写有关注册文件评议、注册会议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注册专家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保守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注册会议的任何信息;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在行使相关职责期间(指自确认参加注册会议始,至相关企业注册文件有最终结论止),不得与相关企业、机构或个人接触;

(六)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注册意见,不得干扰其他注册专家发表相关意见。

  第二十五条 出席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应认真审阅注册文件,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保守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注册办公室初评工作和注册会议信息;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企业等相关机构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六)服从协会秘书处管理,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秘书处注册工作内部纪律。

  第二十七条 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设后督中心,对注册工作实行全流程监督。有关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度解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3

  什么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不少报道提到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那什么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不少报道提到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请问什么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含)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1年以上)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集合票据:是指2个以上、10个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事实上,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几种债务融资工具门槛都还是比较高的。相对而言,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的门槛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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