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监督员制度3篇(义务监督员的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监督员制度1
人民监督员制度
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0月15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监督员制度2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等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其主要内容有:
一、监督主体及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求
监督主体是按规定选任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的人选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并经考察后确认。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一是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二是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三是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遇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案件监督职责的情形,应当回避。
二、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情形(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
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简称“五种情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监督程序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首先采用排序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并推举其中一人主持监督。(1)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2)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3)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运用视听技术收看或收听;(4)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附卷存档。
四、监督的效力
人民监督员经表决形成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如果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复核,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复核的结果。
五、监督保障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严格遵照规定接受监督,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监督范围;不得诱导、控制、规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员制度3
果子洼乡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员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我乡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各层面,主要以党代表、人大代表、群团组织、退离休干部职工代表为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资格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原则,能够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是:对各党组织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反馈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监督党员和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落实,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学习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参与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政策。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时间一般二年为一任期,聘任期满可续聘,最多聘任两期。受聘期间如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发现有不宜担任监督员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会、专项监督检查、抽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行使监督职责。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六条 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监督员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八条各村、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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