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委托合同

时间:2024-08-26 11:39:18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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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居住地点:

  法定代表:

  联系人:

  通信地址:

  电话与传真:

  电子邮件:

  受托方(乙方):

  居住地点:

  法定代表:

  联系人:

  通信地址:

  电话与传真:

  电子邮件:

  本合同中,甲方授权乙方开展评估,以判断甲方是否满足省政府办公厅《分享省科技厅有关浙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20号)所规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范。乙方接纳了该委托并将开展该项评估工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真切地表现了各自的想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按照“单独、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及浙政办发[20xx]20号文件中的认定标准,参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xx)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xx),组织专业技术专家与注册会计,对甲方所提供申请认定材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和评估。

  二、自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为甲方出示《浙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估意见书》(以下简称评估意见书)。

  三、在合同签署的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和信息,各一式三份:

(一) 浙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 公司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四) 申请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审查)证书、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包含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和新药证书)、科技成果转让协议、商品生产许可(和产品入网许可证)、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商品纳入各种科技计划文档及荣誉证书。

  四、对其甲方开展财务数据核查时,甲方需要提交经有关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对应产品销售发票。

  五、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时,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文件材料。

  六、评估花费会由浙江省科技厅付给乙方,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任何花费。

  七、乙方开具的评估意见书仅作甲方申请认定浙江高新技术企业之用。

  八、除省科技厅及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局外,乙方不可将评估意见书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九、甲方对所提交评估申报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负责;乙方仅重点对甲方提供的申报资料和信息进行评估与核查。

  十、除评估专家外,乙方不可将甲方递交的申请材料和数据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十一、本合同一共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十二、本合同在彼此签名盖章后即刻起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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